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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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区党政群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保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渠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临聘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从事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临时性、辅助性、

2、应急性工作,协助机关、事业单位实现正常运转,不纳入机关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计划管理且未经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公招程序,由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自主聘用三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二、聘用岗位和条件(一)岗位分类临聘人员工作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三类:1.专业技术类。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工作实施、管理、监督等岗位;2.辅助管理类。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包括文秘、协管员、社会和居民服务员等岗位;3.工勤类。后勤服务工作岗位,包括驾驶员、文印员、保洁员、物管员等岗位。(二)临聘人员应具备下

3、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4.初聘临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放宽;5.身体健康无疾病,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6.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7.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聘用原则和程序(一)总量控制临聘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人岗匹配、素质优化。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临聘人员总量控制和备案管理。有序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按计划和程序招聘。临聘人员的聘用,应在20

4、16年9月30前使用限额内进行,总体聘用人员指标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月30日前聘用人员数量,只减不增;需新增聘用的,经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用人单位成立临时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一事一批、从严控制。(二)申报类型1.用人单位编制偏少或缺编,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2.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3.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4.特殊临时任务,经区政府同意,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临聘人员不得从事单位涉密、资金(基金)管理、执法、政策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不得代替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行使职权和公务

5、。临聘人员聘用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单位余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在编人员增加的要相应调减临聘人员。聘用临聘人员指标采取初次申报和调减(加)申报两种方式相结合。(三)申报程序临聘人员的聘用申报采取日常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电子加纸质件)统一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其中在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经聘用的人员,本指导意见出台后还需要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报并经审批备案后,完善聘用手续;需要新增聘用的人员,需按程序进行

6、申报审批和备案。临聘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自定招聘程序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经考试或考核、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完善有关聘用手续,并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四)聘用原则1.严格遵循回避制度的原则。禁止聘用在职人员和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2.严格遵循特岗不用的原则。临聘人员不得从事单位涉密、资金(基金)管理、执法、政策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不得代替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行使职权和公务。3.严格遵循合同管理的原则。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四、管理和待

7、遇(一)合同订立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3.临聘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4.劳动合同期限;5.临聘人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地点;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违约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临聘人员薪酬管

8、理制度时或与临聘人员约定劳动报酬时,基本工资与奖金之和不得低于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个人工资标准计算。(二)福利待遇临聘人员工资发放标准,由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发布当年工资指导价格,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指导价格,在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区间确定临聘人员岗位工资并进行申报。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临聘人员因退休、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及因工(公)死亡的抚恤费、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休假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批聘用合同制人员的,不得进行财务报销,纳入审计范围。(三)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

9、制度,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资晋升和技能培养等,组织临聘人员进行包括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有关考核激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晋升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临聘人员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将人事档案委托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或其它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进行管理。(四)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法定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完善有关解聘手续,向临聘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临聘人员有违法、

10、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五、监督和争议处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按本指导意见规定擅自聘用临聘人员或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后未及时备案的,予以通报,并纳入综合目标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中专技岗位、文秘、驾驶等岗位原则上不采用业务外包方式,确需业务和劳务外包的须到人力社保局备案审批。其他业务事项确需采取业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社会化服务方式的,用工单位须将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批和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本指导意见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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