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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弘扬创业精神(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
2、,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实现“三市建设”目标作出贡献。力争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4%以上,有效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效果。(二)营造就业创业氛围。倡导敢为人先、自强不息、务实肯干的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培育开放、创新、实干、进取的创业文化,使服务就业创业成为各县区、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县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及先进经验,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
3、、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社局配合)(三)推进就业创业教育。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就业创业意识教育,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理顺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加强在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优化就业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就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设立就
4、业创业课程并积极实践。(市教育局、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四)鼓励全民投身创业。大力引导和支持各类人员积极参与创业,重点扶持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在创业服务、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自主创业;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立志创业;鼓励农民多渠道创业;鼓励残疾人勇于创业;鼓励支持在外汉中籍人士回乡创业;吸引外地客商、人才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来汉投资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
5、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充分利用资金、技术、项目等各类社会资源,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为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做出贡献。(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五)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在成功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建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力争“十三五”末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6、。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七)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住所。对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服务、无实体店铺的企业,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所在地村委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作为从事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市发改委、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八)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
7、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以及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市上每年资助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委配合)(九)创业孵化优惠政策。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可按照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最长不超过2年。(市财政局、人社局牵头)(十)小额担保
8、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时间均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县区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现代材料、装备制造、绿色食品、旅游文化、高科技“五大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适时组织创业大赛,对获
9、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奖励。(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国土局、农业局、扶贫办、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配合)(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认定和服务管理办法,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初创实体,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减免;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搬离
10、基地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每户按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区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十三)设立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市财政局、人社局牵头)三、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十四)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
11、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配合)(十五)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给予导师交通伙食费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团市委、妇联等部门配合)(十六)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
12、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创业带动的6个月以上固定就业者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十七)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和资源共享。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市县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各职能部门扶持创业的相关信息,形成顺畅的联动机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配合)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规
13、划编制、协调指导、督查落实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各县区可建立部门间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人社局牵头)(十九)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市、县区每年安排地方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发展就业创业引导基金,统筹用于市、县区级促进就业创业补贴项目支出。本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指导各县区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同时,
14、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市上对促进就业创业效果好、地方资金投入扶持力度大的县区,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市财政局、人社局牵头)。(二十)加强督查考核。市上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列入重点督查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要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定期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以及涌现出的“创业明星”予以表彰奖励;对成效不明显、工作滞后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市目标考核办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