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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办法】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开:(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二)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2、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的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计划调整方案、五年规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四)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六)为开展专题询问进行的视察或专题调研和所询问的事项及其答复情况。(七)开展工作评议的有关情况及评议结果。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通过以下方
3、式向社会公开:(一)在唐山劳动日报上刊登。(二)在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发布。(三)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四)以消息、通讯等形式在唐山人民广播电台、唐山电视台、唐山人大工作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五)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公布。(六)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七)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形式。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4、执法检查报告,通过的相关决议,在相关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相关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三)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二)市人大常委会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第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