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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委员会农业规模经营制度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推进本区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确保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农业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第三条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转费的最低指导价为: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800元。第四条土地流转费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五条镇农业服务部门、村级集体组
2、织是集体规模经营的主体。第六条在相对稳定的农业区域,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组织以农场形式经营土地;在过渡农业区域和农田比较少的村,原则上由镇级农业服务部门以集体农场形式经营土地。第七条凡种植粮食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25亩;凡种植蔬菜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5亩。第八条集体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并试行三年。(一)农场集体规模经营的土地,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二)农场集体规模经营土地,吸纳本地农民务农,区、镇两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工资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三)集体农场在享受上
3、述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产业的其它政策照常享受。(四)集体农场在本区范围内,跨村、跨镇经营土地,享受上述同等政策。(五)公益林、经济苗木林不享受上述政策。第九条全区计划用2-3年时间,除公益林、经济苗木林以外的土地全部实行集体规模经营。第十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年全区实行集体规模经营面积不少于2万亩,粮食作物全部实行集体规模经营。第十一条各镇必须根据工作目标,积极、主动、有序地推进土地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第十二条集体农场必须是经过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第十三条集体农场吸纳本地农民务农,必须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本地农民务农人数。如有人员变动,及时上报镇农业管理部门,并报区农委备案。第十四条区农委负责对集体规模经营农场的资格和每个农场吸纳当地农民务农情况进行核查,并随时进行抽查。第十五条区农委要加强对集体农场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生产技术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根据各镇集体规模经营面积和吸纳本地农民人数,将扶持资金下拨至镇财政。镇财政在收到区财政下拨的扶持资金后,及时配足镇级扶持资金,并直接下拨到各集体农场。第十七条区、镇两级财政的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每年一次性下拨,工资扶持资金每月按实际人数下拨。集体农场必须每月发放区、镇两级的补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