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0043《经济法概论》串讲-精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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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1)单项选择题(25题1分=25分)例1: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D )。A.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B.破产财产评估费C.破产财产拍卖费D.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例2: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应自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法定期限为( C )。A.3个月 B.6个月 C.1年D.2年结论:掌握教材中的考点,能够解答大部分的标题。(2)多项选择题(5题2分=10分) 例:以下以低于本钱价进展的销售中依法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有( ABCDE )。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到期

2、的商品C.季节性降价 D.因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理解性试题:(26、29题)例:关于法定抵销权的适用,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BCE )。A.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B.当事人之间债务的品种一样C.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行使抵销权D.当事人行使抵销权以对方同意为条件E.当事人行使抵销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消费运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历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运营性经济

3、活动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恳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2、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一般合伙企业(一)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1、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能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

4、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能够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能够劳务出资。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好心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能够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但合伙协议另

5、有商定的除外。(三)一般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能够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2、以下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主要运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运营治理人员。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买卖。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商

6、定办理;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退伙重点把握退伙的事由。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一般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缺乏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归还合伙债务超过本

7、人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且应在商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买卖,能够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

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买卖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买卖承担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四)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运

9、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1、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设立1、审批。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和国务院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根底制订。(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营治

10、理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正;(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能够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治理职务。(2010年1月单项选择)依照我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运营治理机构的总经理由( B )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 D.监事会选任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一)合作企业

11、是一种契约式合作运营企业,其特点是:1、合作企业的组织方式能够是法人,也能够不是法人。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严重征询题;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结合治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严重征询题。2、依合同商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能够采纳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进展收益分配。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的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受权的部门和地点人民政府。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三、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

12、构。(二)外资企业在清算完毕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品种1、依照公司的操纵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历。2、依照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四、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公司合

13、并后,原公司的股东能够接着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的方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五、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能够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受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009年10月单项选择)以下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 A )A.资本多数

14、决原则 B.资本确定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六、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缘故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15、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运营治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二)公司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历。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同意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

16、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点政府受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出资,能够一次性缴纳,也能够分期缴纳。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5年内缴足。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17、,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运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方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确认股东的资历以及股权权利义务与责任。(2009年1月单项选择)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C ) A.80 B.50 C.30 D.20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本身出资专为本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本人的

18、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本人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恳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公司运营治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一经有效提议,临时会议即应当召开。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商定外,应于会议

19、召开前1 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是指对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但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009年10月多项选择)2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 BC )A.最高权力机关B.常设机关 C.运营决策机关 D.民主治理机关 E.监

20、视机关2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连选能够连任。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中日常运营治理事务的高级治理人员。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经理。(三)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视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详

21、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010年1月单项选择)5.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人员中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的是( B )A.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B.公司董事长 C.技工小张 D.工会主席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能够受权董事会行使股

22、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10月单项选择)11.有权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的是( C )A.股东会 B.董事会 C.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 D.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国有独

23、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视为核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一样。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的对外转让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说的其他股东是指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这里所说的过半数是指股东过半数,不是指有股东表决权过半数。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

24、同意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假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二)强迫执行时的股权转让股权作为财产权,能够作为强迫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强迫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三)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恳求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25、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正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权的继承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历。第三节 股份一、股份的设立(一)股份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9年1月单项选择)11.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为( B )A.二人以上 B.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C.四

26、人以上 D.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采纳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别人募集股份。公司采纳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二)公司设立程序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2)公司不能成立时,

27、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遭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募集设立,股份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009年10月单项选择)12.发起人应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后的法定期限内召创始立大会,该期限为( D ) A.10日 B.15日 C.20日 D.3

28、0日二、股份的股份和股票股票发行能够按票面金额发行,也能够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但股份的转让或买卖能够低于票面金额。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股份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

29、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正公司章程

30、、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09年1月单项选择)某股份计划与另一股份合并,该合并方案须经( D )A.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通过 B.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是股份的运营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展运营治理。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它是股份的必设机构。2董事会的组成。公司法规定,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

31、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监事会1监事会是股份的监视机关。股份必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2009年1月单项选择)股份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D )A.11人 B.7人 C.5人 D.3人2股份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0

32、09年10月单项选择)关于股份组织机构的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选项( A )A.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解散公司的决议须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 D.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拖延归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迫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归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治理人。人民法院

33、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经明白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对债务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院指定的财务治理人员和其他运营治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治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依照人民法院、治理人的要求进展工作,并如实答复询征询;(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答复债权人的询征询;(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3对债权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并应自动停顿个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

34、所为的清偿无效。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顿计息。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治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5对治理人的效力。人民法院指定的治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接着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治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治理人决定接着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治理人提供担保。治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6对其他民事诉讼

35、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场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治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接着进展。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三、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淌资产、专项基金等。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获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获得的财产;因治理人决定接着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而由治理人追回的财产等。 债务人无效的行为有:为躲避债务而藏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

36、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治理人能够恳求法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有;(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买卖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债务提早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展清偿的,治理人也有权恳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股东出资缴纳恳求权、投资收益权等。四、

37、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治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治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酬劳和聘用工作人员的酬劳。历年试题:(2010年1月单项选择)3.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D )A.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B.破产财产评估费C.破产财产拍卖费D.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2、共益债务包括:(1)因治理人或者债务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治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接着营业而支付的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治理人或

38、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五、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必申报债权的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视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

39、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治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由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1/2以上。涉及全体债权人严重利益的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除要求债权人过半数以外,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2/3以上。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能够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一

40、)重整的概念和重整申请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展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才能的法律程序。重整申请存在三种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债务人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展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展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展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

41、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二)重整的法律效力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能够在治理人的监视下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否则,由治理人员治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治理人负责的,能够聘任债务人的运营治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所以,假如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物权人权利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别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商定。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恳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42、,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三)重整计划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展表决。债权人按不同的债权进展分组,各组分别对草案进展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和解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同时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应

43、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的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解除债务人财产的破产保全。破产保全解除后,作为原保全标的财产可接着为债务人占有和正常处分。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和解生效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和解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求偿和清偿。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和解协议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妨碍。第五节 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44、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四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又称为诱惑要约

45、,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本人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等均为要约邀请。3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中商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5要约失效的缘故主要有:(1)要约的撤回;(2)回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46、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本质性变更。历年试题:(2010年1月单项选择)以下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表述正确的选项( C )A.要约人寄出要约时B.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内容时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预备答复时(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是:(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买卖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指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要约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要约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承诺视为新要约。4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历年试题:(2009年10月单项选择)以下有关承诺的表述中错误的选项是( D )A.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B.承诺应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应对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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