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盖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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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盖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行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盖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项目区拆旧及土地整理复垦,需要对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房屋及地上物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办事处)。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动迁办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拆迁人根据本办法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拆除公司实施拆除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准,或者以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记载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第八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九条拆迁有证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

3、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给予补偿。(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拆迁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第十条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设的无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体房屋;(二)长期居住(指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在拆迁地连续住满12个月以上);(三)家庭成员(指无证住宅房屋的所有者与无证住宅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持有者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四)没有其它产权房屋(指在盖州市范围内没有其

4、他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五)持拆迁地的独立户口。第十一条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超出原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型一致的房屋;(三)长期居住(指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在拆迁地连续住满12个月以上)。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拆迁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第十二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分得宅基地条件的,但未分得宅基地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

5、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乡镇(街)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可按回迁安置住宅的成本价格购买回迁用房。第十三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村,但不在村居住,村内无房的,盖州市范围内也无村镇办发证的房屋,可按回迁安置住宅的成本价格购买回迁安置用房。第十四条考虑拆迁对农民生产与生活造成的影响,对拆旧区农民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助。20082010年,拆旧区范围内农民人均收入5700元。以近三年平均值为基准,劳动力人口按0.3倍补助,非劳动力人口按0.5倍补助。第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根据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

6、费用:(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二)货物运输费和设备拆装费;(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四)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企业职工,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拆迁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第十六条拆迁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1的补偿标准执行;拆迁庭院内果树、杂树的补偿,按照附表2的补偿标准执行;拆迁花卉等作物的补偿,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七条附属房屋是指在土地使用证使用范围内建造的,依附于主房没有合法房屋使用证照并是生活所需的房屋。简易房是指有门窗、房顶是油毡纸或石棉瓦的简易构筑物。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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