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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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研摘要:农民本来是一种职业,然而在我国农民自古以来就带有身份的色彩。新生代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阶层,是权益保障的弱势环节,然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乃是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所应当正视的问题。作为为城市化进程有贡献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应当予以关注,应当为亟待法律救助的群体亮出法律之利剑,手持正义之天平,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劳动权益 困境 原因 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作为老一代的农民工逐渐的退出历史的舞台,随之而起的新生代农民工异军崛起,并随着成为城市生产业的主力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2、了极大贡献,同时也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极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群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之人没能真正的融入城市社会,未能享有市民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转型中国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新生代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阶层,是权益保障的弱势环节,然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乃是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所应当正视的问题。作为为城市化进程有贡献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应当予以关注,应当为亟待法律救助的群体亮出法律之利剑,手持正义之天平,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地方也制定了保

3、障其权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所有这些,虽收到一些效果,但仍不能尽如人意。本文结合对甘肃会宁县餐饮业、建筑业300名新生代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和进行实地交流,就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希望对推进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所裨益。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困境1. 劳动权益受侵害严重。(1)大多数农民工地位低微, 没有平等的就业权。通过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与现所在单位的合同签订率不高。没签合同,有口头约定的所占比例为48%;签了书面合同,但几乎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所占比例为32.5%;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的占15.8%。从以上调查所得数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给予

4、新生代农民工真正的劳动就业权保障,不签订合同就可对辞退农民工、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有了说辞,同时也可为规避因工作原因所带来的权益纠纷埋下了伏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诸多,其中主要原因的是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此中原因所占比例为27.5%,远远高于其他调查问卷所列原因,例如:签了也没有用(8.3%);有人担保,没有签或熟人关系不需签订(18.3%);害怕丢掉工作不敢要求签订(5%)。正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给予新生代你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没有把新生代农民工当成自己真正的员工,才有了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抑或是仅有口头约定,让你很难证明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诸多行径无非是无视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权。

5、(2)同工不同酬的差异普遍存在。当调查到在工作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时,同工不同酬所在比例领先于其他选项,所占比例为34%,超过了打骂等人身攻击(27.5%)和没有基本生活设施(27.5%)。同工同酬乃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是一国公民作为劳动者享有同等对待的具体体现。同种的工作量、工种、工作时间,而不给予同样的报酬实属侵犯民工作为一国公民所应有的平等权。(3)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次调查把此选项下设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中所遇到的不公平待遇,调查显示,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屡屡发生占据第二位,紧随同工同不同酬之后,所占比例为33%。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在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主要是

6、同工不同酬和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可以看出他们的想法很单纯、要求很简单,那就是同工同酬、准时发放工资,这点要求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不是难事,但为什么要求实施就这么难呢?值得反思!(4)农民工的社会劳动保险权益常常被忽视。本次所调查的社会保险主要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没有任何保险。其中拥有医疗保险的所占比例最高,为52.5%;事业保险所占比例为14.2%;工伤保险所占比例为45.8%;没有任何保险的所占比例为6.7%。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受调查者都有医疗保险,并不是用工单位所买,而是农村的合作医疗,他们误读成了所买是医疗保险(实地访谈时所得知)。工伤保险的比例也很可观,

7、主要是由于工种的危险系数较高。本次调查的餐饮业和建筑业,工伤保险主要体现在建筑业业上,建筑业工种危险系数较高。然工伤保险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种的危险系数所要求缴纳的费用,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可申请动用其款项的一种基金制度。(据访谈是知,不是用工单位坚持一人为本、宅心仁厚,而是躲不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追缴。)社会保险的缴纳由用工单位和工人两部分组成,调查中得知占多数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是社会保险的费用太高,所占比例为29.6%,其次是由于所在单位没有社会保险,所占比例为22.5%;其他的原因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例如:没有固定工作所占比例为8.5%;社会保险关系

8、无法转移,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占比例为18.5%。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保险费用高和所在单位没有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途径是新生代农民工很少拥有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2.工会维权组织缺位工会法律制度在维权中失灵。新生代农民工可以维权的方式有多种,可悲的是公力救济几乎失灵,公力救济在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益时失位。当然不光是公力救济失位,工会的作用也不尽发挥,新生代农民工遇到权益侵犯,寻求救济的途径中找工会解决的比例微乎其微,仅占7.5%。也许是城市社会没有容纳新生代农民工为真正的市民,难容纳其为真正的工人,没有和城市工人有同等的市民权利,抑或是质疑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工人的资格,导致工会救济途径的失

9、位。3.争议解决机制对维权不利。目前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先仲裁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为仲裁前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诉讼。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增加,没有精力和能力耗在如“马拉松式”的维权活动中来。本次调查中,农民工主要的维权方式是私力救济,例如:求助亲友占50.8%;反复找老板占42.5%;通过法律解决占33%;通过媒体占13.3%;自认倒霉,不做反应占11.7%。4.行政执法手段无为。主要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未能切实排解农民工的担忧,没有确实解决农民工所欲的问题,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失位。调查显示,找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占47.5%

10、;找政府占14.7%,维权中行政申诉或寻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比例小于选择私力救济所占比例,民工维权主要还是靠私力救济,可能是源于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效率的质疑。二权益困境的原因剖析1.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从根本上源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二元户籍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在这一制度下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利益,是城市人口的就业、教育发展、稳定和环境等问题,对农民工则实行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他们虽然进了城,但在城市中的政治地位和生存环境得不到制度保障,无法融入市民社会,权利与义务严重背离。由于缺乏城市户口,新生代农民工只能进人收入低待遇差就业不稳

11、定的次属劳动力市场无法享受到与就业相关的福利。与户口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保障性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还没有关照到他们,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尽管农民工也是城市的建设者,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出力。2劳动力供给关系。我国人力资源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劳资双方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状况。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买方市场,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反之,则是卖方市场,劳动力提供者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从劳动力市场看, 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大量过剩,必

12、然导致劳动者之间的求职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低、缺乏职业技能, 因而缺乏竞争优势, 这就决定了农民工处于不利的、软弱的境地,决定了许多雇主必然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弱点尽最大的可能对其盘剥, 决定了大多数农民工必然是廉价劳动力。另外,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在心理上不仅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农民工就成了城市的“ 二等公民”。3.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不足。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在实际生活

13、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换言之,欠缺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但是劳动法要求用人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罚,就使得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很难真正惠及民工。文化素质低弱直接导致利益达成困难,因为文化知识是文化素质的基础和内核,直接关涉自我价值的认知和对民主权利的诉求,农民工相对低弱的文化素质。淡薄的法律观念,促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顺利通过正常的途径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输入体制轨道,使得合理合法维权受到限制

14、,因此,现实中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完善1.完善劳动法本身改革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为农民工权益保障营造法治环境。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保障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时出现法律空白,立法应适时修改,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在促进就业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工资支付和待遇等章节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支持与保护不仅是劳动法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都应积极推进。从法规、政策上推进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进程建议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与输入和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

15、权利与职责等,增强对农民工维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2.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法,从法理上看,理应包括农民工,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将农民工排除在外。目前大量的非正式就业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另一个原因是用工制度的不规范,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而擅自招用临时工,又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图将劳动关系转化为雇佣关系来逃避其本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完善劳动合同执行和管理的同时,我们还应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种形式的用工,尽可能的控制和管理各种不稳定的雇佣关系,特别是企业适用临时工

16、的行为做出规范,法律应对临时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限最长时间做出规定,以减少将事实劳动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的可能性。鉴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规范,应对此不完全的规范加以补充,完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责任的法律规范缺失保障其实施的强制力,就显得无力。正如耶林所说:“没有强制力的法像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要保证人们按法律规范从事,得加以法律规范于责任保障,这样也使得人们的行为有可预期,让人们有法可依,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3.应建立或裁或审的制度完善劳动争议机制, 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建立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扩大举

17、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农民工的权益受侵犯时司法救济是他们的最后一道保障,而先裁后审的模式弊端多农民工群体承担不起这种高额的救济成本,同时也经不起漫长的诉讼等待和繁长的诉讼程序。应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中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4.修正工会法律制度,增强工会维权作用修订现行工会法改变工会独立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让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扩大工会在劳动者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也应引起高度的重视,让工会作为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益的代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就

18、农民工劳动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可以在城市中按照街道、农村中的乡镇设立社区农民工工会该工会主要负责本社区内农民工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例如,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大大提高,此外,还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和强有力的组织保证。4.加强执法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在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的

19、基础上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在监察内容上,应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监督;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年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增加违法成本;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抓好专项培训,切实提高监察队伍素质。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设立公益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理念,让其能够在今后的就业生涯

20、中正视自己的权益,主要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感情,让他们能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更多的权益纠纷能通过司法救济而不是私立救济机制解决,这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能够加快社会注意法治进程。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某种角度上是看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农民工在城市的角色实属社会弱势群体,权益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城市融入问题凸显,真正的公民待遇难以得到享受。反之,若法律不能够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能够给以救济,然再多华丽的法治口号将在这黯然失色、无地自容。6.户籍制度改革,享有均等的国民待遇要改变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劣势,就必须改革户籍制度和现行的教育体制,淡化农与非农的界线

21、,使农民工社会地位获得彻底的解脱,依法获得普通劳动者的平等身份。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7.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接近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自己缴纳。过高的保险费率往往使一些企业选择瞒报参保人数或减少参保项目来降低成本,而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因此他们更注重于眼前,而不愿花钱办理一份收益不很确定的保险。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落工伤和医疗生育保险制度,由用工单位出资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及生育保险。由用工单位和农

22、民工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保险;二是对于失业和养老保险,可区别情况先实行一些过渡性、阶段性措施;对于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根据其特点建立一种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适当降低参保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供农民工选择,费用由劳资双方负担,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保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自雇性劳动的农民则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对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三是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给因遭遇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的农民工临时性应急援助;四是逐步建立可在不同地区转移的社保账户,农民工更换岗位仍可使用。8.加

23、强普法教育,增强法律观念新生代代农民工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是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普遍不会采取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提升他们的司法意识与司法观念,让他们懂得在权益受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劳动、司法等政府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譬如在农民工集中的工厂、工地等场所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采取 “以案说法”等形式宣讲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条例等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培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工,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用人单位企业主

24、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各种新闻媒体也应积极宣传报道农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件,通过案例生动形地宣传,做好农民工的普法工作,引导其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根本改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劳动,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风尚。当然,除上述措施外,还有许多其他措施,例如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城市规划等诸多方面

25、的措施,鉴于是开展法学专业方向的调研,加之受专业限制,尚多的解决措施还得企望诸君,为民生保障的薄弱环节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更多的新生代民工投身于维权运动中来,是所望于群公矣!参考文献:1齐卫东 ,刘 宁.农民工权益保障实证研究以河北省保定市为例J,保定学院学报,2009(1).2李洪梅,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经济生活.3 张善喜,刘永红.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J.理论与实践.4吕冀平.农民工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J.三农与林业法律视角.2006(1).5 柏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与立法思考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05).6 程尊华.农民工保障问题探析J.科技创业.7 允春喜.农民工权益保障于政府责任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1,12(6).8晏水清,李少兵.谈谈农民工权益保障J.新农村建设.9 蒋安.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分析J.农民经济.2010,8.10 刘兆军.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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