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开题报告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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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经济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选题名称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 姓 名 杨 飞 入学年月 2007年9月 导 师 谢 军 安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研究方向 自然资源保护法 二级学院 法 学 院 2009年 3月 28日 填表说明1.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科研调查等工作并提交开题报告,各学位点组织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正式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2.本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处作为论文检查的依据;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各一份,按照计划进行论文撰写工作。3.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封面及一至九项必须用计算机输入、打印。4.开题报告为A4大小

2、,于左侧装订成册。研究生应逐项认真填写,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5.“参考文献”书写顺序为:序号作者论文名或著作名杂志或会议名卷号、期号或会议地点出版社页号年。一、 简表研究生简况姓名杨飞性 别 男出生年月 1983年10月学号入学时间2007年9月身份证号学科、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本科毕业时间2006年7月本科毕业学校石家庄经济学院指导小组姓 名职 称工 作 单 位签 字导 师谢军安教授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课题名称中文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英文Study on responsibilities of local government environment 类别国家项目( ); 部(省)项目

3、( ); 企业项目( )自拟项目( ); 是否兵器类项目( ); 是否涉密(是/否,密级:否 )性质基础研究( ); 应用基础研究( ); 应用技术研究( )摘 要 近年来几次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例如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的“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 2006年甘肃徽县数百人血铅超标事件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2007年5月29日无锡自来水污染事件等,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是造成我国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但目前我国关于政府责任的研究多建立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基础上,很少有人从法学视角来探讨

4、这一重要问题。仅有一些专家学者强调并呼吁应该修改法律,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责,并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责任以加强地方的环保工作。因而在目前,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如何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责任承担的形式是怎样的,以及虽然没有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地方政府做出的决策违反了环境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时,将如何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责任以保障环境安全,这些问题尚很难从法律和理论中得到解决和支持。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占主导地位,与该地位相对应的就是政府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剖析部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失的成因。总结追究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障碍,借鉴国外政府环境责任理论,阐

5、明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导思想和原则,最后提出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途径。关键词1.关键词限35个;2.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中文 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环境问责英文Local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二、 选题依据简述该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研究意义: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责任。地方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但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却缺乏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

6、追究制度,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如何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和追究,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明确政府责任,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而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将这种责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来。因此本文旨在重点研究政府的环境责任及其如何在立法中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解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目前存在的障碍及出路等问题,以防范和解决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失灵和社会失范等问题。在环境法中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虽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历程,但却是一个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才能保证全社会的所有力量都能对环境保护负起责任,尤其是使得地方政府重

7、视环保职能的行使,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只有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对地方政府追究环境责任,才能使我们国家不致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完善环境责任体系才能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符合节约型社会以及国际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树立良好的责任政府形象。国内外研究概况:国外研究概况:在国外,第一对于控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事前行政法律制度,有相对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专门的公务员制度与发达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可以对行政不作为起到从源头进行遏制的作用。比如,日本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对行政组织的权限、责任有明确规定,这对于行政机关分清职责,避免相互推诱有重要意义;西方各国在有

8、专门的公务员法基础上,还制定了公务员服务条例,美国、韩国制定了公务员服务规定,对公务员不作为进行处罚;美国、德国、日本等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都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对于纠正地方政府环境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完善的司法审查做支撑。西方国家比如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到诉讼救济的。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担负的职务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英国法院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司

9、法审查救济机制;在美国,法院借鉴英国的经验对传统的司法审查起诉资格标准进行了改革,确立了“私人检察总长”原则,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三对于补救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比如在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职务责任是其赔偿责任的核心,公务员的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国,行政机关有执行公务的义务而不作为,即有公务过错,是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必须进行赔偿;在美国,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的规定,将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在英国,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对公民造成损害的,公民可以

10、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在日本,法院的判例中有所体现,认为行政厅持续的行政不作为是对国民“接受公权力保护的地位或权力”的侵害,有必要承认行政厅负有行使权限的法定义务。第四各国通过环境基本法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将包括立法、政策、决定、规划及相关程序在内的几乎所有与联邦有关的官方行为都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美国控制政府行为以符合环境保护目标最为核心的一项制度.日本环境基本法最大的特色在于其详细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法律、推行财政政策等其他政策,提交年度报告,制定规划、环境标准,公害防治计划及相关制定程序,控制措施、经济措施,科技支持,教育学习,

11、促进民间团体自发活动,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特色不在于正面地规定政府环境责任,而在于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这可以对政府的环境责任展开监督,有利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国内研究概况:在“政府失灵”作为中国环境问题主因的情况下,要克服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局面,必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目前学术界专门的研究比较少。有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学者的其它相关研究之中,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地位和作用上,向玉乔认为,政府应承担环境伦理责任,即政府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应该为环境保护事业承

12、担道德责任,主要通过政策制定和推行环境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的情况得到体现,主张实行“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环保机制;章也微认为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的基本公共事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环境资源配置进行最恰当的干预来弥补因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李挚萍认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预先控制,政府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在加强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上,徐晓云认为政府要调整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注重发展污染物排放少的产业,以便促成产业结构的升级。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

13、环保指导,要严格控制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在生产环节的末端,最高效地处理污染,逐步建立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补偿机制。杨灵康、袁桂秋提出政府要在全体公众中广泛开展保护环境的公德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使人们自觉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张梓太教授认为,将政府部门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由由“权力主体”转变为“义务主体”:把政府对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由过去的权力型规范改为义务型规范,政府部门必须完成有关职责,使政府部门确立对环境的监管不是自己手中掌握的一种权力而是自己应当履行的一种义务。在追究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方面,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

14、指出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王曦教授对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提出并论证通过修改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来解决“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和“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重大问题。发展趋势: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和资

15、源进行开发利用,或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有可能成为环境责任主体。过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多注重对前者追究责任,却忽视了对环境保护的最大责任者即作为环境管理者的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由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理论和实践尚存在空白,这一进程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虽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历程,但却是一个发展的必然趋势。三 、研究内容研究内容:一、导论在这一部分中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内容。二、政府环境责任基本理论及分析(一)政府的性质及其组织的内外关系(二)政府环境责任之概念界定1.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2.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原因3.政府环境责任的表现形式(三)政

16、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1.环境法治理论2.政府职责本位理论3.环境基本权利理论4.政府环境责任的现实基础三、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一)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二)环境法有效性不足(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四、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原因及实现障碍分析(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规定不明确(二)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成因(三)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障碍分析1.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缺失、2.缺乏科学的环境工作绩效考评体系3.官员问责机制五、借鉴国外政府环境责任研究实践介绍国外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实行法律保护是国外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些主要

17、发达国家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立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2.日本的环境基本法3.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法六、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一)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1.拓展地方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提升政府公信力2.强化地方政府的第二性义务增强政府执行力(二)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要求七、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实现途径(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责任1.通过立法确认公众环境权2.通过立法直接设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3.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4.强化和完善环境行政审判5.地方政府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二)建立健全政府环境

18、责任的体系和制度1.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3.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环境目标责任制度5.环境保护问责制(三)环境责任法律监督主体多元化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4.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四)修正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正确政绩观(五)健全科学决策机制降低决策环境成本八、结论与展望 回顾本选题研究过程,总结研究结论,进一步强调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意义。四 、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该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作者通过网络、校图书馆以及数字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包括国家的环境

19、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统计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案例等,在此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和二次分析等方法,对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比较分析法由于国外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相对于我国来说较为成熟。因此,要想对完善地方环境法律责任工作提出合理的设想和有效的建议,就必须比较吸收和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案例分析法完善地方政府责任问题是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现实社会为政府环境责任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因此该文拟在分析环境事件的基础上查找地方政府现存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可行性分析:(1)本论文研究方向切合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趋势,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2)本论文研究方法

20、以理论与案例结合,分析与评价结合,辅以建模技术和方法。(3)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可用于文献搜集和实证调查。(4)图书馆和网络数据库均有大量的文献资料可供查阅。五 、研究工作进度安排第一阶段(2009.12009.3)文献收集阶段:收集、参阅国内外相关资料。期间主要参阅了国内外有关政府环境责任方面的专著和学术论文,了解国内外有关理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二阶段(2009.4)开题报告撰写评审阶段:根据已收集的文献资料,确定论文题目,完成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答辩。第三阶段(2009.52009.7)政府环境责任理论综述阶段:通过对参阅资料的整理研究,跨学科研究方法和比较借鉴方法归纳地方政府环

21、境责任理论。第四阶段(2009.82009.10)案例分析阶段:地方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是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现实社会为政府环境责任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因此该文拟在分析环境事件的基础上查找地方政府现存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五阶段(2009.112010.1)比较分析国内外理论阶段:由于国外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相对于我国来说较为成熟。因此,要想对完善地方环境责任工作提出合理的设想和有效的建议,就必须比较吸收和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第六阶段(2010.22010.4) 论文修改、完善、定稿阶段: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修改论文并最

22、终定稿,准备参加论文答辩。六 、预期研究成果1、在研究过程中发表相关子课题论文二篇2、完成毕业论文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七、 本课题创新之处说明研究内容、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或预期成果中有哪些创新之处。创新点: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现有的关于政府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多数是从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而该文重点是从法学的视角去剖析,以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为切入点,探求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强调只有在立法中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才能保障环境法有效实施。第二,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很多研究成果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的不够系统和透彻,地方政府环境责任

23、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很多文章要么是过于抽象笼统,论证深度不够,仅有一些专家学者强调并呼吁应该修改法律,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职责,并追究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加强地方的环保工作。该文系统全面地分析和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成因,主张从源头上来彻底解决如何追究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及保障环境安全的难题。同时,对某些措施的论述比较详细和深入(比如环境问责制,地方政府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相对于现有的理论成果来说,有所创新。八 、研究基础1.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1)已经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2)参与导师主持的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项目名称河北省循环经济法律

24、保障机制研究。其中撰写我国循环经济政策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一文作为阶段性研究成果于2007年12月发表在当代经济管理。(3)参与导师主持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项目名称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一书正在修订准备出版,其中“中国环境与资源环境法治”、“ 中国的生态环境安全战略”、 “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战略”三章为本人独立撰写。(4)参加由河北法学会等七省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其中撰写环渤海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化思考一文在此次论坛中荣获二等奖。2.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重

25、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计划与落实情况)。已具备的条件:(1)图书馆有丰富的相关理论书籍,查阅比较方便;(2)网络资源便利,可在校园网查阅中国期刊上的相关文献;(3)拥有便利的硬件设备,随时可供研究使用。尚缺少条件:查阅国外该理论的最新动态比较困难。解决途径:到大型图书馆查询或网上购买相关书籍。3. 研究经费预算计划和落实情况。购买书籍: 500元调研费用: 500元差旅费: 500元论文版面费:1000元总计: 2500元九、参考文献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并列出25篇重要的参考文献,其中外文不少于10篇)国外文献综述:环境法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席卷欧美的“现代环境运动”

26、的产物,其中尤以美国为典型。与此前的环境法律相比,现代环境法的最大特征有二:一是政府责任,二是公众参与。这些都是公众环境利益推动的结果。 1962年,雷切尔卡森发表寂静的春天,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利益无所保障的思考。1963年印第安纳大学教授林顿卡德维尔在公共管理评论上发表环境:公共政策的新焦点一文,指出“环境”必须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焦点而被认可。他提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面综合的、从生态学角度出发的方法,把环境问题的各个方面集中成一个完整的形式来解决,而这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机构在分别履行环境责任时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合作。而要做到这样必需有一个从公益出发而又强有力的政府。

27、卡德维尔的理论引起了普遍的赞同,政府在环境管理上的责任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1971年,法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进一步系统阐述了这一思想。萨克斯教授认为,空气、水等环境要素在当前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和“无主物”。国家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来说,应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利用和保护这一公共财产,全体公民应作为共有人委托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但政府不得滥用该委托权。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公众对环境拥有利益,政府

28、对环境承担责任”这一思想的确立。现代环境法产生之初,其规制的对象是对环境直接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如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环境立法英国1863年颁布的制碱业管理法,规定制碱厂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氯化氢的逸散。此后,环境立法的数量虽然不断增加,但“环境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对环境问题的整体联系性和广泛影响性认识不足不够,各国均认为污染与自然保护主要是地方性事物:即使有些环境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职责,也被分散在诸多部门之中。”20世纪60年代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到了70年代达到高潮。这期间,各国环境法的一个重大转变是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并且这一趋势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时间的

29、推移,作为环境权基本权利的收益权功能逐渐突发起来,政府要承担对公众服务的环境责任。正如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指出的:“不管公私之性质,国家和地方共同对于企业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所施行的公法性规制,或者为改善已经恶化的环境所采取的积极性措施,都是基于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即为了对应社会权性质侧面的环境权而实施的。”由此,环境立法中应突发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责任。哈丁(Hardin)的“公地的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是对“市场失灵”,这一现象的经典概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企业角度看,站在个人或团体利益立场上,企业会尽可能地加大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包括从环境中索取有用的物质和向环境

30、中排放有害的物质),其将获得因此带来的全部收益。但环境的承载力和自净力是有限的,过度的索取和有害物质排放的增加都会给环境带来某种损害,且这一损害将由生活在环境中的全体公众分担。结果,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往往只考虑如何扩大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获得个人利益即内部经济性,完全不考虑整个环境的污染和退化,而将其外部不经济性留给社会。在E.C.S.Wade和G.Godfrey phllips合著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对责任政府的理解是:“在民主国家里,统治者应该是有责任的,应该对被统治者负责。既然人民直接统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宪法设置了一个机构,在这个机构里,统治者应该对人民选举的代表

31、负责。”国内文献综述:近年来几次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例如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的“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 2006年甘肃徽县数百人血铅超标事件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2007年5月29日无锡自来水污染事件等,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是造成我国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已明显意识到这方面的立法需要,并首先从地方立法层面进行补救,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法律文件。如北京市环保局和监察局于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通过的

32、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监察厅和环境保护局于2002年2月发布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江苏省环保厅于2002年8月发布的江苏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环保局于2002年7月联合颁布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等。2006年国家监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也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通过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和责任追究,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付出应有的代价。不久后,中组部出台了地方党政

3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明确提出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绩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目前学术界专门的研究比较少。有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学者的其它相关研究之中。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徐晓云认为政府要调整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注重发展污染物排放少的产业,以便促成产

34、业结构的升级。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保指导,要严格控制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在生产环节的末端,最高效地处理污染,逐步建立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对关、停、并、转的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杨灵康、袁桂秋提出政府要在全体公众中广泛开展保护环境的公德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使人们自觉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王曦教授对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提出并论证通过修改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来解决“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和“建立

35、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重大问题。 孟卫东,司林波认为政府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政府权力缺乏刚性的约束. 众多学者在研究中地方政府责任或多或少都有所触及和论述,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研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以往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中,更多是从宏观层面研究政府的环保的责任和作用,没有进入到微观层面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进行深入研究,而且提出的对策多半都是技术性的、建议式的,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可操作性差。由于环境问题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行为息息相关,紧密相联。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因此,对地方

36、政府责任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 周珂主编:环境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2 刘志坚编著:环境行政法论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4左玉辉编著:环境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5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6蔡守秋著: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7傅华主编:生态伦理学探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出版8张梓太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9刘铁瑛.吉

37、林副省长赴哈尔滨慰问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新浪新闻中心, EB/OL 载于http: /newssinacomcn/c/2005-11-24/sshtm.10潘岳:建立环境问责制度 遏制污染恶化势头EB/OL 载于hqgj/2007-07/03/content_.htm, 2007-07-03. 11俞评.松花江污染索赔要过“三关”?. EB/OL 载于http: /blogsinacomcn/u/dkk,2007-6-23.12郄建荣:谁来追究地方政府环境责任EB/OL载于人民网 2007-09-1513 牛晓波,杨磊.环保总局第三张牌:修法问责“污染保护伞”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

38、2-27.14王曦 .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J. 法学评论,2008,(4)110-115页15 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7,(5) 18-23页16 蓝文艺,环境行政责任缺失纵深分析: 环境科学与管理J. 2007,(4) 22-24页17 刘志坚.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机制构建 兰州大学学报J 2007(6) 113-116页18钱水苗. 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J . 2008(3) 52-55页19胡静.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冲突及其化解 河北法学J . 2008(3) 35-38页20Bate,joh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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