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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二十三)北方一些城市重视视觉卫生问题,要求高,一般认为20m以上是合理的,但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期以来习惯性高,没有考虑主要因素,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隔大小对居住区居住密度的影响很大,很多地区都很紧张,很难设定合理、各地可接受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依据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开展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度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城市规划行政
2、主管部门自身掌握。5.0.3 住宅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5.0.3.1选择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装修房屋,布局要合理紧凑;5.0.3.2 街道布局的房屋,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向城市道路和住宅区道路开放;5.0.3.3 在一、二、六、七类建筑气候区,冬季宜主要有利于居住建筑的日照、防寒、保温和风沙侵袭;在三、四类建筑气候区,夏季应主要考虑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引导空气进入房屋的要求;5.0.3.4 在丘陵山区,除了考虑住宅布局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还要注意地形变化引起的局部风对住宅建筑的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5.0.3居住建筑的规划布局原则上从五个方面进行规定。其中面街布置的房屋主要考虑居民安全,尤其是儿童出入,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外出人口不得直接行驶到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房屋外出人口与城市道路之间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面街房屋如果有外出人口,可以通过房屋前的道路集中开出入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