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53540526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40.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公安办法】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军警用犬、动物园观赏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

2、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第二章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第五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

3、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重点管理区的界限,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确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第七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8时至18时禁止遛犬。下列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四)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六)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七)宗教活动场

4、所;(八)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第三章养犬免疫、登记及收容第九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采取集中免疫、上门免疫或者其他方式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养犬人应当在

5、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第十一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第十二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6、;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派出所在犬只登记办证后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照片;(三)犬只的品种;(四)犬只免疫情况;(五)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号码、发放时间;(六)养犬登记证书变更、注销、补发等情况;(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第十五条犬只收

7、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第十六条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第十七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

8、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费200元。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注销、补发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养犬人与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

9、踪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人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应当自送交之日起15日办理注销登记;(五)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补发。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10、(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十一)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第二十一条销售犬只应当到政府指定的场所。政府指定的犬只销售场所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二十三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11、将犬只尸体送至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2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12、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第二十九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

13、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第三十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第三十一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第三十二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

14、处5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建筑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