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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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岫

2、岩县)列入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五条根据岫岩县人民政府授权,岫岩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岫岩县财政部门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管主体。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七条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

3、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三章购买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将棚户区改造列入岫岩县

4、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二条岫岩县人民政府对列入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出具棚改计划确认通知。第十三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第十四条超过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对下达棚改计划确认通知的项目,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与县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岫岩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岫岩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批复完成可研、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

5、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开展承接主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第十六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

6、接受政府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第十九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在采购阶段对棚改项目是否可以融资给予明确,采购条件中不允许融资的,承接主体不得申请棚改贷款。第二十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结合项目特点,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

7、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对棚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七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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