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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本讲稿第一页,共六十四页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本讲稿第二页,共六十四页药品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
2、二条第一百零二条本讲稿第三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n n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n n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本讲稿第四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本讲稿第五页,共六十四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3、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n n麻醉药品121种n n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n n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本讲稿第六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与麻醉药不同麻醉药品与麻醉药不同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本讲稿第七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n n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n n身体或精神信赖性n n社会问题本讲稿第八页,共六十四页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我国麻醉
4、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沿 革革本讲稿第九页,共六十四页n n1949年:肃清烟毒n n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n n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n n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本讲稿第十页,共六十四页n n5050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围围n n19621962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的坚决措施麻黄素的坚决措施n n19631963年年5 5月
5、: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月: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部联合下发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n n1964 1964 年,卫生部颁发年,卫生部颁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n n1978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n n19791979年,卫生部颁布年,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 n19791979年,卫生部下发年,卫生部下发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规定本讲稿第十一页,共六十四页n n1983 年,
6、卫生部加强对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管理n n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n n1985 年,卫生部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条例n n1987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n n1988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本讲稿第十二页,共六十四页n n19931993年卫生部下发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n n19941994年卫生部发布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专用卡规定的通知n n19991999年国药监局下发年国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n n
7、2000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n n20022002年国家药监局年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印发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药品专用卡的规定n n20042004年国家药监局年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印发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暂行)本讲稿第十三页,共六十四页n n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
8、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 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本讲稿第十四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 的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本讲稿第十五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共九章八十九条n n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 n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n n第三章经营第三章经营n n第四章使用第四章使用n n第五章储存第五章储存n
9、 n第六章运输第六章运输n n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n n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n n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本讲稿第十六页,共六十四页法规体系法规体系本讲稿第十七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法律法律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药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20012001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法法规规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药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实实施条例施条例国国务务院院20022002年年9 9月月1515日日麻醉麻醉药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国国务务院院20052005年年1111月月1 1
10、日日本讲稿第十八页,共六十四页行政行政规规章章医医疗疗机构机构药药事管理事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卫卫生部生部国家中医国家中医药药管理管理局局20022002年年1 1月月2121日日处处方管理方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卫卫生部生部20042004年年9 9月月1 1日日本讲稿第十九页,共六十四页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麻醉麻醉药药品、精神品、精神药药品品处处方管理方管理规规定定卫卫生部生部医医疗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类精神精神药药品管理品管理规规定定卫卫生部生部20052005年年1111月月1414日日麻醉麻醉药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类精神精神药药品品购购用印用印鉴鉴卡管理卡管理规
11、规定定卫卫生部生部关于医关于医疗疗机构机构购买购买、使用麻醉、使用麻醉药药品品和精神和精神药药品有关品有关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卫卫生部、生部、SFDASFDA关于做好麻醉关于做好麻醉药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类精神精神药药品使用培品使用培训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卫生部生部办办公公厅厅关于公布麻醉关于公布麻醉药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药品品种品品种目目录录的通知的通知SFDASFDA、公安、公安部、部、卫卫生部生部20052005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关于麻醉关于麻醉药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药品品实验实验研究研究管理管理规规定的通知定的通知SFDASFDA20052005年年1111月月
12、1 1日日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SFDASFDA、公安、公安部、卫生部部、卫生部20062006年年5 5月月3131日日本讲稿第二十页,共六十四页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六十四页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六十四页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六十四页种植种植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卫生部门门实验研究、生产实验研究、生产经营经营使用使用储存储存运输运输公安部公安部门门农业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六十四页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
13、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四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四页n n医疗
14、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四页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n n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六十四页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n n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
15、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六十四页机构资质机构资质本讲稿第三十页,共六十四页机构资质机构资质1.印鉴卡印鉴卡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六十四页取得印鉴卡的条件取得印鉴卡的条件n
16、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
17、)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度。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六十四页医师的处方资格医师的处方资格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六十四页处方资格的获得处方资格的获得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
18、、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六十四页n n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n n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六十四页n n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n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n n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n n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n n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六十四页环节管理环节管理本讲稿第
19、三十七页,共六十四页采购采购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n n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n n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讲稿第三十八页,共六十四页验收验收n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第十条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货到即货到即货到即验验验验,至少,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双人开箱验收双人开
20、箱验收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最小包装最小包装最小包装,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双双双双人签字人签字人签字人签字。n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本讲稿第三十九页,共六十四页储存储存n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
21、人负责、专库(柜)加锁。n n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n n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n n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本讲稿第四十页,共六十四页专用记录专用记录n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n n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
22、、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本讲稿第四十一页,共六十四页专用记录专用记录n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n n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本讲稿第四十二页,共六十四页使用使用n 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n
23、 n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n n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本讲稿第四十三页,共六十四页n n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n n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
24、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n n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本讲稿第四十四页,共六十四页普通处方普通处方普通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纸色白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前记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号、临床诊断、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医疗
25、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正文正文以以RpRp或或R 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格、数量、用法用量。病情及诊断;病情及诊断;以以RpRp或者或者R R标示,分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量。后记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医师签章,药品金额
26、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术人员签名。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员签名。保存保存保存保存1 1年年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3年,精神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 2年年。其他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麻”、“精一精一”、“精二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本讲稿第四十五页,共六十四页n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n n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7、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机构保管。本讲稿第四十六页,共六十四页院外使用院外使用n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n n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本讲稿第四十七页,共六十四页n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n n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麻
28、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本讲稿第四十八页,共六十四页调配调配n n医疗机构麻醉
29、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n n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n n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n n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本讲稿第四十九页,共六十四页n n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n n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n n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
30、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本讲稿第五十页,共六十四页收回收回n n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的贴剂交回,并记录。n n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n n各
31、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n n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本讲稿第五十一页,共六十四页销毁销毁n n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n n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n n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本讲稿第五十二页,共六十四页报告报告n n医疗机构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骗取、冒领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讲稿第五十三页,共六十四页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本讲稿第五十四页,共六十四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33、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
34、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本讲稿第五十五页,共六十四页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5、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36、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本讲稿第五十六页,共六十四页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本讲稿第五十七页,共六十四页未取
37、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本讲稿第五十八页,共六十四页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
38、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本讲稿第五十九页,共六十四页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讲稿第六十页,共六十四页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39、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本讲稿第六十一页,共六十四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n n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
40、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的。n 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本讲稿第六十二页,共六十四页n n对个人的处罚n n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 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讲稿第六十三页,共六十四页n 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 n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本讲稿第六十四页,共六十四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