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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有关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扬特区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的氛围(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2、创业是发展之源、扩大就业的倍增器。一个或几个人的创业,创造了价值和财富,同时带动一批人就业,从这个意义上,创业是更为积极的就业途径,是更高质量的就业形式,是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引擎。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开创汕头振兴发展新局面、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和美丽幸福汕头的奋斗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二)营造创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汕头作为
3、全国首批经济特区,秉承敢闯、敢试、敢干和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显著成就。当前,伴随着华侨试验区的设立,汕头的发展再次上升为国家战略。站在新起点,我们要继续传承和发扬特区的创业精神,培育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诚信守法、踏实进取的创业文化,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服务创业成为各区县、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
4、、宽容失败的氛围。(市人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配合)(三)推进创业教育。鼓励我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扩大创业培训领域,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模拟训练,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将每年培养30名创业培训教师,每人补助8000元纳入师资培训计划,进一步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
5、学校和示范培训机构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开展“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更多大学生挖掘潜力和提升就业创业素质能力。(市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四)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系。加快探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探索企业注册“一表通”机制,推动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要求,重点加大对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保、公益和民政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市工商局、民政局、编办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配合)(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贯彻落实省的规定,对初创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按照省制定的涉企行政
7、性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按照省的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等单位配合)三、落实创业补贴,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本市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属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创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组织实
8、施。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按每人10000元标准,按省分配名额每年资助我市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
9、助。创业资助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八)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10、最长3年。租金补贴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九)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包括注册在册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可向注册登记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
11、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企业定向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列入汕头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担保机构,经市、区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可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费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后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配合)(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我市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
12、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十一)优秀项目资助。结合我市大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现代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提升计划、蓝色海洋综合开发计划“四大产业计划”,加大对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海洋生物、节能环保、纺织服装、工艺玩
13、具、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领域创业扶持力度。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活动,打造一批组织完善、管理科学、诚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举办全市创业大赛,搭建创业成果展示交流平台,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对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相应奖励和各项扶持。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发动、推荐工作,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的评选和创业大赛,对被评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继续做好汕头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工作,积极引进科
14、技创新创业团队,做好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工作。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争取我市更多项目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项目。(市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配合)(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完善我市创业孵化体系,各区县分别建成1个以上县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推进五维电子商务产业园、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市高级技工学校等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扶持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驻基地,进行重点扶持,提升进驻基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层次。各级政府要注重投入,扶持创业带动就
15、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我市各类院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市及各区县、各院校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申请50万元的资金奖补,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要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经认定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社局、民
16、政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根据省有关创业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推动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扶持创业工作。(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四、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十四)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贯彻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在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尝试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项目采取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
17、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十五)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
18、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十六)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市人社局牵头)(十七)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市和各区县组建
19、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局、工商联、团市委、妇联等部门配合)(十八)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将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纳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及分类调整人口政策的范围,积极实施我市积分制入户有关政策规定,方便创业者入户和享受公共服务。在我市登记注册创办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其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累计60分,户口可迁入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
20、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累计6万元以上,可直接累计60分,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对累计积分达到我市入户分值50分,但没有办理入户城镇的创业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可在创业地享受义务教育。在我市创业,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的创业人员,连续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享受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市人社局、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牵头)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等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
21、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二十)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积极运用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本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市人社局、财政局要指导各区县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同时,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市对促进创业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市财政局、人社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