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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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

2、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

3、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二、完善监管运行

4、机制(五)实施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办理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要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口,重点审查建设地段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带,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对于符合选址和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

5、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镇乡政府或村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

6、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其质量安全管理以指导和服务为主,主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八)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管理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九)村镇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

7、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庄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住宅的竣工验收备案,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镇乡政府备案。(十)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规划、建设部门分设的,应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形成闭合管理。镇乡政府应将管理的村镇建筑工程定期报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三、建立健全工作检查长效机制(十一)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未经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责

8、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在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允许其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认真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允许继续使用。(十二)建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县(市)、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

9、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重点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十三)进一步明确村镇建筑工程相关方质量安全责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及所辖县(市)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村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建筑工匠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十四

10、)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县级工程建设监管人员,规划建设管理任务重的可设立镇乡规划建设办公室,其他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现行镇乡经费渠道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注重发挥村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十五)加大服务和指导力度。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指导办法,切实做好对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推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村镇住宅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文本等。加强对进入村镇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下乡上门服务,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采取巡回技术咨询、送图(书)送技术下乡、典型示范等方式,为各类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提供系列化优质服务。(十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镇建筑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加大对村镇领导干部及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领导水平和业务素质。对村镇建筑工匠及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设计施工技术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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