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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云和县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和县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县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
2、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3号)和云和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委发201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我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培训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保障措施有力的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基本形成一支适应我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二、健
3、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大力推进岗前培训。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要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就业准入规定。(二)推动在岗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组织生产一线骨干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含)以上技能晋级培训。培训对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殊工种上岗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
4、得中级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800元。职业技能鉴定费(含材料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上述补助在县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三)健全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引导职业技术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定单培训、定向培训,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并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每个相关专业至少与1家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职业技术学校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对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实训基地
5、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支持项目。(四)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以师带徒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开展带徒授艺的企业,应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进一步发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五养技能大师”带徒授艺的作用。三、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五)积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企业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切实提高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组成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
6、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本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实际,自主设置评价标准,组织考核鉴定。对尚未制订国家职业标准,且属急需的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按照省里统一的职业技能试行标准和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能力考核鉴定。实施自主评价的企业,其开展职工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四、加大企业技能人才政策激励力度(六)实施非公企业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制度。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县技能人才紧缺情况定期公布云和县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积极引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切实加大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对取得列入云和县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中紧缺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
7、资格的我县非公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高级工每人每月200元、技师每人每月4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该政策资金在县再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七)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直接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提升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每年统筹组织职业技能大赛,给予每个竞赛职业工种必要的经费支持,对技能大赛中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
8、八)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办法。引导企业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梯次津贴制度。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在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且退休前未解聘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等对待。(九)明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对企业招聘、录用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人员,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视同全日制大专生对待。企业职工进入职业院校学习,结业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证书的,
9、分别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企业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可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五、加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十)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结合我县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端紧缺技能人才。对县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本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十一)拓宽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渠道。按照“不
10、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逐步建立人才、技能、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引导企业以岗位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用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合作办学项目,积极引进国内外专家。对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外国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按照我县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支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企业与优秀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明确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责任。六、提升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十二)构建职业培训网络。着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强化县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师
11、资雄厚、设施设备先进的培训鉴定网络。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十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培训导师。从企业和职业学校选拔一批专业教师,建立职业培训师资库。七、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十四)建立工作机制。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县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工作协调。(十五)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加大对企业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用于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列入人才专项资金。(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动者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企业和职业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本意见中的职业资格证书需经由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本意见中的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