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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决策,包括重大决策的制定、重大改革的实施、重大项目的建设、重大活动的举办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为重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积极稳妥、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和谐
2、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第四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的实施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第五条评估范围。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三)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规划、市政建设、城市拆迁、道路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四)涉及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重大
3、建设项目;(六)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七)在公共场所举办的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八)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评估内容:(一)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二)重大决策是否存损害群众利益问题;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2.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3.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给所涉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三)重大决策实施(出台)是否存在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1
4、. 重大决策实施(出台)是否存在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信访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信访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2.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详细说明并妥善解决。(四)重大决策实施(出台)的条件是否具备。1.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2.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决策的时机是否适当,条件是否成熟;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完善;4.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第四章 评估程序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
5、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不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八条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1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各种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3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维稳,信访部门备案。第九条 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评估方案。重点评估必须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事项、组织形式、参加对象
6、、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并报同级维稳、信访部门备案;列为重点评估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2开展民意调查。将拟决策事项公告、公示,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各种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应当认真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开展评估。听证会应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参加。评估小组根据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和公示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涉及到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4编制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拟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
7、险做出综合评价,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制定维稳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评估责任主体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化解隐患的措施,并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的维稳预案。6上报评估报告和维稳预案。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维稳预案报同级维稳,信访部门。第十条 维稳、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评估报告和维稳预案,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实施(出台)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策。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维稳、信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稳定风险严重的拟决策事项,及时终止;对虽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现实承受能力或多数群众不赞成,社会稳
8、定风险较大的拟决策事项,暂缓实施(出台);对经过评估,拟决策事项正确,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风险较小和可控的,作出可以实施(出台)或部分实施的决策。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市、县党委、政府应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一道“刚性门槛”,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重大决策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照本办法执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