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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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教学和 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方法。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的原那么,本方法中所指的教学事 故,包括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教学进行的事故。教学事故分为课堂 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依据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的不同,各类教学事故分I级(重大)教学 事故、II级(较大)教学事故和III级(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级别。(一)课堂教学事故1.1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级课堂教学 事故:(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那么、违背社会

2、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教师擅自变动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 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 恶劣影响。(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 间或地点2次及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2. II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I级课堂教 学事故:(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 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 间或地

3、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 以内。(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按规定批改 作业或大量丧失学生作业。(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自由散漫, 学生反映强烈。(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常识性错误。(7)无特殊情况实际授课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相差3周以上。(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参考 书或其它学习用品。(9)任课教师无故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 ;任课教师无故擅离岗位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10)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11)无故拒绝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检查。3. in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n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和地点,但 尚未造成学生误课等后果。(2)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3)任课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学生缺课严重;对学生放任自 流,课堂教学秩序混乱。(4)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擅离岗位。(5)教师在上课时衣冠不整,或酗酒后上课,仪表失态。(6)丧失少量学生作业。(二)实践教学事故1.1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级实践教学 事故:(1)有关人员在实验、实习、实训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贵重 仪器损坏或人员重大伤害,

5、或对实验器材、药品、细菌、病毒等制品 管理与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2)未经院部批准和教务处审核,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或人 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内容。(3)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 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论 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4)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及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 程。(5)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2. II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I级实践教 学事故:(1)在各类课程的见习、实习、实训中,有关人员无

6、故不按人 才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擅自改变进度、内容,对学生要求不严,工 作不到位,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出现失误或事故造成不良影响。(2)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随意划定成绩或 评定等级。(3)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教学仪 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4)指导教师丧失学生各类实践教学材料。(5)未经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 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 学时)以内。3. in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n级实践 教学事故:(1)在实验教学中,有关

7、人员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不能按时进行。(2)指导教师无视学生抄袭毕业论文和实验报告等。(3)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 正常进程。(4)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各类实践教学材料。(5)指导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1. I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级考 试与成绩管理事故:(1)教师及有关人员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试题审核、印校 不认真,出现严重错误,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或在成绩评定、登记、 呈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上报成绩与试卷成绩不符。(2)有关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考场纪律混乱, 或瞒报违纪作弊现象,或协助舞弊

8、。(3)有关人员盗印与考试有关的教学参考资料,强行在学生中 推销。(4)监考或阅卷教师丧失试卷。2. II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I级 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1)教师对期末考试命题不认真,不符合大纲要求,试题过于 简单,致使二分之一以上考生提前一半时间完成答卷。(2)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或工作人员不及时印刷试卷,延误考试。(3)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4)相关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现象不及时上报,致使学校无法 正常处理。(5)阅卷教师统计成绩出现严重计分错误。3. HI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HI 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1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对违纪现象制 止不力或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延误考试时间,或不认真填写考场记 录。(2)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前的清场等基本工作,不 按要求装订试卷等。(3)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流水批改试卷,擅自安排不 具备阅卷资格的人员参与阅卷。(4)任课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四)教学管理事故1.1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级教学管理 事故:(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 证明等;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和 学位证书。(2)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或因管理不善丧失学生原始成

10、绩。(3)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丧失。(4)有关人员因责任不明、工作不到位、工作无记录、监控不得力等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5)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到 达现场抢修而致使教学或考试长时间不能正常进行。(6)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与教学无关的活动。(7)教学管理事故发生,或被检举、揭发后,不及时上报处理、 拖延推诿。2. II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I级教学管 理事故:(1)因管理不善,影响教学和考试的正常进行;(2)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电教实验设备无法 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3)院部不按规定时间和人才培养方案填报教材订

11、购单;教材 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订购教材,造成开课两周教材不到位。3. III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属于III级教学 管理事故:(1)管理人员因责任不明、工作不到位、工作无记录、监控不 得力等失职行为影响教学,造成不良后果。(2)有关部门人员因工作失误,致使上课、考试无教室或工作 人员不能按时到位。(3)有关部门人员因工作失误,不能按时做好与上课有关的准 备工作,影响教学正常进行。(4)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到 达现场抢修而影响教学或考试。(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教学档案。二、教学事故认定(一)教学事故的报告。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

12、任人、 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通过 、口述、书面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 实名报告,并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二)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职能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与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诉和申辩, 核实无误后,依据本方法对事故级别进行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 见,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见附件2),报校领导审批。(三)对教学事故的检举和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 原那么,对隐瞒不报的,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捏造歪曲事实、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检举揭发及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

13、理。三、教学事故处理学校实行教学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对出现的教学事故进行全校 通报。(一)一般教学事故,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当年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一)较大教学事故,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 批评,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3个月岗位津 贴,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三)重大教学事故,经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全年岗位津贴,三年 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五)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经校长办公会议 批准,当事人年内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五年内不得申 请高一级技术职务,情况严重者予以解聘。(一)本方法中未提及的其他教学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法认定、处理。(二)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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