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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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中,未批)15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第一节 一般规定3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4第三节 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6第四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7第五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8第六节 中心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12第七节 其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16第三章 城市专项规划管理17第一节 城市居住区规划17第二节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9第三节 城市工业布局规划23第四节 城市仓库区规划24第五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25第六节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29第七节 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2第

2、八节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34第九节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37第十节 城市市容景观规划39第十一节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电信、供气、供热、环卫设施规划42第十二节 城市防灾设施规划47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69第一节 一般规定69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7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71第四节 行政划拨用地的规划管理74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75第六节 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76第七节 其他77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93第一节 建筑工程申报管理93第二节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98第三节 临时建筑工程管理109第四节建筑工程专业管理110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

3、122第一节 一般规定122第二节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123第三节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125第四节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129第五节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131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137第一节 一般规定137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138第三节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140第八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141第一节 一般规定141第二节 立案和调查142第三节 行政处罚决定143第四节 送达和执行144第九章 法律责任145第一节 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145第二节 违反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146第三节 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

4、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151第四节 其他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152第十章 附则153表格目录表3- 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50表3-2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50表3-3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1表3-4 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4表3-5 居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6表3-6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分类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千人指标57表3-7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58表3-8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60表3-9 规划工业区63表3-10 城市道路标准断面、路网间距64表3-11 各类道路交叉口立交形式64表3-1

5、2 建筑物、道路退缩铁路距离(米)64表3-13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建设特点的保护区表65表3-14 广州市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单位66表3-15广州市区域处理系统规划68表4-1 广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字典79表5-1:民用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114表5-2:一般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规定路别115表5-3: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6表5-4:居住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6表5-5:公共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7表5-6:公共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7表5-8:一、二类工业

6、用地生产厂房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8表5-9:普通仓库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118表5-10:居住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18表5-11:办公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19表5-12:旅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19表5-13:经营性饮食业(含旅馆业内的饮食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19表5-14: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20表5-15: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等建筑工程应配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20表5-16:医院、诊所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

7、场(库)面积指标121表5-17:大、中、小学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121表6-1: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米)134表6-2:135表6-3: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136表6-4:煤气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表(米)136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市城市规

8、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开发区规划工作。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

9、制区外分为4 个密度区: 密度1 区:市区内环路以内。密度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密度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图。(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

10、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三)县级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

11、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划分密度2、3、4 区和特别控制区,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分区规划,若

12、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分区规划。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在土地开发利用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四)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六)中心村应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规划建设,编制中心村规划。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

13、案。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审批,应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经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齐全,规划成果应规范。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 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应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法定工作日40日内批

14、复。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协调。(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广州市市域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

15、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 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其区人民政府审查后,

16、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市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五)特定管理区的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和图册内容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册,包括: 、市域城镇体系分布现状图; 、现状图;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城市总体规划图; 、近期建设规划图; 、各项专业规划图; 、工程地质评价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上述图纸比例市区为1/20000,县级市为1/20000-1/10000;建

17、制镇为1/5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三节 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市区、特定管理区、县级市的分区规划,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分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区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各专项规划予以深化。(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宜同步开展,保证各分区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总体规划得以完整、系统地深化。(三)分区规划范围内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经协调和合理调整后纳入。(四)分区规划的界线划分,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组

18、团布局, 结合城市的镇、街等行政界线,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界线确定。(五)编制的分区规划,应能有效地指导编制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及规划管理。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内容包括: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册,包括; 、规划分区位置图; 、分区规划现状图; 、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绿地系统规划图; 、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地块划分编号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各项工程管网及其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上述图纸比例为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10000-1/5

19、000。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分区规划的性质、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与布局、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主干道网络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做到能够有效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城市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县级市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

20、设计条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人口规模、主要道路红线、土地开发强度、建筑保护、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详细规定各类用地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功能; (二)确定各级道路红线与走向、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道路横断面; (三)规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及城市设计等要求; (四)确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定位、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 (五)确定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容

21、量、标准和用地,管线走向和规格;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七)编制城市设计专项内容,制定设计导则,其中区内重要地段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内容包括: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册,包括: 1、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2、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3、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4、地块划分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5、绿地系统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6、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7、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1/1

22、000-1/2000; 8、各项工程管线与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若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重新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五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其深度应达到直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有效地指导各项工程建设。第二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

23、地段区位、周围交通条件、环境质量、配套设施状况及地块内建设现状等因素,进行建设条件分析。(二)总平面规划:依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分析,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1、规划总用地和各类用地范围及其面积; 2、道路系统和各级干道宽度以及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及转弯半径; 3、建筑布局; 4、建筑层数与高度控制; 5、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 6、建筑物及停车场(库)的主要出入口; 7、绿化布局和各类绿地的位置及其范围; 8、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 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 11、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4、道路等级系列,交通组织方式,6 米以上主要道路的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转弯半径,以及与区外道路的衔接等;明确停车场(库)的具体位置、面积、泊车位及出入口。(四)绿地系统规划:各类绿地的功能和面积以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进行绿化初步设计。(五)竖向规划: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标高和主要坡度及地台标高等。(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工程管线的综合平衡规划,明确各类管线的容量、外部接驳、站点设置和其规模、走向、位置、标高以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七)投资效益分析:估算工程量和总造价。第二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图册,图纸

25、比例1/500-1/200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并在图上列出用地平衡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一览表,建筑设计指标表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2、道路交通规划图; 3、绿地系统规划图; 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5、竖向规划图。规划范围内有大、中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还应附有体现规划设计构思的透视效果图。(二)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和周围环境、道路交通等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和用地平衡; 4、建筑布局与设计; 5、空间环境和景观特色设计; 6、道路交通和绿地系统规划; 7、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及其一览表; 8、各项工程管线综合

26、; 9、竖向规划;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总用地和分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商业建筑、配套设施建筑、其它建筑等各项面积,规划居住人口、居住户数、居住毛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列表说明; 11、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第二十六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和正式规划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在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阶段,侧重于总体构思和总平面规划布局以及各项用地与用地平衡、公建配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内容;在向城市规划部门报送1-2 个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应按初审意见进行深化,并按标准规划成果的要求,编制正式规划设计报城市规划部门

27、审批。第二十七条 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应报送下列的材料: (一)申请初审报告一份; (二)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图中应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表、公建配套一览表。第二十八条 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正式设计应报送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报告一份; (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申请表一份; (三)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含提供有道路、河涌等内容的地形图)及初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四)绘制在1:500 实测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 (五)总平面规划图一式六份; (六)道路交通规划图一式六

28、份; (七)绿地系统规划图一式六份; (八)竖向规划图一式六份; (九)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报送的有关专业管线规划图)一式六份; (十)说明书一式六份; (十一)有条件的可报送规划设计计算机文件软盘一式两份。第二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除有下列情形外,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同一建设用地重新编制的规划报审: (一)因上一层次规划已经依法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的; (二)建设用地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第六节 中心村规划的编制与审

29、批第三十条 中心村规划应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强农村依法按规划进行建设,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第三十一条 编制中心村规划分为村域规划和村建设用地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其中村建设用地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村域规划区范围即村域行政范围。村域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非建设用地; 其中村建设用地根据村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改善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中心村规划时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 编制中心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坚持因

30、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用地,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大型设施、城市干道、城市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重要内容应予以具体落实。(四)村的规划建设,一般选择集中或相对集中方式,应防止无序扩散破坏城市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五)规划发展区内中心村规划建设用地应从严控制。(六)中心村规划应有效地指导中心村建设与管理。(七)村规划建设用地只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为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不宜建设单家独户低层住宅,鼓励建设多

31、层联排和高层住宅,加强旧村改造。第三十三条 中心村规划编制计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中心村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经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的中心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 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由负责组织编制的部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申领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领报告并附有村民委员会意见: (二)地形图,图纸比例1:2000。在图上应标明村的行政界线、现状中心村的建设用地界线、村留用地与村已征用地的面积和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界

32、线和现有公建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等; (三)附件。说明村的现状人口(含农业人口数、村农转非居民人口数和暂住流动人口数)、村域面积、现状村庄面积、村留用地与村征用地面积、耕地面积、闲置地面积,以及村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第三十五条 中心村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应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的要求,其中中心村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应能有效地指导各项工程的建设。第三十六条 村域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现有农村居民点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域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农村居民人口发展总规模及各个居民点人口的布局; (三)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标准,确定村人均生活建设用地指标和村经济发展用地标

33、准,明确各个居民点建设用地与村经济发展用地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以及村建设用地总量; (四)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布置村域内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项用地,并界定其用地范围;其中村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予以深化; (五)安排交通、供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 (六)安排教育、文体、卫生、商业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社会服务设施,确定其位置与规模; (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土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抗灾规划等进行综合协调; (八)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主要项目的建设次序。第三十七条

34、 村建设用地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村域规划确定的村建设用地控制总量,合理确定各居民点用地和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模与数量,平衡村各项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二)布局村各项建设用地,按建设部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并详细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建筑功能。(三)规定各地块的建设控制指标,明确交通出入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间距等要求; (四)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坐标、标高等;(五)确定旧村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六)本着改善中心村整体环境的原则,对村中心区和其它重要地段的环境景观及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提出设计准则;

35、(七)综合安排环境和防火等建设方面的综合设施; (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编制。第三十八条 村域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件,基础资料收入附件。(二)村域规划图纸。包括如下内容和要求: 1、中心村位置图:标明中心村所在位置、城市功能分区、区域交通网络等。2、村域现状图:标明中心村行政界线(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线为准),村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用地界线及用地面积,各自然村名称,中心村生活及经济发展用地之历史用地及未批已建用地的位置、用地界线和用地面积,各类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文号、用地界线、用地

36、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 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和花卉保护区的用地界线及用地面积;村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 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用地界线、用地面积及其管线现状,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它须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3、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明中心村行政界线,以及中心村生活用地与经济发展用地界线。4、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标明宽度15 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控制范围以

37、及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用地界线等。5、村域绿地系统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用地界线和用地面积。6、村域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等,并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用地界线和用地面积。上述规划图比例,除中心村位置图比例不限外,其余为1:5000-1: 2000。(三)上述成果的计算机文件。村域规划成果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规划图纸彩色示展图一套,计算机文件一式两份。第三十九条 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成果深度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其成果包括: (一)规划文件:文本、说明书及附件,基础资料收入附件。(二)规划图: 1、村建设用地现

38、状图; 2、村建设用地规划图; 3、地块划分编码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上述图纸比例,除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不限外,其它为1:20001:1000。(三)上述成果的计算机文件: 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成果上报资料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一式八份,规划图纸彩色示展图一套,计算机文件一式两份。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与村域规划同时编制、同时上报的,其规划文件可与村域规划的文件合并,道路交通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可并入村域规划相关专项中。第四十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心村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第七节 其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

39、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市整治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或其它专项城市设计,并依法进行审批。编制的上述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其深度应达到直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能有效指导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工程建设。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基础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应对规划的目的、技术要求、内容、深度、成果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 城市专项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市居住区规划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三级。各级居住区控制规模,如表3-

40、1。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构成,各类用地比例指标应符合表3-2。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建设必须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按照城市不同密度区和适建层数,组团级、小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区人口密度和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如表3-3、表3-4、表3-5。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级、小区

41、级、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综合千人指标,如表3-6;居住区级、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如表3-7、表3-8。(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按控制指标比例划分后与住宅用地分开布局,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混杂。在满足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的前提下,密度3 区、密度4 区新建居住区内20 米及其以上道路,密度1 区、密度2 区内改建的居住区15 米及其以上道路两侧住宅方可设置裙房布置无需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内其它地段住宅不得设置裙房。(三)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级和小区级或

42、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适当提高有关项目的面积指标。(四)地处流动人口较多地段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规模增设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应提高有关项目的面积指标。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相应的绿地及休憩地,以保证较好的居住环境。(一)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级公园、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级集中绿地。公共绿地宽度不得少于8 米,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公共绿地应集中设置,并应有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公共绿地

43、应至少一面临区内主要道路设置;集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面积占公共绿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应分别不少于1.5-2 平方米、1 平方米、0.5 平方米;密度1 区、密度2 区内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25%,密度3 区、密度4 区内的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少于30%。(二)住宅用地(R01)内必须安排休憩地。休憩地指标为0.5-1 平方米/人,旧城区不少于0.5 平方米/人,新区不少于1 平方米/人。休憩地可作绿地、儿童游乐场地、运动场地。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内应有合理的道路系统,居住区内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有利于建筑布局的多样化。(

44、一)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级道路、小区级路、组团级道路和宅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一般应符合表3-10 的规定。(二)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与外围道路相连的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少于150 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 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不宜长于120 米,并应设不少于12 米12 米的回车场地。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应配建汽车和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库)。(一)居住区的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如表5-10。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停放车场(库)标准如表5-11、5-12、5-1

45、3、5-14、5-15、5-16、5-17。(二)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库)应相对集中设置,以有利于交通组织、交通环境。第五十条 居住区规划应包括竖向规划内容,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煤气、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通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第二节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市商业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邮政设施的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城市居住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区

46、、工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二)应大力进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各级组团中心的形成与完善相结合。(三)密度3 区、密度4 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高标准,配套设施要齐全。(四)密度1 区、密度2 区应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填空补齐、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准。(五)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处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的关系。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第五十三条 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商业中心、商业网点、肉菜农贸市场、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市一级商业服务中心和副中心的建设。北京路中山路一带,西堤二马路人民南、长堤一带,第十甫上下九路一带,天河体育中心南珠江新城一带为市一级商业服务中心;花地大道立交花地湾中心区一带,江高镇镇政府所在地, 黄埔区广深公路丰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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