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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征询题与困惑 体制征询题 由于各级平安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较短,目前的平安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平安消费工作的需要。 一是平安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独立部门的征询题。这个征询题决定了平安工作在地点政府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监管的力度。从国家来说,目前隶属于国家经贸委,但属独立党组,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从省一级来看,有的省也隶属于经贸部门,但目前还不是独立党组。我们佳木斯市尽管名义上仍然隶属于经贸委,但业务上已没有对口的上下级关系,同时仍然独立党组。唯一的征询题确实是还不属政府的独立部门,“一把手”的任命不需要
2、人大通过。从县一级来看,大多是二至三人,力量不强,人员不专,列在经济计划局之内,没有独立执法职能,只能委托执法,至于设备等就更谈不上。作为市级平安监管部门,我们曾屡次向有关部门呼吁县级机构编制等征询题,而县级机构编制数量操纵权在省里。用有些县抓平安的人的话说,确实是“只干活不给吃草”。这种机构规划在全国较为普遍。从这四级体制来看,明显存在“大、小、大、小”的征询题,缺乏统一性。 二是与煤矿监察部门职能穿插征询题。作为我市如此一个只有十几个小煤矿的地点来说,尚且出现了监管职能不顺征询题,作为其他以煤矿为主的地市,矛盾就可想而知了。现在看,一些省平安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仍然“分灶吃饭”,尽管属于国家
3、一个部门,但在工作配合上,还存在一些分歧。拿我市来说,对小煤矿的平安监管,依照平安消费法,小煤矿也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地点政府附属地治理的角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因此也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实际执行起来却不是如此。对这类征询题,省平安监管部门在给某地市的答复中,明确了“地面之上”属管辖范围,“地面之下”不在其中。最近,我们看到了国家局给陕西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法有关征询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依照平安消费法第94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是平安消费法在煤矿平安方面的执法主体,应当依
4、照平安消费法对煤矿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孰是孰非,令我们特别费解。 机制征询题 机制征询题有历史缘故,当前主要表现在大轰大嗡式抓平安,方式主义较多。一些地点还停留在应付检查抓平安、处理事故抓平安和宣传声势抓平安上。这说明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机制还没有在各级政府及部门完全建立和明确起来。 从应付检查来讲,每个地市一年安排国家和省的检查大约都有十屡次,每次都是几天的时间,安排的程序也大同小异。无非是先听地点政府汇报,然后到一些单位检查工作,并选择到一个县检查,最后再与地点政府交换意见。一年工作下来,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应付检查上,包括预备汇报材料、接待、安排检查道路和单位等等,剩下自主支
5、配的时间就不多了。结果年初本人安排的工作,盘点一下,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做好。实际上,这种检查是催促有余而理解真实情况缺乏。关于存在的征询题和严峻隐患,检查组每次也都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对这些隐患,即便不提出来,地点政府和平安监管部门也不是不明白或不明晰,指出来了,责任的征询题也就根本分清了。而地点政府又能向谁推脱责任? 节假日,各地也都安排有关领导甚至主要领导带队日检或夜查,但也都是事先有所安排。在平安宣传上,借“平安消费月”和平安消费法公布施行,安排各种方式的宣传,包括有关领导进展电视讲话,参加各类活动,应该说也都有必要,但方式上的东西往往居多。据我们理解,通过这几种方式抓平安的现象在有些省市较
6、为普遍。我们不是不需要检查,也不是每项工作都做得特别到位,但我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检查,能协助我们分析隐患及危险源如何整改监控,协助我们处理如何组织地点应急救援,如何建立平安工作机制等我们处理不了或者还不理解、还注重不够的征询题。 从一些消费运营单位来看,仍然处于被动的、传统的抓平安的工作思路当中。内部平安机构设置大都与消费部门或环保部门在一起,较大些的单位能设立专职人员,规模较小的就只能兼职了。各项平安制度仍然多青年一贯制,落实到班组或人头岗位的特别少,“重心下移”的思路没有真正表达出来。至于平安技术措施费,大部分都捆在技术改造费用之中,专门安排用于平安技措的根本没有。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这
7、些内容更是少得悲伤。这种传统构成的平安治理机制,以及“一阵风”式的抓平安方式,让我们这些平安监管部门和人员,时刻有坐在“火山口”上的感受,平安的神经不断处于紧绷状态。 法律依照滞后 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感受最突出、最棘手确实实是与有关部门职能穿插,分散了特别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令不统一的征询题。 一是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征询题。在培训上,我们平安监管部门遵照的是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13号令,即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而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遵照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2000年发布的13号令,即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先后两个13号
8、令,两个部门规章,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照这两个规章,各地都有相关的配套地点法规和规定,执行哪个,让我们无法决定。分歧是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理解上,也确实是针对“锅容管特”几个特别工种。 国家经贸委规章所说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别人及四周设备的平安有严峻危害要素的作业,从事此类作业的人员即为特种作业人员;质量技术监视局所说特种设备,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要素的阻碍容易发惹事故,同时一旦发惹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严峻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即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对此征询题,国家有关部门
9、的解释也不一致。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及中编办在分别给西藏自治区、广东省编办和江苏省编办的答复,就说明了这个征询题。作为我们地点,就需要讨论研究“中编办”和“国家局”谁的答复更具权威性。争议闹到地点政府及法制机构,也分辨不清,只能不了了之。最后的结果,确实是一些消费运营单位无所适从,甚至有的单位对这几类作业人员的培训采取回避态度,哪也不去培训,说等你们各部门统一了意见确定后我再培训。这种情况,加剧了平安工作潜在的危险性。 二是与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立工程“三同时”及培训方面征询题。关于培训工作,我市的建立主管部门曾下发了举办平安员、电工、架子工培训班的通知,由省建立部门发放证书,同时也有主管
10、部门的培训指令。而国家局在20xx97号关于加强和标准平安消费培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危险物品消费、运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平安资历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历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建立部门有其主管部门的标准性文件规定,我们有国家局的规定,谁对谁错,也争论不清。尤其在“三同时”征询题上,劳动法第53条、矿山平安法第7条以及平安消费法第24条都有明确规定,但这种规定太过于笼统和客观,可操作性不强。我市在20xx年10月份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工程开工及竣工验收治理程序的文件,明确了规划、市政、防雷等11个部门的前置
11、审查权限,惟独没有平安“三同时”前置审查的内容。找到法制办,他们解释是国家适应“入世”情势,减少行政审批,同时需要前置审查的,有关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而建筑工程的“三同时”征询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就如何操作及是否属前置审查工程作出明确规定。喊了这么多年的“三同时”是否会成为一句“能说不能做”的空话。类似这种“扯皮”的现象不知还要持续多久。 就以上征询题我认为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予以处理。 一是抓紧建立垂直统一的平安治理体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机构作为地点政府的一个部门,又是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确信会遭到来自政府等各方面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平安消费这种涉及“人命
12、关天”的大事来说,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治理体系十分必要。如此,也有利于省一级煤矿监察部门与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性和政令统一。另外,从国家宏观来讲,也应把原来劳动部门一家承担,后来变为“四分天下”的平安治理体制理顺,一些矛盾也就迎刃而解。 二是抓紧建立平安消费工作的长效机制。调整工作思路,把平安消费工作从侧重事后处理向事前监视转变,向事前预防转移。检查、督查等方式应该说都有必要,但必须结合起来而不能孤立,溶合在整个平安工作中而有所侧重,然后在建立平安消费的长效机制上,讨论一些新路子,研究一些新方法,处理短期性和应付等征询题。 三是抓紧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平安消费法的出台,为我们这些抓平安的人打了一
13、剂 “强心针”,开展工作也感受理直气壮了,监管各类单位也感受底气十足了。但相对其他行业或部门来说,我们的一些细则、规定、规章等,出台得相对有些缓慢和滞后。拿平安培训来说,必须明确要作为今后平安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建立平安消费长效机制和实现“关口前移”的一个重要措施。谁的培训都鼓舞、支持同时予以标准,但发证权上必须统一,不能“鱼目混珠”。出台的规定或方法,可操作性一定要强。国家局已经把推进平安法制建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看来纷杂的场面持续时间不会太久了。 四是地点政府要真正负起责任。假设说国家整体是一个宏观的平安大环境,那么地点一级政府可以说既是一个微观环境,又是一个相对集中的宏观环境。这就需要地点政府必须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包括平安消费综合监视治理和专门监视治理的关系。通过建立相关部门严峻情况通报制度,表达“政府注重,监管到位”的工作思路。要严格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要求,实在负起有关平安工作的职责。积极支持地点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并留意发挥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通过采取各种鼓舞和奖励方式,树立他们工作的权威性。 (佳木斯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