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dqz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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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江江西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及及有关法法规、技技术标准准、技术术规范,结结合我省省实际制制定本导导则。 第二条条 本导则则是实施施江西西省实施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办办法的的具体指指导性技技术规定定,适用用于本省省县政府府所在地地镇和设设市城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新建、扩扩建和改改建建筑筑物、构构筑物、道道路和其其他工程程设施。本本导则中中的各有有关控制制技术指指标为低低限指标标,在实实施中各各地可以以适当提提高,但但不得降降低。 编制详详细规划划(含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和和城市设设计)应应符合技技术规定定。各项项建设

4、工工程的建建设,应应按已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按按技术规规定执行行。 第三条 各各类专门门性用地地项目应应符合已已颁布的的专业技技术规范范及本导导则求。 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的的区划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 第四条条 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进行分分类,必必须执行行国家标标准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1137-90)。 第五条条 各类建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应遵循循土地使使用兼容容性的原原则,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本导导则附表表(一)执执行。 凡需改

5、改变规划划用地性性质、超超出附表表(一)规规定范围围的,必必须先提提出调整整规划,按按规定程程序和审审批权限限,报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批准准后执行行。 改变地块块使用性性质,应应遵循以以下基本本原则: 1、不不得对相相邻地块块及历史史文化、自自然环境境保护造造成负面面影响; 2、不不得突破破原用地地开发强强度,导导致该区区环境、质质量建设设目标失失控; 3、不不得带来来严重的的交通问问题,如如新增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影响城城市道路路交通系系统的有有序运行行; 4、不得得擅自侵侵占城市市绿地、市市政设施施用地和和非盈利利性的公公益设施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 第六条条 新建、改

6、改建、扩扩建建筑筑工程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含含建筑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度和绿地地率,下下同)应应按本章章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 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的的确定应应以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相关关要求为为依据,综综合考虑虑城市的的用地分分区、功功能布局局、环境境条件和和容量、建建设工程程规模、性性质、功功能、区区位及用用地情况况等因素素,实行行分类、分分层、分分区控制制。 第七条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大于33万平方方米的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必必须编制制详细规规划,并并经批准准后才能能实施,成成片开发发区的详详细规划划应先确确定建筑筑总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在在不超过过建筑总总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的前提提下,成成片开

7、发发地区内内各类建建筑基地地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可按照照本导则则附表(二二)的规规定适当当调整。 第八条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小于或或等于33万平方方米的高高、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用用地和高高、多层层公共建建筑用地地,其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应按按附表(二二)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九条条 附表(二二)规定定的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指指标为上上限,绿绿地率为为下限,适适用于单单一类型型的建筑筑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筑基地地和综合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

8、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 第十条条 对未列列入附表表(二)的的科研机机构、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幼托托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有关专专业规定定执行,但但不应超超过附表表(二)中中住宅建建筑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和低于于附表(二二)中住住宅建筑筑绿地率率控制指指标。 第十一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 序号项目分类类建筑高度度(单位:米)最小用地地面积(单单位:MM2)1低层居住住建筑H1005002多层居住住建筑10HH28880

9、0多层公共共建筑10HH244100003高层居住住建筑18HH5002000050HH100030000高层公共共建筑24HH5003000050HH100040000注:建建筑工程程除满足足最小用用地面积积要求外外,还必必须符合合相关规规范及规规定要求求; 不规则则用地的的最小用用地面积积根据实实际用地地情况确确定; 超高层层建筑的的最小用用地面积积视其规规模、性性质、功功能、高高度、用用地条件件等情况况相应增增加。 建筑基基地未达达到前款款规定的的最小面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实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与相相邻建筑筑之间能能满足消消防、间间距要求求的,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

10、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 (一一)按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实施施且对四四周无影影响的; (二二)邻接接土地近近5年内内完成建建设或为为既成道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定定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三三)因城城市规划划街区划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第十二二条 原有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已已超出规规定值的的,不得得在原有有建筑基基地范围围内进行行扩建、加加层。基基地内原原有建筑筑的总建建筑容量量虽未超超出规定定值,但但其扩建建(含加加层)破破坏原有有空间结结构和环环境的亦亦不能进进行建设设。 第十三条条 城城市中心心区及旧旧区改造造地段,其其建

11、筑密密度、容容积率可可根据城城市规划划的具体体实情按按同类控控制指标标最多可可上浮110%。 第十四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适当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量量不得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建建筑物基基地面积积乘以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的220%。 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AR)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允许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mm2)FAR21.52FAAR42.046000间距系数数1.0LL0.9LL0.8LL0.9LL0.955L 注

12、:11、表中中方位为为正南向向(000)偏东东、偏西西的方位位角; 2、LL为当地地正南向向住宅的的标准日日照间距距(m)。 第二十十条 住宅建建筑山墙墙间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11)条式式住宅,中中高、多多层之间间不应小小于6mm;高层层与各种种层数住住宅之间间不应小小于133m; (22)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多多层和中中高层点点式住宅宅与侧面面有窗的的各种层层数住宅宅之间应应考虑视视线干扰扰因素,适适当加大大间距。 第二十十一条 中高高、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控制制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 1、朝朝向为南南北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

13、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11.1倍倍。 2、朝朝向为东东西向的的,其间间距按上上款乘以以0.99的系数数。 (二二)住宅宅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 1、南南北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得小小于6米米。 2、东东西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得小小于6米米。 垂直布置置的住宅宅建筑的的山墙宽宽度不得得大于114米,超超过144米的按按平行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考虑。 (三三)住宅宅建筑既既非平

14、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3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控制。 2、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30度度、小于于或等于于6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旧旧城区按按不小于于南侧(或或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8倍;新区不不小于00.9倍倍。 3、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6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控制。 第第二十二二条 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其它它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高层层住宅建建筑与高高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南南北向的的,南侧侧为塔式式高层的的

15、不得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6倍倍(在旧旧城区,不不得小于于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南侧为为高层板板式或连连体塔式式的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在在旧城区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330米; 2、东东西向的的,不得得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22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 (二二)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建筑筑与中高高、多、低低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高高层塔式式住宅建建筑与其其北侧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在旧旧城区,不不小于00.3倍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

16、; 2、高高层塔式式住宅建建筑与其其东(西西)侧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133米。 (三三)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建筑筑与各种种层数住住宅建筑筑垂直布布置时的的间距不不小于113米。 (四四)高层层板式和和塔式连连体式住住宅建筑筑与中高高、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应符符合本规规定第十十九条第第至二十十二条的的规定。 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高、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符合合本条规规定的,可可不受第第二十一一条规定定的限制制 第二十十三条 低层层住宅建建筑之间间的在符符合第十十九条至至第二十十二条规规定的前前提下,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最小小间距为为9米;低层住住宅建筑筑

17、与其北北侧中高高、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的最最小间距距为100米,低低层住宅宅建筑与与其北侧侧高层住住宅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13米米。 在一类类住宅用用地的低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地区及及其紧邻邻地区进进行新建建、改建建的,其其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4倍。 第二十十四条 多功功能商住住综合楼楼,其位位于同一一裙房之之上的住住宅建筑筑之间,核核算建筑筑间距时时可在扣扣除裙房房的高度度后按本本规定的的第十九九条第至至二十三三条的相相关规定定执行;计算与与相邻建建筑间距距时,应应包括裙裙房高度度。 第二十十五条 住宅宅建筑南南北向布布置,相相邻两住住宅建筑筑之间地地面有高高度差时时,其建建筑

18、间距距按下列列原则计计算: 当南侧侧住宅建建筑地面面低于北北侧住宅宅建筑地地面标高高度时,核核算间距距时,应应以南侧侧住宅建建筑高度度与南北北地面高高程差的的差乘以以间距系系数; 当南侧侧住宅建建筑地面面高于北北侧住宅宅建筑地地南高度度时,核核算间距距时,应应以南侧侧住宅建建筑高度度与南北北地面高高程差的的和乘以以间距系系数;以以上间距距最小值值不得少少于9米米。 第二十十六条 建建筑间距距的计算算一般应应以建筑筑物外墙墙之间最最小垂直直距离为为准。但但当建筑筑物有每每处不超超过3米米长(含含3米)的的凸出部部分(如如楼梯间间),凸凸出距离离不超过过1米,且且其累计计总长度度不超过过同一面面建

19、筑外外墙总长长度的11/4者者,其最最小间距距可忽略略不计凸凸出部分分。住宅宅建筑阳阳台累计计总长度度(突出出与山墙墙面之外外或转弯弯到山墙墙面上的的阳台长长度可不不计)不不超过同同一建筑筑外墙总总长度11/2的的(含11/2),其其最小间间距仍以以建筑外外墙计算算;超过过1/22的,应应以阳台台外缘计计算建筑筑间距。 第二十十七条 非住住宅建筑筑与住宅宅建筑的的间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非住住宅建筑筑位于住住宅建筑筑南侧或或东西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第十九九条至第第二十三三条的规规定控制制; (二二)非住住宅建筑筑(第二二十八条条所列的的非住宅宅建筑除除外)位位于住宅宅建筑北北侧

20、的,其其建筑间间距按同同型布置置方式的的居住建建筑间距距要求折折减200%控制制,其间间距最小小值低层层不得小小于6mm,多层层不得小小于9mm,同时时须满足足消防和和各专业业规范要要求。 (三三)非住住宅建筑筑与住宅宅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 第二十十八条 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宅楼楼、幼儿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小学教教学楼与与相邻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保证被被遮挡的的上述文文教卫生生建筑在在参照第第十九条条至第二二十四条条的规定定的基础础上,旧旧城区增增加100%以上上,新区区增加220%以以上。 第二十十九条 非住住宅建筑筑(第二二十八条条所列的的非住宅宅建筑除

21、除外)的的间距,应应根据不不同类型型建筑的的功能要要求、环环境要求求,按其其相关规规范控制制。 第五章 建筑筑物退让让 第三十十条 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和沿沿城市道道路、公公路、河河道、铁铁路两则则以及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范围内内的建筑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除必必须符合合消防、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等方面面及相关关专业规规范规定定的要求求外,应应同时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 建筑后退退红线指指标分为为后退用用地红线线和后退退城市道道路红线线两种。 第三十十一条 沿建建筑基地地边界(用用地红线线)的建建筑物,其其离界(用用地红线线,下同同)距离离按以下下规定控控制,但但离界距距离小于于消防间间距时,须须

22、按消防防间距控控制。 (一一)各类类建筑后后退用地地红线距距离按下下表规定定的建筑筑物高度度的倍数数控制,且且不得小小于最小小距离。 (二二)界外外为居住住建筑的的,除须须符合下下表后退退距离的的规定外外,同时时须符合合第四章章的有关关规定。 (三三)界外外为公共共绿地的的,各类类建筑的的最小离离界距离离 不得小于于第(一一)项非非居住建建筑的最最小离界界距离规规定。 (四四)地下下建筑物物的离界界距离,不不得小于于地下建建筑物深深度(自自室外地地面至地地下建筑筑物底板板的底部部的距离离)的00.7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3米米。 建筑离界界(用地地红线)距距离控制制表间距类区区朝向类型居住建筑

23、筑文、教、卫卫建筑其他非居居住建筑筑退让距离离层数离界距离离(M)最小离界界距离(MM)离界距离离(M)最小离界界距离(MM)离界距离离(M)最小离界界距离(MM)旧城区主要朝向向低层0.455H00.5HH33多层0.455H00.5HH66高层S122149次要朝向向低层2.5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多层3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高层6.56.5新区主要朝向向低层0.555H55多层0.555H88高层S-1221712次要朝向向低层4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多层5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高层99注:H指指建筑高高度;SS指规定定间距 第三十十二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退让城城市道路路红线的的距

24、离按按下表控控制,同同时应符符合第四四章和第第六章的的有关规规定。 建筑退让让城市道道路红线线最小距距离控制制表区 位道路红线线宽度(M)城市主要要道路WW46城市次要要道路330W446城市支路路 122W330 退让让距离(M)建筑高度度(M)旧 城 区多、低层层H224643高层244H5501086高层500H110012108H1000新 区多、低层层H224865高层244H550151210高层500H1100181512H1000注:表表中H指指建筑物物高度,WW指道路路红线宽宽度。 高层退退让城市市道路红红线是指指主体部部分的退退让,其其裙房退退让按多多、低层层建筑退退让要求

25、求控制(裙裙房高度度小于224米)。 退让城城市快速速干道的的距离,根根据规划划及有关关要求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另行行核定,原原则上不不得小于于城市主主要道路路的相关关标准。 超高层层建筑应应相应加加大退让让距离,具具体标准准根据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或城城市设计计,由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定。 第三十十三条 交通通流量较较大的建建筑基地地,其通通道连接接城市主主次道路路的位置置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距城城市主次次道路交交叉口的的距离(自自道路红红线交点点量起)不不应小于于80米米; (二二)距非非道路交交叉口的的过街人人行道(包包括引桥桥、引道道和各类类地下出出入口

26、)最最边缘线线不小于于6米; (三三)距公公共交通通站台边边缘不小小于100米; (四四)与立立体交叉叉口的距距离或其其他特殊殊情况按按有关规规定办理理。 第三十十四条 新建建影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场、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房),其其面临城城市道路路的主要要出入口口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10米米,并应应留出临临时停车车或回车车的场地地。 第三十十五条 道路路交叉口口四周的的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必必须满足足行车视视距要求求,多、低低层建筑筑不得小小于5米米,高

27、层层建筑不不得小于于8米(均均自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直线线段与曲曲线段的的连接点点算起)。 第三十十六条 建筑筑物围墙墙、基础础、台阶阶、管线线、平台台、窗台台和附属属设施,不不得逾越越道路规规划红线线。 地下建建筑物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按按第三十十二条第第(四)项项的规定定执行。 在规定定的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内,不不得设置置零星建建筑物;雨棚、阳阳台、招招牌、挑挑檐、灯灯饰等可可外挑,但但其离室室外地面面的净空空高度不不得小于于3米,属属于公益益上有需需要的建建筑和临临时性建建筑,经经当地规规划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可可突入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建造造。 第三十十七条 在城城

28、镇范围围之外的的公路规规划红线线两侧应应划定隔隔离带,隔隔离带宽宽度应符符合有关关公路规规范标准准。 公路规规划红线线和隔离离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任何建建筑物,但但可耕种种或绿化化造林;经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批准,也也可开挖挖沟渠、埋埋设管道道、架设设杆线、开开辟服务务性车道道等。 沿穿越越城镇的的公路两两侧兴建建建筑工工程,可可按城镇镇规划进进行管理理,但建建筑物后后退公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米。 第三十十八条 沿河河道规划划蓝线(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按城城市总体体规划确确定长期期保留的的河道规规划线)两两侧新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河道道规划蓝蓝线的距距离应符

29、符合有关关的规范范和规定定,且最最小不得得小于110米。 第三十十九条 沿铁铁路两侧侧兴建建建筑工程程应符合合以下规规定: (一一)铁路路干线两两侧的建建筑工程程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300米;铁铁路支线线、专用用线两侧侧的建筑筑工程与与轨道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15米米;铁路路两侧的的围墙与与轨道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10米米,围墙墙的高度度不得大大于3米米。 (二二)铁路路两侧的的高层建建筑、高高大构筑筑物(水水塔、烟烟囱等)、危危险品仓仓库和厂厂房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须经经铁路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确定。 (三三)在铁铁路道口口附近进进行建设设的,须须符合铁铁路

30、道口口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 第四十条条 沿沿城市道道路两侧侧的货运运装卸泊泊位应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设置置,或设设于建筑筑物底层层。 第六章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控制制 第四十十一条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除必必须符合合日照、建建筑间距距、消防防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应应同时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 第四十十二条 在有有净空高高度限制制的飞机机场、气气象台、电电台和其其他无线线电通讯讯(含微微波通讯讯)设施施周围的的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必须须符合有有关净空空高度限限制的规规定。 第四十十三条 在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和和建筑保保护单位位周围的的建设控控制地带带内新建建、改建建建筑物物,其控控制高

31、度度应符合合建筑和和文物保保护的有有关规定定,并须须按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须须先编制制城市设设计或建建筑设计计方案,进进行视线线分析,提提出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经经建筑和和文物保保护专家家小组评评议后,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部门具体体核定。传传统历史史街区内内或周围围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部门具体体核定。 视线分分析方法法参见附附录三附附图。 第四十十四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的控控制高度度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沿路路一般建建筑的控控制高度度(H)不不宜超过过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宽

32、度(WW)加建建筑后退退距离(SS)之和和的1.5倍。 H1.5(WW+S); (二二)沿路路高层组组合建筑筑的高度度,按下下式控制制: ALK(WW+S) 式中:A沿路高高层组合合建筑以以1:11.5(即即56.3度)的的高度角角在地面面上投影影的总面面积,LL-建建筑基地地沿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长长度,KK-折折减系数数,W-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宽宽度,SS-沿沿路建筑筑的后退退距离。当当L60时时, KK1,当当L超过过60米米时,KK0.885。 计算方方法见附附录三附附图。 第四十十五条 建筑筑物临接接两条以以上道路路的,可可按较宽宽的道路路规划红红线计算算其控制制高度。 建筑物物直接临临

33、接或其其面前道道路临接接广场、河河道、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的,在在计算控控制高度度时,可可将广场场、河道道、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的的二分之之一宽度度为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宽度度。 建筑物物直接临临接城市市防灾疏疏散道路路的,按按防地震震灾害要要求退让让。 第四十十六条 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建建设工程程项目需需修建围围墙或临临时建筑筑的,须须向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报报批,并并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大、中中型公共共建筑,如如体育设设施、影影剧院、旅旅游宾馆馆、图书书馆等对对社会公公众开放放的建筑筑,其临临街面一一般不应应修建围围墙、临临时建筑筑,应以以花台、绿绿化带等等建筑小小品作为为用地边

34、边界的隔隔离带或或隔离墙墙。沿建建设用地地边界修修建围墙墙的,其其围墙型型式应为为透空型型围墙,围围墙高度度不应超超过1.6米,且且应后退退道路红红线不少少于1.5米。 (二二)医院院、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幼幼儿园、托托儿所、住住宅区以以及风景景区等范范围内的的周边修修建围墙墙,原则则上应为为透空型型围墙,围围墙高度度不应超超过1.6米。 (三三)确有有特殊要要求的,如如监狱、看看守所、油油库、煤煤气罐站站、各种种物质储储备专用用库区、发发电厂、水水源厂、煤煤厂、电电台、部部队营房房、宗教教场所、有有防疫要要求的畜畜、禽饲饲养场等等,可建建封闭式式的围墙墙。围墙墙饰面及及外观应应进行形形

35、式美化化处理,有有利于城城市景观观,墙高高除满足足规范要要求外,一一般不得得超过22.6米米。 沿城市市道路修修建临时时建筑的的,其退退让道路路红线距距离:主主、次干干路1.5米;支路以以下1.0米。临临时围墙墙和临时时建筑在在其使用用期结束束后,应应立即无无偿拆除除。 第四十十七条 建筑筑物退让让道路红红线用地地综合用用途一般般应为:绿化隔隔离带、管管线走廊廊、非机机动车临临时停放放处。 第七章 市 政 工 程 第四十十八条 本章章所指的的市政工工程包括括: (一一)铁路路,包括括其站、埸埸、线、桥桥涵等。 (二二)道路路,包括括公路、城城市道路路及其桥桥涵、道道口、停停车场等等附属设设施。

36、 (三三)市政政管线,包包括供水水管道、排排水管(渠渠)道、电电力线路路(包括括电力电电缆和架架空电线线)、电电讯线路路(包括括通讯电电缆和光光缆、广广播电视视线路)、燃燃气管道道、热力力管道和和石油管管道等管管线及其其附属设设施。 (四四)机场场有关设设施。 (五五)河道道、码头头及附属属设施。 (六六)防洪洪排渍工工程、水水利工程程、地下下取水工工程。 (七七)人防防等地下下空间工工程。 (八八)无线线电台塔塔。 第四十十九条 市政政工程的的设计和和建设应应以相应应的城市市规划为为依据,与与相关专专业规划划相衔接接,并应应符合有有关标准准和规定定。 第五十十条 新建城城市道路路时,必必须设

37、计计和建设设无障碍碍设施。 第五十十一条 市政政管线必必须通过过管线综综合设计计确定各各种管线线的平面面和空间间位置。市市政管线线的布置置应遵循循以下原原则: (一一)市政政管线应应尽可能能安排在在人行道道下,当当人行道道宽度不不够时,可可将排水水管敷设设在非机机动车道道下。 (二二)给水水管、电电力线路路、热力力管宜在在道路西西侧或北北侧敷设设,通讯讯线路(含含广播电电视线路路)、燃燃气管宜宜在道路路东侧或或南侧敷敷设。在在46米米以上的的城市主主要道路路上同一一种市政政管线应应在道路路两侧布布置。从从道路边边线向道道路中心心线方向向管线平平行布置置的次序序宜这:电力电电缆、电电信电缆缆、燃

38、气气配气、给给水配水水、热力力干管、燃燃气输气气、给水水输水、雨雨水管、污污水管。 (三三)市政政管线应应平行于于道路中中心线敷敷设。尽尽量避免免横穿道道路,必必须横穿穿道路时时应尽量量与道路路中心线线垂直。 (四四)各种种市政管管线之间间及市政政管线与与建(构构)筑物物等之间间的最小小水平净净距应符符合附表表三的规规定。 (五五)市政政管线之之间应尽尽量减少少交叉,必必须交叉叉时,管管线之间间的最小小垂直净净距应符符合附表表四的规规定。管管线之间间的避让让遵循以以下原则则:压力力管让重重力自流流管,分分支管线线让主干干管线,易易弯曲管管线让不不易弯曲曲管线,小小管径管管线让大大管径管管线,临

39、临时管线线让正式式管线。 (六六)市政政管线的的埋设深深度应根根据外部部荷载、管管材强度度及与其其它管道道交叉等等因素确确定。管管线最小小覆土深深度应符符合附表表五的规规定。特特殊地点点必须加加厚覆土土。 (七七)因客客观因素素限制无无法满足足本条第第(四)、(五五)、(六六)项的的规定时时,由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管管线单位位根据实实际情况况采取安安全措施施后,可可适当减减少会同同管张单单位根据据实际情情况采取取安全措措施后,可可适当减减少其最最小净距距。 第五十十二条 城市市中心区区、城市市主干道道、城市市广场和和重要地地段不得得新建架架空线路路。对于于上述范范围内不不符合本本条

40、要求求的现有有架空线线路应逐逐步改建建入地。 第五十十三条 在电电力线路路保护范范围内不不得兴建建建筑物物。 (一)各各电压等等级架空空电力线线路的保保护区范范围如下下: 100kv 5米米(自导导线边线线延伸距距离,下下同) 3551110 kkv 10米米 2220 kkv 255米 5000 kkv 500米 (二二)地下下电力电电缆线路路保护区区指地下下电力电电缆线路路向外两两侧延伸伸所形成成的两平平行线内内的区域域。其每每边向外外侧延伸伸的距离离应不小小于0.75米米。 第五十十四条 超过过豁免水水平的电电磁辐射射建设项项目和设设备(包包括高压压送变电电设施、无无线电发发射台塔塔等)应应进行电电磁环境境影响评评估。 第五十十五条 无线线电发射射台塔一一般应设设置在建建筑物上上。 第五十十六条 城市市建成范范围内不不宜新建建独立水水塔,对对不符合合要求的的现有供供水管网网应逐步步进行改改造,提提高其供供水能力力。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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