《2022年英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从业者初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英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从业者初探.docx(2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英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从业者初探英国证券法是一个由如干单行法规组成的,以1986 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为统率的证券法规体系;该体系中的如干法律,如1974 年友情会社法(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74),1982 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1982),1987 年银行业法(Banking Act 1987)等,均对证券投资从业者有各自的规定,但是对此问题进行最为全面规范的当属1986 年金融服务法;这部法律中, 涉及投资从业者的规定
2、无论是在内容上仍是条文上,均占据了相当的部分; 证券投资从业者的资格问题,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获得这种资格, 以及在什么情形下依据什么理由失去这种资格,对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考虑到英国证券业的悠久历史和发达程度, 以及治理证券市场的丰富体会,本文就以英国证券法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为主题进行探讨;证券投资从业者( persons carrying in investment business)这个概念并不包含单纯的“ 投资者” (investor),特殊是作为个人投资者的一般公众; 它所指的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为证券投资供应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和其它服务(如结算服务)的人,也包
3、括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如投资公司( investment companies)及交易商等在内;英国证券法规定,只有获得“ 授权”(authorization)或者“ 豁免” (exemption )的人(不限于自然人)才可以从事证券投资业;当然,这里所谓的 “ 授权”与“ 豁免”均指证券法上的授权和豁免;1、被授权人( authorized persons)依据 1986 年金融服务法,可以三种方式成为“ 被授权人”,即依该法第 25 条直接由证券监管当局 17 条由被认可自律组织授权;依第15 条由被认可专业团体赐予证明而获得授权;通过这三种途径获得授权
4、的人有以下主体:(1)被认可自律组织(recognized regulating organization, SRO)之成员;“ 被认可自律组织” 在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 207 条 1款被定义为:“ 依本法之宗旨,任何依国务大臣2之现行有效命令而为被认可自律组织之团体; ” 从这个“ 定义” 仍无法得知“ 被认可自律组织” 之的确含义, 因此有必要引用第8 条的说明, 即被认可自律组织名师归纳总结 是“ 一个(无论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依其强制性规章对投资业进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规范,因投资者为其成员或因
5、他们在其它方面听从其掌握故其规章有约束力的团体” ;由此可以看出,“ 成员”即指被认可自律组织中有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也包括那些虽无成员资格,但由于从事投资业务而受自律组织规章约束的人;这样规定的结果便是证券法调整范畴大为扩展,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某些国家证券市场上因法律无法对那些无“ 正式资格”但又从事投资业的人无力监管所造成的问题,同时又保留了这些投资者是否参与某一自律组织的挑选自由;另外,这一规定并不减损投资从业者努力争取自律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由于尽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无正式成员资格的投资从业者也可能被视为自律组织的成员,但这类“ 成员” 却不能因此享受该法第7 条 1款的利益,即
6、被认可自律组织成员仅凭其成员资格就可以成为被授权人;然而,某一成员可能依第7 条 1款躲避其必需听从的其它特殊法规的限制;因此, 1986 年金融服务法继而规定,在某些成员依该 法其它特殊条款 3已经成为被授权人时,不适用第 7 条1款的规定;持有专业团体颁发证明的人为被授权人,包括个人、 法人团体、 合伙、非法人社团;要获得专业团体证明,必需是其成员,或者必需与其 成员存在治理或掌握关系;(3)保险公司;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22 条规定保险公司为被授权人,但该保险公司必需于1982 年保险公司法第 3、4 条确定的业务范畴 4内在英国开展工作且不违反同一法律其它规定;第 22条的含义是,
7、保险公司在从事特殊法规确定的范畴内的业务时勿需1986 年金融服务法上另外的授权,但如从事其业务范畴以外之投资时必需有额外的授权;一般原就是,适用第22 条的保险公司除依该条外,不得再依据其他条款被视为被授权人(即不能从事其他业务);假如适用 1982 年保险公司法但不适用险公司依后一法律的其他条款而成为被授权人,1986 年金融服务法的保 那么目的只能是: 便于治理为该公司或与该公司属同一集团5(group )之其他法人团体的官员、雇员及靠其养活者的利益而设立的退休基金;(4)友情会社 (friendly Societies);友情会社为互助储蓄机构;依照 1974 年友情会社法为友情会社之
8、会社,或依该法登记为会社(但非会社之分设机构)的会社,或依其本身之规章在英国某地拥有注名师归纳总结 册机构的会社,或在英国从事证券投资之会社,在1986 年金融服务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法规定的业务范畴内视为被授权人;的业务时也不需要额外的授权;据此,友情会社在从事特定范畴(5)集体投资机构(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75 条将集体投资机构定义为:集体投资机构是一种包括货币在内的财产的支配,其目的在于使参与这项支配的人(无论以作为财产全部人或部分全部人的方式
9、或别的方式)能够参与或接受来自收购,控股,对财产进行治理或处分的利润或收入,或付自这些利润或收入的总和; 这种财产支配的特点是:参与者对财产不拥有日常治理控制权(无论他们是否有权发出指令或参与协商);参与者出资及投资利 润或收入均应集中, 该项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由机构的经营者或代表机 构的经营者加以治理;假如某项财产支配中的财产由法律(主要是指1986 年金融服务法)规定不能构成集体投资机构财产的投资对象组 成;或该项支配之参与者为某部份财产全部人并有权随时撤回其财产;或该项支配缺乏集体投资机构之必要特点,那么这项财产支配就不是集体投资机构;1986 年金融服务法对集体投资机构的含义、范畴进行
10、了极为严格的限定,排除了如干貌似集体投资的财产支配;依照该法,集体投资机构分为两种,一为单位信托机构(unit trust scheme),二为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单位信托: 为参与者的利益信托占有财产的集体投资机构;有信托必定就有受托人;涉及单位信托时,受托人(trustee )是指为参与者利益信托占有财产的人; 涉及依英国以外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集体投资 机构,受托人指任何(无论是否基于信托关系)被托付监管财产的人;开放式投资公司: 指一个集体投资机构,在该机构中, 某法人团体拥有使用财产的权益, 由该法人团体或代表该法人团体治理财产,目的
11、为分散投资风险, 并将该法人团体治理或代表该法人团体治理的利益给予该机构成员, 并且参与者的权益由该法人团体的证券所代表,并且参加者有权恳求该法人团体回购或赎回其证券,或由该法人团体或从该法人团体供应的资金中购回其证券,或该法人保证参与者可在交易所以该 财产价值相应的价格出售证券;依据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 24 条,集体投资机构的经营者、 受托人在有关由经营或代理构成的投资业务方 面,以及由他所从事的与该机构有关或符合其宗旨的投资业方面为被授权人;该法也说明了什么是“ 经营者”(operator ):涉及只有一个受托人的单位信托时, 经营者指经理人, 涉及开放式投资公司时,经营者指该公司;
12、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6)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SIB,以下简称委员会) 直接授权的人; 持有委员会颁发授权令的人为被授权 人;前面已说明,被认可自律组织的成员以其成员资格即成为被授权人,在此之外的大多数授权均采纳委员会发放授权令的方式;这种情形下,委员会应要求被授权人将其投资业务严格限于批准的范畴内;此外,依1986 年金融服务法,个人、法人团体、非法人社团均可申请直接授 权;(7)欧共体( European Economy Commun
13、ity,EEC)其他成员国授 权的人; 作为欧共体成员国, 英国有义务在服务业方面排除鄙视待遇而进行努力,反映在证券法律制度上,就有了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31 条的规定;该条承认欧共体其他成员国授权从事投资业的人为被授权人,但同时设定了一些必需满意的条件,即必需是在英国以外的某欧共体成员国开业, 且该国法律承认他为该国或其他成员国国民,并且依据该国法律有权从事投资;该法律的规定足以爱护英国投资者(不限于英国国民),并至少与 1986 年金融服务法关于被认可自律组织的成员及委员会直接授权的人的规定相当,或满意欧共体使涉及投资或相关产业的法律、规定、行政命令相一样或配套的条件;至于“ 在其他成
14、员 国开业” 的含义,该法规定为:某人之总机构(head office)位于该 成员国, 且未从他在英国拥有的永久办事地点办理其投资业,此人就被 认为是在该成员国开业;2. 被豁免人( exempted persons )“ 豁免”指不需要申请任何形式的授权而依证券法的规定直接获得 证券投资从业者的资格;但法律同时授权委员会在必要时取消豁免;被 豁免人主要有:(1)英格兰银行( The Bank of England);作为英国中心银行,英格兰银行享有崇高而独立的位置,这是英国金融体制的基础;证券法承认英格兰银行的豁免权益,位置;使其不必因申请授权而减损或危及其独立(2)被认可投资交易所( r
15、ecognized investment cxchange,RIT)及被认可结算所( 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s,RCH);依据 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36 条,被认可投资交易所在涉及其业务范畴内构成名师归纳总结 投资的事务方面为被豁免人;第38 条规定,被认可结算所在涉及为投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资交易供应结算服务的业务范畴内的事务方面为被豁免人;此外,海外(不限于欧共体) 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如符合要求也可被认为拥有豁免权; 这些要求主要是: 海外交易所、 结算所依据其规章对在英国的投资者
16、供应的爱护至少与1986 年金融服务法所供应的爱护相当;这些机构能够并乐于以共享信息和其他事项的方式与英国负责投资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当局、团体及个人合作; 海外机构的监管者与英国监管者之间应有适当的合作方案;另外,有关国家的金融市场向对方开放的程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必需留意,海外机构的豁免权由国务大臣6打算,采纳发放认可令( recognition order)的方式;(3)其他豁免;除了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 45 条主要就特定情形下特定职务人员视为被豁免人所列举的十余项豁免7外,主要的“ 其他豁免” 有如下三种:A.劳埃德社( Society of Loyds);又称为劳埃德船级协会,
17、是英国最负盛名的船级评估及保险公司;依据1986 年金融服法第 42条,由劳埃德理事会许可作为劳埃德承销代理的人员在与劳埃德保险业务有关或符合劳埃德保险业务宗旨的投资业方面为被豁免人;一个国家在其法律中对一个特定企业作出例外规定是极为特殊而罕见的;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争议;不过劳埃德的这项豁免权是极为有限的,并且委员会尚可下令进一步限制甚至取消这项豁免;B.货币市场机构( Listed money market institutions);1986 年金融服务法 承认相关法规确认的豁免人为该法所谓的被豁免人;据 此,1987 年银行业法中规定的被豁免人即为1986 年金融服务法所承
18、认;它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国内机构,例如国家储蓄银行(the National Savings Bank),城市银行( municipal Bank),信贷协会( credit unions )等;其次类,国际组织,如欧洲投资银行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19、 - - 不过,这些货币市场机构只在涉及这些机构之间或它们与其他人之间进行的为 1986 年金融服务法所规定的交易时,才视为被豁免人;C.指定代表人(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指定代表人的含义是,由被授权人(即“ 本人”)依据一项要求或许可其从事相关投资业的契约所雇佣的人, 并且本人 (即雇主) 书面说明接受指定代表人在从事投资业务方面所产生的责任;该指定代表人只在作为代表人应从事的投资业方面为被授权人;因此,对被指定代表人的豁免实际上包含两方 面,一是免于申请授权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契约的商定即可从事投资 业务;二是对投资从业行为的后果免除责任;可以看出,与被授
20、权人相比,被豁免人范畴是较小的;1986 年金 融服务法 制订以前, 英国证券业的基本法律是1958 年防止欺诈 (投 资)法(Prevention of Fraud (Investment )Act ,1958)依据这 部法律, 大量的投资公司都享有不同形式的豁免权益,证券业几乎是完 全的自律治理;然而,数十年来建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必要性不断显示;赐予监管机构广泛的权益也就成为制订新法律的指导思想之一;与 1958 年的法律相比,1986 年金融服务法 缩小了法定豁免的范畴;建 立了“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并赐予它很大的权力,这一权力表达在大多 数证券投资从业者资格必需由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授权
21、的方式赐予;1986 年法律所保留的豁免也设定了严格的条件、范畴,并可被监管当 局限制、撤销;这样,立法指导思想得以贯彻;1986 年金融服务法对于不同从业者的资格得失问题,依据情况的不同规定了程序上和实质上的条件;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年金融服务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该法与证券投资从业者资格问题表达 而加强这种干预正是 1986 1958 年防止欺诈(投资)法的重大区分所在; 为实现这个宗旨, 该法就必定着重于对表达国家 干预思想的“ 授权” 进行规范,相应地将表达自律治理思想的“ 豁免”范畴大为缩小 8;故本文在争论这一问题时,也就把范畴限于被授权人资格得失的问题;至于被豁免人
22、资格得失,1986 年金融服务法对此问题要么是参照对被授权人的规定从而对其本身未作具体要求;或 者,在有所规定的情形下,也与对被授权人的规定大同小异;就被授权人而言, 法律对其资格得失条件的规定较有代表性的是自 律组织的成员、 集体投资机构、 直接被授权人以及欧共体其他成员国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权的人;特殊对于自律组织授权的人,1986 年金融服务法有极为详尽的程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这也是本部分争论的重点;1. 自律组织及其授权的人尽管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业的是被授权人而不是授权人(即自律组织),但法
23、律直接规范的对象却是后者;对于被授权人就是通过对自律组织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例如对其规章内容的要求)间接赐予规范; 这样申请“ 授权” 就为申请“ 认可”(recognition)所取代,被授权人资格的获得就由被认可自律组织资格的取得所打算,由此可以看出, 英国证券法在扩大国家干预的前提下,尽量保留着自律治理的特色;在程序上,1986 年金融服务法规定自律组织可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宣布其为“ 被认可自律组织”可为打算此申请而要求供应各种资料;委员会可指定申请的方式,并 依据不同的申请, 委员会发出的指令( direction)和提出的要求( requirement )可有所不同;委员会可以指
24、定所供应资料的格式和核实资料的方式;申请均应附有自律组织的规章、 指南,这些规章、 指南应连续有效并以书面或其他可视方式颁布;委员会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和资料后,即可发布或拒绝发布宣布申请人为被认可自律组织的“ 认可令”(recognition order);经过实质性审查,委员会如认为申请人符合各项要求,就发布认可令;反之,就拒绝发布认可令;除申请人不符合实质性规定被拒绝认可外,假如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从事与申请人业务相同之业务并已经或可能获得认可令的组织从而 对申请人的认可不必要时,也可以拒绝认可;委员会人拒绝发布认可令,应赐予书面通知, 列明在委员会看来没有得到满意的要求,并说明拒绝所依据之
25、理由;依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11 条,委员会可发布其他命令撤销认可令;撤销令( revocation order )应写明其生效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撤销令发出日后的三个月;在撤销令发布前应书面通知该自律组织委员会撤销认可令的意图,并实行适当措施引起该组织成员留意,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该通知以引起可能受其影响的公众的留意;该通知应陈述理由, 并说明当事人的权益, 即该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在通知送达或公布后三个月内,或在委员会批准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抗议( representation),或向委员会指定的人提出口头抗名师归纳总结 议;委员会在打算是否撤销认可时应对这类抗议加
26、以考虑;但是, 委员第 7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会认为撤销认可对公众的利益为必要时,可不受上述关于通知、时间规定的限制; 在发布撤销令时, 委员会也应发出书面通知和实行适当措施 或公布通知以引起有关人员的留意;委员会发布或拒绝发布认可令建立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实质审查 主要是确认自律组织规章是否符合法律对规章的要求,即规章必需具备 的内容:(1)保证自律组织成员相宜从事该组织业务范畴内的投资业;(2)关于接纳、开除和惩戒的规定应当公正合理,并有适当的申 诉程序;(3)对投资者供应足够的爱护;(4)有适当的支配及财力以有效监
27、管和执法;可以规定,代表该组织行使的职权, 在不影响其责任的前提下,组织或个人行使;可由其他有才能且愿意的(5)有关于任命;撤销监管官员和执行官员的规定,这一规定必 须保证该组织不同成员之间及该组织或其成员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稳;(6)必需建立针对该组织或其成员的投诉调查机制;这项调查职 责可由独立于该组织的团体或个人承担;(7)该组织必需能够并乐于促进及维护较高的投资从业方面诚恳 标准及公正交易标准, 并以共享信息和其他事项的方式与对投资业和其 他金融服务业负有监管责任的当局和其他团体、个人合作;该法同时规定, 任何自律组织欲获得认可,其规章不得有限制、 扭 曲、阻碍竞争的内容; 假如有此内容
28、, 也不得超过对爱护投资者所必要 的限度; 另外,自律组织的规章必需禁止其成员从事该组织业务范畴以 外的投资业, 除非该成员不以其成员资格也是被授权人,或在该项业务 方面为被豁免人; 这项禁止性规定的意义在于, 任何组织均不得供应 “ 万能” 服务,而必需有肯定的业务范畴;假如某组织成员要超越这一范畴,就必需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自律组织申请授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认可令发布后, 如有以下情形, 委员会得发布另一命令 (即撤销令)撤销认可;(1) 被认可自律组织为获认可必需满意的实质要求未得到满意;(2
29、) 被认可的自律组织不履行其法定职责;(3)由于存在从事与该组织相同业务的其他组织且该其他组织已 经或可能获得认可而对原被认可组织的续展认可已无必要;(4)委员会认为撤销认可对投资者利益为必要时;(5)被认可自律组织恳求或同意撤销认可;撤销令是委员会所能行使的最为严格的措施;为缓和监管中的严格 程度,增加执法中的敏捷性,法律赐予委员会其他武器以供适时选用:(1)自律组织规章不合规定,特殊是包含有限制、扭曲或阻碍竞 争的内容, 或该内容超出了为爱护投资者所必要的限度时,委员会可指 令该组织实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其规章中不再含有这类内容;(2)订正命令( compliance order 法定实质要
30、求或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时,)恳求权;在自律组织未满意 委员会可以不实行撤销认可令的方式,而是向法院申请 “ 订正命令” ;假如法院确认委员会的看法正确,即可命令该组织实行法院指定的措施以确保有关要求得到满意,或有关 职责得到履行;(3)直接修正( alteration);假如自律组织的规章违反了关于保护投资者或关于不正值竞争的规定,委员会可以修正或指令该组织修正其规章以满意法律在这方面的要求,这种情形下, 委员会应与自律组织协商;此外,如涉及两种以上投资业的自律组织的规章未满意法律对于 其中一种投资业的要求,委员会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力;如自律组织的规章据此被委员会修正,或依委员会指令而修正,就可向
31、法院起诉; 如法院认为该组织的规章勿需修改即可满意法定实质要 求,或该组织自己提出的修正方案就可满意法定要求,就可驳回委员会作出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或命令该组织依自己的提议进行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正;但这项驳回不影响已作出的修正从前的效力;为满意敏捷性的要求, 法律仍规定, 委员会对自律组织规章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并不禁止自律组织在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时对规章再进行必要的修正或撤销;相对于自律组织及其授权的人,法律对其他被授权人的实质要求与自律组织基本相同, 或是仅有简略规定; 下面仅就法
32、律对有代表性的其 他被授权人较特殊的要求作简要介绍;2. 集体投资机构法律对集体投资机构的要求较为特殊的是,理人和受托人提起宣布其为被授权人的申请,应由集体投资机构的经 且经理人与受托人不得为一人;必需向委员会供应一份信托契约(trust deed)以及律师签署的说明该契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经理人和受托人必需是被授权人,并且未为有关法规禁止担任经理人或受托人;机构名称不得有误导作用;机构宗旨应能合理、 胜利地实现; 机构的参与者应有权以与信托财产价值相当之价格要求机构回赎其投资单位,价格在交易所出售其投资单位;委员会应在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后于或经理人应保证参与者能以此6 个月通知申请人其打算
33、; 在发布授权令时, 委员会可发布证明, 说明该投资机构符合为享受欧共体 有关法令赐予之权益而必需具备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下,委员会可撤销授权令:(1)被授权人不再符合获得授权所必需的条件;(2)为参与者的利益,对该机构的续展授权不再必要;(3)该机构之经理人或受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或有意向委员会供应 虚假、不实或误导性的信息, 或违反依据法律发出的禁令 (prohibition)或要求( requirement );(4)经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撤销授权令;但是委员会在确定是否应 撤销授权,或撤销授权是否符合参与者的利益或是否与欧共体义务不一 致时,如认为应先就涉及该机构之事项加以调查,就可拒绝这一要求
34、;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对集体投资机构不存在认可,因而撤销是直接针对授权令;3. 直接获得授权的人委员会与其直接授权的人之间不存在中间机构(如自律组织),因此在证券投资从业者资格的丢失方面,与集体投资机构一样, 不存在对认可令的“ 撤销” (revocation);法律对此规定的是对授权的直接“ 撤回” (Withdrawl );此外,仍规定了授权的“ 中止”(suspension );撤回授权和中止授权的前提相同,他因素挑选使用;这些前提是: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程度和其(1)授权令的持有人不再
35、适于从事证券投资业;(2)违反有关规定,或有意向委员会供应虚假、不实或误导的信 息,或违反依法发出的禁令或要求;中止授权, 顾名思义, 为非永久性的资格丢失;在中止授权的特定期间内, 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前,足前,原被授权人不再是被授权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得到满别的程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与法律对其他被授权人的要求基本相同;4. 欧共体其他成员国授权的人对这类被授权人的要求由各有关国家法律打算,但依据1986 年金融服务法第 31 条,这些法律应符合该法在爱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规定及欧共体在使各国证券法规配套化、一样化方面的要求;程序上,要求这一类被授权人在英国开业前7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经
36、批准的其他形式向委员会通知, 这项通知中应包含的内容为:关于他所从事或意欲从事的业务的信息; 关于有关成员国法律对其授权的信息;有关通知、文件送达的地点,等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对于这类被授权人的授权不是来自英国证券监管当局,也并非依据英国法律, 因此, 不能由英国当局依英国法律撤销和撤回授权;如显现足以导致上述直接获得授权人的资格被撤回或中止的情形,委员会只能第 1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据违反规定的程度和其他因素挑选适用“ 授权终止”(termination)和“ 授权中止” (suspension );但是,英国证券监
37、管当局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应与有关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除非委员会认为,为投资者的利益, 有必要立刻发出授权终止或授权中止的指令,但也应在发出指令后马上与有关国家的监管当局协商;协商以后, 如委员会认为该有关国家监管当局能保证当事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可以撤销终止或中止授权的指令;对证券投资从业者的规范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证券业及证券市场治理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的英国,有独到之处;其证券法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确1. 对不同的从业者及其资格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但统一于1986 年金融服务法;这样达到了敏捷与统一相结合的目标;不同法规从不同方面对从业者加以规范,严密的体系;相互协
38、作, 削减了遗漏, 并形成较为2. 对证券投资从业者依据其资格来源具体划分类别,便于具体适用法律;3. 在必要限度内尽量扩大证券法律调整范畴,以削减规避监管的可能性;4. 政府监管与自律治理相结合;分别规定证券投资委员会对自律组织的认可监管及自律组织对其成员的授权监管就表达了这种思想;5. 直接治理与间接治理相结合;关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与其授权的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与其认可组织、团体所授权的人 之间的间接关系的不同规定表达了这种思想;6. 适应了证券业进展国际化的趋势;我国证券业高速进展过程中所显现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到证券投资 从业者,甚至可以认为其中一些问题的产生正是法律对此没有规范或没 有合理规范的结果; 实践证明, 对证券投资从业者的完善规范是构成完 善的证券法律体系、 防止证券市场上制度性风险及建立发达的证券市场 不行缺少的要素; 鉴于英国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位置,可以认为, 充分 明白和合理借鉴英国证券法关于投资从业者的规定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展,证券法制的完善和证券法学争论的深化都是特别必要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