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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精神,按照全国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试点省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
2、场体系”为核心,以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项目为载体,以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促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二)基本原则。.政府引领,市场推进。坚持正确的发展导向,各级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统筹推进木结构建筑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突破重点,示范先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木结构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完善技术体系,理顺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通过示范引领,促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立足实际,逐步推广。坚持从
3、实际出发,统筹资源、政策、技术、市场条件,在适宜采用木结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木结构建筑,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各环节协调发展。(三)发展目标。到年,新建万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项目;建设个国家级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中心、个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个木结构建筑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个木制品加工产业园、个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个木结构建筑培训基地、个木结构建筑生产基地。打造完成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从木材选购、园区建设、物流运输、材料研发、设备制造、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营维护到回收利用的全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重点工作(一)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注重木结构建筑用材林
4、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加强国有林区和东部地方国营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引导经营者培育可用于木结构建筑的用材林。(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加快进境木材落地加工基地培育。立足我省林产工业基础和珲春地区通道优势,依托俄罗斯等境外木材资源,积极吸引和承接木材加工企业及项目,培育建设“珲春敦化”及白山地区为重点区域的木材贸易、仓储、物流及落地加工基地。加大对珲春地区进境木材落地加工支持力度,推动珲春市“东北亚国际木材交易中心”建设,打造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原材料保障供应基地。运用珲春市内贸外运政策,发挥海上运输优势,形成年供应量达到万立方米的俄罗斯木材全国集散地。同时,通过进口加拿
5、大、芬兰、新西兰等国家木材,建立进口木材供应加工基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白山市政府、珲春市政府、敦化市政府)(二)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产业链。.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生产建造水平,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骨干企业。着力培育省级木结构建筑生产基地,组织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形成完善齐备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配套企业群。加快培育木材贸易、木材加工、绿色建材(秸秆制板)生产、
6、机械装备制造、连接件制造、胶结材料生产等木结构建筑产业化配套生产企业及技术咨询、材料研发、工程设计、检验检测、第三方认证、会展金融等配套服务企业,形成完善齐备的产业链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引进省外有实力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企业。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省外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设计、研发、生产、加工、制造、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落户示范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联盟。整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组建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发企业、设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施工企业、木结
7、构建筑产业化配套企业、行业组织等组成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联盟,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大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三)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链。.组建国家级专家团队。依托省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建木结构建筑专家组,为木结构建筑结构体系、维护体系、关键技术、生产工艺、相关机械、装备、材料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技术和决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依托长春新区“
8、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引导企业采取市场化手段建立国家级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中心,开展木结构建筑新体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开发、示范、应用、转化,提高木材使用率,加强木结构建筑配套技术、新型高强复合材及配套材料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创建国家级检测中心。依托省内相关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建立国家级木结构建筑检测中心,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开展木结构建筑科研实验,对木材性能、胶结材料性能、连接件、木结构建筑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工程进行检验检测。对尚无国家标准的新型木材产品进行评估检测,促进木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9、艺的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四)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政策体系。.完善配套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木结构建筑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将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项目纳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省公安厅制定木结构防火技术专家评审办法;省林业厅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发展政策,适时启动储备林建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对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人力
10、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经合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编制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吉林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结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历程和现状,全面分析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正确处理资源与开发、生产与监管、使用与维护、价格与市场等方面关系,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五)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完善规范标准。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吉林省低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多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木
11、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和相关标准图集,细化操作规定,深化节点构造及材料要求,明确相关管理标准,指导木结构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完善计价标准。收集、测算木结构建筑工程相关数据,制定吉林省木结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为木结构建筑项目可研、招标投标、工程预结算等提供计价依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认证评价标准。组织编制原木、锯材、集成材(胶合木)、层积材、板、胶结材料、新型木材防护材料、木结构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等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评价标准;制定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地方认证标准。建立覆盖原材料、生产、制造、产品等
12、全过程的质量认证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六)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市场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木结构建筑市场秩序。理顺木结构建筑管理机制,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木结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保证木结构建筑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保证木结构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质量监控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建立从原材料、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产品到生产企业的认证体系,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木结构建筑原材料、部品构件及生产企业等进行认证,定期公布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和企
13、业名录。强化政府监督,加强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对木结构建筑的监督管理。建立木结构建筑生产建造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体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木结构建筑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建立有效的维保体系,严格遵循木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定期对木结构建筑性能进行检测,及时进行保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扩大木结构建筑应用范围。重点在园林景观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城镇居住建筑、新农村建筑中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同时,积极探索木钢、木砼等组合结构建筑,进一步扩大木质墙体、木制品、木质装修材料的应用范围。在发展木结构建筑过程中
14、,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按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各市、县级政府)(七)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按照“功能多样、先行先试、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发展思路,在长春新区规划建设“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吸引省内外科研力量,引进木结构设计、生产、部品、配件、原材料生产等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企业,重点发展木结构建筑设计与生产、科技与研发、博览与会展、加工与制造、商贸与物流、金融与服务等产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探索建立多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
15、).建立“木制品加工产业园”。依托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东北亚国际木材交易中心”,在珲春市规划建设“木制品加工产业园”,引进和培育一批木材经销企业、木材深加工企业、物流运输企业、木工机械制造经销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形成从木材资源进口、木材深加工、大宗木材交易、木材产品销售、仓储运输一条龙模式,将其建设成为俄罗斯木材及相关制品的全国加工、交易、配送集散地。(责任单位:珲春市政府).建立“吉林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依据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吉林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加快推进展示中心木结构建筑工程建设。依托长白山丰富的旅游资源,将其建设成为旅游、避暑、度假、观光、科普、健身等多功能森林休闲度假中心,实现
16、自我良性循环发展。(责任单位:吉林森工集团)(八)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木结构建筑项目建设的从工程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产权登记到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建立符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木结构建筑项目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木结构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后,依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
17、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人才培养。鼓励相关高校开设木结构建筑专业课程,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适应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展多层次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知识培训,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木结构建筑专业知识内容,加快木结构建筑设计人员的培养,提高木结构建筑设计能力和水平,建立有利于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三、政策支持(一)加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项目,列为省级科技专项资金
18、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木结构特色小镇优先向国家推荐,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奖励。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协调帮助解决企业进出口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在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中,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二)实施税费优惠。对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械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9、、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将木结构建筑材料纳入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加大金融支持。加强银企对接,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业、金融等部门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企业,争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购买木结构住宅的消费者,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住房贷款政策
20、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公积金贷款,可优先放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四)提供用地支持。加强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园区、生产基地及木结构建筑项目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列入年度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符合供地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五)给予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运输超大、超宽的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
21、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二)落实发展责任。各地政府要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将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加强引导,做好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有效模式,形成有利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三)强化示范引领。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项目建设。对在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营造良好氛围,发挥示范引领
22、作用,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木结构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木结构建筑(包括部品、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建立强化木结构建筑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终身制。制定和完善木结构建筑质量验收、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标准,加强木结构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建立木结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确保木结构建筑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环保达标。(五)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开展系列访谈、专家讲座、制作宣传片,举办产业博览会、技术交流会、观摩研讨会、发展论坛等,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行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对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的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