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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作,保障煤矿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的规定,结合豫西地区煤矿建设项目及资源整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豫西分局)对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
2、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但需在报审时,抄报豫西监察分局一份文件。第三条 豫西分局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工作。受理中心设在综合处,下设预审专家组和审查专家组。各处室在受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配合作好本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工作。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
3、程序进行。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复通过。第五条 凡发现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豫西分局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48号文件列入非法矿井,由政府依法关闭,豫西分局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不予批复通过。第二章 登 记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之前应到豫西分局受理中心领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应向豫西分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经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
4、署意见(乡镇及县属煤矿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市属煤矿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到豫西分局受理中心进行登记。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在受理中心登记时还须呈报下列资料:(一)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的整合方案;(三) 有国家规定资质机构完成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六) 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七) 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原件);(八) 图纸1、 井上下对照图;2、 地形地质图及储量计算图(含钻孔图、剖面图);3、
5、 开拓工程平面图;4、 掘进工作面设计图;5、 初采工作面设计图;6、 矿井通风系统图;7、 矿井通风网络图;8、 矿井供电系统图;9、 矿井水文地质图(井田内和边界外100米内老巷、老空区必须标注清楚,县煤炭局盖章);10、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11、 井筒断面设计图;12、 井下运输系统图;13、 矿井交通位置图;14、 井上下通讯系统图;15、 压风自救系统图;16、 消防、防尘系统图;17、 排水系统图;18、 瓦斯抽放系统图;19、 避灾线路图;20、 地面工业广场布置图;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在受理中心登记,领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获得登记号。第
6、十一条 登记表一式两联,一联存受理中心,一联交申请单位。第十二条 附在登记表上的登记号作如下规定:“豫西煤安审登2006 号”第一个:洛阳地区为1,三门峡地区为2,济源为3。第二个:新安县为1,伊川县为2,宜阳县为3,偃师市为4,洛阳其它地区为5;陕县为1,渑池县为2,义马市为3,三门峡其它地区为4;克井地区为1,济源其它地区为2。第三四个:按登记顺序编号。第十三条 每星期的星期五为集中受理登记时间,其它时间不受理登记。第三章 预 审第十四条 受理中心在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查进行登记后,应在五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呈报的所有材料进行预审完毕。受理中心应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初审情况作出是否受理
7、的决定。第十五条 预审专家组主要对申请单位呈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图纸的种类、矿井主要系统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设计单位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预审专家组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预审表中的内容逐一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项目打,全部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通过预审”的意见;只要有一项内容没有打,则签署“不能通过预审”的意见;无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无设计人员和设计负责人签字、设计及图纸无设计单位盖章、不符合豫西煤安监20061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一律签署“不能通过预审”的意见。第四章 受 理第十七条 受理中心应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预审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填写煤矿建设
8、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处理表,受理处理表编号同第十一条中的登记号。管辖处室、分管局长、局长依次在表中签署意见。第十八条 通过预审的,受理中心应予受理并发函通知;未通过预审的,受理中心不予受理,退回所有材料,并书面(豫西分局便函)说明情况。第十九条 未通过预审的,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预审专家组的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登记申报。第五章 审 查第二十条 受理中心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设计审查工作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在审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时,要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的所有内容,逐
9、一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二条 审查结束后,各章节的审查负责人要填写安全设施设计章节审查意见表;专家组要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填写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审查意见表,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一) 水文地质及采空区图纸、资料不清的;(二) 井型、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三者不相符合的;(三) 矿井地质储量没有可靠计算依据的;(四) 图纸无有资质设计单位、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的局长签章的;(五) 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无设计单位签章或无设计人员和设计负责人签字的;(六)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10、七)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八) 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九) 图纸与设计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十) 审查期间发现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十一) 不符合豫西煤安监20061号文有关规定的;(十二) 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审查专家组对审查不予通过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表内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审查的,也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六章 完 善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审查的,受理中心以豫西分局便函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豫西分局的意见和有关
11、安全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通过审查的,受理中心将审查专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十日内请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后报豫西分局。第七章 批 复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组审查通过、并将补充、修改的内容呈报豫西分局的安全设施设计,豫西分局应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第二十八条 批复文件的附件应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意见和补充、完善的设计内容等。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如需修改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经豫西分局批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施。附件: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登记表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预审表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处理表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 7、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表 8、安全设施设计章节审查意见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监察分局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