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_刘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_刘毅.docx(4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分类号 : 密级 : 单位代码: 10422 学 号: 硕 士 学 位 论文 Shandong Univrmity M a s t e r s T h e s i s 论文題目: 作 者 ?, j 妓 _ 专 A-t 导 师 磯長 g教 合作导师 _ WC 年 J: 月 ” 日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 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 承担。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日
2、 期 :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 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 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 . 日 期:)- / T- /0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录 攸婦 . 1 ABSTRACT . 2 弓 I W . 1 (一) 问题的提出 . 1 (二) 课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 1 1. 课题石开究的意义 . 1 2. 课题的主要内容 . 2 一、 未成年人犯罪前
3、科消灭的涵义及其意义 . 3 (一)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涵义 . 3 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及其后遗影响 . 3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涵义 . 6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意义 . 7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分析 . 9 (一)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域外考察 . 9 1.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 9 2.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 9 3. 俄罗斯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 10 (二) 域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比较分析 . 11 三、 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2 (一)
4、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12 1. 对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质疑之辩驳 . 12 2.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6 (二)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 21 1. 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供了可能 21 2. 我国具有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基础 . 23 四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27 A _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_ (一)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 27 1. 理性抉择 . 27 2. 具体设置 . 28 (二) 面临的困境及其克服 . 30 1
5、面临的困境 . 30 2.困境的克服 . 31 . 34 W . 3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CONTENT ABSTRACT . 1 ABSTRACT . 2 Preface . 1 Section I Issues raised . 1 Section II The Significance and Main Content of the Research . 1 1.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 1 2.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Research . 2 Chapter I Meaning and Significance
6、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 3 Section I Meaning of Aboli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 3 1. Definition and Subsequent Effects of Criminal Records . 3 2. Meaning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 6 Section II Significance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
7、ds . 7 Chapter II Extra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 9 Section I Extra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9 1. .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Germany . 9 2. .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
8、ords System in California . 9 3. .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Russia . 10 Section II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n the Extra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 11 Chapterlll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
9、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 12 Section I Necess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12 1. Rebuttal of the doubt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12 2. Analysis on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
10、ds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System in China . 16 Section II Fea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 21 1. Special Properties of Juvenile Delinquent Provides Possibi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 21 2. Realistic ba
11、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 23 Chapter IV 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27 Section I Conception of theConstruction of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 27 1. Rational Choice . 27 2. The Set
12、tings . 28 Section II Difficulties and Overcomes. 30 1. Faced Difficulties . 30 2. Overcoming difficulties . . . . . . . 31 Reference Bibliography . 34 Thanks . 3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有着丰富 的法律内涵,它既符合法的正义价值、符合刑法谦抑的精神,又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 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封存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 使行为人从法律
13、上视为未犯罪。因此,设立这一制度既利于撕去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 标签,帮助他们复归社会;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尤其是 结合我国当前未成年犯罪人所面临的窘迫社会现状,适时有度的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构建这一制度不仅填 补了我国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的空白,同时,也为立志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未成年犯罪人打开了一扇复 归社会的大门,使之摆脱年少时的污点,远离再次犯罪的深渊。依托我国多年的司法 实践,结合外国的成熟立法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 必要而且可行。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还面临一些困境,因 此,
14、只有在充分的法律准备下才能在全国推广和实施这一法律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构建 r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The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which is rich in the connotation if law. This system,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value of justice and the modestly restrainin
15、g spirit of criminal law, is beneficial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and to guard against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seals up the records of minor offenders, which makes the juveniles as non-criminals. So, not only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16、 system profitable to tear up the label of juveniles, but also profitable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hild welfare. Right now, the social status of minor offenders in China is not optimistic. Therefore, it might be rational to establish the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timely and
17、appropriately. In addi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system opens a door to the minor offender who wants to correct his errors and make a fresh start, which help him stay away from the abyss of crime.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 it is not only necessity but a
18、lso feasibility to construct the abolition of juvenile crime records system in China. But this system still faces some predicament to put it into practice. Therefore, we can only expand and actualize it with enough preparation. Key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abolition of crime records 敏 construction
19、 2 山东大学硕十学位论文 引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增多,并有逐步向全球性问题发展的趋势,因而, 这一问题愈加引人关注。就我国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正的新闻这些年来并不 鲜见,从这些报道中也折射出了我国在矫正未成 年人犯罪、挽救失足少年问题上的种 种不足。目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尤其是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令人担忧。 曾有未成年犯罪人发出着这样的痛呼: “ 怎能因为曾经做错过一件事就否定我的所有 努力、否定我的生活呢?我依然不会主动提起我曾经犯事、曾经被判刑的经历,因为 不能否认,这个社会上依然存在的一些偏见会致我于不利的境地。 ” 由于存在不良 记录,这
20、一人群往往在升学、就业等人生的重大关口受到歧视。种种不公平的对待甚 至让这些愿意迷途知返的孩子感到被社会厌弃,进而萌生去意,再次走向犯罪。美国 总统布什曾在就职演说中这样疾呼: “ 有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还有些孩子被剥夺了 一切,没有爱,没有正常的生活 我们要制止犯罪 ” 是的,还有很多工作等 待我们去做,还有很多未成年犯罪人需要我们的帮助。正如梁启超先生曾言“ 少年强 则国强 ”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我们不能因为一部分孩子有过犯罪前科就鄙视他们、 抛弃他们,帮助、挽救、保护他们才是我们与社会的应尽之责。 (二) 课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1. 课题研究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保护
21、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有很 多内容需要我们去发掘研究的。任何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做出的探索与 努力,都应视为对其的贡献。具体而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与保护未成年 展翅模式 让少年犯重返社会,载南方网: http:/fs.southcn.eom/xwss/sz/content/2009-08/02/content_5465262_3.htmo George W. Bush s Second Inaugural Address,载 American Rhetoric: http:/ C 山东大学硕七学位论文
22、 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的双重要求; 二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推动未成 年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需要; 三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有助 于健全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2. 课题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消灭的界定、意义、具体设置等方面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基 本内容,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 了介绍、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
23、司法实践及当前面临的困局;讨论了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正当性与可行性,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 立法例,提出了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中,首先论述了不能盲目移植西方的法 律制度,而应当在借鉴西方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宜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 罪前科消 灭制度的观点;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从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 例外适用等方面提出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初步设想。 其次,讨论了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指: 一是,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
24、消灭制度存在法律冲突;二是,在我国构建未成 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配套机制。 最后,讨论了如何从健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提供配套措施 等方面克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希望这些研究能对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 制度有所帮助。 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涵义及其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涵义 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及其后遗影响 (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界定 随着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许多西方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逐渐进入我国法 律学者的视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便是其中之一。那么,什么是 “
25、 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 ” 呢?笔者认为,要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涵义,就要首先了解其上 位概念 犯罪前科一的涵义。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在立法上未明 确使用 “ 犯罪前科 ” 一词,但却不难看到关于犯罪前科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 一百条规定了犯罪前科报告义务: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 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 。法官法、检察官法、 警察法均规定 “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 ” 、 “ 不得担任检察官 ” 、 “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 外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
26、证书。教师法规定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由 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犯罪前科影响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从业资格的丧失或者禁 止取得。如前所述,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务工作者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犯罪 前科 ” 一词,由于犯罪前科尚未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无论在学界或是实践 中,对犯罪前科内涵与外延的界定都尚未统一。纵观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 不同国家间关于犯罪前科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总结下来,国外对于犯罪前科涵义界定 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各国刑法典对犯罪前科的规定不同。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一种认为
27、 犯罪前科仅仅以有罪宣告为前提,如在德国、英国、日本,在这些国家的刑法中,犯 罪前科是指曾被法庭确定宣告判决有罪的事实,而犯罪人是否实际受到刑罚处罚则在 所不论,即犯罪前科与应当实际接受刑罚处罚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另一种情况则认 为犯罪前科必须以犯罪人被实际科处刑罚作为前提。 0在俄罗斯,犯罪前科是指因为 参见张蓉我国前科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之理论探讨,载京师刑事法治网: http:/ 哪 .asp?ProgramID=&pkID=19616&keyword=%C7%B0%BF%C6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被科处以某种刑罚,并因为刑罚处罚而对该行为人所造成的发 生消极法律后果
28、的事实。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通过其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前科做出了 明确规定: “ 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 撤销之时,被认为有前科 ” 。 目前,我国学界对犯罪前科的概念尚没有达成共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 几 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是指曾经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受过处分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种观 点认为,犯罪前科是指因犯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第四 种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法犯罪而受过劳动教养或刑罚处罚的事实。 笔 者认为,界定犯罪前科的概念首先就要明确犯罪前科所
29、适用的范围。犯罪前科,顾名 思义,自然是刑法范畴内的前科,而不应当包括受过刑法以外处罚的纪录,例如行政 处分的情形。据此,在以上四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是因违反法律、法 规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以及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是因违法犯罪而受过劳动教 养或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观点都明显扩大了犯罪前科的外延,超出了刑法的范围,不足 采信。 而在第三种观点中,认定犯罪前科的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 毕的观点,将管制、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及仅宣告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被检察机关确 定有罪但决定不起诉等情形排除在外。这种界定实际上人为缩小了犯罪前科的外延, 不能完整表达犯罪前科的应有之意。综上,
30、对于犯罪前科的界定,笔者倾向目前我国 刑法理论界的第二种观点,即 “ 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至于对被宣告人是否处刑,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 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 换言之,犯罪前科仅以有罪宣告为 前提。 由此,笔者将在本文所称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界定为:行为人在其未成年时,曾 有被判决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处罚的情形。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后遗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作为一个人少年时的污点,必然会对其日后的成长、进步带来 诸多的不利影响。首先,这样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的体现在刑罚裁量上。同成年人犯 罪前科一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是构成累
31、犯的前提条件,从而使犯罪人依法不能适用 缓刑、假释并承担较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此外犯罪前科还是法定从重量刑情节,还能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44 页。 参见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 2002 年第 4 期。 武晓红 : 论我国未成年人消灭制度的构建,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08 年第 5 期。 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成为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 因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当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符合累犯的条件或者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行时,则从重处
32、罚。 之所以要对有前科者从重处罚,是因为与初犯相比,有前科者藐视法律、不知悔改, 具有更强的反社会倾向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仅科处通常的刑罚,很难达到惩罚 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其次,后遗影响体现在犯罪前科报告制度上。犯罪前科报告 制度并未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例外适用,即有过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行为人根 据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同样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 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设立犯罪前科报告制度的初衷在于观察有前科者的刑罚执 行效果,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损害公民及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这一制度套用在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上时,就略显僵化了。 “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
33、的犯罪类型,它 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 犯罪不同的特点,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身上未必奏效。 ” 如果 不能给予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那么,该前科将如附骨之疽一般不断给 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显然,这一结果有违前科报告制度的初衷, 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还能够成为 限制或剥夺有前科者特定民事、 行政权益的前提条件。如之前提到的律师法、法 官法、检察官法等,均限制或剥夺了有前科者取得某些从业资格的权利或机会。 由于上述后遗影响中涉及到的对有未成年人前科者权利的
34、限制或者剥夺多数没有规 定期限,所以不难得出我国实行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永久保留制度的结论。即在未 成年人被判决宣告有罪或刑罚执行完毕后,该犯罪记录便被保留在其档案里 ,不被消 除。显而易见,犯罪前科使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正式踏入社会之前就失去了与 同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资格,始终背负着 “ 坏孩子 “ 二等公民 ” 的包袱,备受 歧视。然 而,笔者以为,随着未成年犯罪人逐渐成熟,其对于善恶、美丑的认识也会 逐渐明晰,如果对那些经过改造后长期没有再犯新罪的未成年人保留其之前的未成人 犯罪前科,无疑会打击他们面对生活的信心,有刑法过剩之嫌。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的角度分析,犯罪前科制度之于未成年犯罪人实质上是利大于弊的,不利于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钟黎 、姚小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 , 2008 年第 24 期。 5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涵义 “ 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只是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体意志根本利益的一种具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