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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博 览 LEGALITY VISION 209 法制园 地 2014 05( 中 )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吕 端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2488 【 摘要 】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 而这其中有犯罪前科的占很大比例 。 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 , 既达到惩罚犯罪 , 又起到 “ 教育 , 感化 , 挽救 ”的作用 。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无疑在价值取向上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相契合 。 本文将通过分析犯罪标签理论 、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 并结合国内外 相关理论与实践 , 论证犯罪前科的消灭对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重要意义 。 【 关键词 】 犯罪前科
2、 ; 犯罪标签理论 ; 犯罪人再社会化 一 、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上升态势 。 这其中不仅仅归结于未 成年人个人 。 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 , 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的特点 。 较易受到家庭 、 社会 等外在环境影响 , 心理敏感而较易冲动 。 有学者从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 , 提出对于未成年人要让刑法轻缓化 , 以 保障未成年人再度回归社会 , 但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又让这些学者 爱莫能助 。 如最近轰动全国的北京李某某等的集体强奸案 , 对于李某 某来说 , 在其刚刚获释半年后再次因犯有集体强奸罪而入狱 。 又据福 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统计 , 2004 年未成
3、年犯总数 735 人 , 重新犯罪人数 42 人 ; 2005 年未成年犯总数 832 人 , 重新犯罪人数 20 人 ; 2006 年未成 年犯总数 581 人 , 重新犯罪人数 13 人 ; 2007 年未成年犯总数 808 人 , 重 新犯罪人数 12 人 。 一些地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 , 甚至 在有些地区重新犯罪率达到 10% 以上 1 。 为了使这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 消除原有的犯罪 标签 , 使犯罪与惩罚以及对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社会复归机制进行双重 构建 , 确立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 二 、 犯罪标签理论 犯罪标签理论是指通过研究犯
4、罪者和对其有影响的他人 、 社会等 的相互作用和评价映射 , 反映这些外在因素对犯罪者犯罪过程的影响 。 上世纪 60 年代 , 美国社会学家贝克 等人提出了标签理论 。 他们认为 , 生物学意义上的体质性生理作用和外在的社会影响所造成的心理阴影 并非导致个体犯罪的根本原因 。 往往是社会群体和个人对犯罪人的否 定性评价以及后期所采取的处置措施更为重要 。 有标签理论研究者认 为 , 当一个人被社会群体贴上越轨者的标签之后 , 他周围的群体会根据 标签进行种种想象和做出某种定势判断 , 人们往往会过多关注于他之 前的越轨行为而难以做到思想上及行为上的平等和一视同仁 , 主观的 歧视现象也就由此
5、而生了 2 。 刚刚开始的越轨行为 , 也会逐渐形成一种思想和心理上的习惯性 的行为趋势 。 人们初期的越轨往往具有不特定性 、 偶然性 。 这种越轨 不一定必然导致犯罪 , 可能是人人都有可能发生的 。 初期的越轨行为 是易于掩饰的 , 但由于社会 , 他人等原因将其放大化 , 公之于众 。 尤其 是公布的对象是对其生存 、 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个人 、 机构时 , 这种标 签的负面作用将会被放大 。 俗话说 “ 破罐子破摔 ” 这也正点明了初期越 轨者对自我的非正向评定 。 而这种消极的不被肯定心理 , 主观上会导 致再次犯罪甚至是习惯性犯罪的产生 。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 意大利经济
6、学家 、 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 者切萨雷 贝卡利亚认为 : 惩罚犯罪的刑罚 越是迅速和及时 , 就越是公 正和有益 3 。 相比于刑罚的严厉性 , 刑罚的延续性更容易长久地触动 人们的感觉 , 在社会群体的主观观念中 , 不断被强化的印象是很难被改 变和重新塑造的 。 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很大程度上可归咎于社会的犯 罪标签化 。 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也许是有期限的 , 但其行为上的一个 污点却会伴其一生 。 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而被社会公之于众 。 社会进而 对其贴上了不良的标签 , 这无疑也阻止了这部分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 会 , 融入社会群体继续正常的生活 。 近年来 , 持续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 率
7、, 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仅仅依靠刑罚手段 , 并 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 教育的唯一的有效途径 , 更为关键的是在于刑事处罚之后的教育 、 感 化 。 而这还需要社会这个大环境提供 。 犯罪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宽 容 、 承认与接纳 , 若社会将其排除在外 , 那么其归属感与存在感就会无 所依托 , 重新做人的勇气就会很快丧失 , 并且导致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就 会大大增加。 三 、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人的社会化是 指 “ 个人学习知 识 、 技能和规 范 , 取得社会生活资 格 , 发 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 程 ” 4 。 个人社会化是适应社 会生 活 , 遵守社 会 秩序 , 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前 提
8、。 就社会发 展而 言 , 人的不断的社会化也 是 人类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 力 。 个体的社 会化是个体内化和社会教化 的结 果。 社会教化可以 包 括现 有的社会环 境 、 风 气 、 教 育 、 规则等对 人 的综合影响 。 个体内化 是 个人通过学 习 、 感受将社会的客观存在等内 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并用来指导自身行为的过 程 。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体社会化失败的结果 , 故要让其再进行个体的 社会化 。 再社会化通过强制或教育使犯罪人形成全新的价值体系 。 社 会也应提供一定的配套制度体系作为保障 。 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应涵 盖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思想理论上法制教育 、 犯罪预防
9、, 行为上的社会帮 教、 社区矫正以及亲情关爱等多方 面内容 。 当前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 化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障碍 , 无疑就是犯罪前科制度 。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 说 “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 政 策 ”。 所 以笔者也认 为 , 国家立 法 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尽快 根据我国特色社会主 义 法制建设的国情和实 际 , 结合不同类型 主体的犯罪状 况 , 制定出关 于 预防犯 罪 、 惩罚犯罪以 及 对犯罪人进行的思想教 育改造的各种刑事对 策 。 刑事政策对刑事立 法 、 司法和执行均 具有很强的指导意 义, 堪称 刑 事 法律制度的核心之核 心 。 所以立法机关 制定出比较具体规范而且可
10、 操作较强的未成年人 的 刑事政 策 , 作为帮助这些 特殊的未成年人尽 快 重新完成个体的再社会化的法律依 据 。 新中国成立以来 , 党和政府始终将未成年的成长教育 , 放在教育工 作的突出位置 。 在立法方面也注重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 。 我国 法制博 览 LEGALITY VISION 210 2014 05( 中 ) 法制园 地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 始 终坚持以教育为 主 、 惩罚为辅的刑事政 策 。 中 共 中央 在 1979 年 第 58 号文 件 提请全 党重视解决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通 知 中首次提出对违法犯罪的 未 成年人 要实 行 “ 教 育 、 挽 救 、 感 化 ”
11、的 方 针 。 此后 , 各级党和政府坚持贯彻这一基 本方 针 , 并通过宪 法 、 刑 法 、 刑 事诉讼 法 、 未成年人保护 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确 认 。 现代意义上的刑 法应该脱离最原始的单纯 报 复与消极制 裁 。 而应是维护人 权 、 保护 人的合法权 益 , 提高人的生 命 价值 。 不仅要保护被害 人的合法权 益 , 也要 考虑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合 法权 利 。 刑事政 策 : 立场与范 畴 一书作 者 , 北京大学法学院 著名学 者 梁 根 林提出 了 “ 尊重和保护人 权 、 以人的价值 提高为目 标 , 来合理地 制 定针对犯
12、罪行为的宽严相 济 、 以人为本的刑事政 策 ” 5 。 既然未成年 人 有再社会化的权 利 , 国家就有义务保护并将其列入刑事立法 中 。 四 、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犯罪前科在法学理论范畴内通常被认为是指曾经被告犯有罪行或 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 只要犯罪行为成立 , 不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 受到 何种处罚 , 刑罚执行情况如何 , 都被论作犯罪前科成立 。 在立法层 面 , 我国刑 法至今 没有对犯罪前科制度做具体规 定 。 只 有中央 政法委 于 2008 年首次从建立条 件 、 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建 立未成年人轻 罪 犯罪记录消灭制 度 。 我 国 刑 法 第一百条原文规定
13、为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 , 在入 伍 、 就业 的时 候 , 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 报 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 罚 , 不得隐 瞒 。 新修订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 案 ( 八 ) 的十九条规 定 : 在刑 法 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 周 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 人 , 免除 前 款 规定的报告义 务 。 即未成年人的前科 报告义 务 。 这也是对原有的前 科报告义务的一种 对 于特殊主体的补充 规 定 。 当 然 , 在司法实践中也 不 乏积极探索 的 “ 先行 者 ” , 2003 年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就在原有的少年污
14、点保 密制度的基础 上 , 创新实施 了 未成年人前科消 灭实施办 法 。 随后石 家 庄市长安区法院的办法又在全国司法界逐步 推广 。 但从我国当前的 刑法规 定 , 尚未有单 独章节来规定未成年人的 前科消灭制 度 。 故建议 应单独就此专门调 研 , 尽快立法以明确未成年 人前科可消灭的条件 、 对象等 。 当然 , 前科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有其合理性 。 这也正是刑罚的强 制性 , 惩罚性的表现 , 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 但对于未成年人 , 心智尚 未成熟 , 首次犯罪很大程度出于冲动或经人教唆 , 主观恶性不大而心理 可塑性强 。 所以和成年犯罪人不可同日而语 。 但是 , 笔者认为
15、 , 建立犯 罪前科消灭制度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 不能以偏概全 。 根据未成年犯罪 人实施犯罪的性质和判处刑罚的轻重来决定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 。 首 先 , 须确有悔改态度的才使用免除制度 , 这也需要社会承担监督义务 。 其次 , 必须在法定时间范围内没有再犯的可适用 , 时间因素也是衡量犯 罪人悔改程度的重要筹码 , 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作为有悔罪态 度的表现 。 当然, 还要结合未成年人初次所犯罪的轻重 、 在犯罪过程中 所起的作用来衡量 。既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 也要贯彻 “ 教育 、 感化 、 挽救 ” 的基本方针 。 当前 ,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时期 。
16、 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不仅仅是教育和防控 , 而当悲剧降临时 , 社会同样要担负起教育和挽救 的责任 。 使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都能健康回归社会 , 不仅仅是家庭的 责任 ,也是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 , 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具体的 行动 。 参考文献 : 1 操学诚 , 刘桂明 , 路琦 , 牛凯 我国未成 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 告 J 青少年犯罪问题 , 2010( 4) 2 赵秉志 , 廖万里 论未成年 人犯罪前科应予 消 灭 个社会学角 度 的分 析 J 法学论坛 , 2008( 1) 3 萨雷 贝卡里亚 论犯罪 与 刑 罚 M 黄风
17、译 北 京 : 北京大学出 版 社, 2008 4 费孝通 社会学概 论 M 天津 : 天津人民出版社 , 1984 5 梁根林 刑事政策 : 立场与范 畴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5 ( 上接第 214 页 ) 可以对封存档案进行查询 。 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 需要查询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犯罪记录的 , 应当允许查询 。 除此之外 , 应对 其他查询主体及查阅事由作严格限定 。 ( 1) 对 “ 有关单 位 ” 的界 定 。 对 于 “ 单 位 ” 的 范 围 , 刑事诉讼法未作 明确规 定 , 但可以参 照 刑法 第 30 条关于单位 犯罪的规 定 , “ 单
18、位 ” 包 括公 司 、 企 业 、 事业单 位 、 机关和团 体 。 即指国 有 、 集 体所 有 、 合资或 者 独资的公 司 、 企业 、 事业单 位 、 国家机 关 、 人民团 体 、 社会团体 等。 ( 2) 对 “ 国家规 定 ” 的界 定 。 这里的国家规 定 , 应 该严格 按 照 刑 法 第 96 条的规 定 , 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法 律 和决 定 , 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 、 规定的行政措 施 、 发布的决定和 命 令 ” 。 各级地方人民代 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属于国家规 定
19、 。 在 进 行犯罪信息查询 时 , 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 定设定查询范 围 , 依照查 询 者不同的使用目的给予不同的查询权限和范 围 。 ( 3) 信息查询程序 。 有关单位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 , 应当向 档案所在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详细写明查询的法律依据及查询目的 , 档 案所在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 、 批准后方可查阅 。 如不同意查阅 , 应制作 不予查询的文书书面告知理由 。 ( 二 ) 违反封存制度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对收到诉讼文书的诉讼参与人 , 应严格规定及告知其保密义务 。 有关部门应认真登记 、 管理犯罪信息 , 及时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 存, 未经法定程序 , 不得
20、擅自公开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 应准确 、 严格 的提供查询服务 , 若不及时封存犯罪记录 、 不按规定提供查 询 , 泄露被 封存的犯罪记录 , 或伪造 、 提供虚假信息的 ,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被封存 、 被延迟封存 , 或因违反保密义务而 造成犯罪信息公开的 , 未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 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立即封存犯罪记录或消除影响 。 ( 三 ) 消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 、 制度间的冲突 如前文所述 , 一些特定职业对有犯罪记录人员的限定使得我国对 未成年人升学 、 就业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 要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 存制度得以有效实现 , 就应当对与该制度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 , 删除 在升学、 就业 、 服 兵役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的歧视性规定 , 消除犯罪标签 。 此外 ,应尽快改革户籍 、 人事档案制度 , 规范犯罪信息载体 。 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