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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受煤与原煤储存43.1 受煤43.2 原煤储存44 筛分、除杂与破碎54.1 筛分54.2 除杂54.3 破碎55 选煤75.1 一般规定75.2 跳汰选煤96 脱水、防冻与干燥106.1 脱水106.2 防冻与干燥137 煤泥水处理157.1 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157.2 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167.3 事故煤泥水处理188 产品储存与装车199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2010 计量与煤质检查2111 机电设备修理2212 工业场地总平面2313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2713.1 一般规定2713.2 装、卸车站2714 电气3014.1 供电3014.
2、2 配电3114.3 照明3214.4 防雷和接地3314.5 控制3314.6 自动化3514.7 监测3514.8 通信3615 给水与排水3815.1 水源3815.2 室外给水排水3815.3 室内给水排水4116 供热与采暖通风4216.1 采暖4216.2 通风除尘4516.3 室外供热管道4617建筑物与构筑物4217.1 一般规定4717.2 主要建筑4917.3 辅助建筑5118 技术经济5318.1 一般规定5318.2 劳动生产率5318.3 投资估算及概算5418.4 经济评价5418.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553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
3、、方针、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梨园煤矿煤炭洗选工程设计。1.0.3 本工程设计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及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实践经验和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煤炭洗选工程的现代化水平和经济效益。1.0.4 本煤炭洗选工程应合理利用资源,推广洁净煤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1.0.5 本煤炭洗选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见表2.0.1。选煤厂工作制度宜按每年工作330天,每天工作16小时计算。表2.0.1 设计生产能力厂型设计生产能力(Mt/a)大型1.
4、5注:原煤量按干基计算。2.0.2选煤厂的服务年限与矿井相同。2.0.3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来煤时,从井口或受煤仓到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矿井最大提升能力一致;2 在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2.0.4选煤厂的电源、热源、水源和公共设施应与矿井统一设计。2.0.5 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2.0.6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0.7 选煤厂的劳动定员应根据
5、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机械装备、自动化水平、系统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置等因素确定。劳动定员应包括煤炭洗选工程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计入劳动定员,可酌情配置。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节假日、病假、事假、轮休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1 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0;2 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取1.31.4。3 受煤与原煤储存3.1 受煤3.1.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有效长度,对窄轨侧、底卸矿车可采用1/31/2列车长度;对标准轨距车辆可采用46辆车辆长度加
6、上35m停车附加长度;2 受煤坑上宜设置300mm×300mm的铁箅子。当接受含有300mm特大块来煤时,应设置大块物料处理设施;3.2 原煤储存3.2.1 选煤厂应设原煤储煤设施。3.2.2 原料煤储煤设施的型式,可采用堆取料机储煤场、落煤筒(溢流窗)式储煤场、栈桥式储煤场、半地下煤仓或筒仓等。原煤储煤和混煤设施总容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输、市场等条件确定,并与产品仓容量统筹考虑。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3.2.3 宜设置不小于8h设计能力的在线原料煤储存仓(或利用矿井原煤筒仓)。3.2.4 应采用封闭方式储存原煤。4 筛分、除杂与破碎4.1 筛分4
7、.1.1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选煤工艺和用户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炭粒度分级(GB/T189)标准的规定。预先筛分、准备筛分的粒度和效率应根据工艺需要确定。4.1.2 选煤厂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4.1.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4.1.2 常用筛分设备处理能力设备名称筛分方法筛分效率(%)处理能力(t/m2·h)筛孔尺寸(mm)1008050251361.510.5倾斜式直线振动筛湿法>85142012181015710水平式直线振动筛湿法>851216101491268注:筛分效率和处理能力成反比,筛分效率高时处理能力低
8、。4.2 除杂4.2.1 在进行检查性手选时,手选带式输送机速度不应超过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需要倾斜布置时,其倾角不应大于12°。4.2.2 宜设机械除杂设施或装置。4.3 破碎4.3.1 原煤中的大块物料应根据原煤性质、工艺要求选用破碎机破碎。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应严格控制入料粒度上限。破碎机处理能力可参照表4.3.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4.3.1 破碎机处理能力设备类型齿辊直径(mm)入料最大粒度(mm)排料粒度(mm)单位辊长处理能力(t/mh)分级破碎机500300501505010065030050150601208003005015080150100
9、035050150100200双齿辊破碎机45020050100408060030050150501009003005015070140环锤式破碎机6502002040808002502060120110025030100200注:破碎机处理能力与入料物料性质(硬度、粒度、粒度组成等)、破碎比、破碎机齿型等因素有关,在选用时应加以考虑。4.3.2 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5 选煤5.1 一般规定5.1.1 煤炭应根据煤质特征、需求和经济效益分选加工。选后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5.1.2分选深度可根据煤质情况及综合效益论证确定。5.1.3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煤炭可选
10、性评定方法(GB/T 16417)划分。 5.1.4 当各层煤在分选密度相同的条件下,其可选性、基元灰分相差较大、净煤硫分相差较大或煤种不同时,宜分别分选。5.1.5必须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性进行评述。 当筛分、浮沉试验资料代表性不足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使其接近生产实际:1 参照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2 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调整。5.1.6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如粒度组成、密度组成、可选性、可浮性、硫分构成及其赋存特性、矸石岩性)、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5.1.7 选煤工艺产品计
11、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力选产品的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实际分配率计算。不具备条件时,采用正态分布近似法计算;2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5.1.8-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3 浮选精煤产率按煤粉(泥)实验室单元浮选试验方法(GB/T4757)或选煤实验室分步释放浮选试验方法(MT/T144)实验结果选取,或参照相似煤质的实际生产浮选资料选取;4 摇床、螺旋分选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5.1.8-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5 次生煤泥占入选原煤百分率根据煤和矸石的泥化试验确定,也可参照邻近选煤厂实际生产指标选取。 表5.1.7-1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完善度
12、分选粒级(mm)作业条件不完善度(I)50(100)0.5跳汰主选矸石段0.140.16中煤段0.160.18跳汰再选0.180.2050(200)13跳汰主选矸石段0.110.13中煤段0.140.16130.5跳汰主选矸石段0.180.20中煤段0.200.22跳汰再选0.220.2530050动筛跳汰排矸0.090.1130025 0.110.13 表5.1.8-2 摇床、螺旋分选机不完善度设备名称分选粒级(mm)不完善度(I)摇床600.200.22螺旋分选机300.200.255.1.8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技术先进,性能可靠;2. 经济实用,并综合考虑节能、使用寿命和备
13、品备件等因素;3. 噪音小于85dB。5.1.9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布局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2. 方便设备检修,留有必要的场地和通道;3. 便于生产操作管理。5.2 跳汰选煤5.2.1 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5.2.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5.2.1 跳汰机处理能力 作业条件单位宽度处理能力(t/m·h)单位面积处理能力(t/m2·h)空气脉动跳汰机不分级入选801001318块煤分选901101420末煤分选50701014再选50701014动筛跳汰机排矸801104070注:1 采用单段跳汰机排矸时,处理能力可按单位宽度指标确定; 2 跳汰机单
14、位宽度(面积)处理能力,易选煤取偏大值,难选煤取偏小值。5.2.2 跳汰机是否设置缓冲仓,视原煤给料系统的配置情况而定。如果原煤给料系统能够保证跳汰机连续稳定给料,可不设缓冲仓,否则应设置缓冲仓,其有效容量宜为该跳汰机510min的处理能力。5.2.3 跳汰机分选每吨煤的循环用水量宜符合表5.2.3规定。5.2.4 跳汰机的工作风压、风量宜符合表5.2.4规定。表5.2.3 跳汰机循环用水量作业条件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分级煤块煤末煤再选排矸循环用水量(m3/t)2.53.03.03.52.02.53.03.51020(m3/m2·h)表5.2.4 跳汰机工作风压及风量作业条件风
15、压(MPa)风量(m3/m2·min)不分级煤0.0350.05046块煤0.0400.05057末煤0.0350.05035再选0.0350.050356 脱水、防冻与干燥6.1 脱水6.1.1 产品脱水可采用脱水筛,脱水筛前可设弧形筛或固定筛预脱水。末精煤脱泥可采用脱泥筛,脱泥筛上宜设喷水装置。脱水筛、脱泥筛的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参照表6.1.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6.1.1 脱水筛、脱泥筛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 筛孔尺寸(mm)参 数指 标精煤脱水、分级末精煤脱水、脱泥粗粒煤泥脱水13处理能力(t/m2·h)1420筛上物水分(Mf %)8101.0处理能力(
16、t/m2·h)915筛上物水分(Mf %)12150.5处理能力(t/m2·h)61035筛上物水分(Mf %)131818230.35处理能力(t/m2·h)1.52.5筛上物水分(Mf %)23286.1.2 末精煤、末中煤应采用离心机最终脱水。其处理能力可参照表6.1.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6.1.2 离心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设备类型规格入料粒级(mm)处理能力(t/h)产品水分Mf(%)立式刮刀卸料7000.5133050579000.51350705710000.525701005711500.52510015057卧式振动10000.525
17、601006812000.513140160680.5501601805714000.513180200680.55020024057 注:产品水分与入料条件(入料量、水分、粒度)有关。细粒级含量高时,产品水分宜取偏大值。6.1.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系数及采用的速度计算,也可参照表6.1.3选取。表6.1.3 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作业类别提升速度(m/s)脱水时间(s)装满系数处理能力(t/mmh)倾角(°)产品水分Mf(%)最终脱水0.1645500.500.7560120652227预脱水0.2720250.50.75100200702
18、830 注: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力(t/mmh)是指单位时间、单位斗宽、单位斗子间距的处理能力。预脱水取偏大值,最终脱水取偏小值。6.1.4 煤泥产品可采用真空过滤机、加压过滤机、沉降过滤式离心机、煤泥离心机、箱式隔膜压滤机、箱式压滤机、带式压滤机、高频振动筛等设备脱水。过滤机、压滤机、离心机等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所处理物料的试验值选取,也可参照表6.1.4-1、表6.1.4-2、表6.1.4-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高频振动筛参照表6.1.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6.1.4-1过滤机、压滤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设备名称处理物料入料浓度(g/L)处理能力(t/m2h)产品水分Mf(%
19、)工作压力(MPa)真空过滤机精煤、中煤2503500.150.32226-0.03 -0.05煤泥3505000.10.22428-0.03 -0.05加压过滤机精煤2002500.40.816180.350.5煤泥3505000.30.618220.350.5箱式压滤机尾煤3505000.010.0222260.250.35煤泥3505000.020.0320240.250.35快开式隔膜压滤机精煤2002500.050.0718230.50.7煤泥3505000.030.0620240.50.7表6.1.4 -2沉降过滤式、沉降式离心脱水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设备规格处理物料入料浓度(%)
20、处理能力(t/h)产品水分Mf(%)900×1800<1mm煤泥25355101524900×2400<1mm煤泥253571215241100×2600<1mm煤泥2535131515241100×3400<1mm煤泥2535202515241400×1800<1mm煤泥2535253015241800×4000<1mm煤泥253540501420表6.1.4-3 煤泥离心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规格处理物料入料浓度(%)处理能力(t/h)产品水分Mf(%)700<3mm煤泥3581315229
21、00<3mm煤泥35132015221000<3mm煤泥35203015221200<3mm煤泥35305015226.1.5 真空过滤机应配备真空泵、压风机(刮刀卸料的过滤机不配压风机);加压过滤机应配备空压机和其它配套设备。真空泵的真空度、压风机的出口压力、空压机出口压力和空气消耗量应符合厂家提出的有关要求,也可参照表6.1.5选取。表6.1.5 真空过滤机和加压过滤机所需空气压力及其耗风量真空过滤机真空过滤机加压过滤机真空泵真空度空气消耗量(m3/m2min)压风机出口压力(MPa)空气消耗量(m3/m2min)空压机出口压力(MPa)空气消耗量(m3/m2min)(M
22、Pa)(%)-0.05 -0.0753791.21.50.150.200.200.300.450.60.81.26.2 防冻与干燥6.2.1 严寒或寒冷地区,当精煤的外在水分大于8%时,应根据精煤的流向和运输距离采用产品干燥或防冻措施。当精煤的外在水分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可设置晾干或干燥设施。当采用喷洒防冻剂作为防冻措施时,防冻剂用量每吨煤宜为0.91.2kg。6.2.2 干燥车间的生产工艺,热工控制系统应采用自动化及集中控制。6.2.3 干燥车间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4 干燥后的产品运输及转载处,必须设置密闭罩并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6.2.5 干燥车间按干燥设备的
23、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6.2.6 干燥机处理能力宜参照表6.2.6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6.2.6 干燥机处理能力干燥机类型蒸发强度(kg/m3·h)干燥介质温度()入料水分(%)处理能力(t/m3·h)产品水分(Mf%)滚筒式809070075027300.350.45812煤泥碎干机450±5025281012(t/ m·h)13注:1 滚筒式干燥机的处理能力(t/m3·h)为单位时间内单位滚筒体积的处理量。2 煤泥碎干机处理能力(t/ m·h)为单位时间内穿流网板单位宽度的处理量。6.2.7 本矿区为
24、严寒地区室外输送液体的管网,根据需要可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7 煤泥水处理7.1 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7.1.1 煤泥水可采用压力或自流输送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采用自流输送方式。煤泥水的流速应大于临界流速。无稳定工作流量的自流管渠坡度不宜小于1.5%。7.1.2 煤泥水泵、重介质泵、循环水泵和澄清水泵均应采用压入式吸水方式,其吸水管应分别单独设置,并设置采用闸阀控制的维修排空管。7.1.3 循环水池或澄清水池宜结合浓缩池的设置一起考虑,并设计成相互连通而又能独立使用的两格,其有效总容量应根据储存要求确定,宜为1015min的用水量。7.1.4 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时,应采用电动或电
25、控气动(液动)闸阀并纳入集控。经常启闭的闸阀,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直径小于300mm、安装位置较高、操作不便或有自动化要求时,可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7.1.5 选煤厂内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并送入煤泥水系统,经处理后循环使用。7.1.6 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可参照表7.1.6-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捞坑、角锥沉淀池、倾斜板沉淀槽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7.1.6-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表7.1.6-1 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 直径(mm)150200250300350500入料压力(MPa)0.10.20.10.20.10.20.10
26、.20.10.20.10.2锥角(°)152020202020入料粒度(mm)<3<3<3<3<3<3分级粒度(mm)0.030.070.0350.10.040.150.050.150.060.20.10.5处理能力(m3/h)10251540205030804010080200表7.1.6-2 捞坑、角锥沉淀池、倾斜板沉淀槽处理能力 设施名称水力分级物料处理能力(m3/m2h)分级粒度(mm)捞坑末精煤15200.30.5角锥沉淀池粗粒煤泥15200.30.5倾斜板沉淀槽粗粒煤泥30400.30.57.2 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7.2.1细煤泥的沉淀
27、与浓缩不应采用煤泥沉淀池。浓缩机的选型应结合煤质特性如泥化程度、疏水特性、沉淀速度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1 当按截流粒度计算时,应符合表7.2.1规定。2 当按表面负荷计算时:1) 处理煤泥水:普通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2.53.5m3/m2h。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3.65.0 m3/m2h。2)处理浮选尾煤(加絮凝剂):普通型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0.81.2 m3/m2h。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1.62.4m3/m2h。深锥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3.05.0 m3/m2h。17表7.2.1 浓缩机计算 项目截 流 粒 度(0.05mm/0.1mm)排料固液
28、比浓 缩 面 积(m2/th)溢流浓度(g/L)入料固液比1:101:81:61:51:41:31:21:11:10085.4/21.487.6/22.089.5/22.490.5/22.691.4/22.892.3/23.193.3/23.394.2/23.61.05/4.21:7562.5/15.664.4/18.066.3/16.567.3/16.868.3/17.069.2/17.370.2/17.571.2/17.81.04/4.171:5038.8/9.840.8/10.342.7/10.743.7/11.044.6/11.245.6/11.546.6/11.747.6/12.01
29、.03/4.101:4029.7/7.431.7/7.933.7/8.434.6/8.735.6/8.936.6/9.137.6/9.438.6/9.61.01/4.051:2515.5/3.917.5/4.419.6/4.920.6/5.221.6/5.422.7/5.823.7/5.924.8/6.20.97/3.881:2010.5/2.612.6/3.214.7/3.715.8/4.016.8/4.217.9/4.519.0/4.820.0/5.00.95/3.781:155.6/1.47.8/2.010.0/2.511.7/2.812.2/3.113.3/3.414.4/3.615.
30、6/3.90.95/3.681:122.3/0.64.7/1.27.0/1.88.1/2.19.4/2.410.5/2.611.7/2.912.9/3.20.85/3.421:102.5/0.64.9/1.26.2/1.67.4/1.98.7/2.29.9/2.511.1/2.80.81/3.241:91.3/0.33.9/1.06.15/1.36.4/1.67.7/2.09.0/2.310.3/2.60.78/3.101:82.7/0.74.0/1.05.4/1.46.7/1.78.1/2.09.4/2.40.75/2.981:71.5/0.42.9/0.74.3/1.15.7/1.57.2
31、/1.88.6/2.20.70/2.781:61.6/0.43.2/0.84.7/1.26.3/1.67.9/2.00.63/2.541:51.8/0.53.7/0.95.3/1.47.4/1.80.54/2.131:42.5/0.64.9/1.27.3/1.10.41/1.647.2.2 本矿区为严寒、风沙严重地区,浓缩机不宜露天设置。7.2.3 浓缩机和煤泥水泵,均应设冲洗水管,冲洗水管出口压力应大于0.15MPa。冲洗水管应引自循环水管或澄清水管,并应设止回阀。7.2.4 循环水泵、澄清水泵、煤泥水泵可不备用,亦可同型号库存备用一台。7.2.5 当投加絮凝剂、凝聚剂时,应设有药剂制备和储
32、存设施。7.3 事故煤泥水处理7.3.1选煤厂必须设置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7.3.2 事故煤泥水处理可根据选煤工艺、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选用事故浓缩机或事故煤泥水池。一般情况下,宜选用事故浓缩机。当选用事故浓缩机时,其型号应与正常工作浓缩机型号相同。事故浓缩机也可与正常工作浓缩机设计成互为备用。当选用事故煤泥水池时,其容量应为厂内最大一台设备容积的1.21.5倍。事故煤泥水应适时返回生产系统再处理。8 产品储存与装车8.0.1 选后产品储存应采用煤仓或封闭式储煤场。产品储存形式和装车方式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运输量、运输方式及产品品种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容量和
33、装车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1 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容量: 宜采用0.51.0d的选后产品量;且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总容量必须满足1.21.5倍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2 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设置应根据产品品种确定,且应满足装车要求;3 产品煤的装车可采用集中单点装车,亦可采用多点装车,并根据需要在轨道衡附近设置添减煤设施及平车设施;4 精煤仓应考虑脱水,本矿区为寒冷地区,要考虑防冻措施。8.0.2 煤仓内宜采取防堵塞或破拱措施,块煤仓应采取防碎措施。8.0.3 矸石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8.0h的矸石量。8.0.4 可采用快速定量漏斗装车装置。注:本矿已有原煤筒仓设计,可考虑综合利
34、用。9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9.0.1 对有利用价值的矸石和脏杂煤,应根据其性质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协调投产。9.0.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和灰渣应进行处理,必须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9.0.3 选煤厂不宜设永久排矸场。临时排矸场的位置和要求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排矸方式可选用汽车、带式输送机、箕斗、窄轨、索道、等运输方式,综合比较后确定。9.0.4 煤泥宜生产水煤浆或直接供煤泥电厂燃烧。10 计量与煤质检查10.0.1 选煤厂应配备计量器具,对原煤、产品煤、能耗(电耗、水耗等)、介质及药剂消耗等进行计量。10.0.2 选
35、煤厂应设置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宜与矿井的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合并设置在选煤厂。10.0.3 化验室应根据产品用途、类型要求,进行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和发热量等项目的测定及与工艺系统有关的单元试验。10.0.4 煤样室应进行筛分、浮沉试验。10.0.5 化验室和煤样室应设置防寒、防尘和排放有害气体的设施。10.0.6 主厂房宜设快速浮沉试验室,其位置可设在主厂房内。10.0.7 选煤厂的计量、采样和制样等宜采用机械化或部分自动化。可设置在线灰分仪、在线水分仪、自动取(制)样装置等在线检测仪器。11 机电设备修理11.0.1选煤厂机电设备的大修,应由矿区修理厂或专业、定点协
36、作厂承担;矿井、群矿选煤厂的小修应由矿井修理车间承担。11.0.2选煤厂应设日常维修车间,承担日常维修任务。车间建筑面积也可参照表11.0.2选取。材料库(棚)面积与车间面积相当。表11.0.2 选煤厂修理车间的建筑面积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Mt/a)0.901.50车间建筑面积(m2)20025012 工业场地总平面12.0.1 工业场地的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1:500或1:1000;施工图应采用1:500。12.0.2 选煤厂工业场
37、地防洪、排涝、竖向布置和场内运输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12.0.3 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条件、工艺要求及竖向布置,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符合环保,减少压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建(构)筑物的不同功能,可分区布置;2 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尽量采用自流式管、沟;3 建(构)筑物、道路及工程管线的布置应紧凑合理,相互协调,整齐美观;4 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5 应根据生产使用、防火、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设计联合建筑;6 分期建设的工程,应便于前后衔接,其预留场地宜在边缘地
38、段;7 改建、扩建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8 应处理好建(构)筑物位置与风向、朝向的关系;9 应根据污染源合理确定建(构)筑物间距、卫生防护植物带的位置及宽度;10 应与矿井的总平面布置协调。12.0.4选煤厂的辅助生产建(构)筑物,行政福利建筑物及相应设施可与矿井联合设置,个别建筑物也可单独设置。12.0.5 空气压缩机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和受粉尘、废气污染较小的位置。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12.0.6 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
39、与提升机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12.0.7 锅炉房的位置应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宜靠近负荷中心。锅炉房或采用煤炭燃烧炉的干燥车间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空气压缩机站、变电所、办公楼、化验室污染最小的位置,其距离不宜小于30m。有条件时,干燥车间可与锅炉房联合设置。(注:本矿已有锅炉房,可考虑综合利用。)12.0.8 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位置 。室外变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注:本矿已有
40、地面变电所,可考虑综合利用。)12.0.9 修理车间应与材料周转库(棚)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修理车间周围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3倍,材料周转库(棚)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2倍。12.0.10 化验室宜与行政办公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清洁、安静处,有单独的出入口。12.0.11 厂前区应位于矿(厂)内外交通方便,受干扰、污染较小的位置。有条件时宜将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布置在厂区景观中心地带。并应妥善处理建筑群体空间。12.0.12 厂区绿化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的功能、道路和工程管线布置,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绿化配置应根据不同绿化功能和要求,合理选择绿化植
41、物种类。 新建厂区绿化系数宜控制在15%左右。12.0.13 场地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要求、道路性质、管线布置、绿化以及竖向布置等需要确定,并应符合防火、卫生、安全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通道宽度宜为2040m,次要通道宽度宜为1220m。12.0.14 选煤厂工业场地宜设置围墙,布置在矿井工业场地内的选煤厂可不设围墙。浮选药剂站、变电所等可设置专用围墙。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距离应符合表12.0.14的规定。表12.0.14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 名 称距离(m)一般建(构)筑物外墙无消防要求时3.0有消防要求时6.0窄轨铁路中心线3.5道路路面边缘(公路明沟或路肩边缘)1.512.0.15 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应参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663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占地面积不宜大于表12.0.15中的规定。表12.0.15 选煤厂工业场地最大占地面积类型建设规模Mt/a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占地面积hm2用地指标hm2/Mt占地面积hm2用地指标hm2/Mt大型1.504.53.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