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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作业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的每个作业环节。3、职责3.1、安委会办公室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各项危险作业的规章制度,对各项危险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3.2、各相关部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危险作业控制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操作规程。4、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1 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
2、全作业证的管理等。4.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4.3 职责4.3.1 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4.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4.4 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5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
3、的动火作业。4.5.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5.4 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4.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6.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4.6.1.2 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4.6.1
4、.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6.1.4 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6.1.6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
5、的消防器材。4.6.1.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6.1.8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6.1.9 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4.6.1.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7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7.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7.1.1 生产不稳定。4.7.1.2 设备、
6、管道等腐蚀严重。4.7.2 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科人员、等领导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4.7.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7.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7.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8.1 动火分析应由
7、专职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和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4.8.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动火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出。4.8.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8.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厂长签字同意,另做处理。4.8.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4.9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1 如使用测瀑仪或其他
8、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4.9.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5.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 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以二道斜红杠加以区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5.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0规
9、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5.2.2 动火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 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5.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似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5.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作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实施人各持
10、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处存查。5.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5.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24h.5.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120h.5.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5.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5.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办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5.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办终审批准。5.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