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huxt.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huxt.docx(5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国银监监会非银银行金融融机构行行政许可可事项实实施办法法(修订订)第一章 总 则则第第一条 为规范范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非银行行金融机机构行政政许可行行为,明明确行政政许可事事项、条条件、程程序和期期限,保保护申请请人合法法权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许许可法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国务务院的有有关决定定,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非银行行金融机机构,包包括经银银监会批批准设立立的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金融融租赁公公司、汽汽车金融融公司、货货币经纪纪公司、消消费金融融公司、境境外非银银行金融融机构驻
2、驻华代表表处等机机构。第三三条 银银监会及及其派出出机构依依照本办办法和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行行政许可可实施程程序规定定,对对非银行行金融机机构实施施行政许许可。第四四条 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以下事事项须经经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行政许许可:机机构设立立,机构构变更,机机构终止止,调整整业务范范围和增增加业务务品种,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以及及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和和国务院院决定的的其他行行政许可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章 机构构设立第一一节 企企业集团团财务公公司法人人机构设设立
3、第六条条 设立立企业集集团财务务公司(以下简简称财务务公司)法人机机构应当当具备以以下条件件:(一)确属集集中管理理企业集集团资金金的需要要,经合合理预测测能够达达到一定定的业务务规模;(二)有有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公公司章程程;(三)有符合合规定条条件的出出资人;(四)注注册资本本为一次次性实缴缴货币资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1亿亿元人民民币或等等值的可可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五)有符合合任职资资格条件件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并并且在风风险管理理、资金金管理、信信贷管理理、结算算等关键键岗位上上至少各各有1名名具有33年以上上相关金金融从业业经验的的人员;(六)
4、财财务公司司从业人人员中从从事金融融或财务务工作33年以上上的人员员应当不不低于总总人数的的三分之之二、55年以上上的人员员应当不不低于总总人数的的三分之之一;(七七)建立立了有效效的公司司治理、内内部控制制和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八八)建立立了与业业务经营营和监管管要求相相适应的的信息科科技架构构,具有有支撑业业务经营营的必要要、安全全且合规规的信息息系统,具具备保障障业务持持续运营营的技术术与措施施;(九)有与业业务经营营相适应应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十十)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七七条 财财务公司司的出资资人主要要应为企企业集团团成员单单位,也
5、也包括成成员单位位以外的的具有丰丰富行业业管理经经验的战战略投资资者。除国国家限制制外部投投资者进进入并经经银监会会事先同同意的特特殊行业业的企业业集团外外,新设设财务公公司应有有丰富银银行业管管理经验验的战略略投资者者作为出出资人;或与商商业银行行建立战战略合作作伙伴关关系,由由其为拟拟设立财财务公司司提供机机构设置置、制度度建设、业业务流程程设计、风风险管理理、人员员培训等等方面的的咨询建建议,且且至少引引进1名名具有55年以上上银行业业从业经经验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
6、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
7、自有资金入股;(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8、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
9、重大处罚;(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
10、律、法规规定;(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第十五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
11、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第十六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12、,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
13、序。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
14、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
15、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
16、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
17、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
1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第二十九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
19、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第三十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
20、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21、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第三十三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
22、三十五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
23、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三节节 汽车车金融公公司法人人机构设设立第三十十九条 设立汽汽车金融融公司法法人机构构应具备备以下条条件:(一一)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公公司章程程;
24、(二)有符合合规定条条件的出出资人;(三)注注册资本本为一次次性实缴缴货币资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5亿亿元人民民币或等等值的可可自由兑兑换货币币;(四)有符合合任职资资格条件件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熟熟悉汽车车金融业业务的合合格从业业人员;(五)建建立了有有效的公公司治理理、内部部控制和和风险管管理体系系;(六)建立了了与业务务经营和和监管要要求相适适应的信信息科技技架构,具具有支撑撑业务经经营的必必要、安安全且合合规的信信息系统统,具备备保障业业务持续续运营的的技术与与措施;(七)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八八)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
25、审慎性条条件。第四四十条 汽车金金融公司司的出资资人为中中国境内内外依法法设立的的企业法法人,其其中主要要出资人人须为生生产或销销售汽车车整车的的企业或或非银行行金融机机构。前款款所称主主要出资资人是指指出资数数额最多多且出资资额不低低于拟设设汽车金金融公司司全部股股本300%的出出资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第四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26、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三)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
27、货币;(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七)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五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
28、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四十八条
29、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四十九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0、;(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五十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
31、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五)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六)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32、(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
33、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七)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五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五十四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
34、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
35、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五节 消费金金融公司司法人机机构设立立第第五十八八条 设设立消费费金融公公司法人人机构应应当具备备以下条条件:(一一)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公公司章程程;(二)有符合合规定条条件的出出资人;(三)注注册资本本为一次次性实缴缴货币资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3亿亿元人民民币或者者等值的的可自由由兑换货货币;(四)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消消费金融融业务的的合格从从业人员员;(五)建立了了有效的的公司治治理、内内部控制制和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六六)建立立了与业业务经营营和监管管要求相相适应的的信息科科技架构构,具有有支
36、撑业业务经营营的必要要、安全全且合规规的信息息系统,具具备保障障业务持持续运营营的技术术与措施施;(七)有与业业务经营营相适应应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八八)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五五十九条条 消费费金融公公司的出出资人应应当为中中国境内内外依法法设立的的企业法法人,并并分为主主要出资资人和一一般出资资人。主主要出资资人是指指出资数数额最多多并且出出资额不不低于拟拟设消费费金融公公司全部部股本330%的的出资人人,一般般出资人人是指除除主要出出资人以以外的其其他出资资人。前款款所称主主要出资资人须为为境内外外金融机机构或主主营业务务为提供供适合消消
37、费贷款款业务产产品的境境内非金金融企业业。第六十十条 金金融机构构作为消消费金融融公司的的主要出出资人,应应具备以以下条件件:(一)具有55年以上上消费金金融领域域的从业业经验;(二)最最近1年年年末总总资产不不低于6600亿亿元人民民币或等等值的可可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三)财务状状况良好好,最近近2个会会计年度度连续盈盈利;(四四)信誉誉良好,最最近2年年内无重重大违法法违规经经营记录录;(五)入股资资金为自自有资金金,不得得以委托托资金、债债务资金金等非自自有资金金入股;(六)承承诺5年年内不转转让所持持有的消消费金融融公司股股权(银银监会依依法责令令转让的的除外),并在在拟设公公司章程程
38、中载明明;(七)具具有良好好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内内部控制制机制和和健全的的风险管管理制度度;(八)满满足所在在国家或或地区监监管当局局的审慎慎监管要要求;(九)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应应对中国国市场有有充分的的分析和和研究,且且所在国国家或地地区金融融监管当当局已经经与银监监会建立立良好的的监督管管理合作作机制;(十)银银监会规规章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
39、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
40、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七)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六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第六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六十六条 筹建消费金融公
41、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
42、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六节节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分公司司设立第七七十条 金融资资产管理理公司申申请设立立分公司司,应当当具备以以下条件件:(一)具有良良好的公公司治理理结构;(二)风风险管理理和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三)主要审审慎监管管指标
43、符符合监管管要求;(四)具具有拨付付营运资资金的能能力;(五五)具有有完善、合合规的信信息科技技系统和和信息安安全体系系,具有有标准化化的数据据管理体体系,具具备保障障业务连连续有效效安全运运行的技技术与措措施;(六六)最近近2年无无严重违违法违规规行为和和重大案案件;(七七)监管管评级良良好;(八八)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七七十一条条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设立的的分公司司应当具具备以下下条件:(一)营营运资金金到位;(二)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相关业业务的从从业人员员;(三)有与业业务发展展相适应应的组织织机构和和规章制制度;(四四)建立
44、立了与业业务经营营和监管管要求相相适应的的信息科科技架构构,具有有支撑业业务经营营的必要要、安全全且合规规的信息息系统,具具备保障障业务持持续运营营的技术术与措施施;(五)有与业业务经营营相适应应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六六)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七七十二条条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设立分分公司须须经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第七七十三条条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筹建分分公司,应应由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作为申申请人向向拟设分分公司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申请请,由拟拟设地银银监局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受理之之日起4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
45、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并并抄报银银监会。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
46、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七节节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投资设设立、参参股、收收购境内法法人金融融机构第七七十七条条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申请投投资设立立、参股股、收购购境内法法人金融融机构的的,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具有良良好的公公司治理理结构;(二)风风险管理理和内部部控制健健
47、全有效效;(三)具有良良好的并并表管理理能力;(四)主主要审慎慎监管指指标符合合监管要要求;(五五)权益益性投资资余额原原则上不不超过其其净资产产(合并并会计报报表口径径)的550%;(六)具具有完善善、合规规的信息息科技系系统和信信息安全全体系,具具有标准准化的数数据管理理体系,具具备保障障业务连连续有效效安全运运行的技技术与措措施;(七七)最近近2年无无严重违违法违规规行为和和重大案案件;(八八)最近近2个会会计年度度连续盈盈利;(九九)监管管评级良良好;(十十)银监监会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七七十八条条 金融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申请投投资设立立、参股股、收购购境内法法人金融融机构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