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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 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第三条水利部商财政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项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
2、14 号)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v.(二)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 XX 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3、(三)水利部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容为当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合理安排,并于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 1 个月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第八条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项目县级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实施方案应提前安排,按年度分县整体编制,并达到初步设
4、计深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设计准入,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九条第九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和行业标准,充分论证项目技术方案,合理编制项目概算。第十条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级实施方案的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抗旱应急水源工.v.程项目的确定,要以满足在发生不同程度干旱时保障对象的基本用水需求为工程建设目标,对水源保证率、保障对象、应急供水量等技术要素严格把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实施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实施方案审查,并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尽快完成当年度项目的县级实施方案审
5、批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原则上应当年动工、当年度建成,并在规定期限完成竣工验收,确保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分期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积极推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集中行使项目管理权。项目法
6、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分县打捆招标方式。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年度项目分.v.县打捆招标方式,节约招标成本,加快招投标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禁转包和分包。(三)强化监理机构职责。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打井、提水等相应专业的现场监理力量,加强过程监督,强化监理职责。(四)严格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要依法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容实施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7、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建成后出现重大运行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督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建设现场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可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切实整改到位。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定期报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年度建设总结报送水利部。第四章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项目建设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8、SL223-2008)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v.工验收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良性的长效运行机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利部依据相关制度和办法对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任务进展明显滞后、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管理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削减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套取中央补助资金或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v.定具体实施办法。.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