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实务第4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原理实务第4章.ppt(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2、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利益才能受到国
3、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由于保险保障是。由于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投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担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担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由于人身无价,
4、一般情况下,人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由于人身无价,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求投保人与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视为具有保险利益)。3.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
5、现有利益和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成为现实期待利益必须成为现实利益利益才属于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才属
6、于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的保险利益为限。4.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利害关系是指。利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响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债务人等,与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债务人等,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
7、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其有关利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益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8、人、经营管理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2.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押。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质押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对抵押、质押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3.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对他们所保管、使用财产的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对他们所保管、使用的财产只要负有经济责任,就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只要负有经济责任,就具有保险利益。4.4.合同双方当事
9、人的保险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的损失会给他们带来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的损失会给他们带来损失,就视为其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损失,就视为其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虽然其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虽然其价值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条规定:人身保人身保险的保险
10、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本人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4.除前款规定外,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国外,判
11、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国外,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有两种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利害关系论(英美等国);(英美等国);同意或承认同意或承认论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535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应采用:确定方式应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同意的方式。(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
12、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赔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四种: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四种:1.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如:。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2.2.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药。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药剂师、设计师等,由
13、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剂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3.3.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制造商、销售商等,因产品质量问。制造商、销售商等,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4.4.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
14、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四)信用保证保险 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债权人对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三、保险利益的时效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订立和履行保险
15、合同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但在财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但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是不同的。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是不同的。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终止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无权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获得赔偿。但根据国际惯例:但根据国际惯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海
16、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在时效为:效为: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的性质,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的性质,因而,因而,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例如:张三以自己为受益人。例如:张三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李四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李四的同意,后双方为其丈夫李四
17、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李四的同意,后双方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这样,在李四因保险事故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这样,在李四因保险事故死亡后,张三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经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死亡后,张三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经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失保险金的请求权。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1.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见下面案例:见下面案例:案例:案例:男青年夏某与女青年肖某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笃男青年夏某与女青年肖某自小青梅
18、竹马,成年后情笃意深。但由于两家素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意深。但由于两家素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为此,夏、肖二人于事。为此,夏、肖二人于20042004年年5 5月双双离家外出打工,月双双离家外出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二人租用民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二人租用民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随着二人的艰苦努力,生活逐渐改善,并多次商量回活。随着二人的艰苦努力,生活逐渐改善,并多次商量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工作繁忙始终未能成行。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工作繁忙始终未能成行。2006 2006年初,夏某工作单位上来了一位保险推销员,向年初,夏某工作单位
19、上来了一位保险推销员,向夏某大力推荐人寿保险,夏某于是为自己和肖某二人各办夏某大力推荐人寿保险,夏某于是为自己和肖某二人各办理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理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10万元,受益人各为万元,受益人各为二人,其时恰逢肖某出差外地(肖某不知此事),几日后二人,其时恰逢肖某出差外地(肖某不知此事),几日后肖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夏某料理完后事后,即向保险公司肖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夏某料理完后事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保险公司拒赔。为此,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索赔,该保险公司拒赔。为此,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审判?。问:法院应如何审判?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
20、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即诚实和守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诚信即诚实和守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诚实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动的基本要求。诚实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守信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得隐瞒、欺诈;守信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业务,所以,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业务,所以,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大诚信。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
21、大诚信。其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其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合同无效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合同无效。2.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手中,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险人往往因
22、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b.b.对保险人来讲,对保险人来讲,由于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且对
23、条款进行说明(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其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一)告知 从理论上讲,告知分广义和狭义告知两种。从理论上讲,告知分广义和狭义告知两种。广义告知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并且,合同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并且,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发生的通知。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
24、增加或事故发生的通知。狭义的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仅指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1.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对投保方而言,对投保方而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如:如: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
25、居住环境、嗜好等;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保险标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人而言,一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一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合同发生确说明。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合同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是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是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2.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a.无限告知无限告
26、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定,投保方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投保方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实告知保险人.b.询问回答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包括我国)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二二)保证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
27、或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可以分为: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可以分为:1.1.依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依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a.a.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要求对过去或投保时的。要求对过去或投保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
28、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如:投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保证。如:投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身体健康,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投保当时身体健康,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b.b.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如:投保家庭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盗抢险时,必须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要关好。投保盗抢险时,必须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要关好。2.依
29、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依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a.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b.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
30、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它在海上保险常用,如:船舶必须适它在海上保险常用,如:船舶必须适航;按照预定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航;按照预定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与保证的关系告知与保证的关系:二者都是二者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是有区别的:告知告知强调的是强调的是诚实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目的是申报
31、,目的是认识风险认识风险;而;而保证保证则强调的是则强调的是守信守信,恪守诺,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目的是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目的是控制风险控制风险。所以,。所以,保证对投保方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保证对投保方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主要约束保险人)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
32、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后2 2年内行使。年内行使。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漏报;误告告;隐瞒;欺诈。隐瞒;欺诈。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区分其动机是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否属于重要事实重要事实。保险法保险
33、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无论是哪一种保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证,一
34、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案例案例:1996 1996年年3 3月月,某厂某厂45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手手术后出院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并正常参加工作。8 8月月24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并办妥有关手续。与其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并办妥有关手续。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1997年年5 5月,龚某旧病复发,
35、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有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其曾患有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以此发生纠纷。以此发生纠纷。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定风险事故与
36、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近因原则是判定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近因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付赔偿责任。或未保
37、风险,则保险人不付赔偿责任。二、近因的认定方法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1.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2.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若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就是近因。若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近因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近因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近因及保险责任的确定比较复
38、切身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近因及保险责任的确定比较复杂,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杂,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a.a.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b.b.多种原因均属于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均属于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c.c.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要视损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要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害的可分性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如果损害是可以划
39、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的损失;致的损失;在保险实务中,多数情况是不可分的,在保险实务中,多数情况是不可分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按照风险对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按照风险对标的造成损失的比例分摊。标的造成损失的比例分摊。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
40、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反之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反之不负责。具体分析:不负责。具体分析:a.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b.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c.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且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
41、责赔偿;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责赔偿;若前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且若前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案例案例1 1: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侵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量海水侵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已知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已知货主投保了一般海上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货主投保了一般海上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如
42、何赔偿?案例案例2 2: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大风,港务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由于情况危急,又遇大风,港务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于是,该船又寻求其它避难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于是,该船又寻求其它避难港,但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港,但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已知该船投保了一般海上保险。已知该船投保了一般海上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如何赔付?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如何赔付?4.4.
4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保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案例1:1: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组织员工省内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组织员工省内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与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与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的一部货车相撞(交警裁定:货车负全部责任),其中来的一部货车相撞(交警裁定:货车负全部责任),其中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重伤,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重伤,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重伤,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王成张强因颅脑受重伤,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第二天死亡。已知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已知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额101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