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bjy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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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综合评价各单位工作实绩,提高统筹兼顾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和谐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以下称工作质量考核)单项考核指标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 二、考核内容应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相互协调,体现大队对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要求。 三、考核应以大队文件规定为依据,做到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程序到位,考核标准合理,便于操作。 四、坚持四个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考核结果与评比先进挂钩,与单位的工作质量补贴

2、(以下称工作补贴)挂钩。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大队成立工作质量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考评小组),负责全队工作质量考核。 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质量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安排。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劳人处,办公室成员由大队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工作质量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设置的单项考核指标主次程度,核定每一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 二、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扣分的形式,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由核定的分值减去扣分确定。 三、考核扣分在单项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区间的,可以内插确定相应的扣分值(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四、设立加分与罚分规定。对取得较好成绩或成果突

3、出的,予以加分;对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形象的,予以罚分。 五、各单位的考核得分为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同时加上加分,减去罚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单项考核指标由相关机构或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考核,并与相应单位沟通后,提出每一单位每一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二、由考评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汇总后,确定每个单位的初步得分。然后将每个单位初步考核得分,以及扣分情况反馈给各单位。 三、各单位接到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 四、考评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协调、核实和调整,并将情况向考评小组报告。 五、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得分

4、。 六、由大队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评定。第三章 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第六条 单项考核指标设置及分值核定 一、经济责任制指标,核定分值为20分; 二、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核定分值为15分; 三、安全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四、质量技术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五、财务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六、经营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0分; 七、劳动用工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9分; 八、行政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7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经营承包考评小组按照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工程勘察类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大队与各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考核。 一、经

5、济考核,核定10分。 (一)按收付实现制考核,上缴管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不扣分。 (二)按收付实现制考核未完成利润基数的,根据大队有关规定按权责发生制考核,上缴管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扣2分。 (三)上缴管理费后未完成利润基数,缺口20%及以内的扣4分;缺口20%-30%(含)的扣5分;缺口30%-40%(含)的扣6分;缺口40%-50%(含)的扣7分;缺口50%以上的扣8分。 (四)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实行上缴管理费考核的单位,完成上缴管理费的不扣分;未完成上缴管理费,其差额缺口按本款第3项扣分;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考核,核定5分。 (一)应收帐款回收率90

6、%(岩土施工80%)及以上的不扣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85%(岩土施工75%,含)-90%(岩土施工80%)的扣2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含)-85%(岩土施工75%)的扣3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的扣5分。 三、职工收入增长率考核,核定5分。 (一)职工收入增长率5%及以上的,或达到全队职工平均收入1.5倍以上的不扣分。 (二)职工收入增长率4%(含)-5%的扣1分;增长率3%(含)-4%的扣2分;增长率2%(含)-3%的扣3分;增长率0%-2%的扣4分;增长率0的扣5分。增长率2%,但达到全队平均收入及以上的扣3分。 第八条 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单项考

7、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党委办公室牵头,纪委、工会、团委配合,根据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主要为党支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职委工作、班子建设、勤政廉政、民主管理,关注民生等。根据考核评分结果,确定该指标的得分值。 经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90分-80分(含)的扣0-4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4-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5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5分。 第九条 安全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安卫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

8、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0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0-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总工办、质管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等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以及备用金管理规定等制度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

9、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动态月报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二、发票重复开具,在第二张发票开具一周内未收回其中一张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三、发票遗失造成税务部门罚款或扣分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四、支付保证金对方未提供收款收据,而回收保证金对方又要求大队提供收款收据,造成保证金回收困难或税负增加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五、发票交对方,对方未按发票金额付款,差额部分对方未开具收款收据,经办人应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在15天内交大队财务备案,否则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六、每月开具发票或收款未及时与财务对帐报税,以及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逾期(月底前)未将银行

10、单据和对帐单到财务处入帐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七、备用金余额超额的,每发生一次(以月为单位)扣0.2分,核定1分。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经营处按照经营管理规定、营销管理规定等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工程项目包括委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的,每缺一份扣0.3分;委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每缺一份扣0.1分,核定4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回访单。提交项目回访单20%(含)-30%的,扣1分;20%的扣2分,核定2分。 三、营销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给经营人员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四、营销费支付清单未及时上报,超过二个月,且所报营销

11、费总额度超过60万元(不含营销费额度20万元以上项目)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劳人处按照大队有关劳动用工、职工考核、民工管理等规定进行考核。 一、职工年度考核表不能及时上交或不按规定考核的扣2分,核定2分。 二、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包括计件工资)未经规定程序通过的扣2分;未报大队劳人处备案的扣1分,核定2分。 三、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与民工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败诉的扣2分,核定2分。 四、民工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扣0.2分;民工工资未按规定发放,每发现一次扣2分,核定3分。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办公室

12、按照印章、介绍信、文书管理办法、大队工作规则等进行考核。 一、未按规定做好文件收文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二、未按规定做好用印章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三、根据有关部门或领导决策等需要,要求各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未能按时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四、大队布置的工作未按时按规定完成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五、大队安排的会议,未按时、按规定参加(请假同意的除外)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六、对领取的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等证件文书,因保管不善丢失,使企业形象受到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五条

13、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单项考核指标,考核的款项扣分超过核定分的,按核定的分扣分。第四章 加分与罚分 第十六条 科技、地质(包括工程勘察、测绘、岩土施工等项目)成果加分 获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加5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4分;获省(部)级一等奖的每项加3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2分;获市(局)级奖的每项加1分。 获国家级QC成果奖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的每项加1分;获市(局)级的每项加0.5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的,按就高的原则加分。获奖项目当年未加分的,可在下一年度中加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加分 一、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加5分;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加3 分;市

14、(局)级科研项目的加2 分。 二、申报成功的科研项目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加5分;经费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3 分;经费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加2分;经费100万元以下的加1 分。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则加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取得较好效果的加1-3分,总工办提出意见,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加分 一、完成利管费100万元及以上,利管费比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加5分;比上年度增长40%(含)-50%的加4分;比上年度增长30%(含)-40%的加3分;比上年度增长20%(含)-30%的加2分。 二、当年实际上缴利管费排

15、名大队前五位的,第一名加5 分;第二名加4 分,以此类推。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则加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调整加分 当考核得分第五名低于85分时,调整为85分,其差额分作为各单位的调整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其它加分 一、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嘉奖或通报表扬,对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单位知名度效果明显的加1-3分。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二、单位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3 分;获得市(局)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2 分;获得其他荣誉的加0.5-1分。 三、单位职工被评为全国劳模的加2 分;省(部)级劳模的加1分。 四、新安置下岗职工1人加2分。 第二十

16、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罚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比各类先进单位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党支部书记)评比各类先进个人资格。 一、发生造成重伤1 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罚3分;安全管理单项考核60分以下的,罚5分。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或性质恶劣,单位信誉损失严重质量事故的,罚3分;质量技术管理单项考核60分以下的,罚5分。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当地财政税务部门通报批评或私设小金库,或造成单位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3分。 四、承包集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罚3分。 五、所在单位职工违法乱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罚2分,受到大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罚1分。 六、因工作失职

17、,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被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通报批评的,罚3分。 七、所在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受到当地政府处罚,影响到大队形象的,罚2分。 本条第一和第二款均按就高原则罚分。 第二十三条 单项考核指标罚分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单项考核指标中,未按款项规定的要求办理被扣分,经相关部门告知,仍被扣分的,发生三次罚3分;发生四次及以上罚5分。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排列在前5位的为综合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70(含)-85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60(含)-7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有一单

18、项考核核定分值全部扣完的单位,不列为综合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荣获综合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要求考核不合格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大队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解聘或调整该单位承包负责人的职务。 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单位的工作补贴额度挂钩。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得分,经计算确定工作补贴额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不给予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额度确定。 一、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的确定。考核得分考核结果调整系数队伍规模调整系数承包集团职数调整系数 考核结果调整系数:60分以下为0;60分(含)-7

19、0分为0.5;70分(含)-75分为0.8;75分(含)-85分为1.0;85分及以上为1.1。 队伍规模调整系数:9人及以下为0.8;10-19人为0.9;20-29人为1.0;30-39人为1.1;40人及以上为1.2。 承包集团职数调整系数:1人为0.6;2人为0.8;3人为1.0;4人为1.1;5人及以上为1.2。 二、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额度确定。 工作补贴总额(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之和)本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 工作补贴总额为100万元左右,由大队根据总体经济效益,以及考核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分配。 确定的工作补贴额度60%给承包

20、集团;40%给职工。给承包集团的,按正职为副职的二倍分配;给职工的,由承包集团集体讨论,确定分配方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单项考核的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扣分情况及时填写()年度()单项工作质量考核登记表,同时建立年度工作质量考核手册。工作质量考核手册应对扣分前与单位的沟通与反馈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出现同一考核子项扣分二次及以上,应及时将情况向被扣分单位告知,使被扣分单位重视和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向各单位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单项考核指标没有覆盖或不能量化的单位,由考评小组采用定性的方法确定该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第三十条 工作质量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安排:次年2月底前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初步考核意见报考评小组办公室;3 月10日前完成工作质量考核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大队劳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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