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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保 证应急工程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 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招 标投标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工程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 域内因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要政治性任务,客观上 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限期交付使用,按正常基本建设程 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的建设工程。具体分为以下二类:(一)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2、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 施的工程。(二)重要政治性任务应急工程项目:指重大政治、外 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工程项目。县属国有企业项目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二章 应急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认定第四条建立健全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工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 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 导牵头召集,县府办、县发改局、县政务办、县财政局、县 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住建局、 县交
3、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渔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第五条 完善应急工程项目分类认定和实施机制。必须 立即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交通等情况的抢险 救灾工程,由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或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直接认定并实施,其余应急工程项目根据需要按以下程序认 定并实施:(一)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认定,报县政府分 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 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牵头认定,并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二)重要政治性任务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400万元 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认定,报 县政府分管领
4、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 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形成统一 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定后实施。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认定应急工程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用应急工程项目的专题报告;(二)工程具备应急属性的必要证明材料;(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项目:(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 的;(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施工招投 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 消除的;(四)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 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第八条
5、 应急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 与非应急工程项目合并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应急 工程项目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应急 工程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由县政府指定。第三章 应急工程承包企业预选库的组建第九条 县政务办根据应急工程项目需求,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 财务状况和诚信综合评价良好、具备应急施工能力的企业, 分类建立应急工程承包企业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参加预选库投标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二)具有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在有满足承担应急工
6、程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第十一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预选库进行 更新,重新确定入库的企业名单。预选库内企业违反法律法 规或招标文件刚性条款的,立即清除出库,2年内不再接受 其入库的申请。第四章应急工程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除必须立即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安全、 疏导交通等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可直接确定承包企业外, 其他应急工程项目应从预选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 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企业。若无相应资质条件的预选库,可 以组建临时预选库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企业。如应急工程项目 有设计、施工等特殊要求的,可由建设单位择优比选直接确 定承包企业,
7、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施工资质和应急能 力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相关决策程序,可以直接委 托方式承建应急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项目发包程序如下:(一)制作发包文件,内容原则上包括:工期、质量、 结算条款、下浮值、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可容缺)等内容;(二)企业递交投标承诺书;(三)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在基层小型平台随 机抽取产生承包企业。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产生承包企业;(四)发中标通知书;(五)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 询可同步开展,通过网上中介超市择优选定。第十五条
8、 应急工程项目经认定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 7日内组织实施,30日内签订项目合同,未能及时组织实施 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说明。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 应办必办、及时补办,应在竣工验收前或发包后3个月内完 善相关手续,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简化各项审 批程序。确因抢险救灾需要,无法在发包时提供详细图纸和 控制价的,可采用费率形式发包。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应将应急工程项目及时纳入年度 调整计划,财政、国资等部门应保障资金需求,并纳入本年 度预算管理,审计部门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 主动配合,积极履职,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成立应急工程项目
9、管理小组, 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实行计量支付, 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 计。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必须每周通报工程进度、核实工程 量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 工程顺利交付。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 收,确保按时交付,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参 加,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并将工程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决 算资料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强化应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惩戒机制,适 当提高履约保证金金额,承包企业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 或竣工验收质量未合格的,除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外,立即清除出预选库,在2年内不得参与应急工程项目的 实施。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结算, 结算应按照合同设定的相应条款执行,价格按现行的计价依 据计算,其中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材料价格按照该工程施 工期间的信息价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 日以后的应急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政府 物咨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