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w****8 文档编号:50757484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PDF 页数:344 大小:21.6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44页
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3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 3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3,0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

2、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7.7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8 月 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和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和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3、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4、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5、 个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

6、承诺: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

7、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新平和沈玉将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8、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

9、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

10、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 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要求如下: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11、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12、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13、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5、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机制、制定和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14、、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15、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

16、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经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

17、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三)长(三)长期回报规划期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18、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原则为: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2、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

19、、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3、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本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

20、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

21、股比例共享。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益为 298,075,537.39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 139,627,604.90 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 201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9,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1 元(含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9 共派发现金股利 900.00 万元。2016 年 2 月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分配完成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 900 万元。公司具体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2、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及其关联自然人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

23、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

24、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0 3、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

25、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

26、久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5、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

27、/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6、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 三、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余荣清控制的其他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苏州恒久上市后 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余荣清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29、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但是并不能因转让苏州恒久股份影响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 25%;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兰山英和恒久荣盛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 36

30、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本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 25%;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本公司)

31、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余仲清和张培兴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2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四、稳定股价预案(一)发

32、行人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一)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启动稳定股

33、价方案的程序(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3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3(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

35、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

36、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二)控股股东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控股股东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承诺如下: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4 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

37、: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

38、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再次触发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39、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5 本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本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1%。本人回购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和相关承诺(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

40、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1、触发本人实施

41、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

42、,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6(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

43、列各项条件: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本人回购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

44、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

45、监会认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7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

46、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47、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苏高新承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济或投资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苏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8 州恒久股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48、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日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 1.5 倍(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低于 5

49、%时除外。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持股意向(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延长锁定期承诺的约束措施及延长锁定期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股东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恒久荣盛和苏高新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

50、公司)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