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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稳定和促进全市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充分发
2、挥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战略平台作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实体化,稳定产业就业规模。(二)建立经济发展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的必要依据。政府设立或
3、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扶持资金以及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三)积极发挥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办门槛。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代理代办、专家指导等创业服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招用劳动者,按规定
4、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促发展带就业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二、强化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5、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减少提交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依托2015年6月底前全面推开的“三证合一”改革,年内实现“一照一码”。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削减投资领域前置审批,编制我市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保留的许可事项,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
6、口”受理、提供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二)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市、县两级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在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拓展创业服务功能,推行创业服务标准化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创业孵化基地购买创业服务,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用于网络和窗口建设。依托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探索线上服务线下培训模式,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
7、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享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房租、物业费和电费、采暖费等补贴。(三)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
8、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科技支行、社区银行等新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和居民创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机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四)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当年新招用
9、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协会、学会、商会收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问题。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试点和降费工作评估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
10、负担。(五)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探索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较高比例的股权或分红奖励方式,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人才选拔评价指标体系,给予相应政策配套支持。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上,给
11、予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扶持,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六)扶持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登记就业后,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三、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
12、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
13、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4、,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
15、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主体,应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实行考勤制度,建立管理台账,负责日常管理。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
16、人就业。稳定发展集中性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保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政策的落实。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举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进一步规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当地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进一步加
17、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织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探索推进乡镇劳务输出实体化模式。结合当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可参照邯郸市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和市级示范基地以奖代补暂行办法(邯人社201443号)给予补贴。(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18、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省内承训机构中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毕业后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用人单位要
19、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后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五)专项帮扶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督促企业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稳定职工队伍。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
20、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稳定就业岗位。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办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拟定产业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规划措施时,要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意见,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实施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21、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一)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加强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公
22、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确定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二)优化大众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举办创业
23、典型巡回报告、学习交流活动、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可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相应补助。每年各资助不超过5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学习交流,各县(市、区)也可组织相应活动。适时组织各类创业大赛,对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创业奖励。组建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建立创业项目日常采集机制,对提供创业金点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审可从同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相应奖励。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
24、和激励机制,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创业导师一定的指导补助。上述项目资金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三)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强化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营性服务产业化的分类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四)建立失业就业登记联动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
25、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五)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准确反映分行业、分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调查方案,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失业状况。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形势、稳增长调结构以及京
26、津冀协同发展对就业影响的研究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六)强化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培训监管,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高建筑职工整体素质。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手工业培训。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手工业培训
27、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支持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争取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启动实施市级高技能人才创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入园创新创业。五、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细化任务、政策、服务、投入、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
28、,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督查内容。有关部门要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二)拓宽筹集渠道,不断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市本级根据创业工作需求,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创业扶持资金,每年总规模可达1亿元。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三)加强舆论引导,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