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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构建和谐*的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大足,推进富民兴足。 二、目标任务 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 四、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
3、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贫困的; (七)家庭中拥有相机、手机、摩托车、冰箱、空调、汽车等高档用品的; (八)子女择校就读的; (九)家庭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4、的前一年,购买非生活必需品金额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不配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五、保障标准 *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年人。以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要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 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
5、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其它应当计算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
6、(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七、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年度复查、按月发放”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民主评
7、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在街镇乡(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对街镇乡(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填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
8、,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 县民政局、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每年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复审,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八、资金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民政局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局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9、,县民政局、财政局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县委、县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街镇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扶贫、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10、保障制度的宣传。 (二)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抽样调查、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复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负责接受申请、组织评议、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财政部门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运行经费,确保正常运转。 (三)抓好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公示、发放等制度,3月底前完成保障对象审批、发证和救
11、助金发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坚持按月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要规范档案管理,分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四)加强宣传督查,确保取得实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要严格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