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反三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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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井反三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篇:立井反三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反“三违”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 1、干部反“三违”指标: 项目经理2起 副经理、主任工程师3起 矿长助理2起 一线段队长正职5起:副职5起 调度员15起 安全员20起 2、发现违章现象当天应将违章人员的姓名、所在班(队)别、地点、违章情节、处理办法等填写在安全科“三违”记录本上,因不能及时填写时,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该项违章不记作个人反“三违”数。按照反三违指标每少一次罚款10元。 3.严重违章人员,除罚款外,还在职工安全例会上做检查,不做检查者加罚50元,同时,从当月工资中提取安全押金200元,只有连续两个月本

2、年度无再出现违章时,方可将押金退还。 4、所有“三违”人员都必须停工,并到安全检查科至少学习3天,保证“三违”人员受到必要的教育。 第二篇: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全市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个服务”(即: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税干部为纳税人服务、地税机关为基层服务,以下简称“三个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人员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提升“三个服务”水平,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

3、者故意造成违诺行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对地税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党员干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违诺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诺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 对地税部门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地税工作人员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违

4、诺单位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对地税部门的违诺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未每月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地税收入统计报表和专题分析报告的;未按要求及时调查研究国家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的; (二)未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宣传地税工作和地税政策的; (三)未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未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的; (四)未建立首问责任制、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度、纳税提醒服务制度的,未

5、印制和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的; (五)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确有特殊困难并提出上门服务要求,地税干部无正当理由未上门服务的,或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的; (六)未按规定在纳税人集中的办税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服务标志的,办税服务厅设施未按“六有”要求设置并美化、绿化、净化的,办公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七)城区未推行“一窗式”服务、农村未推行“一站式”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税收政策、税负评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服务内容、廉政纪律的; (九)未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双定”户税负并进行税负公开的; (十)对“双定”户未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

6、 (十一)未按规定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申报方式落后、单一,不利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 (十二)未根据纳税人的需要进行税法培训辅导并做好辅导记录的; (十三)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的,未实行查前告知制度的; (十四)未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 (十五)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六)未公布纳税人投诉电话,未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的,未认真受理纳税人投诉的; (十七)一年召开向纳税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少于两次的; (十八)违规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强行推销物品和征订书籍报刊的; (十九)未依法下放行政审

7、批权限,强化事后监管的; (二十)上一级地税机关接到下一级地税机关请示和报告的有关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十一)对基层来信来访未登记或未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十二)出现“公文打架”的; (二十三)未建立领导包片、机关与基层联系制度的。第六条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年内向地方党委、政府征求对地税工作意见少于一次,未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的; (二)未建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醒告知制度,及时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告知纳税人,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三)地税机关未聘请义务监督员明查暗访的;未及时纠正和解决纳税人和社会反映的地税行风中存在的

8、突出问题的; (四)未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地税干部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各级地税机关(含市局机关各科室)在基层对机关测评工作中满意率在60%以下的; (六)对上级地税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和责令改正意见不执行或执行偏差的; (七)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对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未做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工作,未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 (二)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地方社会稳定,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遭受损害,受到地方党委

9、、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引税、买税、卖税”,或者收“过头税”,或者收入混库串库,擅自降低税率或征收率,少征税款,或者有税不收的,擅自提高税率或征收率,多征税款,违规预征税款,摊派征收税款的; (四)不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违反税收政策规定,擅自作出税收优惠决定的; (五)地税部门被纳税人提起诉讼,一年内败诉两起以上(含两起)的。 第四章对地税人员的违诺责任追究 第八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纳税人多缴、少缴税款的; (二)对纳税人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未对纳税人提出纳税要求或进行纳税辅导服务,致使同类问题或类似问题

10、重复发生的; (三)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与纳税人发生争吵的; (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首问者未引导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纳税人多次往返或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涉税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八)开展税务检查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九)未经批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实施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十)税收征管法规定与税务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地税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十一)实施检查结束后未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情况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反馈

11、,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的; (十二)以不文明方式对待纳税人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第九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抵免税申请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未按规定审批而延期缴纳税款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八)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已调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九)地税机关干部违反规定,

12、被基层投诉并经调查证实确有过错的; (十)接受纳税人有碍公务的吃请或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的。第十条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一)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未一次性告知,造成纳税人重复往返的; (二)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三)违规办理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 (四)遗失或损毁已调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五)地税干部单人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 (六)违规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处理(罚)

13、涉税违法行为的; (九)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十)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第十一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待岗: (一)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十二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执法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跨征管范围乱征税款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六)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三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戒: (一

14、)在征、管、查一线工作的地税干部未挂牌上岗的,未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的; (二)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的;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的。 第十四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少征、不征应征税款的; (二)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收受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有价证券、礼品的; (四)在纳税人处报销费用的; (五)向纳税人借款借物的; (六)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章违诺责任追究的适用 第十五条 违诺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违诺行为由集

15、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违诺行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违诺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四)承办人的违诺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违诺责任;由单位领导决定的,由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违诺责任。 (五)承办人违诺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

16、形之一的,不追究违诺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文件、导致过错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诺的; (四)集体研究中个人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追究,是指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诺行为应当受到的追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追究,是指除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诺行为应当受到的追究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违诺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

17、责任人的违诺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违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违诺责任的; (三)因违诺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违诺责任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条 同时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违诺行为的,应当合并追究,按其数种违诺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加重一档给予追究;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依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但其他责任追究制度对同一行为已经进行了追究的,不再追究。 第六章违诺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诺行为的调查由地税监察部门按干部管

18、理权限实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地税干部应当将日常税收工作中发现的违诺行为或线索及时提供给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还应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经费审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渠道发现违诺行为线索。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违诺行为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违诺事实进行调查和定性,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并作好笔录,写出调查报告,拟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二)对没有违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无违诺定性决定; (三)对违

19、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监察部门重新调查; (四)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移交法制、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二)对定性为无违诺的行为,应作出无违诺言行为的通知; (三)对事实不清的行为应补充调查; (四)对应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移交其他机关。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人(单位)不服违诺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地税部门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地税部门申辩。 接受申辩的地税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责任决定不停

20、止执行。但处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辩人申请停止执行,处理决定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诺行为处理后,如属举报案件,监察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对违诺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篇:反三违管理办法反“三违”管理办法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是导致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习惯性的违章,给生产安

21、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极其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为此,芒硝矿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反“三违”工作的力度,促进我矿的生产安全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摘自安全生产法)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2、。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1及时予以处理。 7、各用人单位必须对所用从业人员进行入厂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作和工种,必须进行换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对“三违”人员的帮教: 1、凡“三违”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的他人指出的批评并立即改正,并在本单位的班前会或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会上做书面检查,会后将书面检查交芒硝矿安监办存档。 2、凡“三违”人员,情节严重、认识态度不

23、端正,必须停止工作到芒硝矿安监办参加“三违”人员帮教学习,视其学习认识提高的程度,再做出处理。 3、凡参加芒硝矿安监办组织的“三违”人员帮教学习期间不发给工资,只按公司执行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三违”人员帮教学习生活费。由安监察办出据手续,经营办予执行。 三、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特别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者;应给予以下处理; 开除出矿;开除出矿留矿察看;(1)严重的在危岩下冒险作业; (2)搭乘运行中的空、重车和运火工产品的列车;斜坡运行中的矿车等非载人机械设备; (3)现场值班队长、作业班组长、安监员空班、漏班;放2炮施工现场不按要求操作和不安臵警戒放炮的; (4)故意损坏

24、通风设备、设施和断电保护装臵,随意停开局扇的; (5)私拆、私闯栅栏密闭,擅自闯入盲巷或采空区的;(6)私藏、偷盗火工产品或将剩余火工产品在井下引爆的;(7)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在一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不听劝阻、制止、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违反上级指令中开除矿籍条款者。 (二)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安全处罚,同时可给予行政处分: 1、酒后入井罚款100元;溶区大爆破期间带烟火入井罚款300元; 2、入井人员和主井口运输工作的人员不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3、在井下工作场所作业前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检查、

25、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4、对斜井装砂机械、提升用的绞车不执行牢固可靠的稳固措施,罚款100元;对装砂机械的撑脚、道卡、齐蓬卡完好、工作台车文明卫生,未做到的分别处以50元/样的罚款; 5、放炮前不对炮崩区的设备、机械、缆线、信号等进行掩3护,导致装砂机械被打烂的罚款500元,开关、设备、缆线被打烂的分别处以200元/样,并承担设备、设施折旧后价值的50100%的赔偿; 6、放炮作业不按规定,不按要求安设警戒放炮的罚款200元/次; 7、处理盲炮不按规定进行的罚款300500元,同时停止工作,参加违规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特别严重违章处罚; 8、掘进工作面打眼工不按规定及时打风筒眼、电缆悬

26、挂眼的罚款30元/个(眼子个数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 9、违反火工产品在领、运、用、退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10、打开风门不随手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漏风或风流短路的罚款100元; 11、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或走严禁行人的绞车道罚款100元; 12、井下带电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停、送电的罚款100元; 13、对主井底、主暗斜井底挂钩工不遵守本工种操作程序而导致的车辆走单行道的罚款100500元/次,对主井筒、主暗斜井井筒挂钩工不按井筒挂钩工操作程序操作而导致的井筒跑车事故罚款500元/次,同时对造成的设备、设施、钢丝绳及车辆损坏,按购臵价折旧费用的1030

27、%追究赔偿责任; 14、全矿提升运输、溶区生产、开拓过程中,凡矿车跳道必4须采用正确的处理办法,处理跳车,不得乱干、蛮干,甚至违章处理。否则罚款100300元,同时按对设备、设施、轨道、钢丝绳、绞车和矿车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的1030%追究经济赔偿; 15、对运输线、尾矿卸矸轨道必须严格执行“轨道质量铺设标准化”,做到道床稳固,确保运输线畅通,对铺轨不合格的罚款50元/次,对尾矿卸矸因道床不稳导致的翻车或信号指挥不当造成的矿车翻车按10元/个车进行处罚; 16、主井绞车司机、主暗斜井绞车司机、矸石山绞车司机及生产区域小绞车司机、运输各水平对拉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地点所用绞车的操作规程

28、,认真班班检查钢丝绳磨损情况、各工种之间要相互配合,做到安全生产,违者罚款50元/次。由于绞车司机责任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同时应按损失价值的1030%追究经济赔偿; 17、机电队的钳工、电工、焊工、车工、矿车修理工、安监办通风工、运输的杂工及道班工。不遵守行业操作规程,不做到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互助保安和行业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方面的规定,一律予以50100元/人次的罚款; 1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队长、现场值班队长、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工程技术人员)不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甚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5 19、现场值班队长、班组长不与工

29、人同进同出的,作业前不首先检查工作区域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的罚款100元;对现场安全隐患不安排处理,甚至处理不了也不汇报的罚款100元; 20、队长、值班队长、现场班组长、入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对错误操作不予以纠正的罚款100元; 21、对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调换工种不进行换岗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特殊工种作业不按特种作业进行管理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22、对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矿长指令精神的,不加强现场管理,导致现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给予

30、单位领导人、现场值班队长100200元罚款;并可给予行政降职、撤职的处分; 23、芒硝矿所有人员,自主保安、互助保安、业务保安意识差的罚款50100元;因检修、安装质量低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罚款200500元; 24、凡芒硝矿各工种作业班组集体违章的处以3001000元;其中现场管理人员承担的罚款应比普通员工多12倍,其余的按人头均摊; 25、芒硝矿全体员工,凡是违反劳动纪律(包括无故提前下班、脱岗、离岗、井下工作时睡觉、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工作期6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等)影响矿井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的罚款50100元/人次,同时可给予调换工种、调离原岗位的处理; 26、芒硝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

31、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无故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50200元罚款;同时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调离原岗位、或降级使用等处理; 27、对人为因素损坏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安全标致、安全警语、安全须知、矿井井下路标以及矿井专用测点的罚款50100元,同时责令赔偿损失的50200%; 28、对井巷工程质量差,运输线路铺轨质量差,未按井巷质量要求施工和铺轨的,给矿井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罚款200300元,分管的队长或值班队长,班组长分别承担20%、30%,其余的按人头均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9、违反矿井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环境卫生要求的,导致工作场所脏、乱、差的;机电设备、设施、硐室、车

32、房、检修房工作场所不按行业文明生产卫生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的,给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和影响的罚款50100元;同时追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0、芒硝矿90钻施工人员必须对工作场所和行走的路线进行敲帮问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90钻施工必须严格按芒硝矿中深孔打眼工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钻孔施工图表进行施工。违者严格按中深孔施工工程承7包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31、芒硝矿大爆破期间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施工作业计划、实施细则、作业图表、安全技术措施和溶区大爆破期间芒硝矿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违者罚款

33、100300元;必要时可以加大12倍处罚; 32、芒硝矿看守人员、地面工业广场作业人员、地面运输人员和掘进队必须看好、管好各自的物资、材料、工具以及从井下打出地面的物资、材料、工具并及时进行收捡、归顺,违者罚款50100元;同时追究失误丢失的物资、材料、设备、工具以及边角余料的损失; 33、对私拿、盗窃、巧立名目夺取矿山废旧物资、材料、金属、钩环、插销、法兰盘、镙栓、道钉、道夹板以及废旧地滚废旧钢丝绳等物资、设备、材料的罚款100300元;同时追究损失价值的510倍经济赔偿; 34、对违章或事故肇事者袒护,不提供真实情况或嫁祸于人;有意辱骂或刁难安监人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追究事故的业务部门人

34、员的罚款50200元; 3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察人员、顶板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质量、数量等管理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工作玩忽职守、处事不公,给安全、生产、质量、产量带来影响的罚款50200元;可并处警告或调离本岗位的处8理; 36、芒硝矿全体人员凡发现违章不制止,又不报告的按违章处理;现场有管理人员的处管理人员,属岗位职责范围的处在岗人员; 37、凡本办法无明文规定的其它“三违”行为和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的一律罚款50100元; 38、当全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时,为扭转被动局面,可以对各类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加大12倍的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奖励: 1、

35、对检举、揭发、制止违章行为和检举、揭发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0100元; 2、对查找较大事故隐患,现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人员一次奖励50200元; 3、对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护、避免事故扩大者,一次奖励50200元; 4、对执法逗硬,查处违章、处理事故隐患果断,敢于同歪风邪气做斗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每季度可奖励100300元。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芒硝矿;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原有芒硝矿各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避加油站风险

36、,加强加油站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提升中国石化品牌知名度,有序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加油站发生的“三违”现象,特制定本责任追究规定。 一、加油站易发生的违规行为 (一)油品数量违规 一是加油站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更换加油机芯片、调整加油机精度。 二是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计量超差、账实不符、隐瞒损耗。 三是加油员不归零加油,克扣顾客。四是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 五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未检尺计量(卸油前空容量确认)、未经站长工艺流程复核进行油品接卸。 六是卸油(气)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计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密度)。 (二)油品质量违规 一是油库出库

37、油品质量不合格。 二是罐车司机私自调换油品。 三是加油站接卸油品前未进行油品外观检测、汽油未进行甲乙醇检测。 四是未按照规定如实测量油罐车水高、储罐卸油前、后水高、交接班测量地罐水高并记录。五是接卸油品时收油罐同时加油。 六是不按规定雨(雪)后测量油罐水高,水位超过50mm时未排除水杂。 七是不按规定地罐卸油后必须稳油至少15分钟进行加油。 八是换季时不按规定将地罐余油降至最低,即变更储存油品牌号。 九是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油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验合格进行销售。 十是油品质量抽检未按照规范流程要求,未认真核对抽检单上油品的品名牌号、执行标准等有关信息是否正确,未对抽检油品及时进行留样(并送达油

38、库质检室)。 十一是加油站发生(发现)油品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立即停发并逐级汇报,未及时启动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将影响降至最低。 (三)安全管理违规 一是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岗饮酒,在爆炸危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 二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 三是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和进行各类油品装卸作业。 四是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 五是擅自关闭视频监控系统或切断110紧急报警系统,故意删除视频监控文件及无故改变视频监控防区。六是加油(气)站改造及检维修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

39、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 七是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和现场无监护人进行用火、临时用电、高处、进入受限空间和破土作业。 八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进行用火和进罐作业。 九是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检修作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电动工具。 十是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十一是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十二是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十三是油罐、罩棚、配电等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四)资金管理违规 一是油品或非油品货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

40、笼,挪用、占用货款。 二是加油站资金上缴环节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损失。 (五)发票管理违规 一是销售便利店商品虚开发票。 二是倒卖发票牟取私利。三是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加油卡管理违规 一是违规套取加油卡现金。 二是利用加油卡套取积分奖品。 三是截留促销商品牟利。 (七)便利店经营违规 一是未按照便利店系统价格销售,套取差价。 二是便利店私自进货。 三是便利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是便利店销售过期商品。 五是便利店商品帐实不符,盘点制度未落实。 六是便利店内商品未经pos机销售(未安装pos机的除外)。 二、加油站管理事件(事故)等级划分 加油站管理事件(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41、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社会影响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1.内部违规事件。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乌兰察布分公司管理部门发现,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及企业经济损失。 2.一般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内蒙公司管理部门发现,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企业未产生经济损失或较小。 3.严重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或虽未被媒体曝光,但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伤害及企业经济损失较大。 4.重大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省级媒体曝光,在国内造成一定影响,或虽未被媒体曝光,但性质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及企业经济损失巨大。 三、强化责任追究

42、(一)加油站管理责任划分 加油站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加油站长、当班员工或在加油站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的管理部门(片区经理)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监管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管理的监管人员(指:督查队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现场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分管领导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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