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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 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 位)的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方法,参 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境内建设工程和境 外建设工程。境内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 案的建设工程。境外建设工程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境外 投资且实际控制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所属单位建设
2、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 工程建设、调试投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 况、工程变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生态环境 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 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工程生态环境 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 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工程,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完成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后由专业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无 专业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由集团
3、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意见。不同意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应 当提出整改要求,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开 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二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建设工程,其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所 属单位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所属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属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
4、施验收应当按照国 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生 态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工程。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保密有关规定需 要保密的情形外,所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社会公 开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 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所属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在全国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所属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 档案资料存档
5、备查。第四章 境外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所在国(地区)生 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汇总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制订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义务清单,结合 贯彻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合作建设 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境外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 护管理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案。专业公司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所在国(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境外建设工程实际,制订境外建设工程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 境外建设工程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生 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按要求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许 可。所在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
6、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 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那么标准或中 国更严格标准。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 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合规信息,主动征询 其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可能受影响社区、相关社会团体和公 众的沟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工程生态环境影 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建设前,通过收 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 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工程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生态环 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存档备查。本底值 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那么或国内质标准时,充分论证选址 生态环境合理性
7、,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法规要求开展境外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合理措施降低 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所在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 价要求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那么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开展。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境外建设工程施工期 的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施工,防止和减轻施 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结合工程所在地周边资源禀赋、自然 生态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第三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 求和建设工程环境风险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 害,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或参照国际惯例
8、,做好 境外建设工程退役、撤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定期对建设工程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警和督办。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 账,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相关信息。所属单位建立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和填报 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应当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 保密有关规定。境外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信息报送按照集团公 司、专业公司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质健康安全环保(HSE)部会同 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
9、行督查。专业公司对成员企业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行督查。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业 务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依据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 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 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五)未将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0、纳入施工合同,或者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 策措施;(六)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A)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所属单位 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调试投产、 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审批中违反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本方法相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 据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
11、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保护验收报 告的技术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 工程相关工作中违反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 报告质不合格或者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重影 响工程进度、造成所属单位经济损失、投产后污染物长期超 标排放或者出现重大环境隐患的,所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 海洋工程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质健康安全环保(HSE)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所属单位建设
12、产生污染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污染物排 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控制要求。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 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工程有 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 简称“三同时”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质健康安全环保(HSE)部是集团公 司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一)贯彻国家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13、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组织 所属单位报批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 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获得审批文件;(三)负责对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执行情况 进行分析、预警和督办。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 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专业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本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调度和督办;(三)负责在建设
14、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开工报 告、工程建设、调试投产、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审批中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四)组织、协调本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建设工程环境保 护“三同时”工作,指导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九条 所属单位是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 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态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和报批相关技术报告, 并执行相关管理要求;(三)负责对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5、;(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填报 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统计数据,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 目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第三章 境内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建设工程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所属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 以自行对建设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所属单位应当对建设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所属单位指定编制
16、建设工程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干预所属 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技术单位。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相关立项文件 确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新选址选线的工程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程,所 属单位应当开展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生态 环境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工程方案 优化建议。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可行 性分析工作成果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间成果,优化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工程方案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制约因素且无有 效解决方案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工程方案进行 调整。第十
17、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公众 的意见。所属单位对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守国家和 集团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建设工程,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 初步设计审批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 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 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所属单位 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 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
18、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工程,所属单位应 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 记表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 前,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审核。按规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所属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提 交集团公司进行技术预审。所属单位按照技术预审意见修改 完善后,由集团公司质健康安全环保(HSE)部组织所属单 位报批和获得审批文件。集团公司技术预审由集团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 技术预审应当在接到所属单位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并出具技术预审意见。集团
19、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 的技术预审不向所属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集团公 司专项经费统一保障。按规定报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所属单位经自行审核后,按程 序报批。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批 准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所属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批准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所属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重大变动的界定和
20、管理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 起满5年,建设工程方开工建设的,所属单位应当将该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设工程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或者审核后未同意的, 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其建设,所属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节设计和建设阶段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 生态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篇章,落实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投 资概算。
2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对设计 文件落实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不得批准该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前未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批准该设计文件。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 入施工合同,保证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 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 策措施。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中,拟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 内容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22、,应当组织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论证。 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组织实施。属于重大变动 的,按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对 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具备 投用条件。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生 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 设施进行验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 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调查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生
23、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所属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工程生态环境 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所属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 托技术单位编制。所属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 和结论负责。需要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 试的,所属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 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生态环 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 调试。调试期间,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情况和建设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成立验收组,组织开展建设 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 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验收 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