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从业者初探brz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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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证券法中的的证券投资从从业者初探英国证券法是一一个由若干单单行法规组成成的,以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1986)为统率的证券法规体系。该体系中的若干法律,如1974年友谊会社法(Friendly Societies Act,1974),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1982),1987年银行业法(Banking Act 1987)等,均对证券投资从业者有各自的规定,但是对此问题进行最为全面规范的当属1986年金融服务法。这部法律中,涉及投资从业者的规定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条文上,均占据了相当的部分。证券投

2、资从业者的资格问题,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获得这种资格,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根据什么理由失去这种资格,对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考虑到英国证券业的悠久历史和发达程度,以及管理证券市场的丰富经验,本文就以英国证券法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为主题进行探讨。证券投资从从业者(peersonss carrrying in innvestmment bbusineess)这个个概念并不包包含单纯的“投资者”(invesstor),特别是作作为个人投资资者的普通公公众。它所指指的主要是在在证券市场上上为证券投资资提供中介服服务(如证券券经纪)和其其它服务(如如结算服务)的的人,也包括括机构投资者者(i

3、nsttitutiional invesstor)如如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ies)及交易商等在内。英国证券法规定,只有获得“授权”(authorization)或者“豁免”(exemption)的人(不限于自然人)才可以从事证券投资业。当然,这里所谓的“授权”与“豁免”均指证券法上的授权和豁免。1、被授权权人(autthorizzed peersonss)根据19986年金融融服务法,可可以三种方式式成为“被授权人”,即依该法法第25条直接由由证券监管当当局1授权;依第第7条由被认可可自律组织授授权;依第115条由被认认可专业团体体给予证明而而获得授权。通通过这三种途途

4、径获得授权权的人有以下下主体:(1)被认认可自律组织织(recoognizeed reggulatiing orrganizzationn, SRO)之之成员。“被认可自律律组织”在19866年金融服务务法第2007条1款被定义义为:“依本法之宗宗旨,任何依依国务大臣2之现行有效命令而为被认可自律组织之团体。”从这个“定义”仍无法得知“被认可自律组织”之确实含义,因此有必要引用第8条的解释,即被认可自律组织是“一个(无论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依其强制性规章对投资业进行规范,因投资者为其成员或因他们在其它方面服从其控制故其规章有约束力的团体”。由此可以看出,“成员”即指被认可自律组织中有该组织

5、成员资格的人,也包括那些虽无成员资格,但由于从事投资业务而受自律组织规章约束的人。这样规定的结果便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大为扩展,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某些国家证券市场上因法律无法对那些无“正式资格”但又从事投资业的人无力监管所造成的问题,同时又保留了这些投资者是否参加某一自律组织的选择自由。另外,这一规定并不减损投资从业者努力争取自律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因为尽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无正式成员资格的投资从业者也可能被视为自律组织的成员,但这类“成员”却不能因此享受该法第7条1款的利益,即被认可自律组织成员仅凭其成员资格就可以成为被授权人。然而,某一一成员可能依依第7条1款逃避其其必须服从的的其它特别法

6、法规的限制。因因此,19986年金融融服务法继继而规定,在在某些成员依依该法其它特特别条款33已经成为为被授权人时时,不适用第第7条1款的规定。持有专业团团体颁发证明明的人为被授授权人,包括括个人、法人人团体、合伙伙、非法人社社团。要获得得专业团体证证明,必须是是其成员,或或者必须与其其成员存在管管理或控制关关系。(3)保险险公司。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第第22条规定保保险公司为被被授权人,但但该保险公司司必须于11982年保保险公司法第第3、4条确定的业业务范围44内在英国国开展工作且且不违反同一一法律其它规规定。第222条的含义是是,保险公司司在从事特别别法规确定的的范围内的业业务时勿需

7、1986年金融服务法上另外的授权,但如从事其业务范围以外之投资时必须有额外的授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第22条的保险公司除依该条外,不得再根据其他条款被视为被授权人(即不能从事其他业务);如果适用1982年保险公司法但不适用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保险公司依后一法律的其他条款而成为被授权人,那么目的只能是:便于管理为该公司或与该公司属同一集团5(group)之其他法人团体的官员、雇员及靠其养活者的利益而设立的退休基金。(4)友谊谊会社(frriendlly Soccietiees)。友谊谊会社为互助助储蓄机构。依依照19774年友谊会会社法为友友谊会社之会会社,或依该该法登记为会会社(但非会会社之分

8、设机机构)的会社社,或依其本本身之规章在在英国某地拥拥有注册机构构的会社,或或在英国从事事证券投资之之会社,在19886年金融服服务法规定定的业务范围围内视为被授授权人。据此此,友谊会社社在从事特定定范围的业务务时也不需要要额外的授权权。(5)集体体投资机构(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75条将集体投资机构定义为:集体投资机构是一种包括货币在内的财产的安排,其目的在于使参加这项安排的人(无论以作为财产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的方式或别的方式)能够参与或接受来自收购,控股,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利润或收入,或付自这些利润或收入的总和。这种财产安排

9、的特征是:参加者对财产不拥有日常管理控制权(无论他们是否有权发出指令或参加协商);参加者出资及投资利润或收入均应集中,该项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由机构的经营者或代表机构的经营者加以管理。如果某项财产安排中的财产由法律(主要是指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不能构成集体投资机构财产的投资对象组成;或该项安排之参加者为某部份财产所有人并有权随时撤回其财产;或该项安排缺乏集体投资机构之必要特征,那么这项财产安排就不是集体投资机构。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集体投资机构的含义、范围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定,排除了若干貌似集体投资的财产安排。依照该法,集体投资机构分为两种,一为单位信托机构(unit trust sch

10、eme),二为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单位信托:为参加者的的利益信托占占有财产的集集体投资机构构。有信托必必然就有受托托人。涉及单单位信托时,受受托人(trrusteee)是指为参参加者利益信信托占有财产产的人;涉及及依英国以外外或地区的法法律规定的集集体投资机构构,受托人指指任何(无论论是否基于信信托关系)被被委托监管财财产的人。开放式投资资公司:指一一个集体投资资机构,在该该机构中,某某法人团体拥拥有使用财产产的权利,由由该法人团体体或代表该法法人团体管理理财产,目的的为分散投资资风险,并将将该法人团体体管理或代表表该法人团体体管理的利益益给

11、予该机构构成员,并且且参加者的权权利由该法人人团体的证券券所代表,并并且参加者有有权请求该法法人团体回购购或赎回其证证券,或由该该法人团体或或从该法人团团体提供的资资金中购回其其证券,或该该法人保证参参加者可在交交易所以该财财产价值相应应的价格出售售证券。根据据19866年金融服务务法第244条,集体投投资机构的经经营者、受托托人在有关由由经营或代理理构成的投资资业务方面,以以及由他所从从事的与该机机构有关或符符合其宗旨的的投资业方面面为被授权人人。该法也解解释了什么是是“经营者”(operattor):涉涉及只有一个个受托人的单单位信托时,经经营者指经理理人,涉及开开放式投资公公司时,经营营

12、者指该公司司。(6)证券券和投资委员员会(Seccuritiies annd Invvestmeent Booard,SIB,以下下简称委员会会)直接授权权的人。持有有委员会颁发发授权令的人人为被授权人人。前面已说说明,被认可可自律组织的的成员以其成成员资格即成成为被授权人人,在此之外外的大多数授授权均采用委委员会发放授授权令的方式式。这种情况况下,委员会会应要求被授授权人将其投投资业务严格格限于批准的的范围内。此此外,依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个个人、法人团团体、非法人人社团均可申申请直接授权权。(7)欧共共体(Eurropeann Econnomy CCommunnity,EEC)其他他

13、成员国授权权的人。作为为欧共体成员员国,英国有有义务在服务务业方面消除除歧视待遇而而进行努力,反反映在证券法法律制度上,就就有了19986年金融融服务法第第31条的规定定。该条承认认欧共体其他他成员国授权权从事投资业业的人为被授授权人,但同同时设定了一一些必须满足足的条件,即即必须是在英英国以外的某某欧共体成员员国开业,且且该国法律承承认他为该国国或其他成员员国国民,并并且依据该国国法律有权从从事投资;该该法律的规定定足以保护英英国投资者(不不限于英国国国民),并至至少与19986年金融融服务法关关于被认可自自律组织的成成员及委员会会直接授权的的人的规定相相当,或满足足欧共体使涉涉及投资或相相

14、关产业的法法律、规定、行行政命令相一一致或配套的的条件。至于于“在其他成员员国开业”的含义,该该法规定为:某人之总机机构(heaad offfice)位位于该成员国国,且未从他他在英国拥有有的永久办事事地点办理其其投资业,此此人就被认为为是在该成员员国开业。2.被豁免免人(exemppted ppersonns)“豁免”指指不需要申请请任何形式的的授权而依证证券法的规定定直接获得证证券投资从业业者的资格。但但法律同时授授权委员会在在必要时取消消豁免。被豁豁免人主要有有:(1)英格格兰银行(TThe Baank off Englland)。作作为英国中央央银行,英格格兰银行享有有崇高而独立立的地

15、位,这这是英国金融融体制的基础础。证券法承承认英格兰银银行的豁免权权利,使其不不必因申请授授权而减损或或危及其独立立地位。(2)被认认可投资交易易所(reccognizzed innvestmment ccxchannge,RIT)及被被认可结算所所(recoognizeed cleearingg housses,RCH)。根根据19886年金融服务务法第366条,被认可可投资交易所所在涉及其业业务范围内构构成投资的事事务方面为被被豁免人。第第38条规定,被被认可结算所所在涉及为投投资交易提供供结算服务的的业务范围内内的事务方面面为被豁免人人。此外,海外外(不限于欧欧共体)投资资交易所和结结算

16、所如符合合要求也可被被认为拥有豁豁免权。这些些要求主要是是:海外交易易所、结算所所根据其规章章对在英国的的投资者提供供的保护至少少与19886年金融服服务法所提提供的保护相相当;这些机机构能够并乐乐于以分享信信息和其他事事项的方式与与英国负责投投资业和其他他金融服务业业的当局、团团体及个人合合作;海外机机构的监管者者与英国监管管者之间应有有适当的合作作方案。另外外,有关国家家的金融市场场向对方开放放的程度也是是影响因素之之一。必须注意,海海外机构的豁豁免权由国务务大臣6决定,采采用发放认可可令(reccognittion oorder)的的方式。(3)其他他豁免。除了了19866年金融服务务法

17、第455条主要就特特定情况下特特定职务人员员视为被豁免免人所列举的的十余项豁免免7外,主要要的“其他豁免”有如下三种种:A.劳埃德德社(Socciety of Looyds)。又称为为劳埃德船级级协会,是英英国最负盛名名的船级评估估及保险公司司。根据11986年金金融服法第第42条,由劳劳埃德理事会会许可作为劳劳埃德承销代代理的人员在在与劳埃德保保险业务有关关或符合劳埃埃德保险业务务宗旨的投资资业方面为被被豁免人。一一个国家在其其法律中对一一个特定企业业作出例外规规定是极为独独特而罕见的的。这一规定定也引起了司司法界和法学学界的争议。不不过劳埃德的的这项豁免权权是极为有限限的,并且委委员会尚可

18、下下令进一步限限制甚至取消消这项豁免。B.货币市市场机构(LListedd moneey marrket iinstittutionns)。19886年金融服服务法承认认相关法规确确认的豁免人人为该法所谓谓的被豁免人人。据此,1987年银行业法中规定的被豁免人即为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承认。它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国国内机构,例例如国家储蓄蓄银行(thhe Nattionall Saviings BBank),城城市银行(mmuniciipal BBank),信信贷协会(ccreditt unioons)等;第二类,国国际组织,如如欧洲投资银银行(Eurropeann Inveestmennt

19、 Bannk),国际际复兴开发银银行(Intternattionall Bankk for Reconnstrucction and DDeveloopmentt),国际货货币基金组织织(Inteernatiional Monettary FFund)等等。不过,这些些货币市场机机构只在涉及及这些机构之之间或它们与与其他人之间间进行的为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规定的交易时,才视为被豁免人。C.指定代代表人(apppointted reepreseentatiives)。指指定代表人的的含义是,由由被授权人(即“本人”)根据一项要求或许可其从事相关投资业的契约所雇佣的人,并且本人(即雇主)书面表明

20、接受指定代表人在从事投资业务方面所产生的责任。该指定代表人只在作为代表人应从事的投资业方面为被授权人。因此,对被指定代表人的豁免实际上包含两方面,一是免于申请授权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契约的约定即可从事投资业务;二是对投资从业行为的后果免除责任。可以看出,与与被授权人相相比,被豁免免人范围是较较小的。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制制订以前,英英国证券业的的基本法律是是19588年防止欺诈诈(投资)法法(Preeventiion off Frauud (Invesstmentt )Act,1958)根根据这部法律律,大量的投投资公司都享享有不同形式式的豁免权利利,证券业几几乎是完全的的自律管理。然然而

21、,数十年年来建立证券券监管机构的的必要性不断断显示;赋予予监管机构广广泛的权利也也就成为制订订新法律的指指导思想之一一。与1958年的法律律相比,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缩缩小了法定豁豁免的范围;建立了“证券和投资资委员会”并赋予它很很大的权力,这这一权力体现现在大多数证证券投资从业业者资格必须须由证券和投投资委员会通通过授权的方方式给予;11986年法法律所保留的的豁免也设定定了严格的条条件、范围,并并可被监管当当局限制、撤撤销。这样,立立法指导思想想得以贯彻。19866年金融服务务法对于不不同从业者的的资格得失问问题,根据情情况的不同规规定了程序上上和实质上的的条件。证券券投资从业者者资格

22、问题体体现国家通过过法律的强制制性对证券市市场的干预,而而加强这种干干预正是11986年金金融服务法的的立法宗旨,也也是该法与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的重大区别所在。为实现这个宗旨,该法就必然着重于对体现国家干预思想的“授权”进行规范,相应地将体现自律管理思想的“豁免”范围大为缩小8。故本文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也就把范围限于被授权人资格得失的问题;至于被豁免人资格得失,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此问题要么是参照对被授权人的规定从而对其本身未作具体要求;或者,在有所规定的情况下,也与对被授权人的规定大同小异。就被授权人人而言,法律律对其资格得得失条件的规规定较有代表表性的是自律律组织的成员员、集体

23、投资资机构、直接接被授权人以以及欧共体其其他成员国授授权的人。尤尤其对于自律律组织授权的的人,19986年金融融服务法有有极为详尽的的程序上和实实质上的要求求,这也是本本部分讨论的的重点。1.自律组组织及其授权权的人尽管有资格格从事证券投投资业的是被被授权人而不不是授权人(即即自律组织),但但法律直接规规范的对象却却是后者。对对于被授权人人则是通过对对自律组织的的实质条件的的规定(例如如对其规章内内容的要求)间间接给予规范范。这样申请请“授权”就为申请“认可”(recoggnitioon)所取代代,被授权人人资格的获得得就由被认可可自律组织资资格的取得所所决定,由此此可以看出,英英国证券法在在

24、扩大国家干干预的前提下下,尽量保留留着自律管理理的特色。在程序上,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自律组织可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宣布其为“被认可自律组织”;委员会可指定申请的方式,并可为决定此申请而要求提供各种资料;根据不同的申请,委员会发出的指令(direction)和提出的要求(requirement)可有所不同;委员会可以指定所提供资料的格式和核实资料的方式;申请均应附有自律组织的规章、指南,这些规章、指南应持续有效并以书面或其他可视方式颁布。委员会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和资料后,即可发布或拒绝发布宣布申请人为被认可自律组织的“认可令”(recognition order)。经过实质性审查,委员会

25、如认为申请人符合各项要求,则发布认可令;反之,则拒绝发布认可令。除申请人不不符合实质性性规定被拒绝绝认可外,如如果委员会认认为存在其他他从事与申请请人业务相同同之业务并已已经或可能获获得认可令的的组织从而对对申请人的认认可不必要时时,也可以拒拒绝认可。委员会人拒绝发发布认可令,应应给予书面通通知,列明在在委员会看来来没有得到满满足的要求,并并说明拒绝所所根据之理由由。依19886年金融服服务法第111条,委员员会可发布其其他命令撤销销认可令。撤撤销令(reevocattion oorder)应应写明其生效效的日期;该该日期不得早早于撤销令发发出日后的三三个月;在撤撤销令发布前前应书面通知知该自

26、律组织织委员会撤销销认可令的意意图,并采取取适当措施引引起该组织成成员注意,并并以适当的方方式公布该通通知以引起可可能受其影响响的公众的注注意;该通知知应陈述理由由,并说明当当事人的权利利,即该组织织及其成员和和其他可能受受到影响的人人在通知送达达或公布后三三个月内,或或在委员会批批准的时间内内,向委员会会提出书面抗抗议(reppresenntatioon),或向向委员会指定定的人提出口口头抗议;委委员会在决定定是否撤销认认可时应对这这类抗议加以以考虑。但是是,委员会认认为撤销认可可对公众的利利益为必要时时,可不受上上述关于通知知、时间规定定的限制。在在发布撤销令令时,委员会会也应发出书书面通

27、知和采采取适当措施施或公布通知知以引起有关关人员的注意意。委员会发布布或拒绝发布布认可令建立立在实质审查查的基础上。实实质审查主要要是确认自律律组织规章是是否符合法律律对规章的要要求,即规章章必须具备的的内容:(1)保证证自律组织成成员适宜从事事该组织业务务范围内的投投资业;(2)关于于接纳、开除除和惩戒的规规定应当公平平合理,并有有适当的申诉诉程序;(3)对投投资者提供足足够的保护;(4)有适适当的安排及及财力以有效效监管和执法法;可以规定定,代表该组组织行使的职职权,在不影影响其责任的的前提下,可可由其他有能能力且乐意的的组织或个人人行使;(5)有关关于任命;撤撤销监管官员员和执行官员员的

28、规定,这这一规定必须须保证该组织织不同成员之之间及该组织织或其成员与与公众之间的的利益平衡;(6)必须须建立针对该该组织或其成成员的投诉调调查机制;这这项调查职责责可由独立于于该组织的团团体或个人承承担;(7)该组组织必须能够够并乐于促进进及维持较高高的投资从业业方面诚实标标准及公平交交易标准,并并以分享信息息和其他事项项的方式与对对投资业和其其他金融服务务业负有监管管责任的当局局和其他团体体、个人合作作。该法同时规规定,任何自自律组织欲获获得认可,其其规章不得有有限制、扭曲曲、阻碍竞争争的内容;如如果有此内容容,也不得超超过对保护投投资者所必要要的限度。另另外,自律组组织的规章必必须禁止其成

29、成员从事该组组织业务范围围以外的投资资业,除非该该成员不以其其成员资格也也是被授权人人,或在该项项业务方面为为被豁免人。这这项禁止性规规定的意义在在于,任何组组织均不得提提供“万能”服务,而必必须有一定的的业务范围。如如果某组织成成员要超越这这一范围,就就必须向委员员会和其他有有关自律组织织申请授权。认可令发布布后,如有以以下情况,委委员会得发布布另一命令(即即撤销令)撤撤销认可;(1) 被被认可自律组组织为获认可可必须满足的的实质要求未未得到满足;(2) 被被认可的自律律组织不履行行其法定职责责;(3)由于于存在从事与与该组织相同同业务的其他他组织且该其其他组织已经经或可能获得得认可而对原原

30、被认可组织织的续展认可可已无必要;(4)委员员会认为撤销销认可对投资资者利益为必必要时;(5)被认认可自律组织织请求或同意意撤销认可。撤销令是委委员会所能行行使的最为严严厉的措施。为为缓和监管中中的严厉程度度,增加执法法中的灵活性性,法律赋予予委员会其他他武器以供适适时选用:(1)自律律组织规章不不合规定,特特别是包含有有限制、扭曲曲或阻碍竞争争的内容,或或该内容超出出了为保护投投资者所必要要的限度时,委委员会可指令令该组织采取取适当的措施施以保证其规规章中不再含含有这类内容容。(2)纠正正命令(coompliaance oorder)请请求权。在自自律组织未满满足法定实质质要求或未履履行其法

31、定职职责时,委员员会可以不采采取撤销认可可令的方式,而而是向法院申申请“纠正命令”。如果法院院确认委员会会的看法正确确,即可命令令该组织采取取法院指定的的措施以确保保有关要求得得到满足,或或有关职责得得到履行。(3)直接接修正(allterattion)。如如果自律组织织的规章违反反了关于保护护投资者或关关于不正当竞竞争的规定,委委员会可以修修正或指令该该组织修正其其规章以满足足法律在这方方面的要求,这这种情况下,委委员会应与自自律组织协商商。此外,如如涉及两种以以上投资业的的自律组织的的规章未满足足法律对于其其中一种投资资业的要求,委委员会也可以以行使这项权权力。如自律组织织的规章据此此被委

32、员会修修正,或依委委员会指令而而修正,则可可向法院起诉诉。如法院认认为该组织的的规章勿需修修改即可满足足法定实质要要求,或该组组织自己提出出的修正方案案就可满足法法定要求,则则可驳回委员员会作出的修修正或依其指指令作出的修修正,或命令令该组织依自自己的提议进进行修正。但但这项驳回不不影响已作出出的修正先前前的效力。为满足灵活活性的要求,法法律还规定,委委员会对自律律组织规章的的修正或依其其指令作出的的修正并不禁禁止自律组织织在客观情况况发生变化时时对规章再进进行必要的修修正或撤销。相对于自律律组织及其授授权的人,法法律对其他被被授权人的实实质要求与自自律组织基本本相同,或是是仅有简略规规定。下

33、面仅仅就法律对有有代表性的其其他被授权人人较独特的要要求作简要介介绍。2.集体投投资机构法律对集体体投资机构的的要求较为独独特的是,应应由集体投资资机构的经理理人和受托人人提起宣布其其为被授权人人的申请,且且经理人与受受托人不得为为一人;必须须向委员会提提供一份信托托契约(trrust ddeed)以以及律师签署署的表明该契契约符合法律律规定的证明明;经理人和和受托人必须须是被授权人人,并且未为为有关法规禁禁止担任经理理人或受托人人;机构名称称不得有误导导作用;机构构宗旨应能合合理、成功地地实现;机构构的参加者应应有权以与信信托财产价值值相当之价格格要求机构回回赎其投资单单位,或经理理人应保证

34、参参加者能以此此价格在交易易所出售其投投资单位。委员会应在在不迟于收到到申请之日后后于6个月通知申申请人其决定定;在发布授授权令时,委委员会可发布布证明,表明明该投资机构构符合为享受受欧共体有关关法令赋予之之权利而必须须具备的条件件。在下列情况况下,委员会会可撤销授权权令:(1)被授授权人不再符符合获得授权权所必须的条条件;(2)为参参加者的利益益,对该机构构的续展授权权不再必要;(3)该机机构之经理人人或受托人违违反有关规定定或故意向委委员会提供虚虚假、不实或或误导性的信信息,或违背背根据法律发发出的禁令(prohibition)或要求(requirement);(4)经理理人或受托人人要求

35、撤销授授权令。但是是委员会在确确定是否应撤撤销授权,或或撤销授权是是否符合参加加者的利益或或是否与欧共共体义务不一一致时,如认认为应先就涉涉及该机构之之事项加以调调查,则可拒拒绝这一要求求。对集体投资资机构不存在在认可,因而而撤销是直接接针对授权令令。3.直接获获得授权的人人委员会与其其直接授权的的人之间不存存在中间机构构(如自律组组织),因此此在证券投资资从业者资格格的丧失方面面,与集体投投资机构一样样,不存在对对认可令的“撤销”(revoccationn);法律对对此规定的是是对授权的直直接“撤回”(Withddrawl);此外,还规规定了授权的的“中止”(suspeensionn)。撤回

36、授授权和中止授授权的前提相相同,委员会会根据当事人人违反规定的的程度和其他他因素选择使使用。这些前前提是:(1)授权权令的持有人人不再适于从从事证券投资资业;(2)违反反有关规定,或或有意向委员员会提供虚假假、不实或误误导的信息,或或违背依法发发出的禁令或或要求。中止授权,顾顾名思义,为为非永久性的的资格丧失。在在中止授权的的特定期间内内,或法律规规定的特定事事项发生前,或或法律规定的的特定条件得得到满足前,原原被授权人不不再是被授权权人。别的程序上上和实质上的的要求与法律律对其他被授授权人的要求求基本相同。4.欧共体体其他成员国国授权的人对这类被授授权人的要求求由各有关国国家法律决定定,但根

37、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31条,这些法律应符合该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规定及欧共体在使各国证券法规配套化、一致化方面的要求。程序上,要求这一类被授权人在英国开业前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经批准的其他形式向委员会通知,这项通知中应包含的内容为:关于他所从事或意欲从事的业务的信息;关于有关成员国法律对其授权的信息;有关通知、文件送达的地点,等等。对于这类被被授权人的授授权不是来自自英国证券监监管当局,也也并非依据英英国法律,因因此,不能由由英国当局依依英国法律撤撤销和撤回授授权。如出现现足以导致上上述直接获得得授权人的资资格被撤回或或中止的情况况,委员会只只能根据违反反规定的程度度和其他因素素选择适

38、用“授权终止”(termiinatioon)和“授权中止”(suspeensionn)。但是,英英国证券监管管当局在行使使这项权力时时,应与有关关国家证券监监管当局就有有关事项进行行协商,除非非委员会认为为,为投资者者的利益,有有必要立即发发出授权终止止或授权中止止的指令,但但也应在发出出指令后立刻刻与有关国家家的监管当局局协商。协商商以后,如委委员会认为该该有关国家监监管当局能保保证当事人符符合有关法律律规定,也可可以撤销终止止或中止授权权的指令。对证券投资资从业者的规规范是证券法法的核心内容容之一。作为为证券业及证证券市场管理理最发达的国国家之一的英英国,其证券券法对这个问问题的处理确确有

39、独到之处处。1.对不同同的从业者及及其资格的规规定分散在不不同的法规中中,但统一于于19866年金融服务务法。这样样达到了灵活活与统一相结结合的目标;不同法规从从不同方面对对从业者加以以规范,相互互配合,减少少了遗漏,并并形成较为严严密的体系。2.对证券券投资从业者者根据其资格格来源详细划划分类别,便便于具体适用用法律。3.在必要要限度内尽量量扩大证券法法律调整范围围,以减少规规避监管的可可能性。4.政府监监管与自律管管理相结合。分分别规定证券券投资委员会会对自律组织织的认可监管管及自律组织织对其成员的的授权监管就就体现了这种种思想。5.直接管管理与间接管管理相结合。关关于证券和投投资委员会与

40、与其授权的人人之间的直接接关系和证券券和投资委员员会与其认可可组织、团体体所授权的人人之间的间接接关系的不同同规定体现了了这种思想。6.适应了了证券业发展展国际化的趋趋势。我国证券业业高速发展过过程中所出现现的很多问题题都涉及到证证券投资从业业者,甚至可可以认为其中中一些问题的的产生正是法法律对此没有有规范或没有有合理规范的的结果。实践践证明,对证证券投资从业业者的完善规规范是构成完完善的证券法法律体系、避避免证券市场场上制度性风风险及建立发发达的证券市市场不可缺少少的要素。鉴鉴于英国在世世界金融市场场上的地位,可可以认为,充充分了解和合合理借鉴英国国证券法关于于投资从业者者的规定对我我国证券业的的发展,证券券法制的完善善和证券法学学研究的深入入都是非常必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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