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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二十八)6.0.3.8 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服务内容。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6.0.26.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反映在建设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考虑居民在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求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己经营管理的要求,即建设项目和面积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相对应时,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街道事务所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小学为1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居民委员为300户至100户居民服务。按照各地居住小区的规划实践,为满足3
2、万-5万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应配建一套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派出所、街道办、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商业服务、文化活动中心、门诊部等;为满足1万-1.5万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应配建一套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等;为满足300-1000户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点等(见正文表 A.0.2)。主体部分表 A.0.2是相应于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配建公建项目,也有因其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附加的项目。当居住区人口规模大于群体、社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或面积应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常住人口规模大于群体但小于社区时,一般会增加相应的社区级配套设施,通过增加若干项目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来满足基本需求;在常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小于居住区的情况下,一般增设门诊及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满足居民基本需求,增加若干项目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当常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面积时,可增设医院、银行、支行、邮电支局等,满足居民各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求。2