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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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 绩: 政治文化专题研究课程论文题 目: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专 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姓 名:马惠梓评 语:评阅教师:年 月 日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摘 要 公共权力指国家的权力,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说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应从公共权力内部的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内在关系上去理解。公共权力的二重性是合法性问题提出的逻辑前提,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是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合法性是制度化的价值选择,制度化是对合法性的确立和物质化表现。公共权力的合法来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关键词 公共权力;合法性;不对称关系;制度化 本文在阅读周光辉教授的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2、一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理解,对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相关重要问题作了脉络梳理。立足于何为公共权力、如何理解公共权力合法性,来分析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提出的原因、公共权力不对称与公共强制力,以及公共权力的制度化,从而得出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判标准。一、公共权力的基本内涵(一) 权力与权力关系权力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中,权力关系表现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一般来说,在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一方是作为发布命令者,而另一方作为接受命令者,接受命令者按照来自于对方的指令采取了相应的行为。不管发布命令者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也不管服从是出自于自愿还是被迫,只要构成了支配与服从的人际关系就形成了基本的

3、权力关系。权力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权力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可以改变的,但权力关系的本质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使权力一方被称之为权力主体,而服从的一方被称之为权力客体。(二) 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也称政治权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指国家的权力,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一种实现统治的力量。这种力量并不是离开人的一种独立存在,而是在一定的人际关系中存在和作用,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公共权力关系,即由特定的人(或集团)所代表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人(或集体)所代表的权利客体之间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在

4、人际与群际的竞争与合作中,各方都希望更多地、更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每个人也都有使集体的决定更多地符合己方利益的期望和要求。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和关系,为了不至于在冲突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特殊的力量来维持秩序。这种“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力量,就是公共权力。(三) 公共权力关系公共权力关系作为一般权力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由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组成的,即由特定的人(或集体)所代表的权力主体与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居民所代表的权力客体之间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二、 正确认识公共权力合法性(一) 合法性不是指合“法”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

5、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中的“法”,并不是法律意义的“法”,合法性并不具有与现行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自从有成文法的历史以来,法律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当权力意识本身就成为法律时(在专制统治时期),实际上就不存在不合法的公共权力。此时的法律,不仅成为实现权力意识的工具,而且支配法律的权力也绝对不会认可与自身相抵触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并不会自动施行,只有在得到社会文化、道德和心理的支持时,即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时,它才会被有效地贯彻和遵守。因此,说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从公共权力与法律的外在形式上去理解,而应从公共权力内部的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内在关系上去理解。

6、(二) 历史地认识合法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一种价值观念都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合法性”,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文化价值和规范上所认可的占有公共权力形式的正当性。一种政治观念和社会规范成为社会共识,并不是突然产生的,而是在人际和群际的互动过程中,在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逐渐变成共同文化的一部分,一代一代地传下去的。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这些文化价值和观念,从而使遵从来自一定方向的命令的道德义务变成人们的人格结构的一部分。当人们对原有的公共权力关系产生疑义甚至不满时,新的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就会产生,原有的公共

7、权力关系也必然会发生变化。从历史的层次上讨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会发现,形成截然不同的公共权力关系和公共权力结构的文化基础,在于人们对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态度和看法,和以对人的看法为价值核心所形成的不同的社会意识。三、 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的产生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异化的社会力量,因为它产生于社会反过来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公众的权力变成了支配公众的权力。这种后天发生的、人为建构的公共权力的存在这一经验事实,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说公共权力的二重性是合法性问题提出的逻辑前提的话,那么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则是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一) 整体代表与少数占有的内在矛盾社会

8、成分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非均衡状态,使得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和生存资源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频繁和激烈。为了防止社会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激化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毁灭,就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集中化的、常设的、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它的作用在于缓和社会冲突,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以国家为表现形式的公共权力正是适应这种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公共职能独立化、社会内部分裂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结果。脱胎于原始氏族组织并以国家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为表征的公共权力,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蕴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与被社会中少部分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即根据社会性质所产生的履行

9、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与公共权力的握有者的特殊利益的需要之间的矛盾。这种内在矛盾决定了公共权力不可避免地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共性与特殊性,二者结合构造了公共权力这一矛盾统一体。所谓公共性,是指公共权力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身份成为整个社会的人格代表的,处理各种涉及到全局性的社会事务。所谓特殊性是指由社会中一部分人组成的公共权力主体,其自身及其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有着特殊的利益需求,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具有不同于社会的价值判断与价值偏好,从而使公共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利益倾向和偏好,甚至变成一部分人实现其利益的特权和工具。(二)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冲突日益频繁和激化的

10、情况下,没有这种社会分裂,没有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和机构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就无法保持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统一。但是,问题在于,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不是依据某种自然的关系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的矛盾冲突中,通常是冲突的优胜者(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集团)根据本阶级的利益要求建构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是完全先天决定的、无法选择的,而是后天可以获得的,可以改变的。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称的、不是自然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才需要制定正式规则加以严格的限定,并通过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四、不对称性与强制力(一)权力主体与客体的不对称性关系权力关系说到底产生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依赖的来源是人们对渴望

11、得到的资源的有差异的控制。但这种相互依赖性之所以不表现为平等协商的合作关系,而表现为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关键在于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即权力主体对权利客体的依赖程度小于权利客体对权利主体的依赖程度。权力的大小与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程度成正比例关系,相互依赖愈是不对称,不平衡愈严重,权力客体为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资源所付出的非利己活动总量也愈大,从而包含的权力总量也愈大。(二)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强制力的垄断决定公共权力主体与客体的不对称性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强制力的垄断。强制力是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是通过物理的手段强行对人的身体及生理需求的改变

12、或惩罚的抑制,而不是通过说服、诱导所形成的内在观念来获得服从的。从对社会实行控制的角度说,公共权力对强制力的垄断是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稀有资源,只有当它被排他性占优势,才可能转化为维持现存的政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资本。因为强制力是由于其足够强大才具有威慑力的。这种资本的形成本身就凝结着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意味着社会资源的不平等的分配。现实中的人总是具体的人,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无线的、普遍的,包括自然差异、社会差异及受二者交互影响的主观努力程度差异。彼此之间差异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决定了人际冲突的不可避免性。我们不应因冲突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具

13、有破坏性的一面而全部否定冲突的价值和功能,实际上,没有冲突,社会就会停滞,冲突对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进行。五、公共权力的制度化如果说公共权力对强制力的垄断有助于限制私人之间的暴力行为,标志着人类从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状态,那么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保证公共权力使用惩罚权力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一)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通过形式化的安排,建立规则和程序将公共权力及其关系模式确立下来的过程。制度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其存在的根基在于它能否获得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赞同,

14、而社会赞同的获得的关键又在于它是否体现和表达了社会成员所信奉的基本价值观。(二)公共权力制度化的内在动力公共权力是被权力客体认可的权力,这种权力关系一经形成,便会产生一种将这种权力关系制度化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一方面来源于权力主体期望其意志能够对权力客体经常地发生支配作用,以不断地、最大化地实现其利益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来自于社会成员希望通过一定形式的制度安排,将合法的权力关系转化为确切的、稳定的交往结构,从而给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三)制度化过程与公共权力的合法化过程相同一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实际上都是社会价值标准的物化形式,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和具体化。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赋予制度

15、化形式以合法性,这些制度安排也通过为人的活动提供一个规范性的行为框架来体现和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这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化过程是与公共权力的合法化过程相同一的。合法性是制度化的价值选择,制度化是对合法性的确立和物质化表现。六、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判标准 (一)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指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在现实的政治运行过程中,公共权力主体掌握着制约和影响权力客体的力量(包括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一般地说,权力主体在权力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并成为公共权力的正式代表,但这并非说权力客体就完全是被动的,不对权力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而只是从谁支配谁的意义上说权力主体处于支配的地位,权力客体处于服从的地位

16、。只有形成这种支配与服从的人际关系才是真正的权力关系。正是因为权力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象征和代表,所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指权力主体的合法性。(二)要依据公共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评断尽管权力主体可以采用各种力量和方法对权力客体施加影响,但是公共权力的实现程度并不表现于权利主体的行为,而是通过权力客体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要看权力客体的行为符合权力主体意志的程度。一方面,公共权力的实现程度依赖于权力客体的自觉、自愿服从的程度;另一方面,某种公共权力关系模式的稳定与持续的时间长短也取决于权力客体的承受和认可的时限。我们不否认公共权力的实现是一种合力的作用,但从最终意义上说,公共权力的实现主要不在于权力

17、主体,而在于权力客体自愿服从于否。一旦权力客体从观念和行为上解除了对权力主体的服从,权力主体也就丧失了任何权力,原来的权力关系也就宣告解体。任何一种公共权力关系的稳定与延续都离不开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而要获得自愿赞同和普遍承认,决不是凭借强制力所能达到的。(三) 合法的公共权力那么,什么样的公共权力才是合法的呢?这就是: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某种价值标准和观念,以及反映这种价值的制度化的形式来证明自己有资格掌握权力。 确切地说,权力主体必须使大多数人相信他掌握权力是应当的、合理的。公共权力合法化的目的,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某种价值趋向,使参与政治生活的人们意识到公共权力主体占有和行使权力是正当的,即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而权力客体服从来自于权力主体的命令则是他们的道德义务,从而为公共权力的构建一种价值基础。参考文献:1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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