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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崇尚法治,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然而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仍然存在缺陷,当事人不能很好的取证,是自己的权益难以通过有效的途径实现。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首先对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和特征作出介绍,其次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接着对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立法缺陷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对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提出途径和对策,旨在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更好的保护诉讼中当事人的权益,推动国家法制的前行。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据的合法性 立法缺陷 途径和对策IIIAB
2、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people begin to advoca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awareness of law and rights is also growing. In procedural law, if people want to defend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y need to prove their proposal. However,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
3、n the legisl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People have no good way to obtain evidence, so tha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not be protected b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we first introduce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ntroduce the conte
4、nt of its legitimacy, then analyze 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evidence legitimacy,and then elaborate its legislative defects and causes. Finally puts forward way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aiming to improve the combination of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Lega
5、l nature.Keywords: Civil action、Legitimacy of evidence 、Legislative defects、 Approaches and Countermeasures目录引言1一、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概述2(一)证据合法性的概念2(二)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内容及特征3(三)证据合法性的价值判断5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分析7(一)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标准7(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标准8(三)证据适用中的合法性标准.10三.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忽视证据合法性的现状及其成因12 (一)证据合法性原理在实践中的现状.12(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忽
6、视证据合法性的原因.12四、完善我国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建议15(一)制定明确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15(二)完善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标准15(三)完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标准16五、结论.17参考文献:18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一.引言证据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着一部独立的、以证据为主要调查对象的法律。而我国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发典仍存在很多争议。这为实现我国的司法正义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关于证据的规则,散布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显得笼统而不细致。我国对于民事诉讼合法性的研究过于笼统松散。本论文全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
7、于证据合法性问题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解决该立法问题的建议和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体系,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证据的概述,第二部分是讲述其研究背景,第三部分是关于证据这一方面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面临的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法,第五部分是结论,对全文作出总结概括,得出全面的观点。17二、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概述(一)证据合法性的概念(1)证据的概念关于“证据”,好像大多数人都很熟悉。而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被认为是进行推理的主要根据,诉讼结果的产生依赖于证据的收集。这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法
8、院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裁判具有积极意义。由于法律追求的严谨,对于证据的内涵和其界定和明确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证据”一词的词源,我们可以知道其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而人们将其引用至日常生活,丰富和发展了“证据”的含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内在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且具体的立法规定,而只明确了证据的几种表现形式。该条文明确了要对证据反映的情况进行验证,其次要经过验证,能够反映真实客观的案件,若证据是虚假的,伪造的,法院则不予以采纳。关于证据概念有几种理论争论,一是事实理论,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另一种是指证据基础理论;第三种是信息说,指人记忆了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或某些事物存储了案件真实情况
9、的信息;四是材料说,指用于反映案件真相的材料。在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概念在不断走向完善,从事实理论走向材料说,不断丰富发展着证据的学理概念。(2)证据合法性的概念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概念越来越强,对于案件要求做到公平和正义。因此,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为了依法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证据的效力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一些观点认为,证据合法性就是要求证据收集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另一方面意味着案件事实需要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可以认定其为法律上的证据。有效的证据需要具有合法性。根据现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可以将其解读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方式
10、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合法和取证方式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侵害;形式合法是指证据的载体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内容及特征(1)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与刑事诉讼相比,更加灵活。但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收集证据、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来看,都与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别,这也决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解释有别于刑事诉讼。我们可以通过取证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手段和程序等方面来解读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内容。从证据收集主体看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
11、在我国诉讼法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承担着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规定特定的机关才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说,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如果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收集来的证据也是无效的。所以,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法的一个因素即是要审查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证据的表现形式看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有七种,按照普遍的说法,即是收集得来的证据必须要是法定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否则该证据不具有合法的效力。从取得证据的手段和程序来解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一般而言,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主要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就是说,是法律没有
12、明确规定用什么样的手段和程序来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而是通过排除非法的证据来判断证据是否有合法性。(2)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特征分析前文有提到,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分解为取证主体,证据表现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手段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解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特征,我们便可以从这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主体合法。这里的主体分为人和单位两种。不是取得证据的人都可以成为证据的主体,形成和取得证据的人或单位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若主体不具有合法性,则可能导致其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二是证据表现的合法形式。证据形式的合法一是指证据的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像法律规定形式中的
13、书证、物证等,都有其具体要求。三是取得证据的手段、程序合法。取得证据的手段合法,证据最后被认定为案件的诉讼证据还需要特定的环节程序,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提到,证据一定要经过质证环节,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证据合法性的价值判断(1)证据合法性存在的法理基础证据本身是理性认识的结果,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证据,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证据合法性存在的本身体现着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所有围绕着证据合法性展开的活动,即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有罪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追究其责任。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证据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分
14、为正义论和目的论两个部分。其一正义论。如果把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那么证据合法性规则属于程序法。它虽然只是法律领域里面一个小的分支,但它却是现代诉讼程序的基础。因为证据合法性规则确立了两个公正的理念:案件事实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说明,这属于实质正义;证据证明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属于程序正义。证据合法性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程序是平等的,证据合法性的规则是平等的,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也是平等的。由各个方面所实现的平等,构成证据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其二目的论。所有法律规则制定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目标需要通过发现案件事实来实现。我国法律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但“事实”
15、这一概念过于笼统。很多情况下,人们发现的“事实”并不一定真实。人们制定证据合法性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通过证据合法性发现的事实才是法律所承认的真实的案件事实。所以证据合法性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人们找到法律所承认的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证据合法性的实际作用想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就需要一句充足的证据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中心点:案件事实的面貌由证据决定,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结果。合法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意义就在于维
16、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司法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等等。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大多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即双方当事人互相描述也无法还原事实的情况。而证据如若合乎规定成为合法的证据,则其可以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保障司法实践的透明度,解决大多数事实不清的问题。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分析(一)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标准(1)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性标准在不同的诉讼领域中,对于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需要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即由控诉机关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下,证据收集主要分为当事人与法院两个主体。在民事诉讼
17、中,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证据收集的主体。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这使得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法院的角色定位更为明确。2001年,最高院就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作出规定,限制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即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要求下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只有在涉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一些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才能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参见2001年最高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标准各国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标准的机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分为两种:大陆法系的证据收集体制和英
18、美法系的证据收集体制。大陆法系的证据收集工作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英美法系是根据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不会对此进行干涉。一般来讲,证据收集方式主要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和鉴定这八种。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收集证据的操作上,应要做到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和细致的收集证据,明确取证的方向,遵循法定的界限和程序。(3)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提到证据收集的程序方面,与之有关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通过排除非法的证据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参见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内容第二条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特定的人员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收集的证据,可能会对
19、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有所损害,所以对该非法取得的证据持以否定的态度。我国最高院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作出了相关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有规定,如果获得的证据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由该条解释,我们大概可以认识到它的主要内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对侵害他人权益有了判断标准和程度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他人权益造成一般性损害的,不将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违反实体法上的规定,一切实体法的规范均包括在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法条新增的情形,是指在证据的取得手段上
20、或取得的程序上虽然不存在对他人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但其形成或取得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话,则该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然而,在实践中,如若按照该条解释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实践中似乎有些方面会与公民合法权益遭遇冲突。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可能会有一些事实因为隐私性不容易被取得,一方当事人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去判断,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也就是将取得非法证据造成
21、的损害后果与法律保护的利益做衡量,如果取证手段的不合法性与他人权益的损害比较起来明显弱于忽略不合法性所能保护的利益,则不将其判断为非法证据。 参见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标准(1)书证的合法性标准书证的合法性是其是否能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如何判断书证的合法性,书证的合法性标准又是什么,按照法学理论的通说,最佳最佳规则可以很好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书证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只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2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根据最高院对书证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最佳证据规则在实践中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该解释明确了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其次说明了不能提供原件时,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情形;最后明确规定了原件的证据力大于复制件。以上三点构成了最佳证据规则。(2)物证的合法性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当事人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因此其带有人的主观性。物证要具有合法性,即要在收集程序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物证的合法性标准没有做出准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物证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不能查明物证来源的,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来源清楚是物证作为定案依据的
23、前提条件,否则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其次需要解释物证的收集程序,否则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最后如果物证在收集过程中存在瑕疵,需要经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才可采用作为定案依据。(3)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其中一中表现形式。证言是由人表述出来的语言,因此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内容和其真实性容易收到证人自身的主观因素所影响。证人证言足够客观,能够清楚反应案件事实,就能将其作为合法的证据提交。如何分辨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我们需要明确证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证言的审查标准。“证人”简要来说,就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并具有作证能力的人。由这句话可知证人资格的三个条件,首先需要了解案情的真实情
24、况,有着明辨是非的能力,可以将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准确的表达。但在此基础上,证人只能除了当事人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若其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则不方便以证人的角色出庭作证。若其与案件当事人或家属有亲密关系,出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会减弱其证言的证明力。(三 )证据适用中的合法性标准(1)证据提交时间的合法性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附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告承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在诉讼中,关于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有所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突然变更或提交新的证据,从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提供证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就应附带与案件相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
25、据,被告提起反诉时亦然。以及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则会被法院视为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参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此可见,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在向法院起诉时,将证据连同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亦或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不少于30天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而在原告起诉和提交了材料后,被告将收到传票,法院会给予被告一个答辩期,答辩期限一般为15日。在这15日内,被告需要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准备相应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如果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被告就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交或逾期提交,在法律上将被视为被告放弃
26、其举证权利,在这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予以采纳的。若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那么提交证据的时间在开庭时就可以了。(2)证据保全的合法性标准 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便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最关键的就是证据,证据决定着案件发展的走向。案件的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查直至判决需要一个过程,而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因为自然或人为的某些原因丧失或难以取得。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审理的公正,需要采取措施来固定或保存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可能会产生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采取保全的措施。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7、诉讼法第81条从该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的合法性的规定。首先申请保全的证据范围是事物具有毁损、灭失的可能性,需要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也应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保全措施。其次是申请保全的主体与事物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四.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忽视证据合法性的现状及其成因(一.)证据合法性原理在实践中的现状(1)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证据的收集影响着案件的发展,证据的合法性是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的前提。虽然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正在逐步完善,但人们对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仍有不少争议,比如如何来鉴定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不能符合或找不到适合的依
28、据,但该行为从法律上看并没有不符合规定,这一类的行为被称之为民事适法行为。在实体法中,是承认民事适法行为的效力的。证据收集的主体以及证据审查的认定方式上,人们似乎还没有找到准确可行的标准。比如非法手段取得线索而形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情形,抑或是法律缺位对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影响等等。这些争议是人们从实践中发现,而在法律中无法找到明确详细的规定。(2)非法手段取得线索而形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情形 近年来,关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的判断问题引起立法者和学者的普遍关注。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在学界没有统一的解释。关于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制,和如何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国家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态
29、度。在我国之前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关于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线索而形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法律上的规定是只要其行为不被法律所禁止,即是合法的,总结来说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若当事人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而获得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如果将这个规定放在法律实践中,它似乎已经产生了新的问题。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公民多种权利,若按规定所说,只要侵犯了其中一项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但这无疑是给民事
30、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上所述,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认定过于模糊,使得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3)法律缺位对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影响 人们讨论分析一个体系制度的弊端时,总是会提到一个词:法律缺位。如何理解“法律缺位”的概念?法律缺位即是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没有具体的依据,成文法中无明确法律规则或原则对特定事件加以规制,而主要依靠人的主观意识对该事件给予处理。在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是所有由证据引发的法律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因此由证据引发的法律问题就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实践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则予以规制的一些情形,需要法官自我进行认定,比如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
31、准的界定。一百个人有一百种不同的想法,裁判案件结果的法官亦是如此。同一个案件,其中因为法律的缺位,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对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自我认定,容易导致法官随意使用裁量权。裁判出来的认定标准也就难以统一。无法做到准确的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判断,对于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也就有待人们考察,带来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忽视证据合法性的原因(1)“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对证据制度的影响 若想要推进法治化,必须先要重视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但依照我国现状来看,“重实体,轻程序”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弊端。程序法实质上是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32、。实体法的实质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等。简单来说程序法是办事的规则。近些年来,人们似乎偏于重视案件结果是否合法公正,却不知忽视了办案程序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轻程序”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在立法上轻视程序。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最常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在程序上忽视法律的规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举个例子,一个人涉嫌盗窃犯罪,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而侦查机关无视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获得不合法的证据来追究其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用一个著名的案例来解释分析,就是1994年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该案中因为侦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违
33、反程序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程序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导致证据疑点重重,民意不服。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2)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界定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根据证据的证明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其中证据的证明情况就是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标的物是财产权或人身权,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如果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会使人们的民事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和实现。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写到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结合相关事实审查时,确信代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参见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34、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但对于该条中提到的“高度可能性”没有明确的答案,所以待证事实需要法官自我进行认定。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许会成为影响民事诉讼合法性的因素之一。(3)新技术发展为证明合法性判断带来的难题 有学者提到,一些学科的发展带动了许多与证据的科学鉴定直接关联的学科进步,如化学、医学、生物学等。人们的知识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些即将给诉讼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的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各种标准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变得不够完善全面。在诉讼实践中将出现更多新的难题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在新技术的发展之下,将不同证据的价值绝对化并设立统一的判断标准似乎已经不太符合现在法律进行判断的需要。人们逐
35、渐意识到,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判断只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就需要裁判者对其进行自由评判。由此,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证据法革命”可以说让法定证据原则衰落,自由心证原则被更多的运用在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上。 自由心证原则的本质在于裁判者对证据的自由评判。但在现代新技术的发展下,也限制了裁判者的自有评判能力。同时,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扩充。现有的科技发展,可能会帮助我们来确定证据中的事实,而这时,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则失去了用武之地。拿现在新技术发展的产物来说,最为典型的就是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还有一些我们尚未认识但在不久之后也许会面世的科学证据也是人们会面对的
36、难题。五、完善我国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一)制定明确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1)完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我国民民事诉讼中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一同审理,导致了审判的不合理性。处理好程序问题实际是解决实体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想要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首先可以将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两个阶段,这样就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分开审理。其次,可以为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设立两个独立的部门,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独立的审理。设立独立的部门和审理阶段可以使得审判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自己负责的部分进行细致认真的审理和分析认定。例如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决定证据是否保
37、全等问题。由此可以避免司法审判中的混乱,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 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领域创造了新的难题。新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各式各样的电子证据,人们开始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有了通话、录像、语音等功能。最高院对于将电子证据列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已经给予了认可,但未出台相应的详细规定。若想要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在笔者看来,有几个可行的建议。一是对电子证据的主体进行实名身份验证。有了实名认证的电子数据,在主题问题上将有更加清晰的判断。二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若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经过审查后具有关联性与真实性,另一方当事人则要对自己的抗辩进行
38、举证,法院要对司法鉴定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若有无理抗辩或恶意拖延诉讼时效的,应不予准许。(二)完善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标准(1)完善书证的合法性标准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书证收集方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有所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规定的实施却缺少相应的程序进行保障。所以,在法律中提出的收集证据的权利具有抽象性。同时只提出书证中原件和副本的规定,有关书证收集的程序,范围和法律后果都没有规定。 我国书证收集的理念应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即原则上只能由当事人决定和承担证明责任。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国法律应当加强对书证收集程序的保障。而法院的作用应当是协助
39、当事人进行书证的收集,加快诉讼程序的进行。而我国新发布的关于民事证据的修改决定中,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拓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这对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于修改其次,对于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的书证,应先对存在的问题予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书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性质比较稳定和形状较为固定的优点,来源也相对可靠,具有很高的证明标准。若对存在问题的书证一概舍去,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2)完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标准 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之一,其中对于合法性标准的完善确有难度的,应该就是如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对证人取证是是否存在不合法的程序或手段。在实践
40、中我们发现,在庭审中,许多检察机关会将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直接用作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不核实其真实性。所以,关于让证人证言问题迎刃而解的一个方法,就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形却没有作出有效的立法预防措施。且在实务中,并不是每个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处理都起着决定性作用,若让每个证人都出庭,必然对效率有不利影响。所以,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我们应该有法律来明确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以及哪些人不需要出庭作证。在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审判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要求证人必须到庭。我国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想要完
41、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标准,很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强制出庭作证的原则,要强调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其次也要给予公民一定的免证权,即有正当理由可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这样才能够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次,是要保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虽然在证人的保护方面有相关的规定,但该规定力度不高,不受重视,所以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在这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规定相关的惩处条例,使法规得以有效实施。(三)完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标准(1)完善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性标准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改完善,现在证据收集不再是由法院大包小揽,在立法上逐步确立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主体地位。证
42、据收集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分为法院与当事人两种角色,但法律没有规定若法院超越职权收集的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有何不利影响。若一味的认定超越职权收集的证据一律无效,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若让法院超越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则有失司法公正。因此,在这种法制情况下,需要对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予以限制。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在证据收集主体方面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只是在极个别的法规中有对证据收集的主体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确立法院的中立地位,将法院调查取证的主体与审理案件的主体相分离。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无形中,法院就与当事
43、人站在统一战线,由此对法院的中立性有所影响。因此,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以在法院中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当事人申请向法院申请的调查取证的工作,将其与法院的审判部门相分离。由此案件的审理则不会被调查取证而影响,可以更好的保障案件公正的审理。 其次,需要制约法院权利的不当行使,明确其责任。在我国的证据法中并没有对法院调查取证中出现问题的情形作出规定,容易导致法院干预证据收集的过程,损害当事人权益。调查取证是法院的一种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建立归责机制,对法院的错误进行制裁,只有这样,责任主体才会积极履行义务,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
44、的规则 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划分采用的是“两分法”,是将证据划分成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钱兆阳: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及可靠性,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更为细致和苛刻。想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我们可以将“非法证据”区别出两种不同的效力。第一种是违法取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基本人权,违法取证的行为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第二种是违法取证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就证据证明力本身不受该行为的影响。就这两种效力,可以明确的作出区别。第一种方式获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明确予以排除,因为其在取得的
45、方式上已经不合乎法律的规定,且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也难以保证。第二种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其证明力不受违法行为的影响,有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价值,所以可以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决定。其次,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关于言词证据的争议很多。关于“毒树之果”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展开过大量讨论和研究。毒树之果即是指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言词或实物证而衍生取得的派生证据。我国对于这类衍生取得的派生证据的认定,是由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该派生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存在的联系,则可以被法官所采纳。但如果与案件无关或是伪造的派生证据,则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六
46、、结论“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今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活动是为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的合法性,是整个案件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证据合法性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在我国法制发展上有着重要意义。其发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发展过程。证据收集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当事人在这过程中占领着主要地位,但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使得当事人证据的收集现状面临着更大的困境。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拥有的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践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对证据法律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也要从程序上保障权利的有效实施。本文从证据的概念、主体和程序等等方面进行解剖,更加详细
47、的了解其本质与存在的问题,才能使得证据收集制度日益完善,在法律体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由此可见,随着日后的相关实践工作的展开,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将推动证据法学科的发展与国家法治的前行。参考文献:1 孙晓芳.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解读N.江苏经济报,2017-11-222 汪亨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以诉讼过程全面考察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3 盛波.为证据合法性插上制度保障的“翅膀”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01-064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择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6 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7 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8 王利明.关于限制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必要性N.法律出版社,20019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法律出版社,199710 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M.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911 李学军.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N国家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