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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in coal cleaning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2、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in coal cleaning engineeringGB50×××-201×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年××月××日××××出版社20××年 北京目 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总平面布置43.1 一般规定43.2 消防通道43.3 防火间距44 工艺系统6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75.1 安全疏散75.2 建筑构
3、造86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106.1 一般规定106.2 室外消火栓系统116.3 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炮11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46.5 气体和气溶胶灭火系统147 采暖、通风157.1 采暖157.2 通风157.3 除尘158 电气168.1 消防电源168.2 配电及应急照明16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1 总则1.0.1 为确保选煤厂生产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选煤厂和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防火设计。1.0.3 选煤厂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
4、、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选煤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基本规定2.0.1 本标准中所提及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设在矿井工业场地的煤炭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系统和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2.0.2 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2.0.2的规定。表2.0.2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丙原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选后产品干燥;干燥、干选产品的运输、储存。浮选药剂的添加及储存。戊以水为基本分选介质的分选加工过程及选后产品的运输、储存。絮凝剂及凝聚剂的储存及制备。磁铁矿粉、机械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储存。注:1
5、 本表内的“选后产品”不包括矸石。2 本表未列入的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2.0.3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3的规定。表2.0.3 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筑物、构筑物名称耐火等级丙原煤受煤坑、原煤输送机地道、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原煤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转载点、原煤半地下煤仓、原煤储煤场、干燥车间、干燥后产品储存及装车仓、干选厂房及干选产品储存、装车仓浮选药剂库、油脂库、配电室二级原煤卸煤输送机栈桥、原煤输送机栈桥、干燥后产品输送机栈桥、干选产品输送机栈桥三级丁煤样室、化验室、推土机房、材料库三级戊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
6、间、浓缩车间、洗后产品输送机栈桥及转载点、洗后产品仓及装车仓、介质制备车间、消防水泵房二级沉淀塔、空气压缩机房、人行栈桥、生产生活水泵房、机修车间三级注:1 大型联合主厂房内局部设有原煤系统时,原煤系统的生产类别应按丙类,耐火等级二级。2凡本表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专项防火设计确定耐火等级。2.0.4 建、构筑物最多允许层数及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2.0.5 原煤生产、运输、储存以及高瓦斯矿井煤的洗选、运输、储存各建、构筑物应加强通风或除尘,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防爆设计。2.0.6 原煤准备
7、车间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门窗的设置应满足泄爆的要求。2.0.7 空压机房中的储气罐应与机房隔开设置,其隔断宜砌筑实体墙,且不宜在隔断上设置门和窗。需要设窗时,宜设高窗,并宜采用夹丝玻璃。3 总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煤炭洗选加工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3.1.2 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压滤及干燥车间、原煤储存仓(场)等区域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压滤及干燥车间受到带式输送机栈桥进出厂房影响,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
8、车道,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GB 50016相关要求。3.1.3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车间;木材堆场、有自然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3.1.4带式输送机栈桥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有关规定。3.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9、,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3.2 消防通道3.2.1 厂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出入口宽度和净高应满足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的要求。3.2.2 厂区外栈桥可不设消防道路。3.3 防火间距3.3.1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3.2的规定。3.3.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3.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0m。3.3.3凡未列入表3.3.2中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其类别、
10、耐火等级及其防火要求。表3.3.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建筑室外35Kv线路垂直距离室外35Kv线路水平距离办公、生活建筑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厂外厂内主要次要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431012三级1214431214室外35Kv线路垂直距离44446室外35Kv线路水平距离3333注:1 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浓缩车间与主厂房距离在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6.00m。2
11、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17 4 工艺系统4.0.1 产生煤尘的各作业点,应采取除尘、抑尘措施。4.0.2 煤尘易积聚的车间应设置水冲地面清扫装置。4.0.3 煤仓上部应设置高出屋顶的易燃气体排放口,高瓦斯矿井煤的煤仓应在屋顶采取机械通风措施。4.0.4 封闭式储煤场顶部和底部应采取通风措施。4.0.5 储存高挥发分煤类或高硫煤的储煤场应定期监测煤堆温升并应采取降温措施。4.0.6 浮选车间或主厂房浮选系统的浮选药剂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当所储存物料为易燃类药剂时,其容积应小于1m3,储罐应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并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4.0.7 干燥车间宜单独建设。4
12、.0.8 输送褐煤和高挥发分煤类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安全疏散5.1.1 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浮选车间、压滤车间、干燥车间等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至少应有1个直接通向室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2 厂房或车间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5.1.2 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等带水作业车间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75m;筛分破碎车间和干燥车间等干煤作业车间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疏散距
13、离不应超过60m。5.1.3 生产系统的破碎站、转载点及筒仓的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其相连的输煤地道或栈桥可作为其它安全出口。5.1.4 单个漏斗的受煤坑,可利用与其相连的返煤地道作为安全出口,但胶带输送机两侧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出地面处地道两侧应设置疏散门。5.1.5 翻车机房、受煤坑(槽)、槽仓和储煤场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部分长度超过15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00m。5.1.6 输送机栈桥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与栈桥两端连通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栈桥的安全出口。5.1.7
14、 槽仓、储煤场的配煤层应在两端设安全出口,并应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钢梯,钢梯不得落入储煤范围内。配煤层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部加设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00m。槽仓和封闭式储煤场配煤层的中部出口,可沿屋面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钢梯;敞开式储煤场配煤层的中部出口,可沿配煤层支承结构的柱(壁)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直爬梯。5.1.8 集中控制室建筑面积60m2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与集中控制室相连的更衣室,其通往走廊的门可作为集中控制室的第二安全出口,门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集中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集中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9 厂房(车间)的疏散楼梯可采
15、用敞开式,至少应有1部楼梯通至各层且能直接通向室外。其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角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5.1.10 生产系统的破碎站、转载点等建筑物,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作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角度不宜大于45°。5.1.11 厂房(车间)内跨越机器设备的过桥或走台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 走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5m;2 过桥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m,角
16、度不宜大于45°。5.1.12 层数超过二层或高度10m的建、构筑物,未设置通达屋面的楼梯时,应设置通达各个屋面的室外消防直爬梯。5.1.13 其他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它相关标准。5.2 建筑构造5.2.1 主厂房及其他车间、储仓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5.2.2 干燥车间与其他车间联合建筑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5.2.3 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部位,
17、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丙、戊类栈桥均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5.2.4 储存原煤、干煤的槽仓或封闭型贮煤场屋盖采用钢结构时,堆煤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5.2.5 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主厂房或其他车间内部时,变压器室应沿厂房外墙布置,大门和通风窗应布置在厂房外墙上,不宜在隔墙上开设直接通向厂房内的门。变压器室门(窗)的上方应设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m,且在其门(窗)周围2m范围内不应布置厂房的门窗。5.2.6 栈桥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5.2.7 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
18、0222执行。6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1.1原煤、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的储存、运输、生产加工、干燥部位和车间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原煤和干煤产品输送栈桥与其相连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应设置消防水幕。6.1.2生产、储存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除本规范规定的外,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6.1.3 选煤厂与矿井同在一个工业场地时,消防水池及泵房和消防给水管网应由矿井统一考虑。6.1.4 选煤厂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选煤厂所在地区消防条件确定采用低压、临时高压、稳高压或高
19、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5min)内到达选煤厂任一失火点时,可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可采用临时高压、稳高压和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6.1.5 选煤厂一次火灾延续时间:消火栓系统按3.0h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水幕系统按1h计,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按1h计,消防炮系统按2h计。6.1.6 选煤厂生产、储存建构筑物中,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6.1.6的规定。表6.1.6 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危险等级配置场所举例严重危险级浮选药剂罐1中危险级受煤坑、输送原煤和干煤产品的栈桥、地道和转载点、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筒仓、原煤和干煤产品的室
20、内储煤场、筛分破碎车间(准备车间)、干燥车间、油浸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办公楼、食堂轻危险级材料库(棚)、汽车库、煤样室、化验室主厂房、浓缩车间、压滤车间、非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筒仓、非原煤和干煤产品的室内储煤场、空气压缩机房、浴室、水净化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水泵房注:1浮选药剂罐的危险等级应根据捕收剂和起泡剂的种类来判断,一般为严重危险级或中危险级。 6.1.7 选煤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执行。6.2 室外消火栓系统6.2.1 原煤仓和储存干煤产品的筒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表6.2.1 筒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构筑物体积V
21、(m3)V1500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V50000V50000一、二级丙类1010152025306.2.2 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封闭型干煤产品储煤场,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表6.2.3 封闭型储煤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总储量W(t)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一、二级丙类W500025W5000306.2.3 主厂房在洗选时,按一二级、丁戊类厂房确定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存在不洗选可能性时,按一二级、丙类厂房确定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超过30L/s时,可按30L/s确定。6.2.4工业场区外原煤和干煤产品长距
22、离输送、储存及装车生产系统,在具备条件时应设室外消防系统,其给水可采用枝状管网。6.3 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炮6.3.1 原煤仓和储存干煤产品的筒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表6.3.1 筒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构筑物名称建筑高度h(m)、体积V(m3)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立管最小流量(L/s)原煤仓、储存干煤产品的筒仓h24V10000525V100001021024h5020415H50255156.3.2 封闭型原煤和干煤产品储煤场,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表6.3.2 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构筑物名称建筑高度h(
23、m)、体积V(m3)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立管最小流量(L/s)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h24,V5000515h24,V50001021024h50153156.3.3选煤厂主厂房工艺为水洗作业,当在任何情况下厂房内均不存有干煤时,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则此厂房(包括高度大于24m,体积超过5000m3的厂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主厂房内有干煤的部位应设局部消火栓系统。6.3.4 洗选时,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建筑高度h24m的情况考虑。不洗选时,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表6.3.4 主厂房
24、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构筑物名称建筑高度h(m)、体积V(m3)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立管最小流量(L/s)主厂房h24V10000525V100001021024h5015310H50204156.3.5 输送原煤和干煤产品的栈桥,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表6.3.5 栈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构筑物名称建筑高度h(m)、体积V(m3)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立管最小流量(L/s)输送原煤和干煤产品的栈桥h24,V10000525h24,V10000h24,V10000102106.3.6 对存在原煤、干煤产品的生产、储存可能性的部
25、位,应设置消火栓等室内消防系统。6.3.7 选煤厂不宜在高层工业建筑内设置消防二次加压泵。室内消防炮系统,可设置消防二次加压泵。6.3.8 主厂房、原煤仓和储存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的筒仓,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H24m的筛分破碎车间等原煤和干煤产品车间,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6.3.9 选煤厂屋顶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与最高消火栓的高差不应小于7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当室内设置高位水箱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6.3.10 室内消火栓与消防泵距离过远且不便通过消防按钮自动启动消防泵时,可通过水流指示器启动消防泵。6.3.11 室内消防排水可与生产、
26、生活排水统一考虑。6.3.12 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宜设置固定消防炮或自动消防炮等灭火系统。6.3.13 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当设置有固定消防炮或自动消防炮系统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6.3.14 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其室内消防炮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14的规定。表6.3.14 封闭型储煤场室内消防炮用水量构筑物名称消防炮用水量(L/s)同时使用消防炮数量(台)封闭型原煤储煤场和干煤产品储煤场6026.3.16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和固定消防炮等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宜按50%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
27、0%自动喷水用水量、100%固定消防炮用水量之和考虑。对包含水幕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取水幕系统和其它自动喷水系统的用水量之和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1 输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原煤或干煤产品的钢结构栈桥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对重要的或超长超高的、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原煤或干煤产品栈桥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6.4.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或原煤准备车间)、筒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4 输送原煤和干煤产品的地
28、道,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6.5 气体和气溶胶灭火系统6.5.1 下列场所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预制灭火装置:1 集中控制室。2 原煤、干煤产品系统中有防爆要求的室内变压器室、配电室和重要的电气控制柜。3 油脂库。6.5.2 下列场所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预制灭火装置)或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1 集中控制室。2 室外单建的变电站和变压器室、配电室。3 室内无防爆要求的变压器室、配电室,重要的电气控制柜。6.5.3 下列场所可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1室外电缆沟。2 浮选药剂泵房。6.5.4 有爆炸性危险的筒仓等可采用气体抑爆系统。7 采暖、通风7.1 采 暖7.1.
29、1 原煤系统及高瓦斯矿井的选煤厂所用采暖设备电机应防爆。7.1.2 高瓦斯矿井选煤厂,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7.2 通风7.2.1 配电室应设事故排风机,兼作夏季排余热用,开关应装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7.2.2 带式输送机地下部分及返煤地道应设事故机械通风,兼作排除有害气体用,事故时送风机停,所选风机应防爆。7.2.3 高瓦斯选煤厂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有煤流经过的各车间均应设通风措施;2 筒仓仓体应有能使煤层表面扰动的送风设施,并应使有害气体顺利排除。仓下给煤机释放的瓦斯能直接排除,仓下不应存在瓦斯积聚的死角。 3 封闭式储煤场其顶部和下部应设通风装置。4 各车间所选通风设备电机均
30、应防爆。7.2.4 浮选药剂站油泵房应设置机械排风;浮选药剂管在车间内宜明装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浮选药剂在管沟中积聚的措施 。 7.3 除尘7.3.1 当所处理的原煤挥发分大于等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7.3.2 所有除尘系统的用电设备均应防爆。8 电气8.1消防电源8.1.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两回电源引自不同的变压器,且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8.1.2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8.2配电及应急照明 8.2.1 原煤、干煤系统的电缆可采用阻燃电缆。阻燃电缆应与其它电缆分开敷设。8.2.2 在电力电缆数量较
31、多的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桥架内,可设置电缆温度监测系统。8.2.3 配电及照明设备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与防火保护措施。8.2.4厂房内电缆桥架宜采取防尘措施。8.2.5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及各车间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采用连续供电不小于30min的应急照明灯。8.2.6 丙类建筑内不宜设置变配电室,但供本建筑内设备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对洞口采取防火封堵时,可设置。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的原煤储存仓、受煤坑地下部分、输煤栈桥及转载点、筛分破碎车间、产品储存仓应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其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系统。8.3.2变压器室、配电室、控制室宜设置烟雾传感器。8.3.3 有条件的大型选煤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的选煤厂,宜设集中报警系统。8.3.4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