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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山东交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文中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本科论文摘 要在数字信息网络时代,网约车应运而生,并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和喜爱,给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市场管理不完善,出现了秩序混乱
2、、口碑极差等现象。2016年7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并没有考虑到网约车在现实中的复杂性。在实际的运营中,多方主体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夹杂着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现实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找不到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只能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理清网约车平台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责任范围,对网约车运营中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和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对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和
3、分析,提出网约车平台应根据其不同的运营模式和产品服务承担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设想。本文主张在专车业务模式下,对乘客和第三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责任;对网约车司机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责任。快车业务模式下,针对乘客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针对第三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外使用无过错规责原则;针对网约车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出租车模式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下,针对乘客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履行法定补偿义务;针对第三人和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责任。在顺风车模式下,针对乘客和网约车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
4、承担补充责任;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法定补偿义务责任。关键字:网约车,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侵权责任 AbstractIn the era of digital information network, online car Hailing emerges as the times require, and has been welcomed and loved by many people, providing us with more choices for travel. However, as a new thing, there are few laws and re
5、gulations regulating online car hailing, imperfect market management, chaotic order and poor reputation.In July 2016,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peration and service of online reservation taxi was issued, which recognized the legal status of online car hailing and stipulated that th
6、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 but did not consider the complexity of online car hailing in reality.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multi-party entities are mixed with various complex legal relationships in different business models,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
7、ions of the parties are not clear. In all kinds of tort cases, the infringee cant find the person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ort, hi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t be protected and he can only bear the legal consequences himself.Clear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
8、orm and all parties, and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latform and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are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infringement liability disputes caused by the operation of online car hailing a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online car Hailing market. Bas
9、ed on the advanced foreign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tort liability of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and puts forward the assumption that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ould bear specific civil tort liability according to its different operation modes and product services.This
10、paper advocates that under the mode of special vehicle business,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ould take the alternativ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passengers and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ould take th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
11、e online car Hailing driver. Under the express business mode,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passengers,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bear the typic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e third party,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and the online car Hailing driver shall
12、 bear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o fault rule shall be used externall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e online car Hailing driver,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bear the lega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Under the taxi mode and Four Party Agreement business mode, the o
13、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bear lega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passengers; for the third party and driver,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not bear liability. In the downwind mode,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assume the supplementary responsibility for
14、the damage suffered by passengers and online car Hailing drivers; the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shall assume the legal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e third party.Keywords: online car hailing,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online car Hailing driver, tort liability目 录摘 要Ab
15、stract目 录前 言1 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概述1.1网约车的概念、特点和分类1.2 网约车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1.2.1 重大人身伤害类侵权1.2.2 非法泄露、使用个人信息类侵权1.2.3 交通事故类侵权2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2.1 网约车平台侵权主体资格的认定2.2 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2.2.1 专车业务模式2.2.2 快车业务模式2.2.3 出租车业务模式2.2.4 “四方协议”业务模式2.2.5 顺风车业务模式2.3 不同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2.3.1 承运人或特殊承运人2.3.3 安全保障义务人3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3.1 乘客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
16、权责任3.1.1 全部赔偿责任3.1.2 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3.1.3 法定补偿义务3.1.4 补充责任3.2 第三人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3.2.1 专车业务模式3.2.2 快车业务模式3.2.3 出租车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3.2.4 顺风车业务模式3.3 网约车司机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3.3.1专车业务模式3.3.2 快车业务模式3.3.3 出租车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3.3.4 顺风车业务模式结 语致 谢参考文献前 言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被视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新时尚,网约车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传统出租打车非
17、常困难、而且价格昂贵。网约车很好的弥补了其缺点,不仅减少了差旅费,还节省了等车时间,符合我国提倡的绿色出行的发展理念。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但各方主体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找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各项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网约车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在我国对“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倡导和鼓励下,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代表,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主要研究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宗旨。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
18、互联网+”经济模式,明确指出要灵活运用互联网技术从而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要将互联网技术渗透到交通运输行业。第二,网约车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出行选择,不仅降低了人们的出行成本,也为乘客节省了大量的等车时间,解决了人们出行困难和出租车价格昂贵等问题。第三,网约车多样化的运营模式和复杂的产品服务类型等特点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同主体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网约车侵权事件,各方主体就以各种理由想方设法推卸责任,被侵权人找不到合适的主体赔偿,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其中,网约车平台很容易利用自己的绝对地位,制定一些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
19、严重损害了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或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准确定义网约车的概念,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和运营模式,确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理清网约车运营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对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 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概述1.1网约车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网约车, 许红远网约车公司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理性选择,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8,(06):-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和人员都很不统
20、一,一般有平台自有车辆和本公司员工、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以及私家车车主连人带车一起加入等多种类型。在整个运营服务的过程中,司机和乘客都是通过软件决定接单和下单,网约车平台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筛选在双方之间建立联系,司机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乘客从网约车平台上付款。收益由参与运营的各方主体共享。网约车平台就是这一商业模式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是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点有:一、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利用网络技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活动。二、必须同时具备线上线下能力,并且具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三、运营的车辆类型不统一,主要利用了社会上的闲置车辆参与运营,平台通过从每一单网约车
21、服务中进行抽成,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在我国,网约车提供服务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五类,专车业务模式、快车业务模式、出租车业务模式、“四方协议”业务模式和顺风车业务模式。专车模式提供的运营车辆一般为网约车平台所有或专门指定或经过较为严格的筛选,司机多为平台公司的员工,主要面向一些中高端的客户群体,在时间安排上比较准时,服务质量好价格比较高,一般为商务用车。快车模式是最常见、服务范围最广、使用人群最多的网约车,一般面向中低端人群,表现为私家车主将车辆注册在网约车平台后,利用自己闲散的时间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出租车模式即出租车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合作,平台通过实时定位为其提供乘客用车信息,将车辆信息与其附近有
22、需求的乘客信息进行匹配,以减少出租车的空驶率。“四方协议”模式由网约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司机签订协议,平台在运营中仅提供信息服务。多出现在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前,网约车平台通过签订四方协议的形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顺风车模式即网约车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将车主信息与乘客用车信息进行匹配,将有共同目的地的车主和乘客架构在一起,双方可根据自己意愿达成乘车合意,是一种顺带用车服务类型,极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不同运营模式的网约车,其共享程度也不一样。多方参与主体再加上复杂多样的网约车运营方式和服务类型,使得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更加复杂化,一旦发生网约车侵权事件,各方主体就相互推脱责任,严重侵害
23、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1.2 网约车侵权行为主要类型1.2.1 重大人身伤害类侵权人身伤害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使其遭受极大的身体疼痛和严重的精神痛苦。如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近几年来,在网约车的运营中,该类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2017年12月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梁某等五人因乘车订单问题产生纠纷,被网约车司机陈某杀害。2018年9月24日晚,网约车司机叶某趁乘客周某睡觉及酒后无力反抗而对其进行强奸。还有轰动一时的空姐乘网约车遇害事件,女教师因乘网约车被杀事件等等。网约车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揭露了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很多人
24、对网约车已经到了谈虎色变的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网约车侵权问题亟待解决。1.2.2 非法泄露、使用个人信息类侵权信息类侵权表现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利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头像、身份证号、电话、位置、银行卡等信息。乘客经常在使用网约车平台叫车后,其注册约车软件的个人信息就被泄露,而作为运营商的网约车平台,对乘客个人信息保护的方面常常疏于管理,并没有保护好乘客的隐私。乘客的信息被泄露后,常常被一些非法组织或司机利用,从而对乘客进行骚扰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类侵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伤害,给当事人心理上造成难以量化的伤害,也是目前广泛
25、存在的一种侵权类型。1.2.3 交通事故类侵权网约车交通事故类侵权往往涉及到更多的不明侵权主体,给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更多的困难。如2017年浙江省永康市发生的一起网约车侵权的交通事故案中,司机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胡某受伤。无事故责任的胡某在维权的过程中屡遭挫折,因网约车本身的复杂性,各方当事人争议不断,起诉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至今仍没有解决,被侵权人胡某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很好的救济。交通事故类侵权不仅对乘客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了损害,也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不绵不绝的责任纠纷压力。而且,由网约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解决该类侵权问题迫在眉睫。
26、2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主体包括直接参与人和间接参与人,网约车平台就是典型的间接参与人,要认定其具有作为侵权人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因此,笔者在下文中主要阐述网约车平台作为侵权赔偿主体的理论依据。2.1 网约车平台侵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在网约车的运营中,网约车平台一般不是侵权事件发生时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其是否负有责任主体地位颇受争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
27、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从其文本来看,网约车平台对于乘客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只能求助于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董允:侵权连带责任适用问题之探讨,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S1):-一般根据西方保有人制度中最核心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理论认定。其中运行支配是指在事实上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管领力度。运行利益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从运行支配来看,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的组织者和策划
28、者,对车辆和司机的准入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运营中,其设计、规划、导航行驶路线,引导、规范司机的驾驶时间和驾驶行为,深度影响网约车的运营,因此其应该具有网约车的运行支配地位。从运行利益来看,网约车平台在每一单的收益分配上有绝对的话语权,占据利益分配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收获了海量的用户群体,在出行市场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形成高达百亿的企业估值和体量庞大的产业,因此,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营中最大的受益者。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应当认定网约车平台为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2.2 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2.2.1 专车业务模式专车模式中运营的车辆和司机多为网约车平台自有和本公司员工或经过更为严格的车辆筛选和专门指派人
29、员,主要面向一些中高端的客户群体,车辆等级比较高,车内装饰好,比较豪华,舒适度高,接受时间预定,在时间安排上更加准时,服务人员素质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也高,一般用于商务用车。乘客在平台上发出订单后,平台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安排车辆和人员准时到达约定地点负责接送,乘客将钱支付给网约车平台,平台按劳动合同约定给司机发工资,或按其他约定形式给司机一定的劳动报酬。2.2.2 快车业务模式快车模式是普通大众最常见也最常使用的网约车类型,多为私家车主将自己的车注册到网约车平台,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接单拉客。在网约车司机开启接单模式后,网约车平台通过地图定位就会把与车辆附近的乘客乘车订单发送给司机提示其接
30、单,司机可以选择接单与不接单,接单后一般按照导航的地图以最快的速度接到乘客,然后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乘客付款给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在每一个订单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收益。2.2.3 出租车业务模式出租车模式是网约车平台通过实时定位为出租车公司提供乘客用车信息,将车辆附近有乘车需求的乘客提供乘车服务以减少出租车的空驶率。出租车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借助网约车平台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业务。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司机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乘客打开软件选择出租车业务模式,到达目的地后直接付款给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按照与出租车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一定的营利,同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2.2.
31、4 “四方协议”业务模式“四方协议”模式是网约车平台收到乘客发出用车订单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二者根据乘客要求分别安排车辆和司机为乘客提供乘车服务,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向其他三方提供信息共享和交易撮合服务。2.2.5 顺风车业务模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网约车暂行办法第38条将顺风车业务解释为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业务模式下私家车车主将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在网约车平台上进行注册后,有顺风车需求的乘客打开打车软件,输入上车地点和目的地以及上车时间,网约车平台将具有相同或者
32、相似目的地的乘客与顺风车车主进行信息匹配,车主空出车内多余的位置,乘客根据乘车的里程数分摊车主的一部分燃油费。网约车平台在订单费用上收入也比较少,主要收获的是大量的注册和使用客户,获取大量的流量收益。2.3 不同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不同,法律关系自然也就不同,若简单粗暴的规定网约车平台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未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而且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会引起网约车平台的不满,抑制网约车市场的发展。要解决网约车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首先要确定网约车平台在各种不同的运营模式下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2.3.1 承运人或特殊承运人在专车业务模式下,对网约车平台责任范围的界
33、定可以适用网约车暂行办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在快车业务模式中,网约车司机直接管领控制车辆,又在运营中获取运行利益,承担承运人责任毫无疑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约车平台对车辆的间接影响和控制,而且网约车平台是这一模式最大的受益者,因此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应该作为特殊承运人地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在专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承运人地位,在快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为承运人,网约车平台应处于特殊承运人地位。2.3.2 居间人出租车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利用网约车平台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由出租车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乘
34、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约车平台仅以居间人的身份提供信息促成双方的运输合同交易,其自身并没有投入车辆和人员参与实际运营,网约车平台对车辆的管领能力相对较弱,对网约车司机的管领控制能力也非常弱。网约车平台仅仅是为出租车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四方协议”业务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为司机的用人单位,汽车租赁公司为用工单位,而网约车平台仅仅作为一个居间人的身份提供信息服务。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在该模式下发生侵权事故时
35、,应当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在出租车模式和“四方协议”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仅是以一个居间人的身份存在,处于居间人地位。2.3.3 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顺风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经过位置定位和信息处理,将在同一时间段内有相同或相似目的地的私家车主和用户进行匹配,司机将自己车辆的位置空出来让给用户乘坐,以让其为自己分担一部分燃油费。实际上,对于司机来说,此种模式根本算不上是营运,因为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每一个订单中获取的利润少之又少。同样,网约车平台在此模式下从每一笔订单中获取的利润也是微乎其微,但是,在此之外,网约车平台收获了大量的流
36、量用户,从而获得极高的利益收入。在此模式下,对于网约车司机,不能将其定义为经营者,而网约车平台,在运行支配方面,对车辆和人员的管领力度也较弱,在运行利益方面,虽然获得较大的收益,却不是直接的运营利益,而是间接的盈利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应当将网约车平台确定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处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地位。3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主体资格以及不同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后,再从受害人身份的不同角度出发,阐释对于不同的受害人,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的方式。3.1 乘客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乘客作为受害一方是网约车
37、侵权事件中最常见的情形,但在不同的网约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对其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承担方式却应加以区分。3.1.1 全部赔偿责任在专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居于承运人法律地位,其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属于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网约车司机的主体资格被吸收,对于车辆运营过程中乘客遭受的损害,由网约车平台对外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在乘客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下,应依据其过错大小相应的减轻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3.1.2 杨立新:民事责任规定之得失与调整,载比较法研究2018,(5):13-13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快车业务模式下,当乘客受有损害,网约车司机作为承运人,对其承担侵权
38、责任无可厚非,而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承运人,组织了网约车的经营,发起了运营的危险,属于间接侵权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了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而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便是承担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体现在:对外责任上,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都应当对乘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责任上,当网约车平台或者网约车司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其多承担的部分可向另一责任人追偿。3.1.3 法定补偿义务在网约车的出租车业务和“四方协议”模式下,对于乘客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处于居间人法律地位,对乘客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定补偿义务。论证理由如下:其一,从理论上来
39、看,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是一部救济法,按照救济法的分担损失原则,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此两种模式中,网约车平台虽然处于居间人地位,但在乘客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法定补偿义务,合理分担损失,才能更好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其二,从保护信赖利益上看,乘客选择某一款打车软件往往是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原本是因为信赖才选择的打车软件,却在接受相应服务的过程中遭遇了重大损害,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网约车平台应当对遭受重大损害的乘客承担一定的法
40、定补偿义务。3.1.4 补充责任在顺风车业务模式下,对于乘客受到的损害,应当由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本人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补充责任有其正当性,理由如下:其一,从危险控制理论看,网约车平台组织了顺风车出行服务,其开启了运营风险,而且,网约车平台对顺风车交易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支配和控制力。其二,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角度,虽然顺风车模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模式,各方在直接的交易中所获利益都比较低,但网约车平台却从中获得极大的间接利益,因此,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更符合实际公平的要求。其三,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实际效果更为合理。在直
41、接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平台承担补充责任,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上的赔偿,更体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3.2 第三人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在相同的业务模式下,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害,网约车平台责任却不尽相同,是因为第三人与网约车平台间的关系不同。3.2.1 专车业务模式在专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司机的用人单位,其责任范围可以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有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来认定。由网约车平台和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造成损害的网约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确
42、立网约车平台与有重大过错的网约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还必须确立 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8,(10):-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因为基于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的侵权责任主体被弱化,网约车平台成为整个运营中最为重要的责任主体,确立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有利于让受害人更容易找到正确的主体赔偿,而且更直接更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2.2 快车业务模式在快车业务模式下,从危险的开启来看,网约车平台开启了该服务模式的危险,作为危险来源的开启者,其有能力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加强风险防控,规避风险。从运行支配
43、来看,网约车平台控制车辆和司机的准入,在运营过程中对车辆的行驶路线、司机的驾驶时间进行引导和规范,对网约车的运营具有一定的影响;从运行利益分配来看,网约车平台享有的运行利益远远超过网约车司机;从分散风险来看,网约车平台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可以通过调整快车的服务价格来分散风险,其享有根据行驶里程进行定价、计价的权利,车主并不参与服务价格的制定。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其给车辆投保的均是非运营险,车主本身就是利用自身闲散的时间和精力赚取额外的收入,缺乏为车辆投保运营险的激励,而网约车平台作为大企业,其有转嫁风险的内在激励,因此其有为快车业务下的运营车辆投保运营险的能力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快车模式下
44、,应由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对受有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网约车平台对外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内责任上,网约车平台在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有过错的网约车司机或者乘客追偿。在事故受害一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可以适当减轻网约车平台的责任。3.2.3 出租车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在出租车模式和“四方协议”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针对第三人受有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论证理由如下: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营的发起者,乘客多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赖而选择某一款打车软件,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乘客
45、与网约车平台形成了较为紧密的联系。而相比较而言,第三人与网约车平台间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倘若将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赔偿责任盲目扩大到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下,则势必会加重网约车平台的社会责任,不利于网约车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网约车司机作为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在执行正常的驾驶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2.4 顺风车业务模式在顺风车模式下,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更多人支持由网约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对于第三人遭受的损害
46、,网约车平台既不参与实际运营,又不存在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网约车作为这一模式危险的开启者,也是最大的获益者,获得海量的用户,成为资产过亿的大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要远远强于网约车司机的个人主体,因此本人认为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法定补偿义务责任更符合实际公平原则和分担风险的救济原则。3.3 网约车司机作为受害一方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3.3.1专车业务模式在专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司机所受损害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对网约车司机所受到的损害按照工伤条例进行赔偿。3.3.2 快车业务模式在快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司机本身并不
47、是专职运营,而只是利用闲散时间进行额外的营利活动,对网约车平台没有较强的依附性。但对于网约车司机受有的损害,依然可以用“运行支配和运运行利益”二元理论来解决。网约车司机主动注册在网约车平台上参与运营,主动将自己处于运营的危险中,应当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承运人,其地位也相当重要,应当对网约车司机承担法定补偿义务责任。3.3.3 出租车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在出租车模式或“四方协议”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一般为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并与其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受其管理和约束,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不存在具体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仅仅处于居间人地位。因此
48、,对于网约车司机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的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对网约车司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3.4 顺风车业务模式在顺风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在对司机和乘客的信息进行匹配的时候,并不能很好的筛选到高素质高品德的乘客对其进行匹配,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与对乘客一样对网约车司机承担补充责任才更符合实际公平和分担风险的要求。结 语立足网约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围绕网约车平台发展中的侵权责任认定,笔者作如下总结:第一,对网约车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分析网约车可能存在的侵权类型。第二、明确不同出行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专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承运人法律地位;快车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特殊承运人地位;出租车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居间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