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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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22 页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作者:朱梅孙敏来源:财会通讯2021 年第 01 期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预算内资金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称为预算年度或财政年度。前者是预算以外的不需要人大审批和监督的资金:后者是预算内的资金。其一,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预算外资金已成为发展事业不可忽视的重要财力。

2、它缓解了国家财政支出紧张与事业费开支日趋增大的矛盾,弥补了国家拨款的不足;拓宽了事业部门的服务范围,扩大了社会效益,补充了人员经费,改善了生活,提高了职工的经济待遇,稳定了职工队伍,特别是增加了专项基金的投资,增添了先进的技术设备。但是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得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问题。首先,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某些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其次,资金使用不当。非生产性、服务性占的比重比较大,直接用于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过多。某些单位利用表彰会、知识竞赛和文体活动、旅游等形式发钱发物,变相超标准分配;再次,违纪违规现象严重。有的挪用专用基金,用于修建或购买职工宿舍,

3、私自购置专控商品,有的财务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共 22 页管理混乱,资金未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致使有的收入没入账就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最后,财政专户存款难以落实,某些单位为了逃避财政管理,利用各专业银行在资金铸错中的矛盾,转移账户等。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三章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预算外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4、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行政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国有企业留用资金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3 页 共 22 页收支计划和决算。第五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

5、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三)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四)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各级审计、物价、计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第八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

6、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4 页 共 22 页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集中或者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必须使用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属国家所有,单位具有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

7、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计付利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范围,可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募捐,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批。财政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含特殊需要临时追加的计划)。财政行政部门对按照国家

8、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用途使用的必须予以保证,自接到支出用款计划之日起七日内答复使用单位,并按批准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不得贻误财政专户储存单位使用资金。财政行政部门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用款计划。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5 页 共 22 页未经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开户银行不得支付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对业经财政行政部门批准支出的款项,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支付,不得借故压票。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必须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必须

9、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或者用于其他福利开支,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财政行政部门在保证财政专户储存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有偿调剂使用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间歇资金,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第十九条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须报设区

10、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备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募捐必须专款专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6 页 共 22 页用,不得调用。第三章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附加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企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二十一条财政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集中预算外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第二十二条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11、用途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用于财政综合平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行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 10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抵减其预算内拨款,并处违法金额 10的罚款;(三)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或者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四)擅自用预算外资金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提高补贴、津贴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

12、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7 页 共 22 页标准或者滥发奖金、实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五)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没收转移款项,并处违法金额 2030的罚款;(六)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违法金额,并处违法金额 50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财

13、政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财政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拨款、借故压票造成用款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

14、除。第 8 页 共 22 页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篇:预算外资金管理财经专家白景明细说政府投资管理立法(与国家预算关系)时间:2021-03-0617:00:1 受访人:

15、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白景明采访人:本报记者范海坚史晓龙政府投资比重下降,但地位未降记者。1 月 7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意见征集意见已经于 1 月 30 日截止。对于这部众人瞩目的法规您如何评价。您如何评价政府投资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最近几年,这种地位和作用出现了哪些变化。白景明。改革进程中固定资产投资始终是拉动经济高增长的主要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9 页 共 22 页因素之一。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走势一直有着强有力的制导作用。但应当看到,从上世纪 90 年代之后,就总量角度而言

16、,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呈现出不断下降趋势,比如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1990年是 8.7%、2021 年降至 4.6%。当然,这期间具有一定波动性,最低点是 1995 年,当时预算内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仅为 3%。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主要成因有四点:一是国家财政在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转型减轻了财政支出负担;三是非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自主投资规模急剧扩张;四是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后个人投资比重上升(如个人购房支出)。然而这种比重下降现象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制导作用在同步下降。事实是政

17、府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左右着固定资产投资走势,突出表现有六点:一是动态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准入”制度;二是调控国有企业投资活动;三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落实投资政策;四是通过变动预算资金投资规模来影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五是通过调整预算资金投资结构来制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六是运用税收政策影响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政府制导固定资产投资走势目的有三点:一是反“经济周期”;二是落实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三是加大公共产品供给规模。回首 20 年的实践,可以得出结论说政府的固定资产调控成效显著,比如在反周期方面,1998年和 2021 年两次实施的经济刺激政策,都实现了通过托底固定资产本资料来源

18、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0 页 共 22 页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目标。政府投资的问题在哪里记者。从以往经验来看,除了在调控经济方面成效显著,政府投资行为是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白景明。如何评价政府投资行为始终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对政府投资存在的合理性就有疑问,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管理状况当然疑问就更大了。应该承认,有疑问是正常的,一个国家的制度完善和体制改革就是从疑问中产生的。然而至为关键的是怎样分析问题,包括切入点、价值判断标准、客观因素界定等的选择。从过去的情况看,政府投资可能存有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投资界定不完整。对此国内外学术界的看

19、法不一致。西方国家学术界对政府投资的界定比较宽,不仅把财政投资(包括债务支出)计入政府投资,而且把国有企业投资也计入政府投资,因为他们认为国有企业就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我国学术界没有把国有企业投资计入政府投资,在这点上,行政部门的意见是一致的。然而必须看到,实际工作中我们对政府投资的界定偏窄,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活动计入政府投资;二是没有把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负债投资计入政府投资,而这些投资活动规模是相当大的。从资金来源角度看,对大量的政府可控资金的投资活动也没计入政府投资,比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管控资金的投资活动。政府投资界定范围窄的最大弊端是人们根

20、本无从判断政府投资规模究竟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1 页 共 22 页有多大,结构如何,因而也搞不清楚哪些投资适用政府投资管理法规来管理。举例而言,2021 年我们说政府要启动 4 万亿元投资,但究竟这 4 万亿元是什么含义呢。事实是财政资金只有 1.18 万亿元,其他资金来源如何呢。如果不是政府管控资金(如社保资金),那么这4 万亿元能说是政府投资吗。二是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一直未能与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完整衔接好。从理论上讲,所有政府投资都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进一步说政府投资从立项申报、立项审查、立项核批到项目预算编制和项目执行都应有严格的预

21、算管理规程。正是鉴于此,一些西方国家并没有单独的政府投资条件,有关的管理制度是包含在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中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政府投资是由政府规划部门和政府预算管理部门协调共管的。这自然派生出了两者制度及其落实的有效统一问题,但现实是始终未能完整衔接好,突出点是投资规划确立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资金来源,形成了事实上的先立项后落实资金格局,这与政府投资的基本规则是违背的,极易造成政府过度负债和政府投资诱发通货膨胀。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规模过度扩张反映的正是这种机理。应该指出,地方政府投资融资早就处于失控状态,中国的城市化建设靠的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近期只是在刺激经济的政策框架下又迈了一

22、大步。此外,我国对政府投资中即便是预算资金的部分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比如项目支出的标准体系和项目预算的绩效评价。三是政府投资的专业性管理法规体系有待健全。政府投资具有特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2 页 共 22 页殊的目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然而专业性管理法规体系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已有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等涉及政府投资管理,但并不针对政府投资全过程。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了政府投资出现阶段性过度膨胀,另一方面则造成了部分政府投资偏离合规性。政府投资需要立法规范记者。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23、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有哪些意义。就目前内容来看,您认为它有哪些亮点。又存在哪些不足需要改进。白景明: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具有三大意义:一是形成对政府投资行为全程监管的专业管理法规,从而使全社会对政府投资的评价和监督有一个针对性明确的依据;二是约束各级政府可能作出的有违全社会统一意志的投资决策;三是清晰界定投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投资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现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界定了投资主体和决策主体的行政与法律责任,特别是后者,对约束政府投资中的不良行为具有强大的推动力;二是提出了相对完整的管理制度框架。当然,现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需讨论之处。主

24、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划定政府性资金。征求意见稿把“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列为政府性资金,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财政预算内资金。我国的情况是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认定较为复杂,征求意见稿中究竟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还是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3 页 共 22 页仅指一般预算内的财政资金。假如是前者,那就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者中的投资资金,如果是后者,显然资金规模就比较小。拙见以为,应该从前者出发界定财政预算内资金,否则,政府性资金就被人为缩减了,因而管理制度的覆盖面也小了。此外,征求意见稿没有明

25、确指出国债资金中投资性资金的性质。按道理这笔资金属于政府管控资金,虽然是用于弥补赤字,但最终用途是落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由此,应把它列入政府性资金。二是投资规划与预算管理之间关系尚需进一步研讨。征求意见稿 中关于投资规划与预算管理之间关系的规定相比过去的法规而言有了长足进步,比如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值得推敲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决策程序章节中没有充分规定预算管理的地位,而只是说投资决策做完之后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这点可以说并没有脱离过去的先定项目后说钱的思维逻辑。事实是中国总是把政府投资和财政投资分离出来,仿佛政府投资可以脱离政府预算,

26、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政府投融资活动的经常性失控,使政府投资规划倒逼地方政府各部门拼命招商引资甚至乱定筹资制度。国外的经验是政府投资历来都要纳入预算管理,也就是所称的“资本预算”,他们的投资规划是由资本预算来分步落实,投资决策开始就是预算管理的起点,这非常值得中国借鉴。如果我们的投资决策从开始就并入预算管理框架,那也就不会出现投资规划倒逼预算扩张的事情了。所以,我建议中国要有资本预算,不能把投资规划和资本预算分开,应该把政府投资决策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4 页 共 22 页纳入到预算管理框架内。三是未对政府投资绩效评价作出全面规定。政

27、府投资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只有做好绩效评价,政府投资才会大幅度减少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绩效评价是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工具。然而征求意见稿只规定大项目要进行绩效评价,这实际上是为一般项目的匆忙上马放了口子,应该说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原则不尽相符。换一个角度看,我国现在政府出面搞的项目,一般资金起点都比较高,建一个办公楼都要上千万元,基础设施项目都要上亿元,不搞绩效评价很难把握好项目的可行性和运行规范性。因此,政府投资条例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评价作出系统规定,而且应说明这种绩效评价是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预算执行部门和预算编制管理部门是实施绩效评价的主体机构。记者。

28、有学者提出,虽然征求意见稿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等方面入手,规定了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实施等项内容,并且规范了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希望建立起行政体制内部分权制衡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行政主导的立法思路,因此可能无法真正约束政府投资行为。对此您怎么看待。有没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层次。白景明。政府投资条例确属行政法规,带有行政管理主导属性。从长远看,很有必要提升到立法层次。但我认为,现在不能操之过急,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管理的立法条件并不成熟,突出表现是相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

29、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5 页 共 22 页关配套制度体系不健全。比如,预算法还未修改完毕,政府资金的全方位预算管理还未实现,2021 年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才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尚未在各级政府全面铺开,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尚不完备。又比如,政府政绩考评体系改革尚未完成,等等。这些条件不具备,匆忙立法,一方面会使今后的法律修改工作异常繁重,另一方面则会降低法律的遵从度。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30、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本资料

31、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6 页 共 22 页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2、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 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取得开户许可证的,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预算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变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

33、,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7 页 共 22 页更或撤销情况以公文形式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第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应作以一处理:1.由财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纠正错误,并可暂停止从财政专户对相关单位拨款,直至错误被纠正。2.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财政专户。3

34、.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4.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篇: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省长:_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8 页 共 22 页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

35、,规范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调节、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向,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与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三)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和乡(镇)统筹资金;(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六)其他未

36、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围,但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依法纳税。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9 页 共 22 页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上解下拨应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

37、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二章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六条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收取或提取。以收费形式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第七条预算外资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在金融机构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的上解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解缴,按规定属于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缴款单位提出缴款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上缴到上级财政专户,不得压单、截留、挪用。第八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

38、核、人民银行批准,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第三章预算外资金使用第九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以政府名义强制建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0 页 共 22 页立的社会保障金的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其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预算外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月日之前按计划拨付。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计划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投

39、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支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拨付。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用款拨付手续,保证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用款。对符合计划用款的,财政部门应自接到用款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计划用款不予拨付的,财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凭证小时之内将资金划转到用款单位的银行帐户。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必要时由政府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五条预算外资金的下拨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上

40、级财政部门下拨用款指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滞留。第四章监督与检查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1 页 共 22 页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制度;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应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依法查处监察对象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处。对举报有功者,财政部门应给予表

41、彰、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万元至万元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监制的票据执收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元至元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由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挪用应上缴款项或拖延拨款,造成用款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2 页 共 22 页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 年 12 月 30 日实施日期:1999 年 12 月 30 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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