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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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备案稿)200-发布 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录前言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4 井工矿竣工验收155 漏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56 漏天矿竣工验收33附录A:参考文献 37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

2、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性文献.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加起草人:成家钰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3.1.2 已取得

3、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3.2 矿井开拓与开采3.2.1 矿井开拓3.2.1.1 井筒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煤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进入的地方.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

4、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3.2.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方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3.2.1.2.5 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3.2.1.2.6

5、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高度不得大于8m.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3.2.1.2.7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3.2.1.2.8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3.2.1.2.9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库房距井

6、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b)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c)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d)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做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e)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

7、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活门。f)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排水沟。3.2.1.2.10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炸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小于25m。b)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出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隔开。c)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3.2.1.3 主要巷

8、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巷的净高必须满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2m。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挂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b)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开采薄煤层采区的不得低于1.8m.。c)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的断面

9、计算。3.2.1.4 主要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a) 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b) 改扩建矿井已有的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一测设置躲避洞,

10、两个躲避洞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洞的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下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c) 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小于1.8m。3.2.1.5 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5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3.2.1.6 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3.2.2 矿井开采3.2.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3.2.2.2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

11、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3.2.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 急倾斜煤层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保护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3.2.2.4 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a) 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b) 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c)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3.2.2.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12、定:a)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伤人的措施 。b) 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版。c)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 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燃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的危害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3、备案。b)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措施。c) 通过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的作业,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前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d) 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e) 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檫支护方式。f) 对煤层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开

14、采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3.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a)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b) 采放比大于1:3.c)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及规范规定。d)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e) 坚硬顶板、坚硬顶板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跨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f)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和强含水层导通。3.2.3顶板管理3.2.3.1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 开采有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得在采空区留有煤柱。b) 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

15、为保护层开采。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和单一煤层,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煤体或其他防范措施。c)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d)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于2条平行巷道垂直。f)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3.2.3.2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山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3.3 矿井通风3.3.2 矿井通风系统3.3.2.1 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

16、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进、出风井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3.3.2.2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3.3.2.3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3.3.2.4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3.3.2.4.1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1执

17、行。3.3.2.4.2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1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3.3.2.5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3.3.2.6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矿井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风桥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巷架线电机车巷道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巷掘进中的岩巷其他通风人行巷道1.00.2

18、50.250.150.151512108886443.3.3 水平及采区通风3.3.3.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3.3.3.2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通风,必须引人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3.3.3.3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一条专用回风巷。3.3.3.4 采

19、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3.3.3.5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3.3.3.6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3.3.3.7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3.3.4 局部通风3.3.4.1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负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双风机、双电源。3.3.4.2 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3.3.5 主

20、要硐室通风3.3.5.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量4倍的风量。3.3.5.2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取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3.3.5.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3.3.6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3.3.6.1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

21、巷中,必须安装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3.3.6.2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3.3.7 矿井风量、风压及等积孔3.3.7.1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3.3.7.2 等积孔计算及通风难易程度评价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初期通风难易程度为容易,后期不得低于中等,见表2.表2 用等积孔衡量矿井通风难易程度通风阻力等级通风难易程度等积孔A(m2)风阻R(N.S/m8)大阻力矿井中阻力矿井小阻力矿井困难中等容易1

22、1221.421.420.350.353.3.8 通风设备3.3.8.1 主要通风机选型3.3.8.1.1 风机能力应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风机选型设计转速不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3.3.8.1.2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3.3.8.2 通风机设置及要求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b)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23、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c)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d)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4 瓦斯灾害防治3.4.1 瓦斯矿井设计要求新建矿井应按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要求设计:a)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即没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没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b)井田内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按高瓦斯矿井设计。c)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煤与瓦

24、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d)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3.4.2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3.4.2.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3.4.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4.3.1 突出矿井应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对突出危险区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3.4.3.2 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矿井实际需要。主要包括: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含量和瓦斯成分测定仪、防突钻机等。3.

25、4.4 瓦斯抽采3.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a)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是不合理的。b)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c)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3.4.4.2 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种类、抽采方法、预计瓦斯抽采量。3.4.4.3 瓦斯抽采

26、应采用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并确定管路铺设方案、泵站设置。3.4.4.4 抽放瓦斯站场地选择3.4.4.4. 2场地选择: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民区不得小于50m.3.4.4.4.2 平面布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有明火。3.4.4.5 抽采控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5 粉尘防治3.5.1 煤尘爆炸性应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明确矿井各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3.5.2 防尘措施3.5.2.1 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必须采取注水防尘措施。3.5.2.1 对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尘措施。3.5.3 降尘措施3.5.3

27、.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3.5.3.2 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煤(岩)壁、水炮泥、爆破喷雾、出(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3.5.4 防爆、隔爆措施3.5.4.1 设计应提出清除浮煤、沉积煤粉以及定期撤布岩粉棚措施。3.5.4.2 为预防煤尘爆炸,设计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切割摩擦火花、静电等预防措施。3.5.4.3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

28、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界、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3.6 防灭火3.6.1 设计要求3.6.1.1 矿井必须有各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3.6.1.2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灭火措施。3.6.2 防火系统3.6.2.1 灌浆防灭火采用灌浆防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明确采区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b)设计应明确灌浆

29、地点,时间、灌浆浓度和灌浆量(能力)。c)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3.6.2.2 氮气防灭火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氮气源稳定可靠,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b)至少有一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措施。c)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d)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3.6.2.4 凝胶防灭火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伤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有关规定。b)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3.6.

30、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6.4消防洒水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运输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3.6.5 井下防火构筑物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3.6.6 消防材料库3.6.6.1 井上、下均需设置消防材料库。3.6.6.2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3.6.6.3 井下

31、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有关规定。3.6.7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3.6.7.1 木材场、矸石山等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材场距离矸石山50m。3.6.7.2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区范围内。3.7 防治水3.7.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3.7.1.1 按直接充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3.7.1.2 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矿井的正常涌水

32、量和最大涌水量。3.7.2 矿井防治水措施3.7.2.1 矿井开拓、开采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7.2.1.1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3.7.2.1.2 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应采取疏水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3.7.2.1.3 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3.7.2.2防水煤(岩)柱留设3.7

33、.2.2.1 设计应明确指出需要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地表水体,并按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煤(岩)柱。3.7.2.2.2 在冲击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3.7.2.2.3 含水、导水及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必须按规程留设防隔水煤(岩)柱。3.7.2.2.4 井田边界必须留设防水煤柱,以断层为界的井田,其边界防水煤柱可参照断层煤柱留设,但必须保证不因本矿开采而破坏另一侧所留煤柱。3.7.2.3 疏水降压措施3.7.2.3.1 承压含水层水压超过煤层开采安全临界水压或有水威胁

34、时,必须采取降水措施 ,将水疏降到安全临界水压范围内。3.7.2.3.2设计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主要含水层及疏水降压地点方法和疏降水头值等。3.7.2.3.3设计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设备选择的依据,确定疏水降压设备台数及型号和管路选型、趟数,并制定疏水降压的安全技术措施。3.7.2.4 井下探放水措施3.7.2.4.1 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采掘实际情况,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则,并制定探放水措施。3.7.2.4.2 设计应给出探放水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给出说明井下探放水设备种类和数量。3.7.2.4.3 设计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3.7.2.5 岩溶水的防治当煤层底板赋

35、存灰岩强承压含水层时,设计应编制隔水层或相对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并划分突水危险区。设计中应制定查探底板水文地质条件的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疏放水技术方案。3.7.2.6 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防水对矿井采掘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3.7.2.7 对封闭不良或质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应设计有扫封孔措施,否则应留设防水煤柱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措施。3.7。2.8 地表水防治3.7.2.8.1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水位。3.7.2.8.2 主要防洪标准及防洪坝墙设计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企业规模及

36、工程性质设计频率校核频率 大、中型矿井井口大、中型矿井工业场地1、1001、1001、3003.7.3 井下防治水安全措施3.7.3.1 排水设施3.7.3.1.1 主要水仓布置及容量矿井水仓应布置在稳定、坚硬的岩层中。正常涌水量在1000m3以下时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能容纳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等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3.7.3.1.2 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

37、及计算轴功率设计应给出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等,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确定水泵扬程时,应计入排水管淤积所增加的阻力,并应验算水泵在初期运行时工况点的电动机容量。配电设备应于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3.7.3.1.3 排水管路的趟数、型号、规

38、格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7.3.1.4 主要水泵房和通道布置主要水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并设置易于关闭的能防水、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主要水泵房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标高高出0.5%。主排水泵房应靠近敷设排水管的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珊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封门,主变电所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3

39、.7.3.2 防水闸门及硐室设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框架,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设计应明确给出防水闸门类型选择及设计计算结果以及施工、试压维护和开闭要求等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深部水压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突水淹井措施。3.8 电气3.8.1 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0。06Mt/a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却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

40、线段,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选泽,应尽量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煤柱,避免通过塌陷区或初期开采区。10kv及其以上的矿井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3.8.2 地面供配电3.8.2.1 矿井主变压器的位置,应符合规程要求。矿井变电所的主要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3.8.2.2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项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地面变电所6kv和10kv母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

41、置。3.8.3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3.8.4 地面建 (构)筑物防雷及照明3.8.4.1 地面建 (构)筑物防雷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3.8.4.2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3.8.4.3 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3

42、.8.5 井下电缆3.8.5.1 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3.8.5.2 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3.8.5.3 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a)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取聚氯乙烯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b)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应采取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8.5.4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43、3.8.5.5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3.8.5.6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3.8.5.7 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3.8.5.8 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3.8.6 井下电气设备3.8.6.1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表4的要求普通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3.8.6.2 设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4、3.8.7 井下变电所3.8.7.1 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保证全部负荷供电。3.8.7.2 井下主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3.8.7.3 40kW及其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表4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

45、*(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经安全监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矿灯。 3.8.8井下电气继电保护3.8.8.1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项接地保护装置。3.8.8.2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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