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工作手册(XXX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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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评估复核工作手册工作手册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I 目 录 第一部分 卫生部相关文件.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2 附件: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第二部分 复核工作实施方案.29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实施方案.30 一、复核目的.30 二、复核对象.30 三、复核

2、内容与方法.30 四、复核结果的判定.35 五、复核工作组专家的职责.35 六、复核工作的监督.35 附件 1 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复核内容与方法一览表.37 附件 2 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登记表.46 表 1 复核工作登记表(查阅资料).48 表 2-1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县级政府).52 表 2-2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卫生行政部门).53 表 2-3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卫生监督机构).55 表 2-4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疾控机构).56 表 2-5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57 表 2-6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

3、场调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8 表 2-7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乡镇卫生院).59 表 2-8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重点单位-学校).60 表 2-9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重点单位-企业).61 II 表 2-10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乡镇/街道政府).62 表 2-11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卫生应急物资).63 表 2-12 复核工作登记表(现场调查-卫生应急队伍).64 表 3 复核工作登记表(备选指标).65 附件 3 复核工作报告撰写要求.66 第三部分 评估指标复核评分说明.67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评估指标复核评分说明.68 1.

4、组织体系(24 分).68 1.1.政策保障(2 分).68 指标 1.1.1(2 分).68 1.2.领导组织工作机构(22 分).68 指标 1.2.1(2 分).68 指标 1.2.2(12 分)(含一票否决项).68 指标 1.2.3(6 分).71 指标 1.2.4(2 分).71 2.指挥协调(16 分).72 2.1.协调联动机制(10 分).72 指标 2.1.1(2 分).72 指标 2.1.2(6 分).72 指标 2.1.3(2 分).73 2.2.指挥决策(6 分).73 指标 2.2.1(6 分).73 3.预案体系(15 分).74 3.1.政府专项预案(4 分).

5、74 指标 3.1.1(4 分)(含一票否决项).74 3.2.卫生系统预案(9 分).74 指标 3.2.1(3 分)(含一票否决项).74 指标 3.2.2(6 分).75 3.3.重点单位预案(2 分).76 指标 3.3.1(2 分).76 III 4.应急准备(27 分).76 4.1.专项经费(4 分).76 指标 4.1.1(4 分).76 4.2.人力储备(15 分).76 指标 4.2.1(3 分)(含一票否决项).76 指标 4.2.2(4 分).76 指标 4.2.3(4 分).77 指标 4.2.4(4 分).77 4.3.物力准备(8 分).78 指标 4.3.1(2

6、 分).78 指标 4.3.2(2 分).78 指标 4.3.3(4 分).78 5.监测预警(21 分).79 5.1.监测(16 分).79 指标 5.1.1(3 分)(含一票否决项).79 指标 5.1.2(2 分).79 指标 5.1.3(3 分)(含一票否决项).80 指标 5.1.4(3 分).81 指标 5.1.5(3 分).81 指标 5.1.6(2 分).81 5.2.风险评估(2 分).82 指标 5.2.1(2 分).82 5.3.预警(3 分).82 指标 5.3.1(2 分).82 指标 5.3.2(1 分).82 6.应急处置(38 分).83 6.1.突发公共卫生

7、事件处置(17 分).83 指标 6.1.1(2 分)(含一票否决项).83 指标 6.1.2(6 分).83 指标 6.1.3(3 分).83 IV 指标 6.1.4(3 分).84 指标 6.1.5(3 分).84 6.2.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15 分).85 指标 6.2.1(3 分).85 指标 6.2.2(3 分).85 指标 6.2.3(3 分).85 指标 6.2.4(3 分).86 指标 6.2.5(3 分).86 6.3.重大活动保障(6 分).87 指标 6.3.1(3 分).87 指标 6.3.2(3 分).87 7.总结评估(9 分).87 7.1.评估恢复(3 分)

8、.87 指标 7.1.1(3 分).87 7.2.群众征用补偿(3 分).88 指标 7.2.1(3 分).88 7.3.工作人员补助和奖励(3 分).88 指标 7.3.1(3 分).88 8.社会动员(10 分).88 8.1.健康教育(8 分).88 指标 8.1.1(6 分).88 指标 8.1.2(2 分).89 8.2.志愿者(2 分).89 指标 8.2.1(2 分).89 附件 1 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询问提纲(适用于指标 1.2.2 和 1.2.3).91 附件 2 卫生应急相关知识调查问卷(适用于指标 8.1.1).94 附件 3 卫生应急相关知识调查问卷(适用于指标

9、8.1.2).97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卫生部相关卫生部相关文件文件 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1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 号)等文件要求,为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

10、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3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创建工作指导方案 为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 号)、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 号)等文件精神和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卫生部决定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一、目标 利用 3 到 5 年时间,在全

11、国创建 100 个左右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先进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我国基层卫生应急能力。二、原则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坚持国家主导、省级推进、属地负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内容和要求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 8 个方面。(一)组织体系。县

12、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村(社区)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4 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二)指挥协调。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专业机

13、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县级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三)预案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县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县、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

14、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四)应急准备。县级人民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相关制度完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五)监测预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

15、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 1 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5 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 100。(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

16、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重大活动开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

17、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县级政府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八)社会动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 80

18、%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县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四、职责分工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组织领导6 和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的复核、命名和督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资料审查、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家、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

19、作,制定本辖区内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建设方案,在本行政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 3-5 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建设,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五、实施步骤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步骤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相关标准开展创建,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经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20、、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中评估选出有代表性的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卫生部不定期组织对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区/县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周期分为 4 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 年,部署工作。卫生部启动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印发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内容见附件)。各地对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第二阶段:2012 年-2013 年,开展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1、按分配的名额,可以不定期从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中择优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7 示范县(市、区)。第三阶段:2012 年-2013 年,复核命名。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申报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申报县(市、区)按程序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第四阶段:2014 年-2015 年,巩固推广。各地继续加强示范区建设,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已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不断巩固成效,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区、市)、全国范围推广示范县(市、区)建设成果,扩大示范效应。抽查中不符合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整

22、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命名。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实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的抓手。各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作为近五年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落实政府公共卫生任务财政补助,加大投入,明确工作进度,保障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二)综合协调,突出重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创建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卫生应急的依法科学规范管理,逐步提升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

23、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各地要按照示范县(市、区)创建的核心内容抓紧建设,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的指导,切实提升卫生应急的综合能力和各专业能力。(三)措施有力,扎实推进。各地要制订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在组织实施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支持本辖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循序渐进,扎实推进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四)规范管理,加强督导。各地在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对基层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重点建设内容的指导力度,加强工作督导,提

24、高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同8 时,注意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当地实际,避免铺张浪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切实通过示范县的建设带动卫生应急综合能力的提升。附件: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附件: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9 附件 国家国家卫生应急卫生应急综合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省(区、市)地(州、市)县(市、区)项目项目 具体内容与要求具体内容与要求 评估办法评估办法 分分值值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 得得分分 1.1.组织体系组织体系(2 24 4 分)分)1.1 政策保障 1.1.1 县(市、区)政府将卫生应急体

25、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查阅两个规划文件。2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得 1 分;纳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得 1 分。1.2 领导组织 工作机构 1.2.1 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将卫生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查阅有关组织成立文件、政府目标责任书等。2 成立领导组织得 1 分;纳入政府目标责 任书得 1 分。1.2.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社区卫生

26、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上述部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符合工作需要(有专线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人员熟知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完备。现场考评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机构,抽查 3 个医疗机构(2 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阅编办文件、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工作记录等文件。12 卫生行政部门有独立编制得 2 分(未独未独 立设置应急办的不参加评估立设置应急办的不参加评估);疾控、卫生监督、抽查的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各得 1 分,办公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工作人员熟知职责、工作记录完备各得 1 分。10 1.2.3 县(市、区)辖区内乡

27、镇(街道)政府、村(社区)成立卫生应急领导或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员熟知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完备。查阅文件,抽查辖区内 60%乡镇(街道)和村(社区)。6 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组织成立率60%得 1 分,指定专人率60%得 1 分;村(社区)管理组织成立率60%得 1 分,指定专人率60%得 1 分;被抽查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符合要求各得 1 分。1.2.4 县(市、区)辖区内餐饮、学校、托幼、建筑工地、矿业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企事业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做好本单位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

28、息。查阅文件,现场考评2 个单位(其中应当有一所学校)。2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 1 分。2 2指挥协调指挥协调 (1616 分)分)2.1 协调联动机制 2.1.1 县(市、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查阅文件、工作记录等。2 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得 1 分,运行良好得 1 分。2.1.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本级政府其他部门、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查阅文件、工作记录 等现场考评。6 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得 1 分,运行良好得 1 分;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

29、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且运行良好得 1 分;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联动机制且运行良好得 1 分。2.1.3 县(市、区)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包括 120)与 110、消防队、交通安全 122 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查阅文件、工作记录 等现场考评。2 建立联动机制得 1 分,运行良好得 1 分。2.2 指挥决策系统 2.2.1 县(市、区)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实现与地市级、省级、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政府及现场考评。6 建成且基本功能齐备得 2 分;与部、省、市对接得 1 分;与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得 2 分;与乡镇(街道)政府及医疗卫生 11

30、 其医疗卫生机构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完备。机构对接得 1 分。3.3.预案体系预案体系(1 15 5 分)分)3.1 政府专项预案 3.1.1 县(市、区)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查阅预案等文件,现场复核2个已制定预案的社区(乡镇)。4 县(市、区)政府专项预案每件 1 分(任任 一项未制定不得参与本评估一项未制定不得参与本评估);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预案制定率60%得 1 分;被抽查的社区(乡镇)情况均属实得 1 分。3.2 卫生系统预案 3.2.1 县(

31、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单项卫生应急预案,建立预案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更新及时。查阅预案、管理制度 文件、预案修订记录 等。3 结合当地实际,预案基本种类适宜得 1 分;建立预案管理制度得 1 分;有修订记录得1 分。未制定任何类别卫生应急预案,不未制定任何类别卫生应急预案,不得参与本评估。得参与本评估。3.2.2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种类与本单位基本职责相适应,更新及时。查阅预案、技术方案、工作方案等文件,抽查 2 个医疗卫生机构。6 被抽查的疾控、卫生监督、医疗机构预案、技术方案种类适宜且能及

32、时更新各得 1分。3.3 重点单位预案 3.3.1 县(市、区)辖区内餐饮、学校、托幼、建筑工地、矿业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抽查 2 个单位。2 被抽查单位预案、工作方案完备各得 1 分。4.1 专项经费 4.1.1 县(市、区)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查阅文件、记录。4 列入预算得 3 分;能及时安排临时经费得1 分。12 4.4.应急准备应急准备 (2 27 7 分)分)4.2 人力储备 4.2.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县(市、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33、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分类专业处置队伍,配置相应的装备。查阅咨询委员会、专业处置队伍名单;现场考评队伍装备情况。3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得 1 分;组建队伍且级别、种类齐全得 1 分,装备齐全得 1 分。未组建任何类别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不得未组建任何类别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不得参与本评估。参与本评估。4.2.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对专业队伍、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训有考核。查阅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总结、培训考核记录等。4 有年度计划得 1 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次数4次/年得1分;年度培训率85%得 1 分,总合格率90%得 1 分。4.2.3 县(

34、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演练计划,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能将实战演练与桌面演练相结合,有演练方案和演练效果评估。查阅演练计划;各抽查 1 次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方案和总结。4 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演练计划得 1 分;实战演练有方案和总结得 2 分,桌面演练有方案和总结得 1 分。4.2.4 县(市、区)政府重视卫生应急交流与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支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卫生应急的合作、交流和科研活动。查阅科研、交流活动记录。4 有科研专项经费得 1 分;科研、交流活动开展良好得 3 分。4.3 物力准备 4.3.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物资储

35、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更新、安全等制度完备。查阅相关目录、制度文件;现场考评储备情况。2 有储备目录和管理制度得 1 分;物资储备符合目录要求得 1 分。4.3.2 各类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有装备目录,且装备齐全。查阅相关目录、制度 文件;现场考评装备 2 有装备目录和管理制度得 1 分;队伍装备符合目录要求得 1 分。13 情况。4.3.3 县(市、区)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物资储备和应急情况下临时增加床位能力符合需求。现场考评,抽查 2 个 医疗机构。4 被抽查医疗机构物资储备齐全各得 1 分,临时增加床位能力符合要求各得 1 分。5.5.监测预警监测预警 (21

36、21 分)分)5.1 监测 5.1.1 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等的网络直报覆盖率 100%,且设备设施运转良好。查阅报告记录等文件 现场考评。3 各类网络直报覆盖率达 100%得 2 分,部分达到得 1 分;运转良好得 1 分。突发公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 100%100%不得不得参与本评估参与本评估。5.1.2 县(市、区)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120)按要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现场考评,抽查 2 个 医疗机构。查阅信息 报告记录等文件。2 被抽查医疗机构符合要求各得 1 分。5.

37、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每月至少汇总分析 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 100。现场考评,查阅数据 分析、信息报告记录 等文件。3“五率”每一个达 100%得 0.5 分;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数据得 0.5 分。发现发现谎报、瞒谎报、瞒报的情况不得参与本评估。报的情况不得参与本评估。5.1.4 县(市、区)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或合并为感染性疾病科),有效开展监测工作。现场考评,抽查 3 个 医疗机构。3 被抽查医疗机构符合要求各得 1 分。5.1.5 县

38、(市、区)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立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并执行良好。现场考评,抽查中学、小学、幼儿园各1所。3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 1 分。5.1.6 当地疾控机构每年对医疗机构和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现场考察、抽查 1 所 医疗机构和 1 所学校 指导记录。2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 1 分。14 5.2 风险评估 5.2.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查阅评估报告、工作记录等文件。2 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工作记录完备得 2 分。5.3 预警 5.3.1 县(

39、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监测机构制定适合当地实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低级别预警线指标,相关部门能据此发布预警。查阅预警线指标文件、预警发布工作记录。2 制定预警线指标得 2 分。5.3.2 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的响应率与响应及时率均达到 100%现场考评,抽查记录。1 响应率与响应及时率符合要求各得 0.5分。6.6.应急处置应急处置 (3 38 8 分)分)6.1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处置 6.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 100%。查阅工作记录。2 处置率达 100%得 2 分,处置率达不到处置率达不到100%100%,不得参与本评估。不得参与本评估。(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6.1.2

4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县(市、区)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抽查 3 次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处置记录、视 频资料等;访谈 3 名 群众。6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2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控制方案,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快开展实验室检

41、测,必要时及时送样至上级专业机构。抽查 3 次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处置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医疗机构抽查 3 次突发公共卫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15 能及时高效承担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能有效开展和事件相关病例的上报工作。生事件处置记录。(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等环境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

42、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抽查 3 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2 突发公共 事件医学救援 6.2.1 县(市、区)辖区 120、医疗机构迅速、有效开展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收治工作。抽查 3 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2.2 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成立或配合上级部门成立现

43、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织,该组织能每日或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重要情况能随时报告。抽查 3 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 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2.3 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县(市、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医学救援工作,检伤分类、救治操作符合标准,伤员转运方案合理、行动迅速。抽查 3 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 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2.4 突发

44、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及时有效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能有效开展饮用水等环抽查 3 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 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16 境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救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6.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中,能有效开展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工作。抽查 3 次处置和救援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6.

45、3 重大活动保障 6.3.1 重大活动开展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能制定本部门或单位卫生应急保障预案或工作方案。抽查 3 次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6.3.2 重大活动期间,县(市、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能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抽查 3 次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7.7.总结评

46、估总结评估 (9 9 分)分)7.1 评估恢复 7.1.1 卫生应急处置、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能针对应急准备、保障、处置和医学救援措施、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能按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抽查 3 次卫生应急行动的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估报告及恢复重建工作计划、总结等。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7.2 群众征用补偿 7.2.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政府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

47、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损毁、损失的征用财产给予合理补偿。抽查 3 次卫生应急行动后征用补偿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 3 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 1 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17 注:注:1.根据本评估标准,省(区、市)内自评得分145 分者,经所在省(区、市)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审。卫生部组织对参评者进行复核,得分145 分者,可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示范县的基本标准:(1)卫生行政部门未独立设置应急办。7.3 工作人员 补助和奖励 7.3.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

48、关部门制订并执行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的标准;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制定并有效执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抽查 3 次卫生应急行动后的补助奖励工作记录。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 3 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8.8.社会动员社会动员 (1010 分)分)8.1 健康教育 8.1.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年度计划,能利用媒体开展宣传、讲座、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中小学开设课程等。查阅年度计划、活动记录;抽查中、小学各 1所现场考评课程开

49、设情况。6 有年度计划得 2 分;活动开展良好得 2 分;被抽查学校开设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课程各得 1 分。8.1.2 健康教育效果良好,居民熟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熟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途径并能及时报告。现场随机抽查 1 个乡镇或社区的 10 名常 住。2 覆盖率80%得 1 分,知晓率60%得 1 分。8.2 志愿者 8.2.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志愿者的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查阅文件、制度、工作记录;现场提问 3 名志愿者。2 组建志愿者队伍得 1 分,制度完备、能定期开展培训演

50、练,被抽查者知识技能掌握良好得 1 分。合计合计 160160 18(2)县(市、区)政府未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 100%。(4)发现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不到 100%。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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