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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南川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资助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资助和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南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对象为在南川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资助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竞争、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创新和超越。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
2、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第四条设站单位应促进科技成果的就地转化,确保资助经费发挥有效作用。第二章经费资助第五条区财政每年按市级财政资助的人数和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统一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资助。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资助形式分为日常经费资助和研究项目特别资助。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0万元/两年,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同时申请以上两项资助。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70%可用于生活补贴,如工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30%可用于工作经费。研究项目特别资
3、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如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工作差旅费等。博士后设站单位必须保障博士后科研和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支出。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费、课题奖金、提成奖金等不得在博士后资助经费中列支。第八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第三章资助程序第九条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成功申请重庆市财政的资助经费后经如下程序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一)如实填写南川区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表或南川区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申请表及成功申请市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区人力社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划拔到设站单位。第四章经费管理和
4、监督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是补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生活福利专项费用。设站单位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需由获资助者根据工作需要向设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设站单位根据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列支。获资助者提出的使用计划要送合作导师审核后按现行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弄虚作假、私自出国3个月以上或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30天,经调查核实后,要追回其全部资助,并予以通报。第十三条因患病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获资助者及其设站单位,应及时办理退站手续,剩余经费应退回。第十四条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中途退站,须全额退回资助经费。第十五条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应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设站单位,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原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应移交博士后设站单位。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第十七条各设站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应予以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