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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改革开放发展至今,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经济建设环境总体呈现稳定状态,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国内消费者对各种生活商品的品质和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区域与产业发展的不平衡致使产品的供需也极不平衡,国内的相关产品无法满足人民增长的需要,因此使得我国海外代购行业稳步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已经成为一个产业。但是由于其急速发展,许多问题随之而产生,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非常突出, 严重影响了网络海外代购健康交易环境的建立, 已成为阻碍网络海外代购可持续发展的一大诟病。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行,对网络海外代购行业也产生了巨大影
2、响。本文从网络海外代购的发展现状以及新颁布的电商法出发, 着重分析了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及所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探究出现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的深层原因, 以期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电商法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China has improved its various legal systems, built an overall stable environment for economic construction, raised the peoples living s
3、tandards significantly, and raised the requirements of domestic consumers for the variety and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living commodities, however, because of the imbalance between region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products are also extremely unbalanced, and the domestic r
4、elated product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Peoples growth, thus making Chinas overseas daigou industry develop steadily and its scale expands rapidly, has Become an industry. However, due to its rapid development, various problems have arisen, and 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ement of consumersrights
5、 and interests is not uncomm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s very prominent, it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ealthy transaction environment of the network overseas Daigou, and has become a major criticism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oversea
6、s Daigou.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lso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on the 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industry.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overseas daig
7、ou and the newly promulgated E-commerce Law ,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online overseas Daigou and the legal relations among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deep-seated reason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a view to putt
8、ing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online overseas Daigou.Key words: Overseas Daigou;Consumer Rights ;Electronic Commerce Law.1目 录1.引言42 概述4 2.1 网络海外代购的含义4 2.2 网络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关系53.电子商务法出台对海外代购的影响6 3.1 增加了电商经营者的义务6 3.2 电商平台需共担责任6 3.3 个人代购面
9、临挑战64.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7 4.1 消费者知情权受损7 4.2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损7 4.3 消费者求偿权受损75. 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8 5.1 源头治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8 5.2内外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10 5.3建立完善的消费者参诉权保障体系10结 语13致 谢 141 引言在外币汇率下降的影响下,加之大多数人认为海外商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大多优于国内商品,因此对海外商品的需求不断上升;而国内消费者由于条件的制约,无法亲自多次出境购买,因此催生了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发展和繁荣。消费者在通过海外代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知情权、安全保障
10、权、求偿权等常常受到侵犯,怎样在海外代购中识别消费者身份、怎样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引起我们的讨论。根据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不论是个人、代购店、跨境交易的网站或其他组织,如果在海外从事代购,必须要在中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对应的营业执照。如果在平台注册的卖家没有营业执照,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处罚,如果平台不举报该商家,将会承担连带责任并被处罚。这部法律不仅仅只与有知名度的大型代购有关,其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私人代购,根据报道,事实上,朋友圈的代购,才是真正的大头。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11、门报备纳税信息,如果没有做到,那将面对严惩。因此,对于社交媒体例如微信,如果不整顿用户的“买卖行为”,有可能会遭到法律的重罚。同时,自2014年8月1日中国海关总署制订的公告实施以来,网络海外代购开始正式成为有法可依的互联网购物渠道。本文仅对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正规网络海外代购进行讨论, 即依托电商平台进行的代购。2 概述2.1 网络海外代购的含义代购指的是出于产品稀缺、价格优势、质量优势或者时间限制等因素,寻找相关人员为自己购买相关服务或者商品的行为。代购通常情况下涵盖了“人肉代购”()与“海淘”(B)。“人肉代购”主要指的是以空姐、移民、留学生等为主的人员,代为购买国外产品或者货物后,携带入境
12、并寄送给相关委托人的现象,或直接从国外邮寄给相关委托人的一种方式。“海淘”指的是通过登陆国内外相关购物网址,检索国外商品的相关资料,而且发出相应的电子订单,采取在线信用卡支付、YL、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通过国际快递邮寄邮送相关货品到国内的一种购物方法,它涵盖了海外直邮与国内跨境电商,重点涵盖了美英日韩加法意德等全球奢侈品、一线时尚国家,代购商品包括了各个时尚领域。网络海外代购是新的代购形式,它指的是借助网络,寻求相关人员代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海外代购主要面向年轻消费者。 胡隽,肖洁,李莉,等.海外代购的分线分析及规避对策J.廊坊学 院学报,2017(3):7173. 2.2 网络海外代
13、购中的法律关系2.2.1 代购商和境外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在网络代购中,代购商通常在其店铺会展示其代购的商品信息,其中包含商品的价钱、外观图片、主要成分等,消费者在进入该店铺后选定其要进行购买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无论最后订购商从境外购进该商品的价格是否与店家所发布的价格相同,最后消费者都依据店家发布的价格来交易。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款项不会立马交给代购商,而是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所以代购商在境外购买店铺商品的时候由自己个人先垫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代购商品的购销差价所有权属于代购商。 所以,从代购商的角度而言,其跟境外销售商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把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之后消费者确认收到货品代购
14、者收取货款这个进程构成了通常意义上销售行为。 冯凯,网络海外代购业务分析J.科技广场, 2012年第5期, 2012 (05) :128-132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其为自己购买的代购商品支付货款构成了正常的购买行为。2.2.2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在代购商属于个人代购商的情况下,其从事境外商品代购的一般渠道有三种:一是代购商个人亲自在境外商场进行商品购买;二是代购商个人在海外购物网站上进行商品购买;三是代购商个人委托境外别人到境外商场进行商品购买。个人代购行为又包括两类,一类是按个人代购提供的信息从事代购,买方通过了解个人代购方所发出的信息决定所要购买的商品;而另一类是按照买方的意思
15、从事代购,也就是买方主体向个人代购方提出合作意向,要求表明需要代购商品的需求。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代购行为均是基于两者之间的代购合意进行的。在网络代购中,买方通常依靠网络与个人代购方进行交流,表明购买商品的意愿,同时将该意愿委托给个人代购方,并达成代购合意,个人代购再购买其意愿商品。由此可知, 买方与代购方以委托关系为本源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两者之间属于间接委托合同关系。 田昊炜, 田明华, 邱洋, 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 2012 (02) :56.2.2.3 代购商、消费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分析在网络代购中网络交易平台为代购商和消费者提供买卖平台
16、,其跟代购商以及消费者之间属于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为代购商和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服务有商品信息公布、商品信息检索、服务信息查询、进行交易以及实现交易等。 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 2016, 3, 31 (2) :61.在这个交易进程里,网络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两项:一是审核入驻商家,具体包括商家的注册登记材料、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在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书、税务登记等等,只有在商家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并且符合标准之后网络交易平台才能允许商家进行入驻;二是提供入驻商家的有关信息,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网络交易平台必须立即提供入驻商家
17、的真实重要信息,例如:销售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未能履行该义务,则需要与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胡文娟. 论网络代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8 (02) :25. 3电子商务法出台对海外代购的影响3.1增加了电商经营者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市场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该依法进行纳税。从电商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市场主体,凡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都必须在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还应该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满足这两点的市场主体才可以进行电商经营。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电商法也有明
18、晰严格的规定,进行特殊类商品的代购,经营者还必须通过行政审批,办理有关手续。除此之外,电商法还需要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后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电子发票或者其他有效的单据,同时要求经营者在其网店的初始页面将其网店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有关的法律信息不间断进行公开。3.2电商平台需共担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的相关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不符合安全要求,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相关的电商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除了经营者之外的电商平台要求赔偿,法律增加了
19、消费者追偿的对象,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3个人代购面临挑战现阶段对于个人海外代购,电商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具体的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更详尽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来对现实中的个人海外代购行为进行规制。我国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包括电商平台上的一般卖家,那些依托微信、QQ、 微博等方式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商经营者的范畴,也受电商法的规制。而通常意义上的海外代购从业者都是在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所以这类从业者适用于电商法。正是因为个人海外代购属于新近出台的电商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之前任
20、意发展的海外代购从业者将要面临转型问题。4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表现在海外代购市场中,其自身开展快速、交易方式特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重大的缺失,基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部门联动及协调不佳等因素,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消费者知情权受损 消费者各种权益受到损害,归根结底是其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网络代购中虽然商品名称等信息有时由消费者提供,但消费者对具体使用方法、商品性能等通常没有清晰的认知,尤其药品类商品,消费者甚至不清楚药物的治疗功效及使用方法;部分不法代购商打着“正品代购”的名号,宣称产品绝对是原产,并以支持“专柜验货”来获
21、得消费者的信任。但是据报道和调查,大多专柜是不提供此类验货服务的,更不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而现存网络代购中除商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甚至连附带的购物小票都是伪造的。此外,作为消费者确认商品品质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的海外代购商品的物流快递信息也存在不真实的情况,部分非法代购商与物流公司串通造假物流信息,通过技术和人工手段伪造商品“异地发货”、“国际上线”,将国内假货伪装成国际发货的“真品”欺骗消费者。显而易见,在进行网络海外代购时,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严重侵害。4.2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损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中最基础的权利, 是其余各项权利能够依法行使的关键和根本。在虚拟的互联网背景下,消费
22、者的安全保障权遭受到了严峻挑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人身安全。大多消费者缺乏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和材质辨别能力, 如果遇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会对消费者的个人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其次是财产安全。现今网络技术水平限制, 木马病毒、黑客入侵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维护漏洞等缘由, 使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账号、密码的遗失、流出、买卖事件多次发生, 不但使得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了侵犯, 而且还会使消费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4.3 消费者求偿权受损随着网络海外代购产业的高速发展,关于代购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物流运输存在问题的报道屡见不鲜。全国消费者协会每年都会处理大量网络海外代购投诉案例,且案例数都
23、在逐年增长,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海外代购纠纷进入工商行政、法院等渠道的却非常少。因为对于如何选择案件管辖归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纠纷中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应负有何种责任等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大批的网络海外代购投诉案例未进入官方处置程序,消费者的求偿权无法实现。5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5.1 源头治理,保障消费者权益5.1.1 加强从业者的规范管理,建立从业准入制度我国对网络海外代购经营者市场准入行为的规制一般是通过援引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最新出台的电商法第十条要求电商经营者需要依法进行市场登记,但并未对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条件做具体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
24、有以下几部:首先,在2008年,商务部颁布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作为网络购物的一种形式,网络海外代购一样适用该规范。为更好地规制网络购物服务经营者,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2010年商务部发出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则规定网络购物服务平台提供者需要开展全面的工商信息登记,但是这一规范存在立法效力低的问题,而且多是原则性条款。其次,海关总署在2014年2月出台了第12号文件关于增列海关市场准入方式代码的公告,新增海关编码“9610” 用来代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该文件对网络海外代购通关物品的市场准入做了新规定,但对于网络经营者代购行为的市场准入仍然没有全面详细的规定。另外,同年
25、3月,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公布出台,但在网络海外代购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上仍存在规定较少这一-弊端。最后,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和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htp:/ 2018年3 月18 日最后访问 ,内容中标明我国电子商务“十三五”时期的主要任务就包含以制订和实施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增强和优化现有法规体系中关于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构建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稳定有序的法规体系。由此可知,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从业者没有明确的门槛准入
26、制度,并且现阶段立法层次较低,从而造成了行业内从业人员水平层次不齐,定价混乱,商品质量及售后问题频发,造成消费者信任的缺失。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海外代购从业者的规制,建立从业准入制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对经营者进行详细分类,扩大允许经营的范围,扩大现有法律法规在网络交易中,尤其是海外代购中出现的新情况的包容性和规范性,从而明确网络海外代购经营者的范围、经营资格,同时注重规范对经营者信息登记和公示义务,完善配套的相关法规,从源头处规范经营者的行为。5.1.2 完善网络海外代购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海外代购是一种最新发展的产业,运营体系还不健全。从消费者和代购商的交易过程,到物流人员转运商
27、品,到代购商直接和商品生产商达成合作,应当依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其中对于网络海外代购物流缺点的处理, 需要通过政策鼓励和培植一批熟悉并精通跨境的供应链管理, 并由雄厚的跨国物流实力的企业来完成。跨境物流企业, 如一达通、外运发展、4PX等都有涉足, 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远未达到低价和高效一站解决的目标, 可在这些企业的基础上, 进行联合或是业务扩展, 解决这个问题。未来一段时间, 对于从事海外代购物流商来说, 应与代购网站开展长期合作, 将其的长期客户吸收为自己的长期客户, 同时和其他的物流公司开展合作, 努力降低商品运输中的物流成本好时间成本, 从各个方面壮大自身的实力。从整体上依托
28、规范的海外代购服务体系,确保海外代购中的各个环节正常运行。5.1.3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依靠法律强制力落实 在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位于信息获得的不利方, 一切对商品信息源头的了解, 大多依赖商家提供, 代购商家诚信地进行信息公开才可以非常有效地保证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对于网络海外代购, 必须制订信息公布制度, 统一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方式, 避免商家打擦边球, 在信息公布中发布不实情况, 给消费者形成误导和损失。 彭鲜,杜梦杰,张攀浅析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法制博览, 2015 (4).表明代购方必需公开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开代购方自己的有关信息,这些内容
29、和非海外代购商家公开的信息大体一致, 主要包含商家在登记机关注册的规范商号、本身资质、法人代表、主营领域、从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内容。其次公开关于海外代购商品的有效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其所代购的商品信息、使用方法、真正销售者的信息等。最终需要公开代购条件的相干信息,即佣金的计算、商品税费的计算模式、快递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法、协作的物流公司、实行的物流方式、国内国际信息等都要诚实公开。代购商完整如实地向消费者公开其本身和货物方面的信息, 可以让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全面知悉代购者、代购商品及真正销售者的切实情况, 不只可以缩减两者之间的矛盾, 更能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代购商提供信息的基
30、础上做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龚柏华.跨境购物中的消费者保护N.上海法制报, 2015-03-25.根据最新出台的电商法在落实代购商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电商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其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不断地公示自身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事关经营业务的诸多行政许可信息。”电商法第17条要求电商经营者“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以及服务的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禁止以虚构用户评价、虚构买卖等方式,做出虚假宣传,以及引人曲解的促销,坑骗或者误导众多客户。”电商法第27条清楚地表明,电商平台经营者必需登记、核验报请进入电商平台相干经营者提交其行政许可、联系方
31、式、地址、身份等多种真实讯息,构建和按期核验、更新相关登记档案,明确地界定了代购经营者应当公开的相干信息,也规定了如何公开这些信息。 谢思宇,王雨晴,奚露薇,吴雅悠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与研究J.江苏商论,2018(4):16-19.相关代购商应该履行代购商品服务信息披露义务,如实、详尽地公开能够代购的相关服务和商品的种类、代购方的基本信息与代购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等,解决信息分配不均等问题,维护广大被代购者的知情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代购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好地规范现在代购行业的市场秩序。5.2 内外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5.2.1 落实代购平台对代购主体的监督海外代购平台需要对代购商的基础信息
32、采取核查, 同时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相关资质证明才能从事交易活动的商家, 如国家规定从事药品零售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此类规定往往是针对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而做出的规定, 更应慎重对待, 严格审查, 对未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商家, 应立即封号禁售, 否则应负未承担义务的责任。同时应要求网店上交近期的进货信息、交易数据、售后处理以及投诉情况,定期对海外代购网店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规则售假、提供不实信息等情形, 在网络平台内要以明示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在代购商存在重大违背平台规则却又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 需要参考相关法律给予商家降低信誉度、停产停业或是罚款等处理。根据最新出台
33、的电商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也进行了具体说明,明确其监管职责。对影响到消费者生命平安健康的商品以及者服务,如果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经营者的资历资格的审核任务未履行,应当对消费者履行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到位,形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5.2.2 加强对网络跨境支付的监管海外代购模式多样,各个环节参加主体呈现出国际化,复杂化的特点,突破地区、国家、文明等的差异,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模式,使得消费者支付存在较大风险。如何达成交易透明化,合法化,如何规制金融机构运作,如何防止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如何规范企业按交易额纳税等,成为降低海外代购风险的重点。对于我国海外代购行业在跨境买卖支
34、付中的出现的交易危险, 我国海外代购的跨境交易管控体系需要及时构建, 强化对海外代购平台的监督, 坚决取缔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外汇的监督管理, 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职能和市场准入条件, 规范与此相干的外汇治理法规和制度体系。 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2):61-67.针对已有的代购企业, 可采用抽查消费信息的方法, 审核其交易的真实性。5.3 建立完善的消费者参诉权保障体系5.3.1 确立有利于消费者诉讼的管辖规则 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管辖适用进行专门立法或颁布司法解释文件,司法实践中只能将代购合同纠纷视为普通合同纠纷来确定
35、管辖问题。而传统的合同纠纷管辖准则难以考虑到网络海外代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合同签署地、实行地难以确定,诉讼主体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特殊性,既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行使,也使得国家法律建设落后于国际立法潮流。近期学术界对网络海外代购的管辖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大多学者认为网络海外代购纠纷不需坚持传统“原告就被告”的准则,而是可以学习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或“最低联系原则”, 石峰、蔡杰“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载上海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在涉网纠纷中坚持原告住所地优先管辖或原告发现侵权地管辖的新原则。 陈娇、薛腾“探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载法制与经济2011 年第4期。网络代
36、购管辖确定可考虑被告主体及合同性质的差别,分不同情形探讨:首先,消费者将代购者作为被告。如果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则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可将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实际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则应将合同履行地进行扩张解释。尽管代购人按照委托合同要到海外市场为消费者购置商品,但双方的合同是为了使代购人直接或经过第三人向消费者交付所购置的商品,所以,海外购销地不适合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商定的商品交付地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其次,消费者将海外销售者作为被告。我国现存的对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大多
37、见于民事诉讼法265条的内容,所以在消费者有收到代购商品的情形下,消费者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为连结地进行起诉,于法有据。而在合同没有真正履行的情形下,消费者可将代购者和海外销售者共同当作被告,因为消费者是在其住所地经过互联网与代购者构建合同关系,从而与海外销售者构成合同关系,消费者的住所地能够视为合同签署地。同时,尽管合同未真正履行,但商定的合同履行地即消费者住所地可理解为广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因为消费者是网络代购买卖的发起者,其更加靠近整体交易,其住所地是网络代购买卖的起始点,而被告一般在国内没有住所,其海外的住所地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维护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主动寻觅消费者住所地作为管辖地
38、的连结点,坚持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准则,将更便于消费者维权,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诉权。5.3.2 明确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的责任承担在产品责任侵权之诉中,购买者依据侵权责任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维护合法权益。当第三方平台没有积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买卖合同之诉中,购买者按照合同法,直接向销售者维护自身权益,而第三方电子服务支持平台既不是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合同相对性例外的参加主体,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程序上,代购者不参加买卖合同之诉,故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也没有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所以,在买卖合同之诉中,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不需履行销售者的身份披露义务,该义
39、务转由代购者承担,如果代购者无法披露的,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作为卖家自营商品,或代购者经过平台与消费者开展买卖交易,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实质是第三方平台或代购者,不管是否与境外主体产生关联,可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购者身份无法明确的,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应公开代购者身份,否则直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承担连带责任。5.3.3 建立与消费者举证能力相匹配的责任分配体系现今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举证责任做出特殊说明,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产品品质问题)、公平诚信原则等准则进行综合考虑。如前文所述,
40、基于网络海外代购的特殊性、消费者群体的弱势性及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依据现有举证责任原则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应真正意识到网络买卖流程的特殊性、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销售者、代购者、消费者在买卖中的地位,构建与消费者举证能力相匹配的责任分配体系。具体而言,当消费者与代购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都是实际销售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交付商品,即实际上有没有履行合同,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 即应当由代购者承担符合数量、质量的标的物交给顾客的证明责任,由其对产品质量、使用性能、是否正品等负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相应后果。代购者在
41、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现实情形对实际销售者进行追责。当消费者同代购者成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时,消费者将直接承担代购者购买行为的法律效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代购者只需证明其完成代理职责,即依据消费者的指令找寻符合条件的实际销售者, 通过其努力促成消费者与实际销售者买卖协议的达成,并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即可。此时,实际销售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承担证明按合同约定的标的额质量、数量交付商品的举证责任。结 语网络海外代购已成为国际化的大趋势,它的发展促进了海内外的商品交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合作。而与此同时它的开展也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威胁。对此我们应积极应对,结合海外代购
42、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电商法的具体规定,规制网络海外代购产业,促使网络海外代购行业稳步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参考文献 1 陈娇、薛腾“探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载法制与经济2011 年第4期. 2 冯凯,网络海外代购业务分析J.科技广场, 2012年第5期, 2012 (05) :128-132. 3 龚柏华.跨境购物中的消费者保护N.上海法制报, 2015-03-25. 4 胡隽,肖洁,李莉,等.海外代购的分线分析及规避对策J.廊坊学 院学报,2017(3):7173. 5 胡文娟. 论网络代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8 (02) :25. 6
43、 彭鲜,杜梦杰,张攀浅析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法制博览, 2015 (4). 7 石峰、蔡杰“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载上海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8 田昊炜, 田明华, 邱洋, 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 2012 (02) :56. 9 谢思宇,王雨晴,奚露薇,吴雅悠.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与研究J.江苏商论,2018(4):16-19. 10 邹奇桂,杨逢柱.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研究J. 中国市场,2017,,20-22. 11 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 2016, 3
44、, 31 (2) :6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htp:/ 2018年3 月18 日最后访问. 13 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2):61-67.致 谢 在论文的整个创作过程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王飞雪老师关怀和悉心指导。无论是论文的构思、资料的收集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我都得到了老师悉心的教导和无私的帮助,老师渊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益深深影响着我,在此学生表示真诚的感谢。这篇论文在撰写的过程中,借鉴和参考了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的珍贵学术资料,在此谨向有关作者表示由衷的感谢!山西财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论文题目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姓 名裴悦学号201605020139评定成绩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封底修德立信 博学求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