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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2、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声明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
3、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二)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股价稳定具
4、体方案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在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公司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是,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5、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均由于可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行;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
6、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当公司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义务。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
7、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前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8、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 (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前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并履行相应公告义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合计值的50%,且不
9、超过100%。增持行为须在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 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荆门市国资委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不得向其分红,且其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扣发违反承诺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全部工资、奖金
10、、津贴及当年度50%的股东分红(如有);每违反一次稳定股价承诺的,前述约束措施需执行一次。(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11、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 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
12、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按照
13、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购回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 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和购回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分红,且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邵兴祥先生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暂停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3、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
14、相应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暂停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就凯龙化工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向投资者作出以下承诺: 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其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15、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其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其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6、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其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原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其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其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减持前提前公告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
17、邵兴祥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 君丰恒通 君丰恒通承诺: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18、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君丰恒通未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一)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将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分红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19、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则为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近
20、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
21、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 利润分配方式的优先顺序及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40%;(3)公司
22、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23、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 未来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度-201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度)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5%(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则为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有重大资本性支出需求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24、关规定。 (三) 根据公司2011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 行业市场化进程推进的风险 民爆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出于行业安全的考虑,一直以来政府行政监管较多。目前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各地经营公司,并由各地经营公司负责本地区的民爆产品供应的产品流通模式仍然是主流模式。由于地方保护的存在,各地经营企业基本是在满足本省生产企业的销售后,如有不足才会考虑从外省调入产品。而省内由于竞争者较少,相对都已形成较稳定的市场格局。近年来,随着下游爆破公
25、司的整合壮大,部分爆破公司具有了脱离本地经营企业直接采购的能力,直接采购的情况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地区分割和保护也有逐渐弱化的趋势。但由于安全管理的考虑和地方利益的存在,上述变化还相对缓慢。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首先民爆产品中间流通环节的利润将被压缩,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将趋于下降;其次,流通环节让出的原有的利润空间究竟会多大程度上被终端民爆产品使用单位,即爆破公司通过采购价格的下降享有,还是被生产企业通过销售价格的上升享有,将由双方的竞争情况决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相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爆破单位小、散、乱的情况更加严重。因此生产企业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大; 后
26、,地方封锁的逐步打破将促使民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竞争,原有的由于地方封锁导致的溢价将逐步下降,压缩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虽然这个过程会促进企业的不断内部挖潜及外部的兼并重组,长期看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但短期内,竞争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竞争,影响到行业内企业的利润水平。 (二) 相关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民爆行业对矿山开采、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依赖性较强,与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及相关行业投资水平关联度较高;硝酸铵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其市场波动与其行业本身的周期性产能扩张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状态密切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相关行业周期波动将对公司盈利的稳定性形成一定影响。 (三
27、)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工业炸药的主要原材料为硝酸铵,硝酸铵的主要原材料为合成氨。硝酸铵和合成氨都是价格波动较大的基础化工原料。本公司所需硝酸铵原料除临时性的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不配套导致需少量外购外,目前已经可以完全实现自给,从而规避了硝酸铵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但合成氨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仍然对公司盈利水平有较大影响。 近年来合成氨的价格基本处于下降通道。近三年合成氨的平均吨采购价格分别为2,660.45元、2,365.73元和2,085.78元。2013年度的吨采购价格比2012年度下降了11.08%,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使公司毛利率上升了2.77个百分点;2014 年度的吨采购价格比20
28、13年度下降了11.8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使公司毛利率上升了2.36个百分点。然而,鉴于合成氨的周期大幅波动的特点,不排除该产品未来出现上涨趋势的可能。虽然作为行业内的优势企业,公司具有较强的成本控制能力,较长的产业链也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但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仍是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确定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2014年的口径测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合成氨价格每上升10%,将造成公司年利润总额下降1,576.50万元。合成氨价格对利润总额影响的敏感性系数为-1.06。如果合成氨价格未来出现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 安全生产许可能力
29、增长受到限制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工业炸药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已基本利用充足。在产品价格和原材料成本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工业炸药产品的利润增长空间已受限。根据民爆行业“十二五”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将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未来几年,除了采用横向整合方式扩大产能外,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能力的增长将会受到抑制,从而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形成不利影响。 (五) 安全风险 由于民爆器材及原材料的高危特性和社会安全属性,安全问题成为民爆行业企业采购、生产、储存、销售和运输的首要问题,安全管理也是行业主管部门考察行业内企业的 重要指标。一旦出现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将会面临停产整顿、裁减安全生产许可能力甚至取消生产资质的处罚
30、。一方面,公司通过选择先进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及控制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本质安全度;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内部管理上提高安全性。自成立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死亡、重伤事故,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 高级别)和“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自2006年起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公司各年度企业安全检查等级均为一级(A级)(自2009年起不再评级,公司已通过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的历年安全生产大检查),达到行业安全管理 高级别。 虽然公司采取了上述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水平也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1、,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但是由于民爆产品及原材料固有的危险、爆炸属性,不能完全排除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六) 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1年至2013 年公司本部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2014年10月14日,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4年至2016年公司本部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公司子公司麻城凯龙和钟祥凯龙分别于2013年11月27日和2013年12 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3年至2015年麻城凯龙和钟祥凯龙将按照15%的优惠
32、税率缴纳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本部、麻城凯龙和钟祥凯龙根据该项优惠政策减征的所得税合计金额分别为832.26万元、989.47万元、 976.36万元和427.55万元。该项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麻城凯龙和钟祥凯龙能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3、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 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经恩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恩市地税通20128号)确认同意,恩施分公司符合公告条件,同意恩施分公司2011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34、,此后每年经备案后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报告期内公司恩施分公司分别享受税收优惠金额为131.49万元、127.88万元、97.03万元和1.51万元。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恩施分公司符合条件,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恩施分公司能否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的概况如下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2,087万股 拟发行新股数 2,
35、087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0 每股发行价: 28.68元 发行后每股收益: 1.25元/股 市盈率: 22.98倍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1.07元/股(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4.58元/股(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 市净率: 1.97倍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份的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预
36、计募集资金总额: 59,855.16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52,308.16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保荐费用:500万元 承销费用:5,600万元审计费用:718万元律师费用:279万元 本次发行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45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KAILONG CHEMICAL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 6,260万元法定代表人:邵兴祥 成立日期: 1994年6月30日 住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网址: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经1994年6
37、月8日原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486号文、1994年6月9日湖北省国防科工办鄂国企字199446号文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法规,由襄沙化工厂、湖北信托、卫东机械作为发起人,襄沙化工厂以下属化工分厂、包装分厂、陶纤分厂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向其他社会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而成。 本公司于1994年6月30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27175014-0(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为襄沙化工厂,其他发起人为工商银行湖北信托和卫东机械。 1996年12月26日,原湖北省体改委出具鄂体改1996399号关于湖北襄沙化工
38、股份有限公司依规范重新确认的批复,同意襄沙化工厂、卫东机械、湖北日月星钢木家具总厂、湖北省荆门市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为公司发起人。上述规范后,公司发起人为襄沙化工厂、卫东机械、湖北日月星钢木家具总厂、湖北省荆门市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襄沙化工厂投入的资产为化工分厂、包装分厂、陶纤分厂等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系列产品、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系列产品、包装产品的经营性资产、辅助生产设施及人员。其他发起人以货币性资产出资。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260万股,本次拟发行2,087万股,发行
39、成功后公司总股本为8,34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1、 荆门市国资委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 公司董事邵兴祥、刘卫、秦卫国、胡才跃、林宏,公司监事黄赫平、王进林、舒明春、官章洪、姚剑林和高级管
40、理人员李颂华、张亚明、张勇、滕鸿,核心技术人员韩学军,原董事董伦泉、原监事简大兵、原高级管理人员鲍训俊承诺:“自凯龙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凯龙化工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凯龙化工收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凯龙化工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凯龙化工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凯龙化工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41、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承诺:“自凯龙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凯龙化工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凯龙化工收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凯龙化工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42、凯龙化工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凯龙化工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正职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范体国 7 王小红 13 文仁会 19 王礼云 2 付 伟 8 徐 剑 14 刘 哲 20 王培宝 3 龚远斌 9 李家兵 15 邵爱平 21 胡金砚 4 杨维国 10 朱德强 16 雷兴良 5 王启生 11 卢卫东 17 张金平 6 金 平 12 罗时华 18 孙 沂 除上述人员外,原部门正职人员陈三良、路克金已从公司离职,汤代红已退休。因上述三人
43、已经承诺过“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将继续履行。 4、 公司股东周萍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5、 君丰恒通和卫东机械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股东情况 1、 发起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发起人国营卫东机械厂(现为“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85,000 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4、 1.73%。无其他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 2、 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比例(%)1 荆门市国资委(SS) 13,960,000 22.302 邵兴祥 13,342,800 21.313 君丰恒通 7,000,000 11.184 刘卫 1,122,400 1.795 卫东机械 1,085,000 1.736 赵国亭 1,000,000 1.607 秦卫国 983,200 1.578 陈慧 980,000 1.579 罗春莲 920,000 1.4710 鲍训俊 748,200 1.20合 计 41,141,60
45、0 65.723、 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邵兴祥 13,342,800 21.31 董事长 2 刘卫 1,122,400 1.79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赵国亭 1,000,000 1.60 - 4 秦卫国 983,200 1.57 董事、总工程师 5 陈慧 980,000 1.57 - 6 罗春莲 920,000 1.47 - 7 鲍训俊 748,200 1.20 - 8 李颂华 646,300 1.03 副总经理 9 罗时华 635,000 1.01 麻城凯龙
46、董事长 10 林宏 624,100 1.00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合 计 21,002,000 33.55 -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本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如下: 姓名 关联关系 所持股份数 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比例(%)邵兴祥 13,342,80021.31 周萍 邵兴祥的配偶 134,7000.22 林宏 624,1001.00 林元 林宏的弟弟 256,0000.42 林文 林宏的弟弟 263,6000.42 秦卫国 983,2001.57 孙代梅 秦卫国配偶的哥哥的配偶 369,9000.59 董伦泉 340,6000.54 董伦华 董伦泉的弟弟 71,4000.11 顾勇 1,0000.0016 卫东机械 顾勇持有卫东机械 50.69%股份 1,085,0001.7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性能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