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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动土作业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及墙、柱、台
2、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
3、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节 高处作业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
4、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
5、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
6、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节 拆除工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
7、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第四节 爆破作业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
8、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
9、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第五节 焊接作业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
10、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及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及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第四
11、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及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
12、,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及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第七节 抽加肓板作业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1.要选用符合安
13、全要求的肓板。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第八节 起重吊装作业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十四
14、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
15、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第九节 装卸、搬运作业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及分配其工作。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
16、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第七十
17、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
18、有关规定。第十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
19、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
20、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及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21、,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 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22、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一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八十九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3、。 第九十二条 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
24、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
25、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及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
26、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 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 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
27、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 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
28、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
29、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
30、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及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容器及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
31、十条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32、,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
33、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及“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第一百二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